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聘
价值、组织变迁条件下中国犯罪预防新场域
赵文聘
我国目前正处于犯罪控制转型期,原有犯罪控制体系失灵,新犯罪控制体系尚未健全。根据组织变迁的趋势以及价值目标,犯罪预防体系重组的关键在于:其一,构建犯罪混合预防体系,达到正式预防主体和非正式预防主体之间合理的分工与合作。其二,构建适应当前社会组织变迁的犯罪预防体系,要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发挥正式犯罪预防机构的主导作用,找准犯罪预防主战场。其三,犯罪预防体系实现与价值变迁的良性互动,根据社会倡导的价值观设定犯罪预防目标,应防止负面价值观念抬头和其对社会的侵蚀,应自觉融入我国核心价值体系。
价值转变 组织变迁 犯罪预防
近些年来我国违法犯罪的数量让人担忧,而现代传媒的发展也让案情越来越多地得以曝光,其中的犯罪过程也让民众越来越感觉触目惊心。很多人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现在犯罪率(或者某些类型犯罪的犯罪率)那么高?原来的预防机制失效了吗?或者为什么没能对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国内司法界也自觉地随着这些变化作出调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政府部门不断增强自己的犯罪防控能力,调整刑事立法及政策,重新梳理犯罪预防机制等,并推出社区建设、私人保安、社区警务、治安综合治理等各种新措施,民众也逐渐重视自身对犯罪的预警和防控能力,但这些改变无疑是碎片化的,效果也并不理想。本文要讨论的是这些改变和措施是否找到了问题的根源。
是什么原因导致原来有效的犯罪防控手段、方法现在看来不是那么有效了呢?单位依然是收入来源地并有领导,居委会依然有社区里热心公益的大爷、大妈,民警依然可以走街串巷与群众接触,路人甲、乙发现了违法犯罪依然热情很高,为什么很多不应该发生的违法犯罪还是发生了?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联想一下自身与居委会、民警、路人甲乙的关系,会发现自己与单位、居委会、民警、路人甲乙变得越来越陌生,国内学者甚至提出“社会敌意”①皮艺军:《社会敌意的学理解析》,《社会敌意事件及调控犯罪学高层论坛参会论文》,2009年3月,第105页。的概念来形容这种陌生。无论是否存在敌意,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个社会“陌生”了。这种陌生包括个体与单位、个体与路人甲乙、个体与居委会、个体与民警的陌生,也包括家庭内部、单位内部、社区内部乃至整个社会的疏离。有的人会用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等来形容这种陌生。事实上,当前我国犯罪防控的举措可以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安排中找到解释,而在转型阶段形成的犯罪防控举措也清晰地带有社会变迁的痕迹并能反映出我国价值原则变化和社会、经济与文化安排以及二者未能完全融合的事实。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体系、组织结构等社会基本组成发生着巨大变化,由此产生的犯罪也更加多样化,传统价值体系、组织体系支撑的社会控制系统需要根据新情况进行应对,这种适应过程可以成为犯罪控制转型。因此,在这样的犯罪控制转型期,犯罪控制表现出独特的阶段性、历史性特征。
1.原有犯罪控制体系失灵,新犯罪控制体系尚未健全
1979至1982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197000余人;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平均每年846523人;③贾春旺,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而到了2008和2009年批捕人数分别攀升至952583人和941091人,而2010年、2011年有所下降,分别为916209人;④曹建明,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1年0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而2012年的数据暴涨至2642067人。⑤曹建明,2013年03月1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在我国急剧社会转型过程中犯罪人数是增加的,其重要原因就是原有犯罪控制体系失灵,新的犯罪控制体系尚未健全,犯罪控制原有动态平衡系统被打破,新的动态平衡系统未完善。在改革开放之前及改革开放之初,因为主流社会价值引导、就业制度安排和严格的社会控制体系,一些犯罪如卖淫嫖娼、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车匪路霸”、拐买人口等犯罪在我国发生率非常低。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类犯罪死灰复燃,发案率和涉案人数急速上升。再如,因为国际环境等方面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国际犯罪发案率也非常低,而近些年犯罪国际化趋势明显。总体上看,我国犯罪的规模、结构、种类、危害后果、组织程度、犯罪主体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都显示我国已有的犯罪控制体系已经难以应对新的犯罪形势。当前我国应对举措更多地集中在犯罪的查办、惩治等司法领域,并未对社会转型带来的深层次政治、经济变革进行回应。实际上在我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基础上,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并未进行相适应的变革。然而,怀着对传统犯罪控制体系的美好回忆,去修正当前的犯罪防控措施的做法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这些做法往往与实际背离,没有实际价值,甚至是危险的,取得的效果往往是相反的。
2.犯罪控制嫁接了很多国外理论和技术
