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学共同体

2013-04-18 11:48李小波
警学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治安范式共同体

李小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引言

1962年,托马斯库恩出版了他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下文简称《结构》)一书,该书创造性地提出了范式理论,揭示了科学革命的结构,开创了科学哲学的新时期。在范式理论中,库恩对科学共同体理论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后来该理论为不同学科研究人员所重视,对学科形成自己的共同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法学门类下增列公安学为一级学科,这一突破性的进展为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平台。当前,学科建设成为治安学头等重任,如何形成学科的范式,共同体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治安学共同体研究应被学科理论研究所重视。

二、科学共同体概述

通读库恩的《结构》会发现“范式”和“科学共同体”两词经常同时出现,他在1969年为本书再版的《后记》中专门讨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寻找范式的过程就是对科学共同体考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库恩的范式是建构在他对科学共同体考察的基础上的。

(一)科学共同体的含义

科学共同体是科学活动认知的主体,由专司某项研究的科学家群体组成。他们具有共同的研究目标、概念、学科术语,大致相同的学术观点,参阅相同文献资料、教材,具有共同的学科价值追求。共同体内部的交流比较充分,对于专业方面的看法较为一致。对于相同的文献,共同体成员的理解相差无几。[1]不同的共同体之间,由于概念、术语、观点不同,相互之间难以交流。库恩认为:“一个范式就是一个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东西,而反过来,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共用一个范式的人组成。”[2]也正是由于他们对共有范式的掌握,才组成了这个集体。因此,科学共同体是指拥有同一个范式的科学家集团。

共同体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分为不同的层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所有从事自然和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组成一个大的共同体,即科学共同体;低一层级的是自然科学的共同体、人文与社会科学共同体、农林科学共同体、工程与技术科学共同团体等;再低一层级是更为专业的共同体,如理学共同体、工学共同体、法学共同体等。本文探讨的科学共同体限于学科的共同体。

(二)科学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1.具有相当数量的研究人员

科学共同体是由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组成的。需要说明的是,乌合之众是不能形成科学共同体的。科学共同体内部一般根据不同成员的理论贡献,自然形成各自在共同体中的地位。一般意义上讲,共同体由核心人物、骨干成员、追随者、外延人员组成。共同体成员虽然是有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但并不是要求共同体成员数量越多越好。

2.具有鲜明的“内核”,共有一整套范式

科学共同体之所以能从科学研究群体中脱颖而出,就在于具有鲜明的“内核”。这个“内核”就是共同体精神,即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或是求真求实,或是追求人类社会共有价值理念等。这个“内核”是一个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最为本质的东西,是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没有这一鲜明的“内核”,即便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也不能称之为科学共同体。除了这一“内核”,共同体还拥有一整套学科框架,如共有的核心概念以及相同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风格、学术观点、理论体系等,它们是由共同体核心人物缔造,扩及到集体,并且被集体强化的结果。[3]王建华教授认为,一个学科成功创立的标志是在一些学科英雄的持续努力下,由学科经典文本所展示出的一系列新的理论建构取得了惊人的成功或强烈的社会反响,以至于能够引起本学科从业者以及其他相关研究者对它的忠诚与追随。[4]总之,科学共同体是具有鲜明的“内核”、共有一整套范式的学术组织,这是它与其他学术组织和研究团体的根本区别。

3.具有较高的科学声望

除了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具有鲜明的“内核”,共有一整套范式外,科学共同还要拥有较高的科学声望。科学声望不是科学共同体形成后就自然会得到的,而是科学共同体通过研究发现自然与社会的真实,提出某种科学标准,解决问题的某种模型和方法,从而对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发展具有某种积极作用而赢得其他科学共同体、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尊重,获得较高的学科声望。

三、提出治安学共同体的意义

科学共同体是人类科学认知活动中一个独特的建制,是人类整个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文化子系统。治安学共同体作为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形成、发展及其演进也受到科学共同体自身发展规律的影响。提出治安学共同体并对其加以研究的目的就是更好地遵从科学共同体发展的规律,以利于学科本身的研究。

(一)共同体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规范性对其成员的科学研究具有导向作用

任何学科在被承认为科学之前都要经过长期的演变,并由相应的评价体系对其予以认可。同时,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人员若被称为科研人员,即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其研究遵从一定的范式,在被共同体正式认可和接纳前,都要经过严格的训练与筛选,同时要进行长达数年的专业训练与熏陶,他们的研究世界就是以他们的专业为中心的世界。库恩认为,如果一个人对这样一个在自己一生中起巨大作用的价值系统和规范系统没有作出反应,那将是令人惊奇的。一个人如此整个地淹没在一个价值规范系统之中的明显效果之一就是:科学共同体的价值规范在发展个人的科学观上起到了特别巨大的作用。[5]因此,一个置身于治安学共同体中,并且长期受到学科训练和熏陶的人,其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必然受到本学科价值规范的影响,共同体强大的价值规范导向作用,使得其成员的研究必然遵从学科的基本范式。

