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涛
·法史研究·
制度变迁视角下中英创建近代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刘锦涛
中英各自的国情决定了两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彼此的个性特征更为明显。英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属于创新性制度变迁,是主动回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是一种内生型的变革;而清末警察制度的创建则属于移植性制度变迁,是在外部压力和内部要求的双重压力下实现的,是一种外因促动的内生型变革。
清末警察制度 警察制度 警察史
对于警界学术而言,在从事警政研究时,既要关注当代警务实际,也要重视警政史的纵向爬梳与横向比较研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以史为鉴”,从中汲取历史养分,以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深化我们对不同国家警察制度的演进路径与趋向的认识,加深对不同警察制度的选择与发展的认识,并从中总结出警察制度的演进规律,更好地把握现在,展望和开创未来。鉴于学界尚未有专文对中英创建近代警察制度予以比较研究,笔者拟就其创建的初始条件、历史轨迹与历史动因进行试探性的比较研究。
一种新制度的产生和创建,总有相应的社会及时代背景。无论是中国还是英国,相较各自之前的历史,其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社会及时代背景皆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中国方面是“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国家体制的破坏,国家主权与统一的破损,社会秩序的混乱,大量资源的破坏与浪费,民族精神的损伤,等等,这些都是其他国家处在同一历史转型期所罕见的。”①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4-335页。英国方面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史界谓“1760-1830年间的变化,也许只有新石器时代的发现(即如何成为一个定居的农学家和牧人,而不再是猎人和游牧者)能与之相提并论”②J.F.C.Harrison,The common people:a history from the Norman Conquest to the present.London:Croom Helm,1984, p.211.。二者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个是由传统向近代转型,一个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迈进;一个是国势日趋衰败,而另一个是国势蒸蒸日上;一个是急于救亡图存,另一个则忙于秩序重建。但二者都处于现代化过程之中,所异是英国是内生型的或称自发型的,而中国则是应激型的或称被动型的。
相对于内生型现代化国家而言,应激型现代化国家更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组织和实施现代化。因为社会转型是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原有的社会领域、社会结构、社会功能都在分化,社会秩序处在失范状态之中,因而也要求有更强而有力的控制,借以保持对转型社会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效率。遗憾的是,其时的清政府就是一个积贫积弱的政府。“当外部世界仍然以加速度发展,当西方列强的现代化事业已经从蒸汽时代向电力时代过渡的时候,大清帝国的‘洋务’却处处受到旧制度、旧思想、旧技术、旧习惯的掣肘而步履蹒跚。结果,正是在‘洋务运动’期间,中国与西方列强在生产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准上的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进一步拉大了”。①何芳川:《无望的对抗格局——三论世界历史上的大清帝国》,《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1期。
囿于清政府自身羸弱,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末期,是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各种矛盾最激烈、最尖锐的阶段。因而虽然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就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过渡的历程,中国的近代化开始启动,但这种近代化的发展速度是非常缓慢的,其发展水平是“低度的”。往往只能做局部的“应急”与“反应”,不敢触及“根本”,没能在整个制度结构上做出迎合时代潮流的调整。而制度变迁是自然演进与理性建构的统一。由于缺乏理性建构的认知,因此,尽管其时西方已在中国租界内输入了近代警察制度,国人也呼吁效仿创建并践行之,但清廷一直未能予以认可,更谈不上主动引导与创建了。
事实上,对于应激型现代化国家来说,由于是在“现代性和传统性不兼容的条件下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这就是说它自身缺乏推动现代化的因素,因而需要采取强制的手段,对现代化的前提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社会、文化、技术或心理的,最终要通过政治的形式,即国家政策来实现”②[美]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可惜的是,其时的清政府不再是“康乾”盛世时的政府,在软弱无力的政权统治下,政府效能的低下是不言而喻的,近代化的缓慢也是必然的。后在生死存亡的政治压力下,清廷才于1901年全面启动与施行“新政”,近代警察制度才在此间隙间得以创建起来。
