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李锡海
(山东警察学院 治安系,山东济南 250014)
开放性指一个事物与环境保持着积极的相互联系与作用,是相对于封闭性而言的。事物的开放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功能的开放性,二是结构的开放性。其实,功能没有不开放的,只有表现型与潜在型、积极型与被动型的差别。结构则有开放与封闭的不同。封闭结构是一种固定结构,其要素与关系保持稳定,一般不发生变化。开放结构,则是一种不固定结构,随着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断从环境中获取原料,不断调整、改变、壮大自身结构。开放性主要指的是事物结构的开放性。人性的开放性,主要指人性结构要素的开放性。
从历史发展来看,开放性是人和人类社会的伴生物。这除了人类一产生就相伴着新陈代谢这一开放性特征之外,还因为劳动在创造人的同时,也创造了人的开放性。远古时代的猿人,为了求得生存,必须与大自然作斗争。由于单个猿人的力量有限,不得不从封闭的个体中解脱出来,自然地形成群居生活。这实际上是人最初的、最原始的开放。“群居的形成,标志着人类集体劳动和集体生活的开始,标志着人类获得了第一次开放。”[1]由于集体劳动和集体生活,产生了口头语言。这使开放的内容更深入、范围更广了。在互相开放中,人类的思维活动和认识能力日渐提高,人脑越来越发达,从而使人类彻底地从动物中分离出来。由于氏族之间的广泛交往,人类从旧石器时代过渡到了新石器时代,人们战胜自然的能力增强,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人类有了自己的原始精神文化生活。这些进步,与人的开放性是密切相关的。当然,此时各氏族间的开放性还是狭窄的。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几次社会分工使生产力逐步提高,并出现了剩余产品,使交换这一开放性行为得以进一步扩大;而交换的扩大反过来又促进了原始共同体之间的开放性,并促使共同体逐步解体,进化到了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的组织即国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个国家总的来讲处于封闭状态,但不少国家也出现过短暂的开放时期。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标志着人类进入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代,开放性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基本条件,人性的开放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从人性的结构来看,开放性是人性固有的。人是什么?我国学者韩民青的回答是:“人=动物+文化”,[2]对此,笔者持非常赞同的态度。在人的“动物+文化”结构中,动物方面是有限的、固定的。然而,文化方面则是没有限制的,总在不断扩大,向外延伸的,因而形成了人的开放性结构。所以,人按其本性来说,是能够无限地扩张到他自己作用范围的地方,扩展到现存世界所能延伸到的地方,所以,人具有开放性的固有本性。
人性的开放性是人和社会的活力源泉,是推动人的本质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当今世界,人们都致力于对外开放,但人的开放性同时亦是犯罪发生和发展的促进力量。这是因为:
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的社会政治、文化、道德和生理心理特征的总和。具体包括两大组成部分,即犯罪人的个性倾向和个性心理特征。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使犯罪人格成为一个整体结构,也可称为犯罪人格结构。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是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基本动力,也是犯罪人格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它决定着犯罪人对社会的态度,对认识和活动对象的趋向和选择。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本身包括非份的需要、不良兴趣、错误的信念和价值观、世界观等。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是犯罪人格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犯罪人的能力、气质、性格等多种心理特点的独特的结合。因而,它较集中地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面貌的独特性、个别性。
犯罪人格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根本的动力,所以,犯罪人格的形成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有一种学说叫基因决定说,这种学说可以追溯到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物学派。龙勃罗梭就提出天生犯罪人论,在他看来,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人格当然更是天生的。之后,这种观点受到批判而逐渐沉寂下来,但到20 世纪90年代,随着基因组研究取得新的进展,犯罪人格由遗传基因所决定的观点又不断传出。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在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论文认为,某一基因决定老鼠的暴力行为,这个基因就是所谓的暴力基因。以后,科学家又发现了所谓的探险基因、害羞基因,酗酒基因等。他们还进一步认为,动物身上的基因,原则上也适用于人类,人类也具有同样的基因。有的科学家宣布,人的暴力基因在第12条染色体上。德国马克斯—普郎克学会主席克伯特·马尔克认为,“人也是一种生物,人也具有生物具有的特性”。美国加州大学心理学家谢莉·史密斯认为,人类的行为具有遗传倾向,这是由基因的遗传学所造成的。[3]
笔者认为,人的基因、神经生化因素等生物学因素与犯罪人格和犯罪行为是有一定联系的,有时候甚至会产生较重大的影响,但这些生物学因素不是唯一的、决定的因素。因为人既有自然性,又有文化性,所以作为自然界的产物,人具有生物学的特征。然而,这种自然属性的生物学特征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从科学的基因观来说,人决不是若干基因组成的一部机器,不能说基因就是人的本质,也不能说基因决定着人的本质和人格。基因仅仅决定遗传过程,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环境。基因决定犯罪人格的说法无疑过分夸大了生物学因素的作用,不符合犯罪心理形成的基本原理。[4]
社会环境之所以能决定犯罪人格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人性具有开放性。人性的开放性促使人向周围环境吸取对自己有用的东西,这是人的活力表现。有的人从周围环境吸取积极有益的东西,形成健康人格,使自己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有的人从周围环境吸取消极有害的东西,形成犯罪人格,使自己堕落为反社会的人。如果人性是封闭的,没有开放性,周围环境与人性不能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社会环境又如何影响犯罪人格形成呢?