中国当前的社会变迁在局部与英美等发达国家曾经的过程是相似的,国外犯罪防控的一些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或解决中国的某些问题。如,源自美国的“破窗”理论⑥James Q.Wilson and George L.Kelling,"Broken Windows:The Police and Neighborhood Safety,"TheAtlantic Monthly, vol.249,no.3(March 1982),pp.29-38.,深入剖析了某些犯罪与具有诱发性的外部环境有相关性,并依此建立相应的犯罪预防体系,该理论的提出者凯林也通过实践验证了该理论令人鼓舞的效果⑦George L.Kelling and Catherine M.Coles,Fixing Broken Windows:Restoring Order and Reducing Crime in Our Communities,pp.151-155.,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理论也非常关注,并借鉴该理论对犯罪预防实务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近些年,国内犯罪预防研讨和政策建议也多围绕国外理论和经验进行。犯罪控制借鉴国际经验无可厚非,但对外来经验的借鉴需要对相关国家犯罪控制理论和措施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社会结构背景等有深入的了解,更好地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如,学界关注美国的犯罪预防理论或举措并急于在国内应用,却往往忽略美国特有的监禁公民人数比例比其他可比较国家高六到十倍的事实,也往往忽略美国种族分裂、两极分化、暴力肆虐等特殊社会背景。我国犯罪控制转型能否成功,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变革的了解程度。因此,应当在深刻探究我国犯罪控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社会基础之上,科学地引进国外理论和技术,才能嫁接成功。否则,取得的效果难以预测。
3.犯罪控制体系对犯罪现状的回应呈碎片化状态
在转型期人们各种情绪如恐惧、不安、愤怒、怨恨、嫉妒等极易因为特定的犯罪事件而表现出来。一些犯罪事件在社会上影响巨大,而新的犯罪防控政策对这些犯罪事件的回应和制度安排,往往是集体的愤怒或焦虑的反应,缺乏整体性思考。如,基于近些年国内对商业贿赂的重视,2008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随后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库向社会开放,该系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2013年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行贿黑名单”怎么查》,《中国青年报》2013年3月5日。,将该查询制度进一步制度化。但在行贿犯罪档案向社会开放的同时,其他类型的犯罪档案是否也应该向社会开放?显然政策的制定者或者没有顾及这类问题,或者因为级别和权限无法涉及这类问题。但政策实施的结果是,犯罪控制只是基于特定时期对某个或某类犯罪的重视,而对某个或某类犯罪进行强化性控制,政策碎片化严重,缺乏系统性。犯罪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社会转型期,犯罪控制体系的变革应充分反应我国社会结构、价值体系等方面的变化,因此犯罪控制变革更应注重系统性。
4.犯罪控制目标随转型期变化而调整
由于整体社会处于转型期,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社会向市民社会逐步转变。这一转变过程中各种思想、价值观念交融、交锋,原有的一些规范、价值追求悄然变更,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又未适时全面形成,出现了道德失范、信任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问题。这些问题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犯罪防控影响明显。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工作以维护稳定为首要任务;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03年以来检察工作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着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工作着力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而今后检察工作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转型社会犯罪控制需要为转型时期服务,也就需要根据转型社会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进行改变。而在整体社会价值体系尚未全面形成的情况下,犯罪控制体系不可避免地遭遇目标迷茫,尽管犯罪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中依然关注正义,但需要兼顾更多的价值目标,如国家政治目标服务、关注民生和民意,体现人道主义、社会融合理念,关注女权主义。
5.公私领域重组带来的冲突
我国正处于重大社会转型期,在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将经历最重要的一次重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社会组织结构变迁最根本的特征。而随着变迁过程的推进和相关领域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体逐步发生分化,原来的社会行政管理模式和单位体制被打破,公领域覆盖一切的局面逐步改变,私领域逐步发展壮大。公私领域重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反映到社会控制领域,则面临着社会控制哪些由政府负责,哪些可以与商业利益结合等,这些问题尚未形成清晰的处理原则,导致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了。公私领域重组带来了社会组织体系的相对混乱,社会控制体系也就相对混乱。
Garland考察英美近几十年犯罪防控政策的变化后认为,犯罪控制安排的根源是来自当代社会组织的特质及应运而生的政治及文化选择。①David Garland.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3.笔者认为,在我国恰恰可以进行相反的表述,即社会转型、价值的变化及由此导致的社会组织的变迁致使我国原来的犯罪控制安排亟待变迁,而当前这种变迁尚在进行中,新的犯罪控制安排尚未成型,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了上述困境。
