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义利”说基本特征新探

2013-04-18 09:02赵炎才
江汉学术 2013年3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道德

赵炎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武汉 430073)

中国传统“义利”说基本特征新探

赵炎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武汉 430073)

传统“义利”说可谓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与“利”是一对重要的道德范畴,二者关涉的内涵甚多,“义利之辩”在中国思想史上从没有停歇。关于“义利”的基本特征的探讨很多,但是如果从历史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角度来看,传统“义利”说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外在形式上体现了精神物质与整体个体并存,历史发展上体现了由统而分与由分而合递进,具体内涵上体现了政权核心与人本核心互动,内在实质上体现了具体合理与目标合理统一。

义利说;义利之辨;传统道德文化;儒家

“义利”说可谓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涵,备受学界关注,有关理论探讨甚多。对其基本特征,相关论述虽不乏一定论及,但仍有待深化。如果从历史学与伦理学相结合角度而论,其特征主要有四:外在形式上精神物质与整体个体并存,历史发展上由统而分与由分而合递进,具体内涵上政权核心与人本核心互动,内在实质上具体合理与目标合理统一。

一、外在形式:精神物质与整体个体并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与“利”可谓一对重要道德范畴。前者本义为“宜”,有适宜、正当、正义、道义之意,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应不应该”以及是否美善。其一般意义泛指一定社会体现公利的道德准则,是处理个人与他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1]而后者侧重于利益,泛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及谋取物质利益的活动,关心的是人们活动的效果。[2]从历史源流来看,“义利”观念最早见于《周易·乾卦·文言》,其言曰:“利者,义之和也。”[3]

作为一对重要道德范畴,“义利”关涉内涵甚多,从形式而论,精神与物质、整体与个体则是其突出表现。学界一般认为:“义利”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层面:道德与利益、精神追求与物质生活的关系。[4]而“义利之辨”实乃中国古代关于道德规范与物质利益关系之辨,如何处理至高理想与经济追求问题,也是个人与社会如何看待与取舍“义”与“利”的问题。[2]而动机与效果也体现在其中。“义利”观的另一层意思是指公利与私利的关系。北宋程颢、程颐认为:“义利云者,公与私之异也。”[5]南宋朱熹强调道:“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义”、“天理”是“公”,而“利”、“人欲”是“私”。[6]陆九渊曾指出:“某尝以义利二字判儒释,又曰公私,其实即义利也。”[7]这些均体现出具体利益向度的区别。依荀子解释,“义”可诠释为社会“公道”、“公义”,体现的是国家民族大义,即社会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而“私”则至少蕴涵两层内涵:私欲与私利,均与功利、欲求有关。在传统儒家“义利”观中,“义”归属于道德领域,显得比较抽象和模糊;而“利”则带有明显的经济韵味,其内涵比较具体。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传统“义利”思想源自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均不乏自己的“义利”观,其中儒家“义利”思想尤为突出。孔子曾明确肯定“义”与“利”为人所不可或缺。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8]120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8]162孟子不仅与孔子思想相似,而且还将“制民之产”视为其“仁政”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他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驭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8]355而荀子曰:“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9]可以说,孔子、孟子与荀子等人的“义利”思想主要体现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新旧转变所引起的社会变化的需要,旨在协调日益激烈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关系,以稳定社会秩序。[10]总体而言,儒家将抽象的精神性质的“义”置于具体的物质性质的“利”之前、之上,强调“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义重于利”、“以义制利”等。如果说“义以为质”奠定了先秦儒学“义利”观的基本思想,那么“义以建利”和“以义制利”则从两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它的内容。[11]