(二)共同体的确立有利于研究人员的交流

学科是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将科学划界后的产物。从事某项专门研究的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因此,科学研究常常带有主体的倾向性。这些拥有相同研究兴趣的研究人员,基于研究的需要,必须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并建立某种联系,经常组织或参加某项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相互交流学术观点。共同体形成后,自觉地承担这一使命,并创造多种方式,便利学科内部的交流。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学科本身带有的这种主体性,使得学科的理论具有个人倾向性。因此,所有的科学活动并非文献描述的那样是纯客观的,而是某种个人观点与价值的渗透。共同体形成初期,它的成员不是成百上千,往往是几十人甚至是十几人,但是有志于此研究的人员通过理论开拓使学科展现出的魅力吸引了一批有志于此的追随者,而后逐渐形成的共同体对通过内部交流与外部开拓保持了研究的深入,使共同体逐渐形成一种势力。

(三)共同体为学科研究搭建基本的理论框架并训练受教育者

共同体作为专注于某项研究的团体,通过长期的理论演进,逐渐形成了一种整体理论框架。这种框架具有定向焦距作用,既有利于团体成员解除思想禁忌,打开研究思路,又能收敛思维边际,使成员的思维沿着某一特定方向进行发散。这种整体框架把学科的常规研究相对集中并限制在选定的领域。[6]“正是这些因信仰范式而产生的限制,对科学的发展成为不可缺少的;正是由于集中注意狭小范围中比较深奥的问题才会迫使科学家仔细而深入于自然界的某一部分,否则就不能想象。”[7]治安共同体形成后确立的理论框架,对治安学受教育者进行整体性的理论熏陶与塑造,对其确立治安学的研究范式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治安学共同体的现状

治安学是研究如何维护治安秩序、保护社会和公民安全一般规律的科学。我国自清末引进警察制度后便开展了治安学的研究,民国时期,治安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治安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此期间,以高等公安院校为阵地的治安学研究团体开始出现,对学科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拥有相当数量的研究人员和学生群体

据初步统计,以公安院校为阵地,专司治安学研究的人员高达八百余人,部分高校以系部为依托,吸收公安实战部门调研人员成立治安学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各级社会治安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理论调研部门专司治安学研究的人员虽数目不详,但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治安学研究拥有一支稳定的团队。同时,治安学依托公安与非公安高校开展本科生教育,拥有数量庞大的学生群体。据相关统计,全国高校中本科开设治安学专业的有24所(公安院校16所,地方和政法院校8所),2010年、2011年全国本科治安学专业招生规模分别为2 140人和2 821人。[8]由此形成的师生共同体对治安学研究的推进和学科的社会影响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拥有清晰可辨的“内核”,具备较为独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

研究对象是一个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征,它决定着这个学科的性质和地位,并对学科的发展方向进行预设性规定。经过长期的研究与不断论证,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日渐清晰,取得了较为一致的共识。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治安学研究对象是公共安全与治安秩序。因此,维护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是治安学共同体的终极价值追求,为治安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根基,并对治安学理论不断地丰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治安学目前已经拥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借鉴、应用其他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治安学原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社会治安控制的基本理论、社会防控体系理论、动态稳定论、安全防范理论等;二是从专业术语中逐步形成了以核心概念、基本概念、普通概念构成的治安学概念体系,如治安秩序、公共安全、治安控制、治安管理、治安效益、社区警务、涉外警务、治安耳目、堵截、守望、盘查、安全检查、治安巡逻、重点人口、高位人群、出入境管理、消防监督、消防管理、消防组织、交通规划、交通勤务、交通监测等,这些概念和术语是其他学科不能包容和取代的;三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如社会调查法、比较研究法、内容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经验研究法、实验研究法和系统研究法等;四是出版了高质量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五是具有较完整的学科体系。[9]

(三)逐渐显现的学科声望

秩序和安全是人类社会基本的、永恒的价值追求。治安学主要的研究对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从一个侧面打开了科学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这种基本价值追求的探究,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学科将两者统一并作为学科的主要对象进行研究,这种探究对于人类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治安学将学科自身的研究融入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从而获得了较高的学术品格。治安学共同体的这种努力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特别是社会转型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社会失序和犯罪高发对公众安全形成严重的挑战,公众呼唤一个有条理、不紊乱、安全能够得以保障的社会。除公安机关以外,以安全为出发点,各行各业对治安专业人才需求旺盛,这些都使得治安学共同体逐渐被承认并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声望。随着现代性因素的进一步生成和研究的进一步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治安学共同体的学科声望也会逐步显现并得以强化。

