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的失衡性研究——兼论经济法差异性调整方法

2013-08-29 09:37曹胜亮
法学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国家

曹胜亮

(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一、理念之思:基于经济法起源的多维向度

(一)域外经济法的衍生与考察

在西方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是其最根本也是最核心的概念。西方社会是一个极度崇尚自由的社会,体现在经济上则表现为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与自由选择。为了充分地保障经济自由,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强调市场调节的优越性,抵制任何公权力的干预,政府仅仅扮演着“守夜人”或者说“夜警”的角色,维持社会秩序以及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但是,市场的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缺陷,导致各种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忽视社会成本与社会责任;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价格扭曲,致使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取得最优产出组合,导致资源配置落位于帕累托最优,甚至失灵等等。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深入,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19 世纪下半叶,伴随着完全垄断的出现以及越来越严重的经济危机频频爆发,西方国家不得不重新开始审视这种排斥政府干预的自由竞争,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正是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产生的。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西方各国理性地认识到,在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亦应适时适度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可见,正是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打开了大门,因为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理由。[1]由此国家制定出台各种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法规,开始干预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来,“充当起公平竞争的裁判者、社会矛盾的调节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和市场缺陷的弥补者”。[2]然而,由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局限性,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又不能有效地协调国家公权力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因此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相关的调节,自此,在西方国家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二)域内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

东方国家主要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以前苏联为代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基于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国家视法律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来得重要,但其也制定有相当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至20 世纪70年代中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产生和发展,应当说是自实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我国早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被视为是万能的,国家公权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生产上实行强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上实行严格的工资控制;消费上实行全方位的票证制度;流通中实行全面的价格管制。[3]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越来越呈现出结构失调、供求脱节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引入了市场经济,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价值规律以及激励机制来全面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的职能也由过去的直接计划转变为宏观调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为市场经济之后,为了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我国开始了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开始形成。有学者认为,我国新的经济形势下形成的国家管理经济思想,对于促进我国经济法学的持续发展具有理论导向作用。[4]

(三)域内外经济法理念的横向比较与延伸

1、政府假设的差异:在西方国家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认为是万能的,其倡导经济的民主与自由,而政府的理性被视为是有限的,自由的市场抵制政府公权力的干预,其将政府的职能定义为一种必要的恶,国家以一种强制手段去维持社会秩序,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与之相适应地产生了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而在东方计划经济制度模式下,政府被认为是万能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因此,政府控制权高度集中,公民生活所有的方面都要政府来管理,与之相适应地产生了治安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部门。

2、个人假设的差异: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主义,主张个人权利的平等以及个人财产的神圣而不可侵犯。对个人的假设是理性的个人,而“理性人”首先应该是一个自由的私有者,所以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的行为本身就只能被界定为“公平”。经济学把理性人当作对象,说明它本来就是以规范性的市场为研究对象的。任何社会科学对不公平问题研究的结果,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法制建设的诉求之上而自身是无能为力的。其在肯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基础之上,强调个人自治,反对政府对个人财产的干预;而东方国家强调的是集体主义,注重集体的利益。个人被视为是无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需要政府的管理,因此,政府公权力掌控着公民所有的财产,而公民自己无独立财产可言。

3、运行模式的差异:西方国家强调市场体制下的自由选择,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主要表现为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市场经济活动以价格为中心,价格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出生产者的成本,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的需求。而这种价格的变动无需中央政府来指挥或监督,肯定私有财产制是市场经济运作的一个前提即人民可以拥有、累积及自愿性地与他人分享自己努力获得的成果。也正是这种片面强调和夸大市场功能,而忽略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是不可避免,最终导致市场的失调。譬如: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导致了生产过剩,而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决定市场不可能去解决不可预期的经济问题,这也就导致了西方国家经济危机的频频爆发。而在东方国家实行的与市场经济制度截然相反的另一个制度是由政府来全盘控制经济活动的中央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国家本位,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的管制,对于生产的数量和质量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制定性安排执行,排斥个人的选择。个人绝少有经济自由,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整体安排,个人丧失了大部分的自主权。因此,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产品种类单一,供应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物质生活的需要。