汉代董仲舒的“义利”思想在理论上与先秦儒家一脉相承,认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12]他借鉴先秦诸子“义利”思想,提出了自己的“义利”观,即义利两有,义重于利、义利对立,言义不言利。“义利两有”所言之利是受礼的节制之利,而“义利对立”所言之利则不受礼义节制、与礼义根本对立。事实上,二者并非根本对立,而存在相通之处。前者重在义利的统一性、并存性,而后者则重在义利的对立性、排斥性。[13]具体地说,董在非道德领域中汲取了法、墨的某些观点,肯定了义、利“两养”,并将功利原则提到了引人注目的地位。当涉及道德实践领域,其与先秦儒家颇为一致,突出了“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立场。[14]45

虽然如此,从董仲舒开始的正统儒学主要发展了“以义制利”的方面。就儒家而言,在“义利之辨”上,他们主要坚持“重义轻利”,强调人们在行动中首先要考虑的是此一行动是否符合道义要求。义利理欲之不相容,其实只是传统儒家“义利”思想之一面。若以公私观念解释,义理不容的只是“私欲”和“私利”。而另一面,“义”也可以为“利”,不过,为的是“公利”。宋明时代,宋明理学家在“义利”问题上发表见解,而义利分明,绝然两立遂成为主要价值导向。程颢、程颐和朱熹等都坚持董仲舒的观点,认为道义和功利相互排斥。[15]他们沿此道路最终将“义”变成脱离外在物质基础的先验原则,“义”进一步形式化为“天理”。“以义制利”遂由自我完善机制变成了外在的制约机制。[11]“义利”分辨已让位于天理人欲争论,“义利”问题已为天理人欲的哲学命题所包容。南宋时期朱熹与陈亮的义利之争中的重要内容即是志功之争。朱是典型的动机论者,而陈则是效果论者。朱主张“明其道不计其功”,陈则认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16]。从孔子到朱熹虽并未绝对排斥利,但在根本道德价值取向上明显倾向于“重义轻利”、“贵义贱利”。[17]明代王阳明极力主张存公舍私、存义灭利,把公私、义利之辨推到极端。[18]227

传统“义利”说虽关涉内涵比较复杂,但从总体形式而论,精神物质与整体个体关系并存则是最主要的,并未因时代变迁、统治者的提倡和理论家的不断诠释而有所改变。

二、历史发展:由统而分与由分而合递进

事实上,传统“义利”观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社会发展而代有损益。由于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变迁,“义利”关系的演变亦呈现出互为因果效应,经历了由统而分与由分而合的递进过程。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在正统儒学和非正统儒学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原始社会中,“义”与“利”基本统一,因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形态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体与群体关系尚处于混沌状态,“义”与“利”融为一体,“义”即为“利”,“利”即“义”。[19]在这里,整体利益实乃个体私利的表现形式。中国奴隶社会虽存在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区别,但囿于历史条件制约,理论上的“义利”探讨依然有限。而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原有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已被破坏殆尽,人们的逐利观念和行为遂与旧的宗法道德发生激烈冲突,封建制度在逐步形成之中。这些变化引发人们对“义利”问题的关注,诸子百家各抒己见。总体来看,此期的“义利观”主要有儒家“重义轻利”,法家“轻义重利”,墨家“义利兼顾”,杨朱“贵己”,道家“义利俱轻”等等。这些“义利”思想的具体表述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此期社会经济、政治和伦理道德关系的时代变化。

具体地说,孔子的“义利”观所呈现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义利”统一,二者并重。二者差异只有先后之别,绝无轻重之分。二是以“义”制“利”,长远利益为重。三是“义利”两难,舍“利”取“义”。比较而言,孟子、荀子也是主张“义利”统一、二者并重,以“义”制“利”、以长利为重。在“义利”两难时,二者均强调舍“利”取“义”。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义利”观,较好地解决了道德意识与物质利欲的矛盾,较为妥善圆满地解决了道德主体的“义利”矛盾冲突,个人利欲与群体、民族、国家“公义”的矛盾冲突,以及国家、社会治理者如何从局部与整体、现实及长远目标结合上的“义利”冲突。比较而言,法家则只顾强调“公义”、“公利”,不择手段追逐利欲,以致急功近利,未能解决好当前之利与长远之利的关系问题,虽速效速成,但却有如昙花一现,转瞬即逝。[18]219-232在这里,“义利”分离趋势日益明显。

