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宋 佳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时期,黑龙江省应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开发区的建立,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科技、人才、产业和区位优势,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形成相对集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如何立足黑龙江省经济与社会现状,推进其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区域科技发展新格局,是黑龙江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突破口及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到2011年底,黑龙江省获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达500 余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已达797 个;认定创新型企业50 家、创新型试点企业100 家、创新型培育企业157 家。共有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大庆高新区国家级创新型园区、齐齐哈尔高新区、佳木斯高新区、牡丹江高新区5 个高新区;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东北石油大学科技园4 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一带两区四园”建设,目前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省级高新区建设发展态势良好,“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发展环境建设不断优化,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功能进一步增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1年,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值3 900 亿元,年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科技成果转化率由2010年的81.9%提升到85.9%,仅一年就提升了4 个百分点;技术合同交易额由2010年的51.8 亿元提高至62 亿元。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在全国排名保持在第12 位。至2011年11月全省专利申请量18 788 件,比2010年全年专利申请量10 269 件增长83%。
2007—2011年黑龙江省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分别为1 055 项、1 319 项、1 289 项、1 453 项和1 376 项。2011年与2010年相比减少了5.60%,主要是由于2010年为“十一五”末期,是各类项目完成的时间节点。总体上看,近几年来的成果统计数据,成果登记数量还是呈逐年上升趋势。
黑龙江省登记的成果主要以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为主,其中来源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787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57.20%;基金项目221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16.06%;国际合作项目12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0.87%;横向委托项目8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0.58%;自选项目239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17.37%;其他项目109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7.92%,见图1。
图1 成果来源构成
黑龙江省2011年登记的科技成果仍以应用类为主,总计应用类成果1 090 项,占登记成果总数的79.92%;基础理论项目为227 项,占登记总数的16.50%;软科学项目为59 项,占登记总数的4.28%。变化较大的是软科学成果,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软科学研究呈下降趋势,见表1。
表1 黑龙江省2007—2010年三大类科技成果总量及构成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外部性和溢出性,其创新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如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其财税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相关的财税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影响或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政策
(1)财政科技拨款。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科技拨款,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建立省级创新资金。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促进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省创新资金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科技人员占职工比重不低于1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员的激励政策。即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 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2.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哈尔滨等21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为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推动全省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税局在2008年国家将营业税起征点由1 500 元调整至上限5 000 元的基础上,2011年12月再次将营业税起征点由5 000元调整至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上限2 万元。
(2)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试验、科学研究及教学的进口设备、仪器,免征增值税;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3)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其50%进行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四是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五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是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哈尔滨等21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税收优惠:经认定的上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结转扣除等。
(4)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依据税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补贴政策的缺陷
(1)财政科技拨款总量增加,但强度较低。2010年R&D 投入总量为123.0 亿元,投入强度(占地区GDP 比重)为1.19%,见表2。虽然比2006年投入总量增长超过2 倍,但投入强度依然较低,且增长较慢。
表2 全国与黑龙江省2006—2010年R&D 经费总量及投入强度
(2)财政科技支出比重过小,且差别较大。按地区划分,哈尔滨市科技支出为89 360 万元,占其财政支出的1.97%;齐齐哈尔市为14 807 万元,比重为0.71%;大庆市为14 434 万元,比重为0.88%;牡丹江市为20 693 万元,比重为1.52%;其他各市科研经费支出比重均不到1%(分地区情况详见表3)。
表3 黑龙江省2010年各地区科技支出总量及比重 单位:万元
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各地区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到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5%),且各地区的比重差别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技支出比重更小。
(3)财政补贴未能惠及所有中小科技企业。如依据《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经认定的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其联合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等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效果,经评审给予100 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但该规定重点扶持的项目主要是指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体应为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企业,而部分处于起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显然无法享受到相关的奖励与补贴。
(4)省级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过窄。依据《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省创新资金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资金不少于50 万元、科技人员占职工比重不低于1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等硬性规定,对那些条件不符合的处于起步期、更加需要研发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根本就无法申请到创新资金。
(5)高新技术人员财政政策激励作用较弱。根据黑龙江省最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政策规定,仅研发项目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股权激励政策及收益奖励政策,这属于对结果环节的激励,不利于调动研发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且所享有的收益比重偏低,激励程度不够。
2.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缺陷。主要包括:一是仅示范城市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而对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及哈尔滨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无法享受营业税优惠;二是对营业税2 万元起征点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与其他传统企业进行区分,其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决定了2 万元的起征点水平远远未能满足其发展与创新的需要。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缺陷。增值税优惠覆盖行业单一,其他高新技术行业无法享受优惠。只有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行业及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享有减免增值税优惠,而其他高技术行业无增值税优惠,因而未能发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作用。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缺陷。主要包括:一是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范围、研发投入比例、科技人员比重等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但目前大部分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创新能力具备,却因难以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优惠待遇;二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是针对已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制定的后置环节优惠,而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初期基本上没有利润,待几年后实现了利润却又因为超过了优惠期而错过了优惠政策;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门槛高、适用范围小,高新技术企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及研发准备金虽金额较大,但却无税前扣除,仅是已被认定为研发投入的部分才能加计扣除,使企业更加忽视自主研发而转向由外引入技术,极大地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1]。
