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013-04-29 00:44饶传平
大观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现状

饶传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30-01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无处不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出现了立法空白,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个案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盼对这种现实纠纷的解决能有参考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属性 立法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它包括网络游戏 ID 以及游戏中积累的金币和拥有的装备、网民的电子邮件、QQ号码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的存在,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由此可见,物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变动,只要无损物权体系的基本理念,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完全符合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能,可以称之为法律上的“物”。理由如下: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如网络运营商投资开发、游戏商开发游戏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劳动。而玩家在获取虚拟财产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时间,并支付了一定的金钱。这些付出,使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就显现出来了,所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是通过对“网络账号”支配的形式存在的。它归属于“玩家”并受玩家排他性的支配,任何人的侵入、窃取、等非法行为都构成对“玩家”这一法律关系主体的侵犯。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与网络账户相分离,实现网络财产的转让,玩家还可以通过出让账户的形式将网络虚拟财产全部转让。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及中国香港等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先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相应的借鉴。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网络服务方面的专门规范,因此,在现在解决纠纷时,只能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虽然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公平合理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处理上出现了“法律盲区”。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完善

1.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

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已经比较完备,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还没有作相关的规定。目前,对于实践中所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各地的公安机关多数以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私有财产财产由拒绝立案。即使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也仅仅是依据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行为定性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行为人施以轻微的治安处罚。由此可见,对虚拟财产的性质缺乏认定,是导致实践中许多虚拟财产侵害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对网络虚拟财产与这个新生事物需要专门的立法来进行。但是立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这个立法出台之前应该用司法解释来缓解现在的一些情况,来保护网络游戏的安全进行。

2.通过行政管理,规范游戏经营商的行为。

首先,游戏的虚拟世界是由网游公司开发的,加强游戏的审查使网游公司无法逃避管理责任。实践中,多数网游公司仅从利于公司赢利和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忽视对游戏者虚拟财产安全的保护。因此,游戏发行应该从审查游戏本身的内容是否健康扩大到审查游戏程序是否存在明显漏洞、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上,要重点审查网游公司是否存在可能侵害游戏者利益的行为或有逃避相关责任的行为。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游戏,不允许其发行。

其次,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取登记制度。

3.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游戏者的游戏安全。面前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管,使大量的游戏者在交易过程中受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又无法得到相应保护。因此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网络技术,完善网络游戏;建立相关的官方网站,来规范交易是必要的。在韩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如今已经完全合法化,许多游戏公司和游戏网站都为游戏者提供虚拟财产交易服务,这种网站具备完善的交易保全系统,可以为游戏者提供现金购买游戏物品的安全中介。笔者认为应对互联网上的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建立由国家主管互联网产业的部门来授权的第三方监管部门,使游戏产业正规化、有序化发展。规范网上虚拟市场,由合法注册的游戏公司或者中介公司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给“玩家”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网络游戏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

四、结语

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科技的进步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我们的观念也要与时俱进,不能仅拘泥于传统理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网游公司和网络玩家,更关系到网络游戏产业的长远发展。对网络虚拟财产建立完善的立法保护,解决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对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稳定非常重要。

猜你喜欢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现状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表决排除制度
贵州地区扶贫的法律机制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适格当事人范围的扩大
孤残儿童民间收养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