从东西方经济法的起源对比中可以分析出,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内生性,是内部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所以,西方经济法一开始便把“公平”作为经济学理论的最基本公理,从引用亚里士多德将“经济学”定义为“追求社会公平”,到引用西方谚语“交换不是抢夺”,都力图说明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当然,这里的公平性是指规范性的经济行为,即在法律约束下的市场行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的最根本特质在于公平,那么,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公平的经济,不论从实证的角度看是不是这样,至少经济学理论的规范性要求一个公平的经济,否则,经济学本身也就丧失了研究的对象——寻找不公平现象当中的规律性并使人们接受其是科学规律,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东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则具有外生性,其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中出现的经济发展滞后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在肯定差异性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立法,力图去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多种差异。

二、经济法中的二元结构与经济法失衡性的产生

从上文对经济法产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外生性,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构建出的经济法的制度模式。由于受我国政治体制和传统经济模式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一方面强调要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注重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互动。我国的经济法也正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注重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手段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也正是基于我国经济法的上述特殊性,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假设中存在大量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经济法中失衡性的产生。

(一)从新型法律部门的构建分析

从根本上说,经济法是对社会整体和公民个体利益之间的一种协调和再分配,而这一点也就决定了经济法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部门的不同。传统的私法与公法部门更多地强调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协调,而经济法更强调的是利益的整体性,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但是其又并不排除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也正是经济法的这种特殊性,使经济法游离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部门之外,独立地成为了一个区别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部门的第三法域——社会法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利益主体的二元化以及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即一种调制与被调制关系,导致了双方权益结构和责任结构上的不对称。也正是经济法中的这种非均衡结构,产生了经济法中的各种失衡性。

(二)从具体经济运行过程分析

具体到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和市场的运行过程,由于制度的设计和市场的潜在规则等方面的原因,经济法中的多种二元结构也随之产生。例如,国家为了其职能的发挥而进行适度的分权,产生中央与地方基于中央经济利益目标与地方经济利益目标的差异,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市场经济中引入的竞争机制以及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了优胜劣汰的终极状态——垄断,弱势企业与垄断企业之间产生了差异,严格的行业壁垒导致了新生企业的市场准入困难;市场交易关系的形成要求特定的买方和卖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对产品信息的知悉程度存在差异;由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能力、禀赋等方面的不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导致了贫富差异的产生并扩大等等。这些二元结构的出现导致经济法中的失衡性的产生,而这些差异性都需要经济法去协调。所以,经济法中的失衡性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形成,而且对我国经济法制度内容的设定都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通过对经济法调整过程中的二元结构与经济法中的失衡性产生的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中的失衡性是指:在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和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目标的差异、市场价值规律、市场竞争机制以及传统经济形态等方面的因素,而不可避免地生成的具有有限合理性的时空、贫富、信息掌控、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非均衡。经济法失衡性是经济法法益分析的基础,是经济法的基础之一。它不仅揭示了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影响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经济法制度的设计,而且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笔者认为基于经济法的失衡性,差异性调整方法应成为经济法的独特调整方法。经济法失衡性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对其具体的属性和特征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特定性。经济法中的失衡性是在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和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产生并发展的。一方面经济法中的失衡性受市场调节过程的影响。市场功能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失灵,加之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导致了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又破环了市场机制,排斥和限制竞争。同时,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的自发性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各种群体之间的差异由此而生。另一方面,经济法中的失衡性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经济法中的各种失衡性的产生和扩大,使国家开始介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来,政府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经济发展的整体进行调控,从而保持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增长。(2)客观性。经济法中的失衡性是客观存在而不可避免的。由于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等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能力以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必然会导致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发展的差异性。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境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5]因此,我们不能去否认经济法中失衡性的存在,而应该理性地去思考如何将这些差异缩小到合理的范围中来,从而协调好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3)有限合理性。经济法中的失衡性具有有限合理性,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中的失衡性是客观存在而不可避免的、绝对的;另一方面,经济法中的失衡性又是相对的且具有有限合理性的,其中包括一种量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表现在时空、贫富、信息掌控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差异都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同时这些失衡性的存在也是具有有限合理性的,根据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绝对的无差异是不存在的,也是对社会的发展不利的。这种差异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仅是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持市场运行的一种内在动力。因此,我们强调的并不是去消除这种差异,而是怎样的去将这种差异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我国经济法中失衡性在经济运行中的镜像存在

