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一号条例修改草案公布

2013-04-29 23:47孙一鸣
中国知识产权 2013年9期
关键词:管辖权布鲁塞尔成员国

孙一鸣

近期,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即“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与将要生效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和比荷卢三国法院条约最新签署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2012年12月,“一揽子专利法规”(“patent package”,包括了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的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草案、有关单一专利的翻译安排的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以及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得到通过,为欧盟范围内单一专利保护的创设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已经于2013年2月19日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9(1)条的规定,该协议只有在布鲁塞尔一号条例关于其与统一专利法院关系的修改生效之后,方能正式生效。因此,本次布鲁塞尔一号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保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新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的规定之间能够相互协调。

本次修改的要点如下:

(1)新条例草案第71a条第2段明确将统一专利法院纳入新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相关条文所称的“法院”的语义范围,以使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确立的跨国管辖规则能够完全适用于统一专利法院,从而保证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2)新条例草案澄清了当被告住所地位于相关成员国境内时与统一专利法院相关的管辖规则,并就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针对住所地位于非欧盟成员国境内的被告的司法程序时的跨国管辖问题创设了统一的规则(此前,布鲁塞尔一号条例并未做相关规定,仅规定了适用国内法)。首先,新条例草案第71b条第1段规定,当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任一成员国国内法院对某一案件根据布鲁塞尔一号条例有管辖权时,则统一专利法院对该案件在任何时候都有管辖权;反之,若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国内法院对某一案件根据布鲁塞尔一号条例都没有管辖权,则统一专利法院对该案件亦无管辖权。其次,新条例草案第71b条第2段将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的管辖规则扩展到适用于涉及住所地位于非欧盟成员国境内的被告的案件,即统一专利法院对于被告住所地不在欧盟成员国的案件将和对被告住所地位于欧盟成员国的案件一样享有管辖权;此外,即使第三国的国内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仍有权颁发保护性措施。

(3)新条例草案第71c条第1段确定了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即同时在统一专利法院以及未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相关程序)时有关规则的应用。该条第2段则规定了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3(1)条所称的“过渡期”内同时在统一专利法院和已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相关程序时的处理办法。

(4)新条例草案第71d条澄清了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在没有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的承认与执行时所适用的规则,也确认了没有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有关判决在已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的承认与执行时所适用的规则。

修改后的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第1215/2012号条例)将于2015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感谢助手黄若微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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