与中国的情形不一样,英国现代化模式是内生型的。作为欧洲第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国家,英国成为世界现代化的发源地,其现代化的启动是在政局相对稳定,经济能够快速而平稳地发展,社会比较和谐,冲突相对平和,国家日趋昌盛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而且英国作为人类现代化的滥觞之地,具有原创精神的历史传统,这种开放式的进取精神与中国的闭关保守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而在英国“创造了社会革命的一切前提,结束了中世纪,树立了社会的、政治的、宗教上的新教原则,建立了英国的殖民地、海军和贸易,并使日益增长而且已经相当强大的中间阶级同贵族并列”。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之时,中国仍然沉浸在自我陶醉的状态之中,满足于朝贡贸易及亚洲经济圈的核心地位。当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四处扩张并将矛头指向中国的时候,其时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缺乏相应的准备,从而陷入了落后挨打的悲惨境地,缺乏现代化必备的物质与精神环境。在内外压力的逼迫下,为救亡图存,维系其统治,清帝国也试图调适与改造整个已经滞后的社会制度。但由于时局之维艰,因而纵使启动了现代化的按钮,也因历史条件的制约而显得步履蹒跚。
相比之下,英国现代化的背景不仅没有外辱的压迫,而且国家富足,对外开疆拓土,国势日盛,所向披靡。但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这样,英国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改革时代,秩序重建成为了时代的迫切需要。但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没有出现经济基础决定下的水到渠成的历史结果,同中国一样也有一个漫长的发轫过程。
总之,不同的起点,虽然并不意味着结局绝对不同,但有可能“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的具体面貌及其所遇到问题。”①[以]S.N.艾森斯塔特:《现代化:抗拒与变迁》,张旅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中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是在专制政府极度羸弱,国势渐微,苦心经营的救亡图存难挽颓势,战争与动荡并存,以及“战守无具”与国内“革命”潜伏的现实的内外环境下逼迫进行的,是内外压力的结果。而英国则是在民主政治逐渐兴起,国势蒸蒸日上,对外所向披靡,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的内外环境下主动开创的,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互动的结果。
从制度变迁角度来看,中英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轨迹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尽管制度创新是制度文明的生命,是制度本身得以延续与发展的保障。但由于任何制度实际上都是一种规则体系,具有稳定的特质,否则,它就将失去稳定性,不再成为其自身。因此,制度一经产生,人们就会对既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形成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无意也不会去轻易改变或废弃它。直到这种制度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推进,出现制度有效供应不足的问题时,人们才会去思量与实践比之更好的新制度。尽管如此,由于“一种制度秩序是一个极端复杂而灵活的系统,不是每种事物都可以将它完全颠倒过来的。只有一定质量和规模的变革才能转变生产模式并且启动一个自我持续的经济发展过程。”②[英]M.M.波斯基、H.J.哈巴库克:《剑桥欧洲经济史》第6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因此,制度变迁注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不平稳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的过程,是一个曲折不平的过程。即便启动制度变革,也绝非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制度创新的受制因素颇多,牵涉到制度设计的成本,现有的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公众的看法,现存制度与规范,以及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决策集团的预期等等。总会经历酝酿准备、试点探索、验证、推广等复杂历程,有时还“可能宛如冰川移动般缓慢,以至于我们须以历史学家的眼光观察问题,方能察觉。”③[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回溯中英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轨迹,不难看出,随着社会发展及时局的变迁,创建新的警察制度以代替旧有的“警察”制度已成了各自顺乎历史潮流的必然出路。因为中英各自的社会变迁已导致原有治安体制或“旧警察”制度出现了不均衡,即制度供给已不能满足人们对制度的需求,于是产生了变革、创新制度的要求。但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英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都历经曲折和磨难。