社会环境是由好多具体的社会环境构成的。实践证明,决定犯罪人格形成的具体社会环境主要有:
家庭环境之所以能在犯罪人格形成中起重要作用,是因为家庭是人社会化过程中的第一个环境,是人生教育的起点。家庭教育对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是长久而有力的,道德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规范的遵守等都与家庭教育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家庭教育得当,孩子便会健康地成长,容易形成健康的人格。家庭教育不当,孩子成长就会走弯路,容易形成犯罪人格。所谓家庭教育不当,一是指家庭教育内容不当。家庭教育应注重给子女传输文化知识,培养子女的道德情操。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由于自身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或道德素养差),难以对子女进行好的教育和指引。他们往往把社会上的一些“流行”的观念作为教育子女的“素材”,比如,不少父母经常向子女灌输“金钱至上”的观念等等。还有的父母以自己的不良行为,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对孩子发生影响。如有的家长经常在家里或外面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会目睹发生在自己眼皮底下或身边的经济犯罪,体会经济犯罪人的物质“享受”,久而久之就会发现,原来还有如此“便捷”的“致富之路!”于是,“近墨者黑,近朱者赤”,便可能从小就形成犯罪人格。二是指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这一般发生在有缺陷的家庭,如在经济条件极差的家庭,父母为生计所迫,没有精力教育子女,孩子会缺乏良好家庭教育的机会;在专制型或粗暴型的家庭,父母高高在上,对孩子不讲民主。孩子只能在重压下学习,经常处于压抑状态;在溺爱型的家庭,家长对孩子无原则的一味迁就,放任自流。久而久之,可能使其人格变得扭曲,并在适宜的条件下形成犯罪人格。据周路研究员对天津市1996年和2002年杀伤犯罪人的调查,受家庭环境影响而形成犯罪人格,并走上犯罪道路的分别占7.7%和8.6%;而据对该市1999年和2002年性犯罪人的调查,受家庭环境影响形成犯罪人格,并走上犯罪道路的分别占13.8%和15.3%。[5]可见,家庭环境是影响犯罪人格形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学校作为专门实施教育的环境,其教育具有专门、系统、广泛、深入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学校环境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全方位的影响。学校的这种作用是通过知识的传授、道德的说教、行为习惯的形成、教师的言传身教和熏陶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而实现的。学校环境总的来说对犯罪的发生具有预防作用,能净化人的灵魂,陶冶人的情操。但学校环境中也存在着一些消极因素,并能由此促进犯罪人格的形成。比如,教育制度欠缺就是一重要的消极因素。实践证明,社会良知对健康人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而社会良知要靠人文教化的长期培养才能形成。而我们的教育制度重理轻文,缺乏人文教育,导致学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伦理道德,不懂得自己的行为必须受某些社会规范的约束,因而形不成社会良知,这就会为犯罪人格的形成创造条件。再如,学校不良风气也是重要的消极因素。好的校风是一个学校宝贵的精神财富,能促进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而不良的校风则能促进学生犯罪人格的形成。所谓不良的校风包括:第一,学校领导缺乏正气,没有责任感。把社会上一些歪风邪气带进学校的工作中。如有的学校领导利用职权收授贿赂、侵占公共财物;有的学校领导为了所谓的学校利益(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欺骗手段,如为了提高升学率而让学生集体作弊,为了评先进而行贿、作假等。第二,教师工作态度差,不能“为人师表”。如有的教师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第二职业上,上课则经常迟到早退;有的教师把“生意”做到课堂上,在课堂上推销商品等;还有的教师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财物”,并以此作为让学生当班干部、得优秀的条件;并在课堂上大肆鼓吹“金钱至上”的腐朽思想等。第三,学校缺乏良好的学习氛围。不重视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除了课堂教学以外,对学生听之任之;学生间缺乏积极向上的精神,把大量精力用在吃、穿、玩的攀比上;不少商业机构侵入学校周边地区,各种游戏厅、书报摊、录像厅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能成为学生犯罪人格形成的促进力量。
