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造价风险控制对策研究

2013-04-29 03:50孙立
职业·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控制对策

孙立

摘 要:面对当今房地产开发市场激烈的竞争形势,本文就建设单位如何降低造价风险、实现投资目标、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造价风险 控制 对策

一、工程造价的主要风险

业主方工程造价风险贯穿于投资决策到竣工决算全过程,只有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存在的造价方面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才能组织编制相应的解决办法及管理措施。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程招标阶段

(1)工程量的风险因素。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在招标阶段,为保证项目按时交付使用,业主方通常在施工图纸还不完整,或图纸虽完整但工程量清单编制粗糙、工程量不够准确时,便开始招标,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不规范、工程量清单特征和工程内容描述不清、项目漏项与缺项多、计量单位不符合要求、工程量计算失误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使得施工方在投标报价阶段采用特殊的报价方法,并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提出工程索赔,导致造价失控。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普遍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变更单中工程量的确定办法等条款规定不详细、表达不清楚、不具备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在工程实施与结算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增加业主方的招标控制难度。

(2)综合单价的风险因素。一些业主方认为清单计价模式下“价格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而忽视了对价格的有效控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方对综合单价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工程结算阶段承发包双方工程纠纷,从而导致费用超支。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有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调整的规定(《计价规范》4.7.5),但一些业主方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对因工程量变化增减费用进行相关约定,更没有对综合单价的变化约定具体的调整幅度与方法。

2.工程实施阶段

在这一阶段,业主方造价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中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管理。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改变,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更修改、业主方提出的变更要求以及项目监理、承包商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发生后,對变更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的确认将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许多建设项目中,承包人以合同中没有适用条款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为由,把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得很高,从而增加业主方的造价控制难度。

3.工程结算阶段

工程结算阶段是工程造价的最终形成阶段,一些承包人采用各种手段增加工程结算价,如在工程量中添加水分,增加结算人员的工作量;采用行贿手段贿赂结算审核人员;编造虚假工程签证单等。业主方对承包人使用的这些手段需要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策略。

二、工程造价风险控制对策

由于施工阶段持续时间较长,施工变更签证较多,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因素较多,对业主方来说,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也相对较大。业主方必须在投资决策时慎重考虑,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1.工程招标阶段

(1)工程量风险控制。业主方可采用风险控制手段,如采用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的方式选择好的设计单位,并在设计阶段实行设计监理,提高设计质量,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为了规避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业主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多少范围内,比如正负百分之三不得调整;或者规定由投标单位复核工程量,负责校正,如果在投标阶段不提出,则视为没有偏差,结算时也不调整。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转嫁给了投标人。业主方还可采用风险转移手段,将工程量计算准确性风险转移给中介造价咨询机构,可委托两到三家机构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对比,消除差异后确定工程量清单,这样做既可提高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又将工程量清单“量”的风险转移给中介机构。此外,还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咨询费的一部分用来参加技术风险投保,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工程量不准确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阶段,可采用国家标准示范合同,对清单规范中未规定的条款进行约定,以转移业主的造价控制风险。如需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变化的幅度及调整办法、工程变更的程序、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这样的约定是把风险转移给施工单位,但对施工单位并非不利,原因有三。一是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风险越大,则预期的收益也会越高;二是施工方有专业的行业经验,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更专业、更有效地控制风险,采取组织措施、加强人力以保证工期,加强现场安全措施以应对自然风险等等。三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把风险分解成若干个部分,从而降低或转移自己的风险。综上所述,风险转移是风险控制的常用手段,是合理的,可最大程度地实现各参与方的共赢。

(2)综合单价风险控制。在招标阶段,业主方对工程综合单价的控制主要体现为识别和管理。对不平衡报价,可通过分项工程的工程消耗量、综合单价、管理费和利润与标底进行对比,对其偏差度进行分析识别。如合同条款约定当某项目(或某类)不平衡报价的幅度超过某临界值时,将导致废标的情形。

2.工程实施阶段

(1)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一方面,对于设计变更要本着可靠、合理及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事先控制,避免连续的变更和重复的变更;对于较小的或简单的变更,双方直接确认。另一方面,业主方需加强事后监督。对于变更内容,由预算人员进行现场逐项实测度量,以保证变更内容的准确性及有效性。为了方便管理和避免事后纠纷,可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这样既能防止结算时出现疏漏,也避免了施工单位事后造假。

(2)现场签证的管理。现场签证不可避免,除甲乙双方协调的会议纪要等项目不应签证外,其他影响工程造价改变的内容都可以办理工程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办理需注意以下问题。首先,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齐全且办理及时。尤其是隐蔽工程,客观的数据难以获取,这就要求施工方及时做好相关签证事宜,避免双方在结算时出现争议。其次,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工程量要准,单价要合情合理。在工程签证中,隐蔽工程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工艺、质量完成情况等。再次,审核工程签证要认真仔细。现场签证要有明确的责任人,明确签证权限,限额签证,分级把关,将工程造价控制在目标之内。

3.工程结算阶段

(1)加强竣工结算过程中的管理。竣工结算资料是反映建设成果和工程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通常由承包商的预算人员编制,由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的预算人员进行审核。但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很难做到按工程真实情况编制工程的竣工结算,这样就会给业主方或其委托的预算人员带来繁重的审核工作量。对于此种情况,应在承包合同中制订相应的条款加以避免。

(2)采用审计手段。审计工作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一般是在最后阶段甲乙双方竣工结算后进行,主要是严抓管理关,促进业主方强化管理意识并完善管理制度,使工程建设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达到最佳效果。业主方的审计部门或外聘的审计人员要制订严格的审计制度,审减率直接与岗位责任、审计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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