(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缺陷。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奖金设定门槛偏高,未能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对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水平的奖金奖励,则照常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利于调动个人研发的积极性,无法起到政策的惠及作用。
上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缺陷,依靠高新技术企业或黑龙江省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及国家财税部门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1.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
虽然黑龙江省近年来的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但经费投入强度却增长缓慢,表明黑龙江省科研支出的增长主要是源于地区财政支出总量的增加,而并非是重视科研活动的结果。多年以来,政府是否应加大对科技事业的投入始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已逐渐成为市场的主体,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市场经济运行。
但立足国情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现状,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完全依赖高新技术企业自身不可能解决当前财政科技拨款中结构不合理的若干问题,所以在短期内必须借助政府这支“有形的手”来调整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以带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只能在所有结构问题性得以解决、市场规律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才可逐步退出,扮演其监管者与立法者的角色。因而在当前经济态势下,黑龙江省应提高科研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科研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应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以此加大R&D 经费的投入强度。
2.平衡地区科研经费投入
从黑龙江省各地区R&D 投入来看,科研经费支出比重差异较大,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相对较发达地区,其科研经费支出比重较大,而诸如大兴安岭、黑河、七台河等相对落后地区获得的科研经费支出比重还不足1%。
由此可见,欠发达地区财政的科技补贴力度小于发达地区的补贴力度,这就加剧了黑龙江省各地区科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长此以往,这种不平衡会从科技领域蔓延到经济领域,进而有可能上升为地区政治问题。因此,欠发达地区应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的比重,着力缩小各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促进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3.拓宽创新财政资金范围
除现行的财政科技拨款、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及银行间接融资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获得其他来源的科研资金。主要包括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并购基金、风险投资、科技保险在内的支持体系,创立科技企业从种子期到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各环节的基金。目前,黑龙江省针对特定的项目、企业的省级创新资金由于设定条件偏高,未能惠及处于起步期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因而有必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在原有省级创新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创新资金的来源,将其做大做强,建立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并对其实行专户专管的监管模式,以提高该项基金专户的使用效益;同时降低申报门槛,使得专项资金能扩展到处于起步期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近年来,黑龙江省各种财政专项资金的沉淀资金规模日益扩大,财政专户的数量也超出了预期,但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开户银行分散,也限制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此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基金时,应规范该专项基金的预算编制、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2]。具体包括: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应编制专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专项资金的最优配置;二是设立专门监督机构,以监管各专项基金划拨、预算分配到后续追踪,机构内部可依据不同的专项基金设立不同的部门,实行专户专管的监管模式;三是专项基金可存于商业银行,依托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化优势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管理、支付结算与监控工作。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水平
2011年12月黑龙江省已将营业税起征点,由5 000 元调整至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上限2 万元,但应区分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传统企业。此外,鉴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研究并向国家申批提高起征点的可行性(如3 万元~5 万元),这样才能发挥营业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促进作用。
2.拓宽增值税的优惠范围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消耗的固定资产较少,很难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中获得益处,无法减轻企业的税负。然而,其研发投入大,无形资产耗费多,若允许增值税抵扣其外购的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减轻。需要强调的是:所设定的税率应低于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以体现税收的优惠效应,调动企业外购无形资产用于自身研发的积极性。此外,为防止企业虚假捏造外购无形资产的行为,在企业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时,可规定出具相应的专利认定证书。
3.实施所得税的研发优惠
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对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环节而言的,即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在获得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才可得到减免税优惠,但对研发失败或成果转化失败的高新技术,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显然,该项政策势必削弱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使得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因惧怕研发风险或成果转化失败,从自主研发转向引进外界技术。
为此,可前置目前的税收优惠环节,将优惠重点转向风险最高、资金需求最大的研发环节,并对中间试验阶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对企业申报不同环节的税收优惠,应分别制定不同的优惠标准,并严格执行,使得有限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得到最优配置。
4.加大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同时,降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门槛,即对企业的小发明、小创新也可申报加计扣除,其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原规定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通过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两个标准,一方面加大了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扣除力度;另一方面,把原来未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小型的发明创造也涵盖进去,从两个角度提高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作用。
5.提高创新人才激励效应
自主创新的关键在于创新人才,对科研人员给予足够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可充分调动其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其内容包括:一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奖金优惠的门槛,即在现行免税奖金规定的基础上,可对各级(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加大科研人员的生计费用扣除金额,如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 500 元的基础上,再比照外籍个人加计扣除1 300 元;三是对个人因转让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实行5% ~10%的低税率,以此鼓励个人向高新技术企业转让专利权与非专利技术;四是研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股利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可考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
[1]高 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与思考——基于湖北省的调研[J].税务研究,2011,(5).
[2]姜凌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趋势与银行金融服务[J].中国财政,2012,(1).
[3]张明喜,王周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