社区环境是生活于本社区的人们接触最多的环境,由于社区中的人们在相互生活和交往中能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对自己所在社区会产生文化、习惯等方面的认同感,所以受影响最为深远。社区环境一方面体现了城市的现代性,文明性,但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又会为某些犯罪的发生提供可能。比如,市场经济给社区带来了生机,给社区成员带来了机遇,但另一方面也给社区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诸如经济危机、失业、生态环境恶化等。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成员阶层会进一步分化,贫者更贫,富者更富。美国社会学家伯特·金·默顿认为,“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那些几乎没有受过教育和经济条件差的人没有能力用合法的手段获得金钱和其他成功的标志。尽管社会认可的成功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成功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单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成功目标。”[6]可见,一旦出现“紧张情绪”社区的下层人员则很可能形成犯罪人格,并用犯罪手段去实现目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市镇社区。这种社区的治安状况一般比较恶劣。因为市镇社区所处的位置比较特殊,政府难以管理;它是城乡文化、习俗和行为方式的交融、混合的地带,各种文化、利益之间的矛盾与摩擦经常发生;社区成员的组成比较复杂,且流动性大。这种恶劣的治安状况能为生活于该社区的人形成犯罪人格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犯罪手段是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而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技巧,它包括犯罪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和犯罪后为掩盖犯罪采用的手段。犯罪人要提高犯罪水平,增加犯罪效益,必须首先提高犯罪手段的水平,增强犯罪手段中的智力和技术含量。所以,犯罪手段是社会犯罪总体状况的直接反映。从大量情况看,犯罪手段是在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在不断加大。所以如此,与人性开放性的促进作用是密切相联系的。这是因为:
犯罪手段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这是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任何一个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犯罪手段。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是产生犯罪手段的基础,犯罪手段总是围绕着犯罪目的的达到而展开的,有什么样的犯罪目的,就要求有什么样的相应的犯罪手段,而一定的犯罪手段总是表现着、实施着犯罪人一定的犯罪目的。[7]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性具有开放性,导致犯罪人的思维具有发散性,因而其在确定犯罪目的时,往往不是着眼一个目的,而是着眼双重目的或多重目的。与这种犯罪目的相适应的犯罪手段,必然是更残忍,或科技含量更高,这就会促进犯罪手段发展。2009年以来,连续在一些地区发生的以小学、幼儿园为攻击对象的“屠童惨案”是犯罪手段更残忍的例证。这年2月27日在河北辛集一所幼儿园内,一名歹徒疯狂砍人,致1 死1 伤;4月29日甘肃宕昌县一小学内,15 名学生及2 名农民被砍成重伤;8月4日,北大一医幼儿园,门卫持刀乱砍园内师生,造成1 死17 伤;9月11日苏州一幼儿园被人挥刀闯入,砍伤28 名儿童;9月20日,山东莒县一歹徒在校园用菜刀砍25 名小学生。[8]实施这些惨案的犯罪人,都曾遇到过挫折,如失业、失恋、家庭纠纷、拆迁补偿等。他们用最残忍的犯罪手段剥夺最弱势的社会群体——儿童的生命,只是其犯罪的一个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则是要将愤怒、仇恨迁移至社会,造成民间恐慌,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
进入新世纪不断发展的生物恐怖犯罪,则是犯罪手段科技含量更高的实证。所谓生物恐怖犯罪,是指使用致病性微生物或毒素等作为恐怖袭击武器,或通过一定的途径散布致病性细菌病毒,造成疫情爆发和流行,导致民众失能与死亡的犯罪。实施这种犯罪的基本手段:一是通过气溶胶污染空气,就是将生物制剂转化成气溶胶而散布在空气中,使其能循着人或动物呼吸道进入机体而造成危害;二是通过污染食品和水源来实施袭击,人们生活所必需的饮用水、食品、药物等,很容易被正在扩散的传染剂和毒素直接污染,一旦被误食就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三是通过动物媒介进行扩散,通常的做法是在实验室对有传染能力的动物,如猫、狗、老鼠、鸟类等,饲喂被感染动物的血液、肌体或生物制剂,使其受到感染,然后设法将它们放回目标区,以形成连锁反应式的病原体扩散。实施生物恐怖犯罪具有多重犯罪目的:导致大量的人畜伤亡、制造严重的社会恐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世界贸易中心大楼遭恐怖袭击事件,随后又发生了利用寄送沾染有炭疽菌的邮件进行恐怖袭击的“炭疽事件”。这一生物恐怖袭击事件,给美国国会大楼、邮局和新闻中心等敏感部位造成了极大的恐慌,一度迫使部分政府部门停止办公,而且,由此造成的恐慌还迅速波及其他许多国家。这是人类社会进入21 世纪后发生的最严重的生物恐怖犯罪,其直接后果是导致5 名美国人死亡,大约有1 万人服用预防性抗生素,它说明犯罪手段发展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