我国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追求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古老而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范畴注入的新理念与新思维,经济法在实践其自身目的的同时,也在追求公平的价值观念,使商品社会在一个共同的标准与规则指导下进行竞争,而不得以竞争之外的其他力量改变竞争的平衡格局,使其他竞争对手遭受非竞争的损害。经济法所谋求的规则平等,而非结果与分配的平均;谋求适用规则者在效力与约束方面的一致性,不致因其他因素使其背离规则的约束。然而,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过程中,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目标的差异、市场价值规律、市场竞争机制以及传统经济形态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各种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失衡,从而产生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经济失衡

区域经济失衡是指由于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差异,导致的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广泛存在的,这一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由于地理条件、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产生了东西部地区之间相对明显的贫富差距。而中国的发展与繁荣是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共同发展与繁荣,促进各民族大团结,推动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族经济政策。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行效率优先的非均衡、差别式发展战略,导致长期存在的区域经济失衡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即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内陆的差距在不断扩大,进入20 世纪90年代后期,失衡扩大的速度加快,人均GDP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地区经济增长出现更加不平衡的趋势,集中度高、增长越快的地区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越大。因此,谋求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完成各地区之间均衡发展的使命,不仅表现在国家宏观经济分配方面,更在于用法治的手段、公平的理念将区域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化、系统化,将区域经济关系、部门经济关系、企业集团经济关系等纳入经济法的的调整范围,并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产业失衡

产业失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中,由于国家经济主权和制约经济增长的客观国情及传统产业部门与现代产业部门发展前景的差异,导致各个产业部类的分布处于不均衡和不合理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全和稳定,而且会影响到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判断和经济促进结构的改善。任何一个国家由于地区自然资源、产业资源等方面的差别,必然会导致产业结构发展方面的失衡。

1、传统经济部门与现代经济部门的失衡。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同时并存着现代经济部门和传统经济部门,这种结构的存在不仅是建立在不同的技术基础上,而且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和行为方式。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发育不良,市场体系不健全,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极大抑制,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现实中一时还难以达到,而通过政府的适度干预、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给微观经济组织指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方向,有利于促使企业做出长期决策的正确选择。

2、产业结构失衡。各个地区由于自然经济资源、产业资源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必然会导致其产业结构侧重点方面的失衡(见表1)。

表1 我国2009年产业结构分布表

在一定时期内,判断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看各产业的产出是否平衡,是否存在着“瓶颈”产业;自然资源是否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从国内外获得的成熟技术是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劳动力是否充分就业;是否获得了较高的结构效益。[6]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所产生的结构性经济缺陷甚至致命的经济损害是极为明显的。我国从20 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采取的只重视重工业,轻视农业,忽视第三产业的产业战略,导致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滞后,消费品短缺。20 世纪90年代初期,证券业与房地产业的过度升温,导致多种产业资本的集中投入,特别是金融资本的大量直接介入,引发了这些产业领域的非理性现象,并使这些产业的自身秩序发生紊乱。1997年开始引发进而蔓延整个亚洲并波及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影响了整个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这场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深层次原因,产业结构失衡是其中的核心原因。

