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公安民警训练效果的衡量维度及实现路径

2013-04-18 11:48蒋丽华李东阳
警学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受训者教官公安

蒋丽华,张 方,李东阳

(1.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0038;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在公安队伍建设中,教育训练工作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加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不仅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的关键环节。[1]2003年,公安部出台了“三个必训”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民警训练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极大地解决了民警训练中存在的多年不训、重复培训等问题。2011年11月召开的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公安教育改革,从实战需要出发,建立起适应警务工作要求的教育、教学体系,充分体现公安特色。”应当说,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总体上同公安队伍建设状况是适应的,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自身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不能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警务实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警务工作实践和队伍建设的实际相脱节等问题;在教育训练内容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方式方法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基础保障体系等方面存在着不少不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发展要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影响了公安机关各项职责的履行。公安教育主管部门、受训者及培训教官等都充分认识到训练取得实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新形势、新任务下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取得实效的衡量维度究竟是什么,如何实现,不能不说是公安在职警察训练的根本性问题,直接决定了在职警察训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值得从理论上予以回应。

二、公安在职警察训练效果的衡量维度

应当说,公安在职警察对于训练是寄予极大希望的,他们多数渴望通过培训,能够迅速解决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这也成为其评价培训效果的唯一维度。尽管在职警察训练的实施是按照岗位、警种等标准进行划分,但受训者仍然对培训有诸多不满和抱怨。如有的认为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认为培训内容理论性过强,对警务工作实践缺乏现实指导意义;有的因为教学方法陈旧、枯燥,缺乏操作性训练环节,引不起足够的学习兴趣,达不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应当承认,公安在职警察在学历学位层次上(大专、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均有)、专业领域(从招录的公务员看,涉及理工科、文科等诸多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基于竞聘等原因,一些警察从事非本专业或与原岗位职责相去甚远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教学内容设计、教官的选择、教学模式方法的运用、考试考核方法等就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对于培训的组织者、受训者及教官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掌握知识、提高技能、将培训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积累,而每一次培训都是一个积累过程。对培训效果的衡量,不能仅局限于是否能够解决目前岗位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要面向未来,应对未来岗位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挑战。衡量训练效果的维度不是唯一的,受训者在经过培训后,在其中一个或几个维度中取得了效果,就可以视为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这些维度包括:

(一)理念是否转变

理念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工作的方向、重点和成效是什么,指引和决定着日后努力的方向。通过训练是否能够促进受训者理念的转变,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从而实现警务工作效率、效益最大化,是衡量培训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以不同级别的领导者的培训为例,在科学管理方面,包括受训者是否通过培训了解和掌握了现代科学的管理理念;在侦查办案方面,包括是否切实领会和准确把握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含义,在侦查领导者的头脑中,是不是正在逐渐转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侦查理念,是不是能够站在《宪法》的高度看待公民宪法性权利在侦查程序中的贯彻、保障与实现,等等。

(二)知识是否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6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侦查犯罪活动,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等职责,这些职责需要人民警察灵活掌握相应的知识,才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随着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与实施,不同岗位的人员需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不断更新知识。如《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侦查人员就需要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的文字表述,而是文字表述后面隐藏的刑事诉讼理论、价值、制度,包括如何准确理解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制度、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并能够在实践中具体、准确地运用等。因此,培训效果的衡量维度之一就是受训者是否及时进行了知识的更新。

(三)是否促进深入思考

接受训练的目的不仅在于掌握和更新理论知识,而且在于是否能够通过教官讲授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深入细致地思考,并使之成为推动公安工作实践向纵深发展的动力。如针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查,教官在讲授如何理解收集线索和证据的全面性原则时,不仅讲授《刑诉法》中规定的“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还让受训者结合全面性的基本含义和侦查实践,归纳和总结全面性要求。有些侦查人员能够得出以下结论:“既注重犯罪现场上痕迹物证的收集,也要注重现场上被害人生活信息的收集,因为生活信息对于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寻找侦查突破口同样具有意义。”“对于监控录像的收集,不能仅局限于现场,而应当适当延伸,不仅收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而且要通过影像资料寻找其往来现场的路线,进而通过出租房屋、旅馆、网吧等寻找作案人。”