中国社会的转型是全方位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全面转型,然而不难从这种复杂的转型中找到一条主线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围绕这条主线,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目标与我国之前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目标有很大变化,是全面的社会重塑。在这样的一个全面的社会转型中,市场成为贯穿经济、民生等领域的一个主线和价值原则,集体、秩序、奉献等原有的基本的价值判断和组织原则被改变,人们原已建立的共识被破坏,政策的稳定性大打折扣、立法活动繁多、实务中争论增多,人们难以获得对整个国家社会的经济、文化全貌的清楚认知,转型中的各种冲突由此产生,而犯罪防治中的困境产生的根源也正在于此。
基于价值判断、组织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犯罪防控领域的目标及其优先顺序被重组,稳定的管理被拆解,工作规程和专业知识遇到挑战和质疑,犯罪防治过程中熟悉的工作方法和习惯已经过时或难以产生作用。正如布尔迪厄所说,对原有犯罪防控体系来说其作用的场域已发生变化,即“惯习”已失去影响力,也就发生了人们感受到的困境。而社会组织与个体的冲突导致社会鸿沟加深,易生犯罪之过程的强化,大规模社会群体的疏离,司法当局失去威信,公民宽容度降低,走向威权主义,这些都是依赖刑罚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可能结果。②ASarat(ed),The Killing Stat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1.因此,以下两方面的重组非常必要。
1.价值的重组
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引导着犯罪预防价值的判断,因为犯罪预防要受外在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制约,并随之逐渐改变。我国的传统社会价值观强调整体性和公利至上,倡导集体主义和社会本位,把集体利益、整体价值放在个人利益、个体价值之上。中国社会正进入快速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价值观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经历着从集体主义的一元价值观到集体主义社会价值观和个人主义社会价值观互动的变化。当代中国,无论社会主义、福利主义或新自由主义都可能影响着犯罪预防的价值判断。福利主义认为社会改革加上繁荣富裕是犯罪预防的最佳良药,而国家对此负有责任解决贫困和公民保障问题,同时矫正主义反对监禁手段,传统监狱不利于罪犯的回归社会或者说会导致重新犯罪,因此从再社会化的角度提出社区矫正,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从而预防重新犯罪等。新自由主义则希望减少国家干预,在犯罪预防方面重回惩罚主义,依靠刑事司法机构惩罚性刑事政策达到犯罪预防功效。③Lappi-Seppälä,Explaining National Differences in the Use of Imprisonment,in Japanese Society of Criminology,supra note 5.不可否认,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正在受到上述思潮的影响,同时中国的犯罪预防价值目标又受制于中国当前的社会变迁,也受制于中国传统文化。如,需要特别关注近三十年中国变化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利润动机,这也是中国当前社会变迁的主要动力之一。利润动机深深影响了中国的人际关系甚至社会结构,在人们尚无力且无法评判是否应当赞同利润动机的时候已经在影响着社会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判断。与此同时,国人对利润动机的反思也日渐热烈,对传统文化、道德的回归也成为一种强烈的呼声。因此,当前的犯罪预防制度构建必须反映中国的社会特质和问题,应当在政府、民众现实经验中产生的安全观念、社会秩序标准、公平正义理念中归纳中国犯罪预防价值目标,并将有关犯罪预防手段和工具制度化。
2.社会组织的重组
随着急剧的社会转型,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城市化进程以及伴随而来的大量核心家庭出现和人口流动加剧,使得中国家庭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也悄然影响家庭犯罪预防的功能。首先,家庭规模越来越小,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制约已经难以在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作用;再者,家庭规模小、人口流动带来的空心家庭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老年人照料(关爱)问题、青少年社会化等问题层出不穷,家庭在犯罪预防方面作用也日益弱化。而改革之前,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劳动者的教育、管理,甚至还包括劳动者生活照顾、心理关爱等,而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加强,工作生活界限更加清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机制的形成,用人单位社会管理功能急剧弱化,犯罪预防功能更是急剧变小。同时,随着住房商品化,大规模居住区开始形成,而新居住模式中街坊邻居逐渐变成了陌生人,社区逐渐由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利益成了居住区内居民交流的主要纽带,而社会治理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警务等原有功能逐渐被物业服务企业、私人保安等履行。上述变迁导致个体对单位、居住区忠诚度下降,家庭、邻里、学校、单位等非正式的犯罪防控与正式的居委会、社区警务等基层组织构成的正式的犯罪防控在发生不同程度的松动,这是新的社会生态结果,也是社会变迁的必然,这些变化也导致犯罪防控体系难以适应。