尽管均有社会先进人士奔走呼号与实践,如英国的科奎豪恩,中国的黄遵宪,可由于各自不同的传统因素的影响,加上“遗传、惰性以及路径依赖等因素在决定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④[挪威]埃里克·S·赖纳特:《穷国的国富论——演化发展经济学论文集》上卷,贾根良、王中华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使得这种要求的实现显得非常漫长,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即便启动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新事物受到的也不是普遍欢迎,而是抵制”⑤Maurice Punch,Book Reviews,Contemporary Sociology,Vol.11,No.5(Sep.,1982),p.541.,“在有些地方,警察被认为是懦弱的、多余的、违宪的,不适合英国国情,希望被废除”⑥Victor Bailey,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the Nineteen Century Britian,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1,p.47.,如此,其演进轨迹自然也显得极其坎坷。英国人因担心“国家警察的出现可能会损害自由”⑦D.J.V.Jones,The New Police,Crime and People in England and Wales,1829-1888,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Fifth Series,Vol.33,(1983),p.153.,还发生过“无数次反对警察的暴乱”⑧[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尽管这没能改变近代警察制度创建的前进方向,但至少延缓了警政建设的推进步伐。而且由于中英两国政府预先没有一个统一规划,致使警政建设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尽管推进之路显得步履蹒跚,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随着各自政府的强势主导与介入,中英警政建设皆随即迎来了大发展时期,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了各自的警察网络。
从英国来看,虽然随着社会的变迁,特别是城市与工业革命的发展,建立一支高效率的新型警察队伍以取代旧有的守夜人、治安官、警务官为主体的治安制度势在必行。然而,与其他改革一样,其进程显得极不顺利,历经实验、争论和妥协等不同阶段。特别是“在抗议盛行的1815-1848年间,警察改革的步伐相当缓慢”①Victor Bailey,Reviews,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42,No.2(May,1989),p.272.,只是“我们在庆祝和诋毁警察法令时,往往将职业警察在英国许多地方的出现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忘却了而已。”②D.J.V.Jones,“The New Police,Crime and People in England and Wales,1829-1888”,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Fifth Series,Vol.33,(1983),p.154.是故,英国警察学者雷纳先生论及英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时,称“警察这一行当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③[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它经历了思想认知、初步实践、民众反对与认可、政府参与等不同发展阶段。尽管“18世纪中期开始,建立职业警察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因保守势力的反对,“它没有取得成功。”④[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至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法》确立新警察制度后,公众仍感到恐惧和不安。公众将这种所谓“新警察”看成是专制政府权力的延伸,担心它会演变成为类似于欧洲大陆警察的那种过度中央集权化、与国家政治紧密相连、远离社区、缺乏民主与法治的军国主义工具。⑤Christine Horton,Policing Policy in France.Dorset:Policy Studies Institute,1995,p.8.其时,“一般守旧之市民,大起恐慌,竭力反对,以致全伦敦街道,均贴有打到比(皮)尔之标语:‘吾等向英人请求’;‘大不列颠忠实人们,快起来反抗比(皮)尔之残暴党人’。”⑥余秀豪:《现代警察行政》,上海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8页。由于英国人具有抵制近代警察制度的心理,因而贝尔恩德·维纳先生称,“19世纪的英国根本没有警察,英国人把警察视为对公民自由的威胁。19世纪30年代末,当伦敦的犯罪和不法行为日益泛滥,市民面临严重威胁的时候,才使他们改变了对警察的偏见。”⑦[德]贝尔恩德•维纳:《寻踪觅迹》,连玉泉、马巍崴、张春生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开始积极主导警政变革,期间经过“血的洗礼”,依靠罗伯特·皮尔等人的智慧与努力,通过法令保障与推动,近代警察制度才得以创建起来。但推进之路依然是迟缓的,所以英国警察史学者指出:“在新警察创建后的第一个十年中,断定人民是否已经接受了它是很困难的事情。”⑧D.J.V.Jones,The New Police,Crime and People in England and Wales,1829-1888,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Fifth Series,Vol.33,(1983),p.152.后来在“与日俱增的社会凝聚力的促进下,至19世纪中叶,整个社会不但对之予以了认可,而且最终成为民族自豪的一种象征”⑨Robert Reiner,Police Research in the United Kingdom:ACritical Review.Crime and Justice,Vol.15,1992,p.436.。