(三)信息失衡

信息失衡,又称之为不完全信息,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同类经营者之间的预期效用与风险偏好的不同,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的信息分布非均衡的状态。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信息掌控方面的差异,现代市场经济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信息经济,信息在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调节与客观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市场调节作为一种高效和快速的经济调节模式,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会做出灵敏的反应。因为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所以市场信息亦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不同市场主体的预期效用与风险偏好的不同,加之生产信息的固定成本高,边际成本却很低,且信息还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信息主体很有可能最终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的不完全导致市场失灵的严重后果。而经济学中最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假设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是以自利为出发点,也就是说经济个体都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个人的经济行为中,每个人都在追求福利的最大化;在厂商行为方面,每个厂商都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当每一个厂商在决定自己的价格时,其至少必须考虑到两种可能的反应:一种是来自于同行或竞争者的反应;一种则是来自于消费者的反应。

(四)能力失衡

能力失衡是指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主体自身发育程度、行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政府政策调控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经营主体在市场准入能力、纳税能力、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非均衡状态。在市场经济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又导致了市场主体能力上存在了各种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失衡:

1、市场准入能力方面的失衡。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市场参与度、决策者对经济的认知程度、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形成了强势企业与弱势企业。同时,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各个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市场的各个领域与行业,而当先进入的市场主体发育成熟时,其具有了绝对的成本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产品的差异化优势、对特有经济资源的占有等方面的优势,行业之间也形成了联盟,由此而形成了行业进入的壁垒。对于新企业进入的过程具体的分析(如图1 所示):

D1 表示行业总需求线,D2 表示新企业剩余需求曲线,当某新企业进入当该行业时,行业供给由OQ1 增加到OQ2,Q2—Q1 为新企业提供的市场供给数量,价格由P1 下降到P2。如果新企业继续增加产量,将导致市场价格P 低于平均成本AC,整个行业面临亏损。[7]

图1 新企业市场进入分析图

也正是基于此,在同等情况下,新企业由于受原有企业的经济实力的排挤,其进入市场的难度很大。这种状态的形成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2、纳税能力方面的失衡。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实缴纳税款和承受税收负担的能力,是国家制定税收制度和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不同市场主体的经济规模不同,其盈利能力也会产生差异。可以说,纳税人处于不同的环境,从事不同的职业,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收入和家庭经济负担都有很大差别,却被课以同额的税款。这就造成了结果上的不公正,即丧失了实质正义,像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考量抽象的纳税人税负能力,只强调抽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却忽略了具体纳税主体维系正常生活背后的其他的基础于纳税义务的宪定义务,像保障家庭正常生活的义务。要实现实质正义,就必须区分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考虑纳税人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以及家庭经济负担、健康状况等差异情况,按照纳税人的实质纳税能力征税以避免纳税能力失衡。[8]

3、竞争能力方面的失衡。竞争能力是指市场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存在于企业内部、但又受外部组织影响的技能和技术的组合。当厂商数目很多时,每一家厂商相对而言都非常小,因此,他们彼此之间的竞争都很激烈,大家都没有决定价格的能力,只能接受市场决定的价格,我们称其为“价格接受者”。由于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的失衡,市场很可能被在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少数企业把持,从而形垄断。垄断与完全竞争是市场结构的两个极端,垄断厂商有很大的市场力量来决定产品价格,称其为“价格追寻者”。

四、经济法调整方法理论构建的基点——差异性调整方法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传统的二元论观点也可以称之为“双标准说”。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宏观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经济法发展到现阶段,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也已经被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所接受,经济法作为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强调社会责任本位,追求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经济法作为一个协调整合之法,其强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有别于其它的部门法。因此,经济法也应该有其独特的调整方法——差异性调整方法。差异性调整方法是经济法的基本调整方法之一,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过程中,立足于经济法上的失衡性现状,通过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协调整合,实现社会公平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失衡性特质是经济法差异性调整方法的缘起。差异性调整方法内生于经济法失衡性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对失衡经济关系协调整合的必然要求。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践,通过对失衡性的研究,立法者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经济法的特性,立足于经济上的失衡性,运用差异性调整方法制定相应的法律。