犯罪视野是犯罪人在思考犯罪问题,选择犯罪手段时所能预见到的范围。由于人性具有开放性,不少犯罪人在考虑实施犯罪行为,运用犯罪手段时,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地域或某一个局部的空间范围,而是以开放的眼光,立足于全国乃至于全球的空间范围,造成犯罪视野开阔化。犯罪视野开阔化,必然有利于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的优化选择,导致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犯罪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很快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蔓延开来。这种情况当然会促进犯罪手段的发展。比如,美国的保险业比较发达,其保险诈骗犯罪亦同步发展,据“美国全国反保险诈骗办公署”的内部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全美财产和灾害保险公司因诈骗而多支出的保险赔偿金有200 亿美元,加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各类特殊保险中的保险诈骗额,每年因保险诈骗而多支出的保险赔偿金平均达1000 亿美元左右。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起步和发展,保险诈骗亦逐步多了起来。而且,在美国使用的一些犯罪手段,开始在我国不断出现。如编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掩盖已存在的某种客观事实,是保险诈骗犯罪经常使用的手段。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之中。在签订合同时表现为:伪造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欺骗保险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合同时表现为:伪造保险事故,不仅不积极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而且希望、促使事故发生,甚至制造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表现为:伪造事故现场,制造伪证,扩大事故的损失范围等。
随着网上银行的产生和发展,网上银行的犯罪手段也很快出现,而且这种犯罪手段一出现,就得到仿效和蔓延。所谓网上银行犯罪,是指以网上银行平台为犯罪工具,或者以网上银行系统为攻击目标所施行的犯罪。网上银行由于其营业内容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和存储金额的可观性,很快就成为某些网络犯罪的目标。目前,实施网上银行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犯罪人利用黑客软件、网络病毒盗取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如客户的银行账户号、密码,盗取客户资金,或盗取客户隐私、商业秘密等。二是犯罪人通过设置假冒的网上银行网站,骗取客户的账号和密码,盗取客户资金,俗称“网络钓鱼”。网上银行犯罪手段的产生和发展,是犯罪人的犯罪视野由现实世界扩展到虚拟世界的表现,实际上亦是人性的开放性所致。如果人性是封闭的,犯罪人的犯罪视野是不可能这样开阔的。
因为人性具有开放性,所以不少犯罪人在选择和使用犯罪手段时具有全方位性,不仅能从社会生活领域的角度思考问题,而且能从科学技术领域的角度思考问题,尤其能从高新技术领域的角度研究问题,因而造成技术选择扩大化。这种情况同样会促进犯罪手段的发展。实践证明,犯罪人选择犯罪手段要受到当时科学技术条件、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古代社会,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社会不会出现枪杀这种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后天习得的,它是整个社会文化对犯罪人的浸染及犯罪人不断选择的结果。现代社会,新的犯罪手段之所以大量增多,如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遥控爆炸、信用卡诈骗等,根本原因在于具备科学技术条件及人性开放性的促进。完全可以说,科学技术进步到什么程度和人性开放到什么程度,犯罪手段就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它们的发展是同步的。
比如,这些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改革开放过程中人性开放性的发展,信用卡犯罪泛滥开来,信用卡犯罪手段亦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其主要犯罪手段:一是使用伪信用卡犯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近年来信用卡犯罪、尤其是信用卡诈骗犯罪较多的一种手段。犯罪人利用盗码机窥视持卡人消费时泄露或者丢弃在ATM 机上的资料,来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并伪造信用卡;或者利用过期、报废的真卡变造新的信用卡,或者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在犯罪过程中,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有的是伪造者将其出售或赠与他人使用,但无论何种手段,都属于使用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手段。二是骗领信用卡犯罪。由于信用卡具有鼓励或者允许先消费后付款的特点,犯罪人为了获得不义之财,就采用伪造身份证件和资信证明等方法来骗领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如果银行业务人员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质审查,就给犯罪分子取得信用卡留下机会。