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娅娜
“父亲生前捐赠了包括青铜器、甲骨片、字画、陶器等在内的8000多件文物、2000多册图书,现在能看到的只是一本装订精美的画册《杨鲁安藏珍馆藏品菁华》了……这是父亲一辈子的心血。可是在捐赠过后,满是困境。”——杨鲁安的女婿张智强。
捐赠之初
2000年,杨鲁安老先生将自己毕生收藏的包括青铜器、甲骨片、古钱币、碑帖等在内的8328件(套)文物以及2534本图书捐给了呼和浩特市。据他的徒弟内蒙古师范大学教授张树天透露:“这些文物的整理、分类、登记工作进行了两年。”“这些文物贯穿历史、类型丰富。其中一块商代的甲骨片,记载了13个月,这就以实物证明了我国在商代已有闰月的立法。还有宋代拓本,都是非常珍贵的。”
2003年8月1日,杨鲁安藏珍馆对外开放。该馆位于呼和浩特博物馆——清和硕恪靖公主府古建筑群内,属国家事业单位,开辟了12个展厅陈列和展出捐献的文物、图书,大批游客慕名而来。与此同时,2004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鼓励杨鲁安先生的义举,颁发了奖金150万元,杨鲁安先生提议将其中100万用于建立“杨鲁安文化奖励基金”,基金利息奖励对文化艺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
两年后,2005年7月,杨鲁安藏珍馆所在地公主府古建筑群进行复原修缮,藏珍馆因此撤展并闭馆。闭馆后,8000多件文物一度“消失”;基金会也“下落不明”,至今没有成立。
正是这批珍贵的文物,在13年间相继经历了捐赠、展出、怀疑“失踪”、基金会建立未果、重新开展等,引发了人们对于文物捐赠后的维权思考。这些文物去了哪里?保存是否妥当?是否还能继续开馆展览?
2009年杨鲁安老先生辞世后,他的女儿杨晓香和女婿张智强继续为文物的重新面世和基金会的成立而奔走。
直至2013年6月,杨鲁安藏珍馆负责人及杨鲁安女儿女婿、杨鲁安学生、生前好友、呼和浩特市文化局相关负责人、呼和浩特市博物馆负责人及媒体记者才共同来到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现场查看了杨鲁安藏珍馆收藏的部分文物藏品。
疑团
现场查看者之一,杨鲁安老先生的女婿张智强透露:“我们只是在一个仓库里查看了部分文物藏品,不知道这些文物是否全部保存完整。”
张智强坦诚表示,在做这些努力的时候,也曾质疑捐赠文物后,捐赠人及家属对这些文物,到底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听从政府安排,还是自己可以有所作为?
距离杨老鲁安老先生提出建立基金会已经过去9年。在这9年中,呼和浩特文化局工作人员就杨鲁安基金会的设立问题进行过无数次的协商,但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随着媒体的介入报道,呼和浩特市文化局于2013年6月19日做出相关说明,就“文物存放”与“基金会成立”进行解释。说明称:2002年6月,在整理、清点捐赠物品工作结束后,呼市文化局专门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报告,为杨鲁安藏珍馆申请了一间国家文物专用库房,进行专项藏品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藏品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捐赠文物曾有部分在杨鲁安藏珍馆展出。目前,所有文物全部在库房封存。
该说明同时指出,市政府计划在正在建设中的呼市美术馆新址,专门开辟一层展厅用于建设杨鲁安藏珍馆,新馆建成后将由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呼市文化局的相关说明中还解释了奖励基金的去向。说明中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杨鲁安先生自愿出资的100万不能达到成立基金会的标准。2011年6月,市政府大力支持基金会的成立,另行拨付100万元,达到200万元原始基金,计划成立基金会。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基金在基金会获批成立后,将全部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使用。
2013年8月14日,记者来到呼市美术馆三楼,800平米的展厅正在装修,据工作人员介绍,预计年底即可重新开馆。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基金会依然没有成立。
律师观点
关于捐赠者享有的权利,律师表示,杨鲁安先生的子女及学生如果认为文物收藏单位现有的保管条件不适合保管文物,可以向市文化局提出更換具备收藏文物的单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原收藏单位具备文物保管条件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将文物交还原收藏单位。依据此条规定,文物的保管条件需要达到存放标准,如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应当由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管。
关于基金会的成立,呼和浩特市范挺律师表示:据内文办字[2011]92号文件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杨鲁安文化基金会的请示》的批复,呼和浩特市文化局现作为杨鲁安文化基金会的申请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在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最后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关于针对2004年至基金会成立期间,100万“杨鲁安文化奖励基金”利息问题如何处理,律师给出的答复是:《杨鲁安先生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捐献文物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杨鲁安先生设立基金的目的是用100万元的利息发放给对文博事业发展有贡献的人员。同时据呼市文化局的情况说明,成立基金会的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财政局专用帐户,那么,从2004年至基金会正式成立前的期间的全部利息收入,应该列举清单,并予以公示,全部转入基金银行帐户。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因此,为了文物价值的实现,也为了实现捐赠者的捐赠目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捐赠文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捐赠者的权利和受赠单位的义务,使捐赠文物有法可依。
此事也给文物捐赠者提了个醒:捐赠者最好将藏品捐赠给那些实力强的博物馆、博物院,规模大的收藏单位,因为这些单位拥有先进的文物保护设备和库房,技术人员的力量也很强,他们有能力更好地保护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