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制背景下热点案件问题的解决

2013-04-29 17:04隗曦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热点问题

隗曦

【摘 要】在當前社会法制建设过程中,刑事热点案件的解决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涉及的社会层面范围比较广泛。通过对刑事热点案件的分析,以进行民众权利意识的激发,进行行为预期警惕模式的应用。正是受到刑事热点案件自身性质的影响,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客观并且中立的平台进行分析,实现以程序为核心的分析,从而满足当下刑事热点案件的解决需要。该文就武汉“安乐死”案件展开分析,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应用程序功能及其意义的深化。

【关键词】刑事法;法制建设;热点问题;总结分析

前 言

武汉“安乐死”案相距今日已有三月有余,这是一起汇集众多刑事焦点的案件。通过对该类案件内在法制机理的剖析,进行热点案件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从而满足当代热点案件的处理需要。虽然该案件已经审判结束,但是社会公众对于武汉“安乐死”案的讨论与质疑依旧会继续下去,这也是一种对刑事法制人文关怀的应用,有利于刑事审判过程中程序功能的健全。

一、关于武汉“安乐死”案的回顾

2013年6月3号,法庭开庭审理武汉“安乐死”案,被告管老人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是一对武汉市的老夫妻,老人姓管,他的老伴姓万,老夫妻俩都是汉南区纱帽街居民。管老人因股骨头坏死落下残疾,家中事务大多是婆婆打理。今年春节过后,他的老伴身体不适,诊断为肠癌晚期伴肝脏多发性转移,因婆婆还有心脏病,已无法手术。2013年4月10日,万老人疼痛难忍,多次称不想活下去,苦求其老伴助其自杀。因不忍心看着病妻不间断地疼痛,2013年14日8时,管老人将他的老伴带到家附近的长江边,将他推入江中溺亡。2013年6月3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管老人尽到了扶养义务,且夫妻关系一贯良好,但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所以判处有期徒刑4年。

武汉“安乐死”案距今已经几个月了,但是该司法程序的完毕,并不代表由武汉“安乐死”案引发的社会争论就此尘埃落定。武汉“安乐死”案的司法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专注。下文将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热点刑事案件的反思,进行司法关系与公众判意关系的剖析,以解决当下热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麻烦。

二、刑事法角度上的热点案例的反思

1.我国刑事案件的公众判意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理模块是一个重要的应用角度,在武汉“安乐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审判与公众判意之间的冲突。公众判意实现了大众法则,这是符合社会统计学数据规律的。大众法则即是大数法则,在并不具备法律体系的原始社会,大数法则对于一些刑事案件的解决是非常有好处的。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体制在大数法则的应用前提下,进行常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应用,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可以看到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冲突矛盾。在现阶段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是法律司法判定过程中重要的应用部分,其根据自己的经验、猜测甚至直觉,进行案件的评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不是纯粹的科学逻辑的应用。

公众判意的获取一定程度来自于大数法则,这更加贴合现实实际。这类似于欧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确保被告权利的更加人性化保护。在武汉“安乐死”案件中,原审判决书虽然实现了一定的逻辑推理,但是就社会民众角度、大数法则应用上,其法律制度的应用依旧是比较封闭的,带有纯粹理论法律教条的应用。在刑事案件应用过程中,法律机构应该进行法理之内的变通,按照社会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当然,刑事法制民主化并不是利用大众的情绪进行法理逻辑性的剔除,而是在一定法律应用前提下的,进行个人、群体、社会之间的相关作用形式的协调。当代法律建设的应用,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法律参与也具备了政治色彩。比如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团体组织诉讼模式的应用,有可能让法官无所适从。法律司法模块的应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此在一些重要刑事司法审判中对待民意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比如对于死刑,必须要具备法理的科学逻辑性。

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开展,绝不是硬性的司法体系的应用,也不是一整套死板的文字法规,它凝聚了我国人民的价值信念、心态思维、行为模式等。为了更好进行司法公正性的保持,在刑事热点案件中,要进行民意信息的汲取,确保司法审判的科学化、人性化,当然该模式的应用,也绝不意味着屈从民意情绪化的一面。在我国当前法制建设应用过程中,通过对民意的参考,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司法的独立性,进行司法权威、尊严的提升。

2.热点案件的法律解释模块的分析

从法理哲学的角度来说,法治的应用是以形式理性为应用基础的,那么如何对法律实践进行良好的解释呢,根据刑事法治的性质,展开罪行法定模式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当然,罪行法定的开展首先要确保其规范体系的相对应用性。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法的统治,这与大数法则也有一定的联系。在武汉“安乐死”中法官判处管老人4年有期徒刑,从客观上来说,是符合法律司法审判的要求的。从大数法则来说,法律条文应该满足人的正义感的需要,从而避免法律及其法官尊严的损失。我们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进行法律、法院判决决议的分析,法律如果不能用象征性符号完整表达,进行必要的解释就非常重要了。

在武汉“安乐死”案件分析过程中,我们针对该刑事热点案件也要进行整体性的解释分析。从整体性法律角度来说,法律陈述是具备阐释性的判断,将回顾与展望相结合。武汉“安乐死”案中,法官运用整体性解释,秉承法外之法,但是就司法判决性质来说,法官们似乎不得不充当法律条文的奴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解释者完全没有必要因顾虑盲目先见的影响而缩手缩脚,只需目光不断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得出民主、合法的解释结论。

三、结语

在刑事热点案件解决过程中,期待法院遵从法律人的理性、经验和法外之法,按照科学、公正的司法程序进行司法审判,充分重视法律解释,对热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参考文献】

[1]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J].政法论坛, 2008(01).

[2]杨彩云.司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J].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2).

[3]聂长建,李国强.司法判决有效性的平衡艺术和说理艺术[J].理论与现代化,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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