从历史上来看,“义利”所体现的“公”和“私”的含义经历了一个由具体逐渐走向抽象的发展过程。西周时期“公”或“私”多指社会上具体的人或事。到了春秋,“公”和“私”的这种含义仍然得到继续。春秋战国之交,孔子论“公”和“私”基本继承了此一传统。[20]伴随封建社会的确立,儒家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义利”及其所体现的公私关系逐步发生改变。“义以建利”与“以义制利”的不同价值取向随着时代变化和儒学发展而呈现出日趋分离的趋势。传统儒家反对的“利”特指一己之私利,对于国家、民族大利不但不反对,倒是主张积极求取。因此,公利不属于“利”,而是属于“义”。汉以后的新儒家逐步将“义利”关系绝对对立起来。利的合理性范围不断缩小,“义以建利”愈来愈受忽视。[19]董仲舒虽强调“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21],但并没有完全否定功利。相对于原始儒学,其“利”的范围已有所缩减。其不计其利与兼利天下的双重确认所蕴含的义利分离对以后儒学道德价值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追求道德完善的思想被后来的宋明理学家发展为“存理灭欲”。而一旦涉及非道德领域,则应以考其功计其利为原则在后来儒家事功派思想中体现出来。[14]47

在宋明理学家那里,“利”被降低到维持生命存在的最低限度。其所提倡的义利(理欲)观一再强化“义”对“利”的超越,将义利引向过度失衡境地。在处理二者关系上,理学家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主张“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不当为”[5]。同时又将“义利”之辩发展为“理欲”之辩,并吸收佛教的禁欲主义,主张“明天理,灭人欲”。[14]73-74如此衍生出两个结果:“利”从价值观的边缘最终被逐出价值领域,表现为一种失范的社会力量;“义”失去基本调节对象,只能面向主体精神世界。二者过度分离客观上导致社会道德虚伪化,私欲恣肆与道德伪饰并行。[11]

在前述义利分离演进过程中,部分思想家立足于社会实际,努力将二者统一起来。先秦墨家在强调“兼相爱”的同时,又主张“交相利”,并以天志为二者之根源,墨子曰:“当天意而不可不顺。顺天之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22]汉代王充曾说:“夫利有二,有财货之利,有安吉之利。”在义利观上,王强调“礼义至重”体现了与传统儒学相同的致思趋向。而在道德起源问题上,他认为“谷足食多,礼义心生”,则反映了义利统一的基本观点。其义利观为以后儒家事功学派进一步阐发。[14]48-51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所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实际说明追求功利已成为支配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原则,轻视正统仁义说教可谓社会中下层中的普遍现象。

降及宋代,李觏、王安石从富国强兵目的出发,在义利观上,强调功利,主张以利统义。李觏肯定利欲“可言”,反对“贵义贱利”,强调有“义”必有“利”。王安石强调“理财乃所谓义也”。南宋陈亮主张“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叶适认为“若没有功利,道义则成虚论耳”。这些思想主张可谓对正统儒学的偏失起到了一定平衡作用。但作为至善原则的“义”实际具有不可否定的意义,即使在“义”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之际仍无法超越。这表明义利统一实际并未真正实现,依然是义利分离下的局部统一。此一格局不仅没有减少儒学义利观的内在矛盾,反而导致道德虚伪和功利失范的双重后果。[11]