(一)区域经济失衡的法治突破

改变区域经济失衡不仅需要区域内自发因素的展开,而且需要国家外在政策予以扶持。

外在因素方面:中央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律,通过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法规,为地区经济发展平衡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国家通过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特别是亟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定向转移支付制度,对各地区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协调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中央政府可将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聚集起来,使其在区域发展过程方面发挥领导与促进作用;促进与支持区域合作,支持自上而下制定区域发展战略的方法,这种战略综合考虑社会、环境与经济问题,加强地区协调与合作;通过区域能力建设与社区、企业与个人相关的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利用或创造重要区域发展机会(投资或经营)方面起到催化作用;动员人员与机构在特定地区充分合理运用地区资源,发展当地特色产业。[9]

内在因素方面:外力的作用是有限的,贫困地区在接受国家的优惠经济政策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经济政策的制定,谋求自身经济的发展。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科学文化,培养区域经济开发人才;在企业发展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与财政承诺,以区域内主导产业为主建立竞争优势,努力促进关键产业增长,繁荣区域经济,改善所有产业和地区的总体经济环境;在经济环境方面,营造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承认政府对市场条件的影响是有限的;在基础设施方面,地区政府通过划拨、转移支付等方式投资于地区经济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总之,地区政府必须以自身实力谋求经济领域的秩序公平、交易公平、发展公平,最终实现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平衡。

(二)产业失衡的法律规制

为了缩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产业失衡,以实现产业发展的公平。首先,国家经济职能部门在制定经济政策与目标时,要转变产业结构是否合理仅仅是一个经济变量的纯经济观念,从法治高度将一个国家的产业战略稳定和规范起来。如我国制定的《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乡镇企业法》;其次,要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维护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对实现产业公平的有关产业政策用法律方式稳定下来,同时加强对其立法,使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再次,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将已经稳定、规范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动和操作。

(三)信息失衡的规制路径

经济法作为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之法,必须努力克服市场总体信息或共同信息不足的问题,制定各项经济政策以消除各种因为信息失衡所导致的交易障碍。一方面,由政府直接提供共同的市场信息、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的行为模式进行引导与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公权力介入私有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共同信息由私有主体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这两点在我国的《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但仍有一些相应的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譬如:合同信誉公示制度;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法律市场”制度;信用制度等等。

(四)能力失衡的法治选择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应该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国家应始终坚持《中小企业促进法》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为价值理念,打破市场准入壁垒,积极鼓励各类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微观基础。

在纳税能力方面,国家在设计税制时,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片面强调国家需要。各个税种都要有固定的征税对象和相应的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能力有大有小,国家应相应地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的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有少,其负担能力也是不同的,国家应制订差别税率分别征税,实行量能课税。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流转课税主要看各类产品的社会平均盈利水平,收益课税主要看纳税人收益的高低,财产课税主要看财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收益状况。随着时间的变化,纳税能力也是有所变化的,因而国家在设计税种税率时,应随时衡量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不断修订和完善税制。

在市场竞争方面,需要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鼓励市场正当且有序地竞争,既要避免少数大型企业的一头独大,垄断某一行业市场,又要鼓励和调控资金对某些行业的投入,保证各个市场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五、结语

从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脉络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作为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法律回应共同理性和均衡理念的延伸的经济法,在市场规制领域,其所建立起的市场规制法律机制,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国家视角建立了一种成本较低的监控与保护机制,适度的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弥散作用,缩小了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失衡、能力失衡,维护了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在宏观调控领域,经济法所建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通过对经济增长、经济调节、经济管制的法律补给作用,合理的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缩小了区域经济失衡、产业失衡,维护了国家经济主权,保持了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公平秩序,营造了符合国家经济整体安全的宏观制度环境。总之,经济法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出发,利用微观或者宏观手段,缩小了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失衡,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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