尽管犯罪预防场域会随着上升或下降的犯罪率、社会阶层的变迁、政治导向变化以及社会成员关系等方面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但犯罪预防场域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有其自身的组织原则、价值判断和制度期待。在当前犯罪预防体系解组的过程中,根据组织变迁的趋势以及价值目标,可以较为清晰地发现犯罪预防体系重组的关键。
1.构建犯罪混合预防体系
急剧的社会转型导致传统犯罪预防制度对新社会结构的变化难以适应。当前犯罪预防体系的重组涉及犯罪预防责任的重新界定,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正式预防机构的改造和机制创新,二是非正式预防组织的规制与动员。实际上,国家不该也不能独自担任防控犯罪的责任。①Home Office,APractical Guide to Crime Prevention for Local Partnerships(London:HMSO,1993),p.iii.Rose在批判福利国家时指出,在福利国家中国家在提供福利上的确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绝不是对福利的垄断,社会福利应来源于三个部门:家庭、市场和国家②Rose,R.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in Rose,R.&R.Shirtori,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在犯罪预防方面同样如此,问题是如何使各主体之间达到均衡③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正式的犯罪预防机构掌握大量犯罪预防资源,其进行犯罪预防主要是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公仆人”角色、保护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尽管正式犯罪预防机构拥有犯罪预防方面得天独厚的优越性,掌控大量的犯罪预防资源,拥有特有的便捷的犯罪预防方式,但因为犯罪并不直接冲击正式犯罪预防机构本身,这些机构往往并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成员对犯罪预防的期望,以致产生犯罪预防领域的“政府失灵”或“政府不作为”,导致资源浪费和效果不佳。私营部门及个人虽然追求盈利,但由于犯罪对其造成直接影响,对犯罪预防存在天然的动力,也会自发进行犯罪预防,但存在资源约束,容易受逐利性影响,更关注利益相关者,不利于整体犯罪预防的实施。非盈利组织、志愿机构(者)基于社会公益参与犯罪预防,能及时反映社会公众犯罪预防的需求,往往在最不受正式犯罪预防机构关注的领域有所作为,但他们并不掌握犯罪预防资源,难以保证犯罪预防工作成效。
为有效控制犯罪达到社会安全目标,必须从整体上结合不同犯罪预防方式和主体的特点以及犯罪的类型、原因进行政策设计,在犯罪预防的各个环节中找到各主体参与的方式,从而达到正式预防和非正式预防之间合理的分工与合作。基于这一最佳结合点,提倡一种间接性行动,由国家机构启动非国家组织与行动者,形成非正式犯罪预防网络,补充并扩大正式犯罪预防范围。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其他社会与经济领域已经确立了。①J.Kooiman,Mordern Governance:New Social-Governmental Interactions(London:sage,1993).许多社会与政治理论家早已指出,复杂社会中,有效的政府不能依靠中央集权的智慧与强迫,必须利用民间组织的政府职能②J.C.Scott.Seeing LikeAState.Yale: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加上他们的地区力量与知识,并有效运用伙伴关系、公私部门联盟、跨机构合作、多机构方法等方式方法,结合当前急剧转型期的需求进行犯罪预防体系重组。因此,可以在犯罪预防场域细分前提下,尝试构建和完善“犯罪混合预防体系”。
犯罪预防场域细分意思是把犯罪预防工作根据其不同犯罪类型、涉案人群、影响范围、预防目标等指标进行细分。犯罪混合预防体系是根据犯罪预防场域细分的结果,结合犯罪预防主体的特点,在各犯罪预防细分场域合理地调配犯罪预防主体的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各自发挥各自功能。如,在涉案人群多、范围广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犯罪预防场域,应当以正式犯罪预防机构为核心,应当充分调动正式预防机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发挥家庭、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的作用进行配合。而对涉案人群少、范围小的犯罪预防,同样要重视官方力量的参与,使其发挥引导和规制作用,但重点应充分发挥营利组织、非盈利组织等非正式预防机构的作用,开拓渠道鼓励其投入资源于犯罪预防事业。
2.构建适应当前社会组织变迁的犯罪预防体系
第一,犯罪预防体系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组织变迁是我国改变党、政府、社会、企业高度一体化的状态的结果,为了实现政企、政资、政社、政事等分开,我国逐渐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传统的犯罪预防体系是与上述高度一体化相适应的,自然不适应当前社会组织结构。因此,构建适应当前社会组织变迁的犯罪预防体系应当是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犯罪预防体系,应当充分发挥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犯罪预防功能,由这些组织通过组织制度建设、员工法制教育等发挥基础性的犯罪预防作用,逐步夯实犯罪预防基础阵地。
第二,犯罪预防要发挥正式犯罪预防机构的主导作用。在政府职能转变前提下,犯罪预防是正式犯罪预防机构的职责。随着社会转型和我国向“小政府、大社会”格局转变,单一的正式犯罪预防机构进行犯罪预防的局面被打破,犯罪预防多主体参与的格局逐渐形成,大量营利组织、私人、非营利机构等纷纷进入原来认为不适宜市场进入的犯罪预防领域,正式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在不断地被重新审视,甚至一度被过度弱化。但正式犯罪预防机构在犯罪预防中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式犯罪预防机构资源支持、政策支持等直接影响到犯罪预防的实际效果。另外,营利机构、个人参与犯罪预防具有选择性、不稳定性等特征,甚至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由于其参与犯罪预防信息不充分等原因,致使其行为具盲目性和效率低,这需要正式犯罪预防机构去引导和规制。
