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
【摘 要】清代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社会,出现了多种多样类型的恶意诉讼。主要类型有:教唆型恶意诉讼、伪造证据型恶意诉讼、诬告型恶意诉讼诉讼;报复型恶意诉讼。通过对这些类型的研究,可以为当今中国恶意诉讼的研究提供历史借鉴。
【关键词】恶意诉讼;讼师;伪证
起诉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然而,在追求和谐的主旋律下,有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履兴恶意之诉,破坏了司法秩序,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没有优化配置。
一、教唆型恶意诉讼
清代很多恶意诉讼来自于他人的教唆。教唆的人员多是讼师、乡绅和无赖之徒。在大多数清代官吏眼中,之所以有大量诉讼案件的兴起,皆源于讼师。清代官吏汤斌说这类人专以词讼为生涯,教唆愚民。或捏写无影虚词,或隐匿年月姓名等等。讼师主要是唆讼和刁讼。所谓唆讼就是通过唆使和帮助别人打官司来谋取个人利益,具体形式有挑动乃至替人出头呈控、扛帮做证、代写状词等等。所谓刁讼,是指为了达到准状和胜诉的目的,将轻微纠纷捏称为重大案情,以期引起官员的重视。有些时候,讼师是把唆讼和刁讼组合在一起来用。清官于成龙任广西罗成知县时就碰到这样的案子。郑立仁有耕牛一头,有天进入同村顾福宝田中,吃了顾家不少豆苗。顾福宝与之理论,郑却出言不逊,顾福宝一怒之下,便将郑的牛牵走。地保出面排解,让郑赔顾的豆苗,顾还郑的耕牛。本来事可了结,不想本地有一讼师,专门包揽词讼,竟挑唆郑去告状,把争吵说成是顾家群殴郑氏一人,牵牛说成是抢窃。郑于是不服判决,竟投诉到公堂。
二、伪造证据型恶意诉讼
证据对打官司来说至关重要。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古代显得格外重要。在清代,有无证据可以左右官员受不受理,因无证据而不予受理的情形,诸如:“告婚姻而无媒妁者;田土无地邻;债负无中保及不粘连契据者”。由于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一个令州县官员审断的难题就是伪证泛滥。张晋藩认为,在清代私改证据提供伪证者,比比皆是。袁守定在《听讼》一文中指出:“如证佐可凭也,而多贿托。契约可凭也,而多伪赝。官册可凭也,而多偷丈。族谱可凭也,而多裁粘。然则决讼者将何所据乎?惟有准情酌理,详细推鞠,但能详细,民不自冤,所可据者此耳。”据有的学者统计,仅两部清代谳词集《徐公谳词》与《纸上经论》中,就有大量伪证行为的记载。在《徐公谳词》记载的102宗案件中,出现伪证的案件有41起;《纸上经论》卷四《谳语》中记载了21篇谳语,涉及伪证的有7篇。
三、捏造诬告型恶意诉讼
清代诬告现象十分普遍,纷纷见诸于各种文献资料。时任福建汀州知州的王廷抡就曾经描绘过福建省的诬告现象。“饰小忿为大冤,或翻旧案为新题。日角争端动云网锁吊拷,地界接壤指称挖塜抛骸,田土之交易未清便言霸占,钱债之利息,不出则捏告诈赃,或将衙役装头,或列绅衿作证,牵连妇女,罗织无辜。海市蜃楼,但冀目前之一准;含沙射影,不管日后之虚诬”袁枚在江苏沭阳为官时,就遇到一桩诬告案。有个寡妇叫鱼王氏因与儿子吵架气的回娘家哭诉,不想她娘家堂弟王万年是个无赖,早想图谋寡嫂的家财,听到此事,以为有机可乘,便怂恿姐姐去衙门告儿子不孝。鱼王氏未听,王万年眼见目的不能得逞,很不甘心,便自己拟了一张纸状,捏造了种种事实,说外甥如何不孝,并说是受姐姐委托前来控告。
四、报复型恶意诉讼
清代大量当地恶意诉讼是出于私仇恩怨的。于成龙在罗城时,为体恤孤寡,设立恤嫠局。负责恤嫠局的为陶大年,此人刚正不阿,办事很是公正。但公正的人易遭小人嫉恨。一天,原来在局中看门的陈欣欣前来举报,说昨天有人拿二百两银子来捐献,陶大年竟让他送到自己家里。这本是一个误会,事情的起因是有人拿了二百两银子路过恤嫠局,进门休息了一会便走了。陈欣欣因懒惰被陶辞退,怀恨在心,便来举报,且绘声绘色,令人不得不信。名士袁枚在江苏沭阳县做官时,当地典史孙子潇常出入妓院,不想此事被地方绅士李士果侦知。李士果与孙子潇有些私人过节,为报复他,一日乘孙又去妓女金子凤家时,来个突然袭击,一下子把孙子潇现场抓获,先是将孙子潇和金子凤暴打一顿,然后将他们双双捆绑送县衙门。袁枚最后的判决是孙子潇交县丞带回,从此须知检点,李士果寻机报复,应该严予追究。先行拘押,听候法办。
以上只是清代恶意诉讼的一部分分类,还有的是属于冒充诈财型恶意诉讼;战术型恶意诉讼等等,这些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以期更透彻的搞清楚清代的恶意诉讼。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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