中国也一样,清末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程“殊为多变而曲折”,经历了理论引进、地方实践、全国建制等不同阶段。社会精英与贤达鉴于晚清国内形势,或通过西文文献介绍,或通过亲身感受,或基于租界等实践验证等等,感觉和认识到西方近代警察制度较于清廷的传统治安体系有诸多优势,遂产生了进行制度移植的要求,力主效仿西法,举办警政,还勇于进行制度嫁接实践。然而,其时国人认知不一,或谓为“新政之基”、“内国要政”,或谓其“与保甲本无二理”、“即我国保甲遗意”,甚至还存在着一些质疑声。如《清朝续文献通考》的著者刘锦藻即认为,我朝旧制法令严密,法至善也。只不过相沿日久,加上官吏奉行不力,方至弊端丛生,诚非法令本身不良。反观外国巡警,即吾国保甲遗意,同以诘奸、禁盗、除暴、安良为主,不过名目不同也。而今不去追溯致弊之由,从根本上思量补救之策,相反一概予以铲除,尽用洋法,实属胡为。称其实践非但未能使社会治安好转,相反奸盗更甚于前,徒增许多衙署,许多官缺、许多名目,外加军装、饷械、衣服、冠履等费。⑩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尽管此等质疑并未能掀起多大波澜,也未能达到阻碍警政施行的步伐。但在这种理论认知下举办近代警政,注定其历程不可能顺利。因而湖南保卫局的初步实践换来的不是“鲜花和掌声”,而是朝廷的勒令裁撤,只举办了短短的三个月就夭折了。
后来,在时局的催促下,清廷被迫为之。然因认识差错,落入了“迹似相近,功用迥殊”的尴尬境地。好在其效仿西方,创立善后协巡总局与工巡局的实践,绝非仅仅是为了填补帝国主义列强撤离后形成的权力真空、更好地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还包含有局部试验举办警政的设想。在袁世凯率先走出了理论认知困境,“从办理警察学堂、培训警务知识、改造旧兵弁的素质入手,逐渐建立起一支新型的警察队伍”①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之后,清廷遂谕令各地仿行办理,“不准视为缓图,因循不办”。这样,各省纷纷仿效直隶,设立巡警局、警务局等,地方警政建设由是逐步走向正轨。但囿于各种实际困难,如“无可筹之款”,“乏谙练之才”,②曾荣汾:《中国近代警察史料初编》,中央警官学校印行1989年版,第211页。加上清政府也缺乏主导改革的意识和举动,致使各地警政建设的进展踟蹰难行,进展不一,绝大多数的督抚只是奉命而行,虚应故事。“截止到1905年9月,由于清政府对警政建设没有一个明确的方案,也缺乏长远的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具体部署,使地方警政建设一直处于徘徊状态。”③杨玉环:《试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特点》,《齐鲁学刊》2007年第2期。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廷下诏设置巡警部,近代警察的创建才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并随着清末立宪的启动而走向深入。尽管清末的地方警察等级体制“未能实现完全统一;直到清亡前夕,各地方的差异仍然较大”④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但几经努力,全国警察网络终大体初成。
任何方式的制度变迁其背后皆有动力源泉。但关于其源泉何在,却似乎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如,马克思主义不仅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同时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先进阶级、政党及其领袖人物的积极活动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国际国内重大的政治事件及其造成的政治生活的重大变化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契机和条件。⑥宋小敏:《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变迁原因和条件的理论》,《江汉论坛》2002年第5期。而制度主义却认为,社会环境发生变迁、制度自身的运作条件发生变化⑦Sven Steinmo,Kathleen Thelen,and Frank Longstreth,Structuring Politics: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a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16-18.,以及制度本身失去效率都可能引发制度发生变迁。笔者综合采纳之,既注重制度之外的客观力量,又考察了制度内部的稳定与变化的矛盾,主要从社会环境变迁、制度本身落败及历史人物的能动性三个方面来剖析中英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动因。
不论是中国,还是英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都是诱致性与强制性两相交错的结果。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们的利益及其选择的一种结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离开人而独立自发的东西,也不具有外在于人的性质。它实际上是人的客观需要的产物,是个体意识所蕴涵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化形式。“制度……离开了人类的实践活动,就不可能出现制度需求,也不可能有制度产生与发展。”⑧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因此,两国皆先有历史人物的呼吁与实践,后才是政府的强力主导与推进。同时,都是在各自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旧有“警察”制度败落,不能满足人们对制度的需求的时代背景下,为推进政治改革或加强社会控制而萌生与创建起来的。所异是,中国还有西方“示范”引导及应付外部压力的“冲击-反应”模式的因素存在。