第三,找准犯罪预防主战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的组织化过程形成了独特的单位制结构。通过“单位”的组织运作,国家可以集中计划、管理的各种社会资源,因而“单位中国”也被视为中国社会结构的标志性特征,犯罪预防也带有深深的单位制特征。随着社会转型,这种单位制结构逐渐被打破,社会组织的市场特征日渐浓郁,而在经济往来中,这些新型单位往往与各种经济犯罪直接关联。因此犯罪预防体系应当将这些单位纳入其中,作为犯罪预防主战场之一,通过这些单位自身建设、互相配合等方式共同预防犯罪。
不难发现社区成为当前犯罪的高发区,也日渐成为犯罪预防的主战场之一。而重组社区组织,以当前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即社区为基础来重构犯罪预防体系则成为重中之重。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社区更容易获得来自志愿组织、企业、居民团体的支持,并使其与正式犯罪防控机构相结合,也就是说社区可以成为正式犯罪预防与非正式犯罪预防的最佳结合点。
另外,随着全球化、城市化,资本、人口流动加快,犯罪流动性特征日渐明显,传统的犯罪预防体系只是区域性预防、对常驻人口的犯罪预防,对流动性犯罪缺乏针对性措施,应当针对流动性犯罪的特点,建立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战场,构建全国一体化犯罪预防体系,加强国际犯罪预防合作。
3.犯罪预防体系与价值变迁进行良性互动
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部分,也是社会根本体制和制度规范的基石。社会价值观对社会实践具有很强的建构功能。一个社会持有的价值理念和意义指向预示着社会的未来。社会价值的变迁对犯罪预防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同时犯罪预防体系也可以对价值变迁有所影响,二者应当形成良性互动。
第一,价值观决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犯罪预防体系必须根据社会倡导的价值观设定自己的犯罪预防目标。当前我国社会价值观念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寻求个体发展和个性实现的主体意识愈加强烈。在义利观上,人们的金钱观念、实利意识大大增强,竞争、进取、效率、求利的社会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犯罪预防体系应当为人们对追求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在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实现个人价值过程中,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道德水平,在法律框架下追求幸福生活,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犯罪预防体系应防止负面价值观念抬头,抵制其对社会的侵蚀。随着社会价值变迁,一些负面的价值观念抬头,少部分个人持极端个人主义、唯我主义、拜金主义等社会价值观,重利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由此而导致了大量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败堕落、诈骗等犯罪现象,在社会上产生很坏的侵蚀作用。犯罪预防体系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这些价值观念进行驳斥,对相应做法予以批判,通过宣传、教育使得公众正确认识这些负面价值挂念的危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这些负面价值观念的良好氛围。
第三,犯罪预防体系应自觉融入我国核心价值体系。核心价值体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统治、引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应当将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犯罪预防全过程,通过典型案例宣传、犯罪预防文化产品创作等方式,在犯罪预防过程中宣传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发挥核心价值体系的感召、激励、教育和鼓舞功能,使得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新价值体系形成过程中居于主流位置,成为调节社会心态、社会心理的有效工具,促进社会构架行为维度。
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受多方面影响,我国具有注重德行、集体主义、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等优良的价值传统,当前少数人高扬自我、追求功利、不择手段等作风导致了大量犯罪案件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体社会风气,也增加了犯罪预防的难度。因此,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应当正视当前社会价值观念巨变的现实,迎接挑战,在犯罪预防体系中植入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体制和机制,在犯罪预防过程中逐步改变社会风气,使得核心社会价值体系真正发挥其价值指导作用,引领社会价值变迁。
[责任编辑:尹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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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20(2013)05-0057-07
2013-05-07
赵文聘(1981-),男,山东鄄城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法社会学、犯罪学,天津,300191。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