而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拓展了历史视野,从现实出发看待义利、理欲关系,如认识到过度提升理义的偏颇,反对将理义形式化为脱离现实的抽象原则,不同程度地对理义进行了还原,视“私”为合理、正当的价值观。[11]在义利关系上,李贽、颜元等批判董仲舒的“正义不谋利”的道义论,强调“正义”、“明道”的价值正在于“谋利”、“计功”。在理欲之辨上,他们在肯定人欲自然合理性基础上,把“理”与“欲”统一起来。[14]119他们强调义利统一,而反对片面突出义而否定利;强调人必有私,而反对以公压私、以公灭私;强调义在利中,而反对只讲义不讲利。但实际上,他们所持的义利标准与传统义利观并无不同;他们的正面观点总体上也并未超出传统义利观的范围,在大原则上仍与传统义利观相一致,并且成为其有机部分。[23]如此重新探讨义利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义利观由分离重新归于统一。

三、具体内涵:政权核心与人本核心互动

传统“义利”说虽在形式上表现为精神物质与整体个体并存,具体发展呈现出由统而分与由分而合递进的历史过程,但其核心无不围绕政权与人本两方面展开。所谓政权核心就是“义利”说的重点首先在于满足现实政治的客观需要。而人本核心则是其关注人的发展,以巩固社会政治存在的主体基础。可以说,二者客观上体现了不同时期人们价值取向的差异。它们的彼此互动使其内涵更趋丰富。

从历史角度而言,中国这种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可谓血缘宗法家族组织的自然延伸与扩大,而传统“义利”说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此一制度的思想产物,体现其精神需要。事实上,为维护固有宗法等级秩序,实现政权稳定,历代统治者无不大力提倡重义轻利之说,使其在社会价值判断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方式产生明显影响。[24]其中借此培植广大民众的政治情操则是其突出表现。如历代封建统治者多视一己私利为“公义”,限制乃至反对民众追求自己的正当私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在此境遇中,个人与群体关系虽既对立又依附,但个人利益终难超越家族和国家利益,最终需屈从乃至绝对服从家族、国家利益。在这里,所谓“公义”自然是封建政治的代名词。不仅如此,“义利”对立还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分水岭,而提倡君子人格实乃重义轻利的具体化。所有这一切无不与当时精英政治价值诉求密切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君主专制政治的实际需要。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统治者还借扶植和褒奖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以培植广大民众的安分守纪,和睦共处。其政治追求显而易见。

不仅如此,重义轻利也具有深层次的经济考量。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诸多条件制约,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乃不争的事实。如此实际产出不高的结果势必导致生产难以提供足够的消费品以满足社会各阶层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于是,在有限的可分配物质中,封建统治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极力推崇按等级消费。如此提倡限制消费的礼义旨在要求人们放弃对物质的正当追求,安于捉襟见肘的生活。[24]与此相适应,在思想上大力提倡重义轻利,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并由此衍生出“义本财末”、“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有助于使一盘散沙的自然经济社会凝聚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此整体本位取向有利于从总体上消解生产与消费之不足,缓解由此滋生的社会矛盾,巩固社会基础,维护封建统治。

在文化上,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具有明显道义论倾向,强调人的行为必须绝对遵从封建礼教的道德规定。[24]因此,其价值导向具有浓厚的政治倾向性,对中国封建社会起到巨大整合作用。如有利于扼制人的原始本能欲求,塑造封建理想人格。有论者曾指出:“士欲立义行道,毋论难易,而后能行之;立身著名,无顾利害,而后能成之。”[25]此一理念深深积淀于广大民众心中,当国家、民族遭遇危难之际,成为他们万众一心、同仇敌忾、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应对各种复杂危局和严峻考验,渡过难关,最终取得胜利的重要精神力量。而以义节利侧重于从个体内部抑制一时的逐利冲动,无疑会有利于封建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可以说,在中国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中,整体至上的基本人伦关系制约着“义利”说的特殊内涵。中国传统“义利”说更多地侧重于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和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政治核心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传统“义利”说的人本核心内涵也时有彰显。

