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修改后的看守所变革

2013-04-29 13:22王倩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看守所

王倩

摘 要 在我国长期以来看守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充当着一种“从属”的地位,因其侦羁一体、容易滋生刑讯逼供等问题而备受诟病。新刑诉法虽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改进,承认了看守所的独立地位,但是仍存在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中的漏洞,本文通过揭示存在的漏洞,旨在寻找破解的方法。

关键词 新刑诉法 看守所 刑讯逼供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人们一直认为看守所是制造刑讯逼供的温床,实则不然,实证研究表明,非法审讯发生的时间多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送看守所之前,而地点则多在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真正能够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的手段是通过看守所制度的完善来实现的。

在我国,长期以来,看守所因其侦羁一体、容易滋生刑讯逼供等问题而备受诟病。新刑诉法突出强调了看守所性质上为独立的羁押场所。

一、新刑诉法关于看守所的规定概述

新刑诉法的修改压缩了办案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有效控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侦查办案机关一旦抓获嫌疑人,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送交看守所羁押,至少要在24小时之内完成移送,否则即为违法,这样的规定势必削弱侦讯人员刑讯的动力。

新刑诉法增加了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的规定。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嫌疑人的安全实际上是有保障的,截止到目前,我国看守所的讯问室已经基本全部实行物理隔离,确保讯问人无法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并且,针对在实践当中经常发生的变相刑讯逼供的问题,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此规定是新刑诉法的一大进步,可以有效的保证接近司法公正。

二、新刑诉法关于看守所规定的漏洞

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看守所独立的地位,但是实际中存在已久的侦押一体的现状不可能因为法条的改动而立刻具有本质上的变化,法条的改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空头支票”。主要的阻碍有以下方面:

1、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处理

当下看守所能够成为遏制刑讯逼供的先锋,完全是为了政策的需要,是为了平复社会舆论而产生的,当舆论慢慢褪去,政策不在侧重的时候又会怎么样呢?看守所现阶段还是由侦查机关领导,难免在独立的地位幌子之下沦为侦查机关追求破案率践踏人权的工具。

2、进所前体检问题

对于进入看守所之前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不进行检测,可能会给刑讯者留下可乘之机,一旦鉴定出伤情,没办法确切证明出现的伤情到底是入所前还是在看守所产生的,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一大障碍。

3、可能存在带出看守所的问题

表面上讯问被局限于看守所中,但实际上有很多活动是要带出看守所的,例如,对于因指认、辨认等侦查需要将嫌疑人临时带出看守所的,就可能存在将嫌疑人带出变相刑讯的风险。

4、针对变相刑讯的规定操作性差

由于规定的过于概括,是否违法规定也不好界定。对于所谓的“必要”不好掌握。只要不会造成直接、明显的损害,看守所大可以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关于看守所规定漏洞的破解方法

针对上述分析的可能存在的阻碍,寻找破解的办法:

1、看守所和侦查机关地位

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侦押分管制度,增加刑讯逼供的难度,看守所和侦查机关应当互相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由不同的主管领导分管,避免侦羁不分。

2、建立入所前健康检查机制

每位在押人员在进入看守所之时,都要接受看守所较为严格的体表检查,一旦发现其身体有所损伤,在问明原因后监所医生会详尽予以记录。

3、谨慎对待临时出所问题

要严格审查临时出所的真正原因,建立严格的控制机制。在收押和在押人员回所时,应当进行严格的身体和心理检查,发现嫌疑人身上有伤,看守所有权要求办案部门出具伤情证明,并根据伤情决定是否收押。

4、明确看守所具有监督职能

看守所有权对办案人员讯问进行监督。为了避免 “车轮战”变相逼供,看守所应当监督讯问时间,并且明确在押人员的作息制度,确保其饮食和休息时间,将所谓的“必要”具体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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