犯罪人骗取信用卡后,利用该卡在短时间内疯狂购物、取现、造成大量透支。由于犯罪人使用的是真卡,因而在一定期间内透支不会被列入“黑名单”;而且犯罪人在申办信用卡时使用的是假身份证,即使银行在其后发现了透支,在催收欠款时也无法找到持卡人,从而会使银行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这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或提取现金等骗取财物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犯罪人常利用盗窃、抢劫或者捡到的他人信用卡,再利用银行或发卡机构止付名单传递至各取款银行或特约商户间的时间差,冒用他人信用卡,到特约商户和银行购物、取款,享受服务等手段疯狂犯罪。四是恶意透支犯罪。恶意透支是信用卡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手段,对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危害极大。现在银行业竞争激烈,各商业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使用本行信用卡,一般都允许持卡人先消费后还款,这就为犯罪人恶意透支创造了条件。他们以套取发卡机构的资金为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与自己经济实力极不相称的购物或其他消费,根本不想也没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款项,一般都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反复恶意透支,直到发卡机构发现才罢手。五是内外勾结犯罪。内外勾结犯罪一直是金融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具体表现在,发卡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同社会上的犯罪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如发卡机构内部人员制作假信用卡或提供重要客户的信息资料;让犯罪人到外国、外地或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套取现金,然后共同分赃;还有犯罪人与特约商户联手作案的。如有的犯罪利用个人关系或消费时故意迷惑商户等手段,唆使商户进行分单压印和变相套现。内外勾结的犯罪方式隐蔽性强,侦破的难度较大。[9]
犯罪观念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活动等在犯罪人头脑中的反映,它反过来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活动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可以说,犯罪观念是犯罪行为、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之所以不断上升,各种犯罪之所以有很大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种犯罪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出现这种情况,大众传媒当然难辞其咎。但根本原因还在于人性的开放性。犯罪观念属文化范畴,文化都有一种向外“扩散”和“传递”的冲动,传播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固有特征,而文化性本身属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传播亦是人的天性,它实际上是人性开放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大众传媒在传播犯罪观念上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在于它迎合了人性的开放性。因此,从根本上看,是人性的开放性在促进健康思想观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观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观念等)传播的同时,也促进了犯罪观念的传播。特别是促进了以下几种犯罪观念的传播:
价值观念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人文精神的历史积淀,它是由人的价值理想、人生追求的价值取向、处理各种社会事件的价值标准、评价各类人的行为的价值尺度等组合形成的观念体系,能从根本上决定一个人的态度、情感与行为。这些年,由于市场价值的导向,很多大众媒体在竭力宣扬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念,尤其是金钱万能的观念。他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唯利是图,以牺牲精神文明建设为代价,大肆传播消极颓废的东西,把金钱和利润看成是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由此使人们相信,在这个世界上有了金钱就可以拥有一切,不仅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就连良心名誉、人格、尊严和爱情等都可以得到。莎士比亚有句名言:“金子,只这一点,就可以使黑的变白的,丑的变美的,卑鄙变尊贵,老年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①这一段话是莎士比亚所著的名剧《雅典的泰门》中泰门的独白。