作者簡介:李曼,女,河北大学管理学院2012级社会保障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十八大目标的确立,确保2020年建立全面的小康社会,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确保每个人生存权、发展权,是当前经济社会工作的重点。而如何让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参与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队伍中来,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前形势下的一个重要难题,笔者将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来阐释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公平保障。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社会公平
一、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观的理论基础
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历史现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时代内涵,但大体上处于显性和隐性交替并存状态。现实的单一视角研究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到逐步转向通过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历史沉钩观照当前应对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社会现实[1]。
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是一个同时关乎弱势群体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的关系范畴,由于弱势群体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源自于社会公平的位移和缺失,而社会公平的重心则在于弱势群体也应获得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制度在理念、内容、操作和其结果所做出的价值判断。理念上,公平意味着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内容上,公平意味着在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明细条款中,尽可能地体现其公平的理念,用法律形式使个体人的社会保障权利固定化,并对国家、社会、个体的义务做出公平规定;操作上,公平意味着切实给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得的保障;结果上,公平则意味着实现了义务和权利的对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了维护。由此可知保证弱势群体同社会高层人群同样获取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题中之义。
从罗尔斯《正义论》中可知福利函数以最小化为视角,保证穷人底层人的社会福利需要,才能达到社会的公平,制度伦理上,罗尔斯认为,制度伦理就是研究社会的主要制度在基本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问题,制度伦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使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社会得到公平分配[2]。
二、收入分配差距下弱势群体的形成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世界GDP已经超越日本排名第二,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我国国民收入差距却在拉大,2010年人均国民总收入在215个国家中居于121位,依据基尼系数来分析我国的收入状况,从1994年的0.436到2012年的0.487表明我国的收入分配一直在拉大。从走势中可知,我国收入分配已经走向了不公的状况,根据“马太效应”原理,收入越高的人获得资源的能力就越强,从而一大批的相对低收入群体在社会经济总体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出来。我国各省的基尼系数东部发达地区在0.5-0.6之间,中部地区处于0.4-0.5之间,西部欠发达地区处于0.28-0.38之间,各地区人员在在享受社会资源的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相对弱势群体在发达城市的外围观赏着城市内部高收入群体的生活而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获得。
这种收入差距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表现在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将会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主要是城乡流动人口的失业待遇差异,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医疗费用的报销差异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收入分配上不仅要强调在再分配中的公平,现在也突出了在初次分配中公平的重要性。从而在制度上开始意识到低收入群体的存在。
然而如何完成国家制定的目标,缩小差距,实现社会成果的共享,达到公平正义的和谐局面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当前在社会弱势群体和高层富有阶层分离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要以社会保障制度产生时的思想来源、精神基础为立足点和把握住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标公平公正进步的落脚点。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沿着公平正义的路径向更高层次发展,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加强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保障。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对策
(一)善对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立法体系
在一个层级立体化而非单层平面化的社会中,人权首先指涉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3]。对于弱势群体我们要依“身份”立法,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具有倾向性的保障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处于社会弱势的人群得到真正的扶助和救助,从而体现现代法治的公平实质。
要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它应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失业、养老、医疗制度,劳工最低工资制度等,并且法律条文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最终将这些点以面的形式构成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强制性的法律体系。
(二)重视现代化的社会救助,保证其最基本层次的社会生存需求时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尊严
在1601年的英国的《济贫法》中的社会救济是一种封建统治式的施舍,并没有考虑到贫民对社会资源共享的公平性,严重影响了穷人的自尊[4]。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不同的层次,他认为人具有生建立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是有层次的、多样的和动态的。只满足弱势群体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忽视其尊严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救助。
(三)提高慈善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贡献率
非政府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合法性的、非政府性的、非营利性的、非党派性质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自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5]。慈善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是怀有人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的,能够以平等的眼光来看待弱势群体,能贴近弱势群体去进行交流与沟通,起到社会和政府帮助弱势群体的桥梁作用。
应对城乡,地区,行业等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不公问题。慈善组织不是富人对穷人的施舍,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规设计中来,建立专项的慈善基金,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分门别类的进行专业化得管理。
综上所述,在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背景下,弱势群体生活上将变得更加困难,所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已经变得极为重要。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从多层次上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促进社会的可持续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居永.中外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研究述略[J].人民论坛,2011,(7)
[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李长健.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逻辑*[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7,(6)
[4]邹海贵.维护弱势群体的尊严: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伦理关切[J].社会工作理论探索,2010,(12)
[5]张淼.非政府组织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作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