其实,先秦时期的义利观对此已有所论及。在论证“道义”时,君子利人利物得到不断强调即为明证。《周易》曰:“君子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26]有论者在剖析“义”之内涵时指出:孟子谈到“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这说明义是从羞恶之心中发展出来的。羞恶之心即是知耻之心。因此孟子强调“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总之,一句话:“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如此而已矣”,孟子把它叫做仁路。他说,“仁,人心也”,义,则是“仁路也”。[27]如此诠释所展现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诉求显而易见。一般而论,“义”可谓一种向“善”的道德价值,反映了人们行为或观念的正当性、合理性。其维护封建统治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维护民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至于“利”突出体现为肯定经济主体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战国后期儒家代表荀子认为每个人均有好义和欲利两种本性,即使尧舜式圣人也难以消灭它。秦汉以后,此一思想也以不同方式展现出来。司马迁认为:“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强调农、工、商、虞四者是“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28]唐代及宋明时期部分学人立足于现实与人的需要,质疑义利关系绝对对立化,主张义利兼顾。北宋张载提出:“利,利于民则可谓利。利于身、利于国皆非利也。”[29]而李觏、王安石、陈亮、叶适等人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利”的重要性,主张义利并重,反对离开人的日常日用来空谈伦理道德。明清之际王夫之、颜元、戴震等也主张义利并重。[30]颜元明确提出:“正其谊(义)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31]337-338强调重实利、功利,义利一致。戴震将一人独占的欲、招天下之欲窃为己有的欲称为“私欲”,把天下人都能“欲之得遂”的欲称为“公欲”。[18]234这里,原始儒学义利观中“利”的合理性得到延伸,“义”与“利”的概念不同程度具有了某些新的时代内涵。[11]顾炎武肯定人民“自私自为”的权利,提出“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命题。稍后的唐甄提倡“厚民生”的事功之学。[18]231-232他们认为,道德和功利并不矛盾,功利体现在道义之中,离开功利便无所谓道义。[32]如此一来,传统“义利”说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逐渐体现出来了。

事实上,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内涵中政权核心与人本核心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彼此互动,共同发展。它们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不尽相同,凸显了传统“义利”说的不断进步。

四、内在实质:具体合理与目标合理统一

中国传统“义利”说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理论地位并非完全一致,但所彰显的实质则无不相似,即具体合理与目标合理的统一。所谓具体合理即是说它主要体现了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需要,同时反映了它们的实际发展水平。而目标合理侧重于凸显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当然价值。此二者在一个侧面凸现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内在实质。

1.具体合理

就具体合理而言,传统“义利”说首先体现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如儒家所强调的“义”立足于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统治阶级利益。前已述及,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社会发生急剧变革,社会主要矛盾由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关系遂成当务之急。而孔、孟、荀等人的“义利”思想实际反映了此期经济、政治和伦理道德等关系的变化,旨在协调日益激烈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关系,以稳定社会秩序。在封建制度确立后,维护封建统治利益可谓最大政治价值诉求。而传统重义轻利则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此一需要。[33]它从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和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统治出发,借对社会成员行为价值的导向与行为选择的规约,来排除和遏止扰乱和谐人伦秩序的私利行为与自我价值,达到强化封建宗法人伦秩序进而巩固君权与父权一体的集权体制的目的。[19]可以说,“义利”说所体现的公私观具有整体至上主义倾向,成为统治阶级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思想工具。

传统“义利”说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发展的需要。传统“义利”说既不否认物质利欲的合理性,又倡导利不伤义,以义导利,义利兼顾。其中的以义制利即以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法则对人过分的物质欲求和感性冲动加以限制与阻遏,以求得道德理性与感性欲望的平衡。而官民对义利的不同价值取舍实际立足于各自的经济视角,体现了他们具体的现实需要。在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可借此对民众作单向道德要求,让民众克制自己的经济物质欲望,安分守礼,避免犯上作乱,以维护其经济特权和腐朽生活。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不仅维护宗法社会秩序而且严格规范人生方向。程朱理学甚至彻底否定了人的欲望和求利行为。这有助于遏制劳动人民的生存欲望和维护封建社会稳定,有利于君主专制绝对化。[34]