五、治安学共同体形成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当前治安学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学科与专业概念辨识不清,研究范围不能明确

“学科”一词在英文中有两种定义,一种指人类知识的分支,与英文discipline相对应,另一种指教学科目,与英文subject相对应。两者是有区别的,并非所有的教学科目都是知识分支,但所有的知识分支都可以成为教学科目。[10]我国将这两个词都译为学科是不严谨的。《简明高等教育学》一书认为,学科是文化和科学的知识依据内在逻辑而划分的门类。[11]金吾伦教授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学科有的是科学分化产生的,有的则是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整合生成的,特别是综合性和交叉学科。[12]“专业”一词在英文中译为profession,其原意是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信念,与专业相对的是行业。著名高等教育专家潘懋元教授认为,专业是根据不同的学科体系和社会职业分工需要,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对相关人员进行课程教学与职业实践,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13]因此,不难看出,学科和专业是有严格区分的。学科本身是一种知识体系,以科研为导向,重在提高学术研究的水平;专业依托学科中的部分知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重在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由于教育学知识的欠缺,在治安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人员主观上将治安学与治安专业等同,认为治安学的任务就是培养公安机关所需的专门人才,忽略了治安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性。李健和教授曾撰文对治安管理学与治安学进行了大体的区分,认为治安管理学是基于公安工作中治安管理业务来命名的,其研究范围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影响或制约,学科的发展对治安业务实践具有严重的路径依赖。[14]1998年,教育部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时,将治安管理学专业改为治安学专业,治安学的研究范围有了较大范围的拓展。但是,由于长期的路径依赖形成的思维定式,部分研究人员仍将治安学的研究范围囿于治安管理业务之中。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尤其是治安社会化的当下,这种思维定式或主观偏见已经与学科发展严重地不相适应。

(二)学术背景各异,偏离研究对象

学科共同体探索的目标应当是相同的,这是本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由于治安学研究团体中研究人员的学术背景各异,在治安学研究中,或主观或客观地以其他学科研究目标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导致研究背离学科范畴。治安学从本质上讲是研究如何有效地对社会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研究的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有效地维护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一些研究人员在研究治安学的过程中,偏离价值追求,虽然治安学从不否认其他学科的价值追求,但是这种出发点导致其对治安学的贡献甚少,甚至是相反的。术业有专攻,虽然治安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应用学科,需要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提供理论指导、研究方法等,用其他学科理论开展治安学研究对治安学是一种促进,但是这种研究本身必须服务于治安学核心的价值追求。

(三)核心概念认知存在偏差,导致研究不能集中

清晰的概念是学科研究的基点,概念不清则导致研究容易偏离方向。“治安”一词古今含义不同,作为警学的“治安”一词又是近代从西方舶来。学界对“治安”一词的理解目前仍有“大治安”与“小治安”的区分。这种理解上的不同导致研究的范式出现了重大差别,大治安概念将治安等同于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小治安将治安定位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由此导致学术观点、概念、术语、行话、交流方式出现了重大差别。在库恩看来,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交流应当自如,专业判断也相当一致。如果治安学共同体在核心概念方面不能达成共识,并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专业交流将会显得十分吃力,并常常导致误解。如果继续下去,还有可能引发重大的、难以预料的分歧,导致学科的分裂,危及学科发展的前途。

(四)研究方法与理论使用存有芥蒂

治安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科学,但治安学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交叉不等于大杂烩,治安学的交叉是有核心概念和研究对象统率的有机整体,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本身没有任何学科属性,其本质是一个关于问题的“解”,或是一种知识的生产方式,治安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借鉴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得出的“解”必须是关于治安学范畴内的。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也可以为治安学所用,但是使用这些方法的出发点是用来解释治安现象,获得治安对策的。这些理论可能为某些学科所创立,但是其本质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解释。套用库恩的话讲,这些理论在社会科学范畴是具有可通约性的,如果某一理论在其他学科可以使用,本身说明了使用该理论的学科和创设该理论的学科共属于社会科学,而研究对象才是一个学科区别于另一学科质的规定性。因此,用其他学科理论解释某一现象不能认为创设该理论的学科涵盖了治安学,社会科学的理论不应为所创设的学科独占。这一点,应为社会学研究人员所重视,不能对治安学怀有“殖民”情怀。如果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或者理论为本学科所创设而妄加揣测治安学的学科价值,说明社会学本身具有“泛化”倾向而失去了自身的研究方向。

六、治安学共同体的构建

库恩认为:“在一个新学科发展的早期,专业人员的注意力集中在主要是由社会需要和社会价值所决定的那些问题上。在此时期,他们在解决问题时所展示的概念,广泛地受到当时的常识、流行哲学传统或当时最权威科学的制约。”[15]治安学发展的初期受制于公安机关业务实践,治安学发展的当下困顿于社会学、法学、犯罪学等学科。作为治安学共同体的研究人员,应当自觉自省,通过学术研究与创新,强大自身。