因此,有些人为了赚钱,把一切都商品化了,甚至包括灵魂和肉体。这些东西,经过长时间的灌输和积淀,就会在有些人身上形成一种稳定的文化心理和自觉的价值取向,从而丧失正确的价值观念。这是这些年各种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道德观念是基本的道德意识形式,是人们处理各处道德关系时所遵循的具体行为准则。病态的道德观念是由于丧失对道德理想追求而形成的变异的道德观念,或道德心态扭曲。在社会激烈变革的今天,人们更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强调对利润的追求。过多地强调个人价值,过多地追求经济利润,因而使传统的“重义轻利”价值观念失去市场。价值观念的蜕变导致了道德的滑坡,“为人民服务”代之为“为人民币服务”,社会成员失去了理想,社会生活成了纯粹的买和卖。为了追求利润,不少人不惜损害他人、集体、国家、民族的利益。社会上出现了道德危机,于是,经济信用丧失,假冒伪劣商品越来越多。可以说,正是由于道德失范,使得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混乱,只注重自我而忽视社会公德,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失去约束,才逐步形成了犯罪人格,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崇尚暴力的观念就是把暴力作为处理人际纠纷,解决社会矛盾唯一方式的思想观念。近年来,一些影视作品和大众传媒宣扬暴力崇拜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影片《夜宴》表现的惨烈杀戮就让人不寒而栗。影片一开始,陪太子习武的歌舞伎惨遭厉帝的羽林卫士屠戮,在经过腰斩、穿心、破肚等视觉铺垫后,最后一颗带着面具的人头跌落水中,血沫浮起,血色弥漫,看得人几欲窒息。在一场接一场的杀戮里,人们甚至能精致地“鉴赏”一枚羽箭的飞行及其穿透人体的过程,能细致入微地看到奔涌的血水。伴随着棍棒,刀剑、箭驽、毒药的使用,抛离的头颅、四溢的鲜血席卷整个视野,可以说冷兵器时代所有惨烈杀戮的形式都能在这部影片里找到。而从现实情况看,文化传播中塑造的这种暴力形象,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都能在人们心目中,特别是在青少年心目中形成崇尚暴力的观念。原因在于,任何人在青少年时期都会充满英雄幻想,由于他们的体力和精力十分充沛,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较少,并不介意暴力产生的后果。所以,一旦形成崇尚暴力的观念,就会大大强化实施暴力的行为倾向。久而久之,就会形成骄纵暴躁的暴力人格,变得极端凶残,缺乏理性,残忍好斗,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在思想和行为上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一触即发且不计后果的特点。具有这种性格特征的人,没有对弱者的同情,没有对和平的珍惜,更没有起码的道义感,对现实生命的可贵和至上价值,失去判断能力和敬畏意识,会因生活环境中微不足道的失意、生活挫折或哥们义气大打出手,引起各种血肉横飞的暴力行为。这是近几年各种暴力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性自由观念就是主张不受社会规范约束,任意自由地实施性行为的观念,包括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等。这些年,有些大众媒体为了迎合观众和读者中低级趣味的需求,卖力地鼓吹西方“性自由”的观念,他们将性生活上的放任态度与畸形追求和所谓的新观念相混淆,以淫乐来刺激和满足一些人不健康的生理需求,传播欣赏社会病态的作品,如三角恋、婚外恋、淫乱、性变态现象等。有些电影院、录相厅,为了招引观众,挂羊头卖狗肉,暗中放映充满淫秽镜头的色情片。性自由观念的传播,不仅造成众多家庭的分裂和家庭情感的消亡,而且更危及个人的人格,造成个人的道德、情感、精神的消亡,造成个人理智和理性的衰退,从而使人只剩下了本性的原欲和原恶。换言之,使人完全变成了动物的人、兽性的人,个人的人格遭到了彻底的分裂。作为人的智能和精神的创造力量愈来愈变得萎缩并趋于丧失。由于“性自由”观念的传播,使不少人的性观念与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规范发生了尖锐的冲突,由此引发了诸如卖淫嫖娼等多种性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1]贺同新.走向开放的区域经济[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4:2.
[2]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9.
[3]沈国明,朱敏彦.国外社会科学前沿[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302.
[4]邱国梁.论基因与犯罪[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
[5]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36.
[6]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58-459.
[7]邱业伟.论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的关系[J].现代法学,1988,(2) .
[8]尹鸿伟.校园为社会危机受难[J].南风窗,2010,(11) .
[9]马进保,袁广林.高科技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5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