传统“义利”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的文化需要。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8]484《大学》所讲“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董仲舒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范仲淹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而传统“义利”说实际也彰显了其“身、家、国、天下”一体的整体意识,流露出一种为实现治国平天下伟大理想而不惜牺牲身家的集体主义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爱国忧民精神的显现。[35]

当然,传统“义利”说主体价值取向虽在理论上轻视个人利益,并未取消、否认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却极易造成将整体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以整体利益等同、取代甚至吞没个体利益,严重束缚了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容易导致片面与虚伪。如有的统治者在“义”为先的幌子下以公谋私,以权谋私。[18]222重义轻利、贵义贱利带有强烈的禁欲主义和抽象道义论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压抑了人们追求新思想、新生活的欲望和创造才能[31]338,逐渐磨灭了人们的竞争意识,等等。所有这一切均为附着于具体合理之上的精神负产品,从一个侧面说明其思想具有明显的时代性与阶级性。

2.目标合理

就目标合理而言,传统“义利”说中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传统价值虽经历代义利之辨的冲击与震荡,但始终是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主流。在传统宗法社会中,由于家族整体利益关乎每一个家族成员,因此,将维护家族整体利益视为首要价值取向遂成为客观需要。这突出的是整体秩序对个体的意义,要求个体服从并服务于整体。传统“义利”说历来强调公私之辨,视“公义胜私欲”为道德的根本要求,乃至将“公”作为道德的最后标准。“克己”即克制己私,超越自我,服从整体。克己奉公本质上是先公后私,个人私利服从社会公利的精神。由于君主专制政治所具有的家国一体的特征,在政治领域有利于官吏养成克己奉公的施政理念,防范以权谋私。所有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

而传统“义利”说的主要价值取向蕴涵强烈的群体主义、民族大义和国家整体精神。中国人历来视“天下为公”为重要价值理念,这无疑有利于强化人们对社会、民族的义务感和历史责任感。如此民族意识经过长时期的熏染,已积淀为人们维护国家、民族大义的崇高品德,表现为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铸成为中华民族的国魂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脊梁精神。这有利于激发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激情,整合社会利益,凝聚人心。受此精神的影响,中国历史上曾涌现出无数为民族、为国家、为社会奉献一切的杰出人物。这在国家民族处于危急存亡之际和面临严重自然灾害危难关头表现得尤为明显。

同时,此一目标合理还体现在强调道义优先,精神高于物质的道德选择对人们所具有的指导意义。传统的“义”可谓处理人与人、物质与精神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代表了社会行为的原则性与崇高性。它在经济领域有利于培育重道义、讲诚信的社会风尚。从道德角度来看,“义”既崇尚人的行为应符合正当原则,同时强调人应扬善抑恶。在义利冲突时,人应“舍生取义”。故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8]573如此以义为人的根本特点和价值取向有利于引导和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重视对道德境界的追求。正是这种重“道义”的高尚情怀培育出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尊品格,“生以载义”、“义以立生”的人生观,鼓舞着志士仁人努力为民族大业义无反顾地献身。

不仅如此,其目标合理还体现为社会良好道德的培育。墨家的“义利合一”说从思想渊源上看是对春秋以来那种“言义必及利”思潮的继承发展。它既不同于儒家的重义轻利论,也有别于法家的重利轻义论。墨家既贵义又尚利,且强调大公无私,利人利国,无疑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价值理论,具有矫儒家义利观之偏和扬儒家义利观之长的特殊功能,具有超越时代和历史实际的一面。[16]传统“义利”说也蕴涵以社会为重和对他人的尊重与关怀的利他内涵。如重义轻利的道德价值取向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们节制个人私欲,珍视道德理想人格,克服人性弱点,运用道德手段调整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群体的和谐。两千多年来,中华民族在其熏陶浸润下,形成了注重道德修养,重视人品,注意抑制个人私欲,关心国家民族前途,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情他人疾苦的传统美德。[36]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义利”说的基本特点甚多,前述四个方面则是最主要的。通过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其源远流长,内涵丰富,价值独特,影响深远。囿于客观历史条件,其难免带有时代和阶级局限性。虽然如此,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义利”说具有其应有的历史地位。如何运用科学方法,合理把握其内涵,准确理解其积极价值,实现推陈出新,依然是当代无法回避的时代课题,需要学界共同努力。