清末的中国日趋衰落,屡遭西方列强的蹂躏,国人在伤感与痛恨之余,也萌生了“以夷制夷”的想法,掀起了西学东渐的高潮。西方近代警察制度就是这样逐渐被国人所认识与引入。但正如何一民先生在论述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对中国城市早期现代化的影响所指出的:“外国资本主义入侵虽然启动了中国城市早期现代化,并带来或移植了部分现代化因索,但在中国城市早期现代化的成长过程中,外国资本主义毕竟只是一种外部力量,虽然这种外力所产生的影响很大,对中国早期现代化起了启动和推动作用。但中国城市早期现代化的发展还需通过中国社会内部结构的变革来实现。”①何一民:《中国城市史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若没有内部社会变迁的驱动以及社会精英的呼吁与实践,清末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亦难以实现。原因是任何强制性制度变迁,倘若没有众多的诱致性变迁作为基础,势必会产生不同的基础制度的变种。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的变迁绝非线性的运动过程,而总是与社会变迁同步的,且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隐含有一种互动与制约的关系。清末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是清王朝在当时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直面”内忧外患日渐加剧的无奈现实,为维持其统治,不得已选择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所进行的诸多社会变革中的一项,明显具有外发性特点。但并不是“拿来主义”,有其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原因是“一切外来的思潮和制度要在本国发生影响,必然要通过本国内在的条件”②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方能有所建树。在旧有制度失去平衡、内外危机加剧、政治改革需要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精英的呼吁与推动下,清末近代警察制度遂逐渐得以创建起来。可见,清政府创建近代警察制度,不是政府单方面主导的结果,也不是经济发展的反映,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警政思想的引入与传播,为清政府跨越保甲、捕快的樊篱,建立近代警察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社会治安混乱不堪,传统治安体制不足依靠,使建立近代警察制度成为客观现实需要;帝国主义列强要求清政府进行必要的改革,以确保其在华的经济、政治利益和人身安全,是清政府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际压力;各地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是清政府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内压力;通过建立近代西方警察制度,以期苟延残喘,维持飘摇欲坠的满清政权,是清政府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内在动力。③李宁:《略论促成清政府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主要原因》,《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英国也一样,近代警察制度之所以能创建,绝非是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单极需要的结果,也不是“社会职业专业化的逻辑延伸。随着社会发展出经济活动、宗教活动、福利活动、医疗保健以及其他活动的专门机构或组织,社会也同样发展出包括警察在内的专门的社会控制机构或组织”④张兆端:《警察历史研究论要》,《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而是一系列内生因素“合力”促成的结果。它“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是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相联系的,是与犯罪现象的存在相联系的,是与社会需要国家这种政治形式相联系的。它是多元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不宜简单地归结为某一单纯的原因”⑤戴文殿:《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也就是说,英国警察制度的创建离不开资本主义兴起后带来的时局变迁;离不开工业革命后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催促,如城市化、社会混乱、犯罪浪潮等;离不开“旧警察”制度的败落,其时的守夜人被认为是“一群白痴、酒鬼和干扰他人睡觉的人,从来不曾镇压夜间的骚动,但也许会准备参加某次夜盗行动”⑥Eric H.Monkkonen,History of Urban Police,Crime and Justice,Vol.15,1992,p.549.,不仅“社会组织是支离破碎的”,而且“法律和治安机构既腐败又低效”⑦D.J.V.Jones,The New Police,Crime and People in England and Wales,1829-1888,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Fifth Series,Vol.33,(1983),p.153.;离不开社会先进人士的开拓进取与不懈努力。有学者指出,促成1829至1856年警察法令通过的压力和想法是多方面的,绝非“只是对犯罪的增长和失序的简单回应”,“更非是来自‘没有文化的工人阶级’的威胁”,“这些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在19世纪中期,一支全国范围的、雕塑式的警察队伍最终形成。”⑧D.J.V.Jones,The New Police,Crime and People in England and Wales,1829-1888.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Fifth Series,Vol.33,(1983),p.157.[责任编辑:王 焱]
D691< class="emphasis_bold"> 文献标志码:B
B
:1672-1020(2013)05-0040-06
2013-05-04
刘锦涛(1976-),男,湖南隆回县人,侗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史学博士,主要研究警治史,贵阳,550005。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