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近年来,随着教材市场的开放,各类教材更是“削尖脑袋往里钻”,极力争夺着教材用书这块“御用领地”。然而,在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以及法律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选择和使用中,来自市场竞争机制以及著作权等法律方面的问题愈发凸显。
“一纲多本”引发行业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小学教材编写一直实行集中统一体制,即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教委(如今的教育部)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组织编写、出版教材,由教育部审定教材,然后供全国中小学使用。这种编审合一的编写体制,前后持续三十几年。三十几年里,人教社先后编写、出版了7套中小学教材。
1985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我国中小学教科书编审出版制度有了重大变化,实行了审查审定制,教材的编写,采取“一纲多本”的原则和方法,这是对中小学教材编写工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改革措施。《条例》规定,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教材审定工作,该委员会是审定全国中小学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常设机构。1986年,在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同一年,国家教委决定改革中小学教材编审合一的编写体制,把教材编写与审定分开,并开始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教材多样化。从此,我国中小学教科书的编写体制走向审定制。随着教科书 “审定制”的施行,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开始组织本省市中小学教材的编写,“一纲多本”的格局开始显现。
2001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颁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从这一年起,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开始在全国38个实验区试行。此次课程教材改格,从制订“新课标”计划起,教育部就引入了竞争机制。促使从事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建设和出版的单位数量急剧增加。2001年秋季新教材实验之初,就有13家出版社获得申报、立项、批准,出版了几十种新教材,以后逐年不断有新的出版社、新的品种立项研发、审查通过。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80余家出版社出版近千种教材。各个出版社在教材市场的竞争可见一斑。
义务教育教材的改革与发展经过了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国家经济飞速发展,教育理念和教育市场逐渐实现了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教材投教材编审体制“统编”教材到“课程教材改革”,再到“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教材出版社从行政事业单位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成为必须面对竞争的市场主体;教材投资主体由国家单一投资到企业(出版社)自主投资的多元主体;市场从国家垄断到竞争市场,教材的创作、研发由出版社委托完成或组织完成。
时代的发展把出版社推向了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个出版社面临空前的生存压力。而市场经济中,出版企业赢得竞争的不二选择就是著作权。近年来,包括教材出版社在内的整个出版行业都把著作权的获取,保护,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事务视为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出版社特别是教材出版社发起的或涉及其中的版权纠纷层出不穷,而由于中小学教材具有社会属性,很多有关教材的版权纠纷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层面广泛关注的热点。
教材能否享有著作权
回顾历史,有关教材是否还应属于公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而判断教材能否享有著作权的争论时有发生。
针对教材是否还会因其公共性质而不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所长钟启泉教授道出了当下学界的主要观点,他表示:“由于教材出版利润的垄断性和国家性投资均已淡出,新教材的权属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即新教材已退出公有领域,演变为由主体单位所有,而不再像20年前单属于国家。市场投资主体的转变确定了收益的归属,也使得新教材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成为可能。”
人教社版权部张晓霞主任坚定地支持钟启泉教授的观点,她表示,“教材单一化之时,人教社教材毫无争议地被纳入公有领域,各出版社与之配套编写的教辅图书也因此未曾涉及过侵权问题。新课标教材改革后,各教材出版社自主投资完成教材的创作、研发,通过参与出版招标获得市场许可。”
针对教材是否会因为缺乏独创性而不享有著作权的争议主要源于历史局限性,有关行政单位、社会人士或部分专家在不同历史阶段对教材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认知上有所差异。
而张晓霞主任在谈到教材独创性问题时表示:“中小学教材是根据一定学科的任务,编选和组织具有一定范围和深度的知识和技能的体系。教材作为课堂教学的核心材料,其选编有严格的原则性。首先,要以一定的教育目的为宗旨,其次,以一定的教育理论特别是课程理论为指导,编写中还要注重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正确处理材料和观点的关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合理确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教科书的编写必须投入选编者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因此,教材是一种重要的作品形式。”
教育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发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中小学教材送审的条件,其中关于送审报告的表述有:送审报告应当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使用范围。
“尽管《办法》中并没有强调或关注教材是否为作品,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察,教材送审报告的内容恰如其分地体现了中小学教材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要求,各版本教材不同的体系结构和特色就是其独创性的最好印证。中小学教材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毫无疑问的。”张晓霞主任认为。
综合上述观点,张晓霞主任总结道:“新课程标准的中小学教材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著作权。从新课程标准的中小学教材本身的属性看,它涉及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诸多方面,有的新教材是原创作品,有的是汇编作品,有的是演绎作品,有的是文字作品,有的是艺术作品,还有的是图册。既然是确定无疑的作品,则享有著作权。”
教材著作权权属如何划分