[1] 谭玉萍.传统义利观的当代审视[J].理论学刊,2007(5).

[2] 肖光辉.“义利之辨”与中国传统伦理法文化的价值取向[J].法治论丛,2007(2).

[3] 周易·乾卦·文言[M]//有易书房主人.乾卦的智慧.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172.

[4] 谢明惠.儒家义利观的基本特征及其现实意义[J].昌潍师专学报,1998(4).

[5] 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4:176.

[6] 朱熹,等.朱子语类[M].黎靖德,编.北京:中华书局,1986:228.

[7] 陆九渊.陆九渊集·与王顺伯书[M].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17.

[8] 刘俊田,等.四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

[9] 荀子.荀子·大略篇第二十七 [M].高长山,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536.

[10] 王启珊.对先秦儒家义利观现代价值的辩证认识[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11] 王艳秋.“义以建利”与“以义制利”——传统儒学义利观的二重义蕴[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12] 董仲舒.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M].曾振宇,傅永聚,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88.

[13] 唐赤蓉.董仲舒的两种义利观[J].中华文化论坛,2004(3).

[14] 张传开,汪传发.义利之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之演变[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5] 张华.对中国传统道德主流精神的反思[J].学海,1997(2).

[16] 王泽应.义利关系的不同类型及其实质[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17] 徐柏才.历史的视角: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再认识[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18] 王国良.明清时期儒学核心价值的转换[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

[19] 曾盛聪.义利关系:历史性与现代性[J].思想战线,2006(6).

[20] 杨泽波.公与私:义利诠释中的沉疴痼疾[J].中国文化研究,2002(春之卷).

[21] 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

[22] 墨子.墨子·天志上[M].周才珠,齐瑞端,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182.

[23] 商聚德.传统义利观要义及其改造与转换[J].中国哲学史,1999(4).

[24] 冯娟.宋代的义利观[J].求实,2002(11).

[25] 刘向.说苑全译[M].王瑛,王天海,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40.

[26] 黄寿祺,张善文.周易·乾卦·文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9.

[27] 钱逊.中国传统道德精神[J].齐鲁学刊,1994(2).

[28] 司汉迁.史记·货殖列传[M].北京:线装书局,2006:539.

[29] 张载.张载集·语录中[M].章锡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8:323.

[30] 倪愫襄.传统义利观的当代价值[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4(5).

[31] 王崇焕,等.人生奥秘新探索——人生学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32] 杨荣国.简明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3] 曾盛聪.义利关系的历史视域与现代视域[J].科学社会主义,2006(6).

[34] 熊乡江.严复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9(1).

[35] 孙熙国.先秦哲学的意蕴:中国哲学早期重要概念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152.

[37] 梁济.传统义利观与现代道德伦理的重塑[J].云南法学,1999(3).

2012-10-31

赵炎才,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B2/5

A

1006-6152(2013)03-0106-07

责任编辑: 刘伊念

(E-mail: lynsy@jhun.edu.cn)

猜你喜欢
义利义利观道德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媛福达:义利共举 成就未来
兼济天下:苏南义庄经营中的儒家义利经济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孔子义利观内涵探析——以《论语》为中心
义利观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
抗战剧《民兵葛二蛋》的当代义利价值观倡导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坚持义利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