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生
讼师以代人书写词状、谋划诉讼为业。作为职业群体,讼师自唐宋后逐渐兴起,明清时成为相对固定的职业。然而,讼师的发展受到社会观念和制度的重重阻碍。受“和争息讼”“无讼”思想影响,官方对讼师极力排挤打压。以清代中晚期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讼成为常事,衙门经常出现词讼纷繁、积案难结的境况。官员将根源归结于讼师挑拨词讼、推波助澜,如清代名臣刘衡所说:“民间些小事故,两造本无讦讼之心,彼讼棍者暗地刁唆,诱令告状。”社会上也极力塑造和宣扬讼师的“贪利”形象,《刁讼鉴》《唆讼赋》等著作更是对讼师进行污名化。《大清律例》为此专设“教唆词讼罪”,“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积惯讼棍”要被发到云、贵、两广充军,且不能援引“存留养亲”的法律规定,不得改罚。
官方严禁讼师活动,未改变讼师普遍存在的局面。讼师职业艰难地在幕后成长起来,为了规避官府追查,清代讼师写诉状大多不署真实姓名,即使出庭助讼,也托词是当事人亲属。官方抨击讼师“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架词越告”等行为,将讼师描绘成“恶讼师”形象。其实,也有不少关于讼师“申人冤屈、惩恶扬善”的记载。如某土豪踢死一位民妇,扔下十两纹银作为偿命之资,讼师诸馥葆主动为苦主写下诉状:“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杭城”,要求官府“缉凶法办,以慰冤魂”。讼师也非常注重自己的职业操守:“理屈,即为和解之。若理直,虽上官不能抑也。”明朝讼师宋世杰为了还寡妇杨素贞及其亡夫的清白,不畏强权,据理力争,凭一人之力告倒审案官员。
讼师为官府憎恨,为世人轻贱,在夹缝中生存,始终处于不正当不合法地位。直到晚清司法改革,也未合理兼容本土传统,考虑讼师群体生存的现实性、合理性,直接从西方移植律师制度。“律师兴、讼师灭”在当时被认为是兴利除弊、革旧鼎新。
如今,我们回顾讼师消亡的历程,不难发现传统的负面价值评判成为讼师消亡的重要因素,而这种价值评判则是在封建官方话语权下构造和渲染的,使得我们忽略了讼师对封建司法的积极影响。《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国帝国晚期的讼师》中说:“讼师提供了破坏传统中央集权的资源,巧妙利用衙门充当利益保护者,通过诉讼寻求公平正义。”讼师通过运作诉讼,一定程度上激励民众选择诉讼解决纠纷,激发了民众的维权意识,以主动寻求司法公正。同时,讼师在调解纠纷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律师制度确立至今,人们仍然会习惯以妖魔化的讼师形象比附律师,如认为律师是“找麻烦”的,律师执业权利有时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讼师所刻写的历史印迹,对当下律师的社会定位多少还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