在明确教材能享有著作权之后,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教材著作权的权属如何划分。与一般出版物相比,教材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政府参与较多,作者的独创性较低,教材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都由国家承担,作者多是基于委托或职务而进行创作等等。这就导致作者、出版社、教育行政单位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产生复杂局面。
张晓霞主任表示,“教材作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具备相当的公益性,在《义务教育法》中第38条至41条中的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另外,全国很多省市自治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进行政府采购,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这也是公益性的体现。但目前教材的编写、出版还是出版社自己全资投入的,国家没有财政拨款。所以说,教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备一定的公益性,但教材出版是在国家行政行为严格指导下的商业行为。”
关于教材的著作权究竟应该归出版社还是归编写者所有这一问题,张晓霞主任认为,“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在介绍人教版教材权属如何约定时,张晓霞主任表示,“人教版教材属于典型的法人作品,由人教社主持,代表人教社的意志创作,并由人教社承担责任。人教社与其员工通过聘任合同确认教材的著作权属于人教社,与外聘编者、插图作者等通过委托编写或委托创作合同确认其所参与的教材的著作权属于人教社。从而,人教社在法律上享有人教版教材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当然,上述观点只是针对教材著作权归于出版社还是编写者进行的讨论。同时,也有人认为教材应区分它究竟是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汇编作品还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参与创作的作品等,并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分别确定其著作权归属。
教材版权纠纷引发行业危机
教材实现多元化竞争后,与之配套或辅助教学的各种教辅图书市场也异常活跃,随之而来的教材与教辅图书的著作权侵权法律纠纷也在明显增多。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非法网络销售教学辅导视频、音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亦成为侵权纠纷的多发地带。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一纲多本”教材政策之后出现了如下一些乱象:教材克隆现象严重、教材评价制度缺失、教材市场机制混乱等。然而,造成上述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教材克隆现象严重和教材评价制度缺失问题的出现,显示出我国的教材开发专业队伍及其专业素养准备不足。即便如今是倡导“一纲多本”政策,编写出来的教材依然是多有雷同、少有特色。这不过是形式上的“一纲多本”,实质上仍然是“一纲一本”。
而教材市场机制混乱的问题,牵涉到教材编辑出版“准入制度”的强化,以及教材市场机制与体制的整顿。关键的是,如何健全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制度,如何以法律规范出版社的宣传、促销行为等等,警惕市场经济条件下教材生产的“虚假的繁荣”与“真实的衰败”。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博弈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转制带来的生存压力,教材出版机构已经不满足于教材日渐微弱的利润,而把眼光盯到了教辅图书这块“大蛋糕”上。因此,未获得教材出版社授权而出版同步教辅的机构则成为了教材出版社的“眼中钉”。从配套教辅图书那收取版权许可费用或是直接编辑出版同步教辅产品,已是很多传统教材出版社用以增加收入的主要方法,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博弈就此开始。而博弈集中现在教材出版社与教辅出版方之间频发的侵权与维权诉讼。对此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认为:“著作权法本质上是一部财产法。著作权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使用和交换,而不在于侵权和维权。如果一个市场主要靠侵权和维权来挣钱的话,那么这个市场一定是有问题的,这个制度一定是被曲解的。”
吴伟光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自己创造的东西就是作品,有独创性、有思想表达的就是作品。教辅是典型的文字作品,如果是自己创造的,本身可以有著作权。但自己的创造也会用到别人的东西,就像教辅一定会用到教材的内容。用别人的东西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不违法,我国的《著作权法》里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内容,譬如正当引用、正当介绍等,这些不需要取得许可或授权。第二种是不合法使用,需要取得别人的授权。但有些情况下,即使作品中有侵权情况的出现,例如教辅有一章或几章的内容用了别人的东西,没有支付使用费,构成了侵权,只需要对侵权的内容进行解决,并不影响整个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性。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黄贤涛,北京律师杨安进、李伟民均认为,利益的博弈没有问题,但要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不要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更不要把整个行业带入不正当竞争的泥潭。
教材付酬将“有章可循”
教材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其收录的作品内容的著作权。每当出现有关文章作者与教材出版社之间发生的著作权侵权及作者追讨报酬的案子,都会成为社会热点,这也成为亟待解决的行业问题。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适用“法定许可”,可先适用后付酬,但其付酬标准却迟迟没有出台,因此也引发广大著作权人的不满。
实际上,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国家版权局在2002年曾起草“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标准”,向全国征求意见,当时制定的稿费标准是每千字100元。但因部分出版社以“教材应该有公益性质”为由联合抵制,这一标准最终“胎死腹中”。
2013年年初,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目前最后稿已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上通过,并将在近期会向社会公布。据悉,《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将对作者的权益实施具体的保护,并详细规定包括教科书的范围、作品指哪些作品、作品的字数标准不同稿酬如何定等,也包括图片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付酬标准。而根据本次起草的规定,“找不到作者”这样的说法将再也不能成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评价说,“此次《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要落到实处,最重要的是要确保作者的知情权,如果连自己的作品选进了教材都不知道,那就更别说去向出版社主张自己的获酬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