(四)是否有效指导实践

在职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中的教官与学历教育中的教师相比具有特殊性。一般而言,教官队伍中包含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中的领导、本部门的领导、实战部门中业绩突出者、警察院校的专职教师及社会院校的教师等,他们往往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为受训者提供一些重要会议的精神、前沿理论问题或实际操作技能,这些会议精神、知识或操作技能往往对侦查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当然能否真正起到预期的指导效果,还需要看受训者对知识的灵活把握和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如必要性原则是侦查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即无论是强制侦查,还是任意侦查,都必须与案件的情况相适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2]对于这一理论,多数侦查员认为其理论性过强,对侦查破案没有现实意义,而事实上“任意侦查不动用强制措施,但仍然可能给相对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程度和方法上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3]因为任意侦查不适用“法定原则”,不可能在法律上事先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对任意侦查必要性的掌握,需要根据正当程序的精神因案而异地进行具体判断。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指导抓捕与押解的实践。在抓捕过程中使用警械武器的,如果《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在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的精神具体实施。有的侦查员询问教官在押解过程中给予犯罪嫌疑人多大程度的强制问题,事实上,在法律没有规定(事实上也无法规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按照必要性原则的精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最小限度的强制,其行为就无不当。

(五)警务实战技能是否得到有效提升

对于网络安全部门、情报信息人员、特警、刑事技术人员、警犬训练人员及人口、交通等业务窗口服务单位人员等来说,培训效果的衡量维度主要是体现在其警务实战技能、操作技能是否得到有效提升。毋庸置疑,无论是理念的转变、知识的更新,还是促进了深入思考,最终目的都要指向实战操作技能的提高,以提高本岗位的工作效益,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财力等的投入达到最大程度的“产出”,有效发挥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为公安队伍管理建设、治安行政管理、侦查破案、出入境业务办理、户籍管理等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最及时、最有效的帮助,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实现公安在职警察训练效果的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培训理念

作为培训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推动公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树立正确的培训理念。充分认识到教育训练“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也就是坚持教育训练为“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服务。在这一培训理念的指导下,应形成多方面、多角度的培训模式,设计不同的培训内容和考试考核形式。对于教官来说,也不必因为学生的诸多抱怨而缺乏信心,或局限于满足受训者当下的并不完全合理的要求,而应当在自己所属的专业领域,尤其是具有专长的领域不断向纵深发展。对于受训者而言,同样必须认识到,教育训练并不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下的疑难问题,而是同样着眼于“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要汲取众家之长,从理念上、知识上、指导实践等方面,通过不同教官获得不同收获。

(二)科学预测培训需求

公安机关内部不同岗位由于所肩负的任务不同,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等存在较大差异,对培训的需求也不同。应该充分尊重这些需求,挖掘基层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根据内部培训需求处于动态性的特点,建立培训需求统计制度及培训需求数据库,由各基层单位根据自己的培训需求,定时逐级上报,在汇总的基础上对普遍性培训需求提出培训计划,确定训练内容,规定训练标准,制定奖惩制度,减少培训的盲目性。

培训单位在培训教学实施之前,应与实战部门领导及培训学员进行充分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流,了解培训需求,为后续安排教学内容奠定基础。比如,对受训者能力状况加以了解,列举完成全年公安工作任务所需的若干项重点业务能力,在次年应训民警中开展调查。一年的培训计划根据民警的共同弱项和轻重缓急来安排,培训内容根据专业能力要求来设计。到了第二年,可能民警的能力弱项又发生新的变化,可以根据新的情况组织新的针对性培训,真正实现“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教官在讲授过程中也可以与学员进行必要的互动,了解大家的知识结构和培训需求,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

(三)精确设置培训内容

要精确设置贴近基层实战、满足民警需求的特色培训内容。教学内容要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实战性。对于政治理论和人民警察职业意识的教育培训应常抓不懈。对于应对维稳等形势需要、“三项建设”、“三项重点工作”、“群众工作”及公安一线的执法动态,应当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动态开设专题,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要将上述工作与警种联系起来,如针对群众工作,可以设计刑侦、派出所、网安等部门的群众工作专题,解决不同领域群众工作的特殊性问题。针对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提高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的重要途径的情况,着重强化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开展信息化网上排查、网上追逃、网上管理、网上服务、网上办公等训练,把信息化应用与各项警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信息研判和应用水平,实现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真正解决“人机结合”问题。根据规范化建设要求,在培训中着重强化规范化执法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根植于每名民警头脑中。为提高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在教育培训中,要把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作为必修内容,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规律特点的研究,提高民警现场指挥、临机决断、依法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加强师资力量和教材建设