(一)理清学科与专业的区别,确定研究范围

正如前文所述,学科与专业是有严格区分的,专业以培养人才为己任,学科以科学研究为要务。治安学专业虽然都使用了“治安学”一词,但是并不代表治安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所倚重的知识就是治安学学科知识的全部。正如宫志刚教授指出的,目前治安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侧重于公安机关治安警察的培养,而忽视其他部门、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防范人才的培养,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不够。[16]这种现实无疑会对治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造成影响。治安学共同体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治安学专业知识体系只是治安学知识框架中的一部分,治安学承载和包容了治安学专业的所有知识体系,治安学研究不应该囿于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实践。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和治安社会化的当下,治安学研究范围必须重新框定,在解构治安秩序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治安权威)、维护治安秩序所依赖的规范(治安规范)、危及治安秩序的人(治安实体)都应该纳入治安学的研究视域,作为治安学的研究范围。

(二)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模式

学科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模式,治安学的本质是思考或研究如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治安学共同体应将这一思维模式渗透到自己的学术研究当中,治安的过程及其价值追求也全部在于此。一个学科理论品性的高低不在于这个学科有没有华丽的外表,而在于有没有坚实的内在追求,维护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所需要的防范、控制、管理或许没有自由与人权那么夺人眼球,但是,脱离了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人类社会将是无法想象的。治安学共同体的自觉自省在于抱有这种学术自信,将这种思维模式贯穿于学术研究的始终,坚定不移地将治安的价值追求作为学术研究的最高目标。

(三)强化核心概念认同

李健和教授曾专门撰文强调治安学核心概念研究的重要性,并认为治安学产生、建立、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有自己一套独有的或特定含义的、明确的、规范的学术概念,并且概念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17]关于什么是治安,什么是治安学,如果在此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治安共同体随时会遭遇树倒猢狲散的结局。没有核心概念统率的学科是脆弱的,但是核心不能清晰论证也会导致研究的偏向。因此,当前治安学共同体应当在这一核心概念上达成基本共识,既不是“大治安”大的没有边际,不知所云,也不是“小治安”小的依赖实践,不知所求。通过对中外法律文本的对比研究,结合“治安”一词词义的古今考证与当前的治安实践,笔者认为,治安就是运用各种方法达到社会的安定与安宁。正如宫志刚教授所定义的,治安学是以维护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为研究对象,研究国家如何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防控和消除各种危害,掌握维护治安秩序、保护社会和公民安全一般规律的科学。[18]治安学共同体在核心概念上应该达成这些基本的共识。

(四)大胆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

如前所述,治安学本身就是一门交叉学科,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并不会导致治安学学科价值的丧失。只要治安学共同体在使用这些方法和理论上始终坚守治安学的思维模式,坚定治安学的价值追求,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就可以大胆地使用、借鉴,而这些使用和借鉴本身对治安学的发展是具有推动作用的。

七、余论:构建治安学范式,为承认而努力

王建华教授认为,对学科而言,承认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爱的承认、权利的承认和重视的承认。[19]所谓爱的承认是指学科共同体内部成员对学科核心价值理念的忠诚,这种忠诚是一种经过理性思考后情感上的接纳与忠贞;权利的承认是在不同学科共同体之间对对方学科地位的尊重,是不同阶层和同一阶层科学共同体内对于彼此志业理性思考后的承认;重视的承认是社会对学科的承认,这种承认是社会领域基于学科的声望和贡献而给予的肯定与认同。学科共同体内部的忠诚是学科获得承认的基础。治安学获得承认的当下任务是加强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构建治安学的范式,获得治安学共同体成员情感上的忠贞;在完成爱的承认的同时,扩大学科的影响力,建立学科的声望,获得其他学科的承认;在建立学科声望,获得权利承认后,学科研究应当强化社会存在,输出学科价值观,对社会政策形成影响,获得社会承认。

为获得学科承认,治安学共同体当前的努力重心应是构建学科范式,强化共同体的内部认同。正如前文所述,范式首先应当是一种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其次,范式应当是由学科的核心概念、基本概念、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专门术语、基本理论、经典教材等构成的整体,是指导学科研究的整体框架。一个学科最先获得的承认来自本学科的从业者,即同行相互认同为同行。[20]范式对于学科共同体存在的意义在于“求同”,寻找共有点并予以强化,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研究,生产知识并解决问题。作为治安学共同体的研究人员,应当正视学科自身存在的不足,也要对学科的价值抱有高度的自信,通过不断研究与创新,为学科的承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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