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标
香港有一年发生示威者冲撞警察的事例,有香港报章为此专门发了社论,提醒读者冲撞行为会降低警察威信,造成法治的缺口,从而将影响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香港警察的表现当然需要全面评述,但报章将维护警察权作为所有人维权的前提,并非没有道理。
然而,这个也属于理想状态。尤其是将类似的逻辑关系引导我们时,就很难下如此简洁直白的评价。比如在唐慧案中,唐慧借助一些模糊的维权地带,造成某些抗争的效果时,评价就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她违反现成法例,不加以惩办,就是执法者违法。也有人对此种拘泥于法例、却忽视法条扭曲正义的现实逻辑不以为然。在这些人看来,唐慧这样的冲撞,反而是最符合法律正义的—如果法治不在轨道上,只有冲撞现实才能逼迫法治走上正轨。
到底哪一个更符合实际?哪一个更正确,只看围观者相信什么。
正当人们在唐慧案上花费许多精力辨析其法治边界时,在山东青岛某地也因强拆农村集体土地引发了类似的“辨析题”。这会涉及到一个问题:政府是被赋予合法暴力的,而有权行使赋予权力的就是法律。可如果法律除了纰漏,这种赋权很可能就非常不可靠。政府在法治约束下行使合法的暴力,被认为是管制的必须。但经常见到的却是,这一合法暴力被滥用。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暴力超出了法治的边界—这个边界尽管不总是清晰的,但上下波动的幅度总是可以衡量。这时候,所谓“违法”就完全不是词语的本意。
在许多所谓“违法”的案子中,会有越来越多的记者、律师甚至NGO参与。他们在名义上要承受“违法”的压力去辩护或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换句话说,他们是在帮助政府确认“法”的界限。而这一“确认”是通过测量法律“越界”的尺度来实现的。如果政府养成了越界执法的习惯,过度使用合法暴力,这就意味着它会丧失“暴力”的合法性。这一“丧失”的过程可能会很长,所造成的后果在达到难以忍受的限度前很可能难以觉察。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人们不仅感受到了,而且觉得难以忍受。
情绪是增强传播效果的不二法门。而目前,人们拥有了能传递情绪的最好工具,那就是社交媒体。社交媒体进化到现在,超越了博客、BBS等早期阶段,所有人可以与所有人产生频密的互动。当无法忍受“合法暴力”的情绪注入传播时,结果可想而知。合法暴力的失控,一度在一些零星的地方发生,但社交媒体的渲染与发酵,将这些零星的案例组合起来,政府暴力越界的情况就勾连在一起,进而造成普遍的印象。人们接收到这些“印象”,并且强化它们,它们就很难再被虚构成传说,就成了事实前提,被运用到更多实例中。仅以公益界为例,比如谈合法的募款权力。人们发现很难谈得下去,因为这一权力被垄断得如此厉害,甚至到了以权谋捐的程度,以至于它看上去一点也不“合法”,充满暴力。许多当代公益的募款手段会打擦边球,其实就是在挑战这一募款暴力的合法性。
从前没有登记的NGO会被勒令关停,这是运用了登记法例的所谓“合法暴力”。但到了社会急需更多NGO时,再使用这样的暴力就越界了。所以才有登记制度上的改革,通过扩大合法性的范围,来容纳现实,避免合法暴力长期暴露在“违法”的状态。所以,谁能定义“合法暴力”?政府可能不再是唯一持有定义权的那个“人”。实际上,就像前文所指的记者、律师、NGO人士等等,都参与了越来越激烈的針对概念主权的争夺。如此一来,所谓“违法”就不一定是个坏词,“违法”可能是为了更稳固的“合法”。
这里当然不是片面地鼓励违法,而是说可以提高对执法者的审视,以及提高对法治现实的深思。法治不是通过宣告就能获得的状态,它在形成过程中势必要面对合理冲撞,所谓去伪存真,这是法治的某种进化观。尤其在时下中国,会出现很多,也就更有了法治成型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