在教育训练工作中,最宝贵的财富是教师教官,最紧缺的资源是优秀的教师教官。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教育训练最重要的基础工程来抓,建立教官选拔、提高、管理、使用、考核、激励、资源共享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强化师资保障,建设高层次、宽领域和专业性、实践性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从公安院校、地方高等院校、政法机关三个层面选聘高校教师、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建设兼职教官人才库,针对各类师资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提高措施。倡导专职教官到基层实战部门实践锻炼,通过教学部门与实战部门“共同体”建设、“校局合作”等措施,着重提高其实战能力;针对专兼职教官,要通过加强教学法培训,着重提高其教学能力;针对外聘的专家教授,要通过邀请其共同调研、亲身体验等措施,着重实现理论与公安实践的紧密融合。

教材是体现教学理念、目标、内容和教学方式的载体,要针对不同的教育训练对象开发和选择不同的教材。根据在职民警训练的特点,提倡更多地开发和使用实训教材、活页教材、实用手册、案例评析等。建立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协作机制,将实战案例、重要信息资料及时转化为教材内容。

(五)注重教学模式创新

再好的教学内容都要通过一定的教学模式来体现,教学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能否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因此要丰富培训教育教学模式,构建分类分层、因需在人施教、针对性强的教学体系。进一步完善分警种培训模式,在分警种的基础上制订分级培训计划和训练大纲,明确不同培训类型和层次的教学目标,使训练内容更加符合不同警种、岗位的工作需求。按照“大集中、小分散”的形式设置教学班,设置分组讨论、分类辅导等教学模式,改变以传授灌输为主的教学手段,转向以提供方法、培训能力为主,推广研讨辩论、典型案例分析、模拟操作演练、师生互动问答、真实情景教学等教学模式。通过不同模式的运用,使培训学员在不同的教学模式中转变其理念,促进其深入思考,提升能力和技能。

(六)加强训练方法改革

充分运用模拟式、诊所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培养民警独立思考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结合公安实战特点,开展实战前想象模拟训练、实战模拟训练、警务技能交流等,力求给受训者营造身临其境的氛围,将问题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的知识背景中,让学员去思考、去研究,以此训练其职业思维,进一步提高其警务实战技能。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培训工作,在培训机构现有条件下,大力引进现代化教学技术设备和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技能培训器材,应用多媒体互动教学、远程网络教学等全新教学方式,进一步拓宽课堂教学的时空范围、业务范围,优化教学资源的合理使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技能和业务素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公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网络学院,开展在线学习、在线讲座、远程教育、网上考试考核等,为民警自觉自练和岗位练兵提供网络平台。在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研发、建立网上同步模拟训练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际操作训练、模拟实战对抗和在线竞技对抗。组织网上远程大课堂,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和网络视频系统,组织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专家和实战单位业务骨干为全警进行专题培训。

(七)注重培训后的考试考核

在教育培训中不难发现,平时各类学习培训多,但真正落实到严格考核考评的相对较少,甚至有的培训根本没有考试或考评这一重要环节。有的培训,如司晋督培训,学员找到上期培训学员准备的复习资料,通常可以顺利通过考试;有的业务部门开展的专项培训,即使有考核考评,也常常是走过场,在严格标准和监督落实上还有很大差距,失去了考核考评本身的客观性和严肃性,不能真正达到“以考促学”、“以考促练”的目的,也影响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为此,需要组织专人针对各警种、各层面、各岗位民警履行职责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技能、体能要求,制定符合实战要求的考试、考核标准,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安民警教育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进行考试考核,努力克服教育训练的随意性和不切实际的形式主义。对于考试考核,教官不能因为受训者是在职工作人员而“手下留情”,必要的补考对于受训者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八)实施有效的训后访谈

为了检验培训的实战效果,可以在经历一段实战之后进行回访,即民警参加培训后,教育训练机构继续跟踪考查其培训效果,检验民警经过培训以后,在实际工作中理念、知识是否更新,技能和能力是否真正得到提高和锻炼。目前一些地方通过考试考核、业务比武和岗位抽考等方式来检验成效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但是不够精细化,还应当在培训后的一定周期内,组织专门人员对学员培训后掌握知识的程度、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操作技能转变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可以采取与培训学员直接交谈(如教官在参加调研实习时通过与民警进行非正式的交谈的方式了解其培训效果。事实证明,在此种情况下,民警多能表达其真实想法),与单位领导、同事以及工作对象等进行正式或非正式访谈,或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检验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认真听取其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设,以有效检验和指导后续的培训工作。

[1]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J].公安教育,2009,(11).

[2][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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