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应懂得避风险

2013-04-18 08:40:04熊要先杨秀芝
法庭内外 2013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报酬劳务

文/熊要先 杨秀芝

大学生打工应懂得避风险

文/熊要先 杨秀芝

假期生活结束了,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在假期走出校门出外打工或实习,除去赚钱的因素之外,积累经验、锻炼自己,为将来就业增加砝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假期打工兼职的过程也是风险重重,需要大学生们在谋职、求职、就职时擦亮眼睛,保护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打工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大学生打工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特别且明确的规定,仅在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有所涉及,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大学生暑期打工不是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性质上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在校大学生的人事关系仍在学校,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人身关系,因此,他们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因提供劳务发生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

从性质上来说,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发生纠纷后无须仲裁前置程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大学生假期打工,除了上述勤工俭学的性质之外,还有一种是学校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通常作为学生理论课程的延伸,是教学实践活动的内容之一。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通常不获得等价报酬。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

二、大学生打工过程中易产生的法律纠纷及处理

根据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打工大学生易遭遇的法律纠纷或风险亦有所不同。其中,以勤工俭学形式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面临的风险最大,主要体现在:

(一)用人单位违法招录用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但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违反了上述规定,最为明显的就是随意扣押大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以缴纳保证金、押金等为由向大学生收取钱款。大学生在谋求兼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招录行为的,一定要保持警惕,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于被非法扣押身份证件或非法收取财物的,若索要未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二)因履行合同问题发生纠纷

大学生打工期间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多为口头协议,且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形式和标准等约定不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产生纠纷。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拒付报酬。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时间或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以收取押金、未按约完成工作为由随意克扣、拒付工资。2.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承诺未实现。如约定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成一定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的给予奖金奖励等。但实际中,用人单位的上述承诺并未兑现进而引发纠纷。

对于上述纠纷,大学生可以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大学生由于留存、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难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以致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

(三)在打工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

大学生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由于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在打工实习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能通过工伤损害赔偿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劳务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打工大学生的雇主,应对大学生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务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打工大学生在劳务过程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比如,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自身伤害,则应减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在求职过程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大学生社会实践经验较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加上求职心切,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有些非法用人单位和中介及个人打着招聘兼职的幌子,通过骗取应聘者交纳押金、求职费用等实施诈骗。比如,一些不法中介以介绍大型实习单位为由骗取学生钱财,以实习工作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学生钱财,以高收入为诱饵诱骗学生加入传销组织等。

在大学生实习兼职的另一种形式中,即在学校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中,大学生打工兼职遭遇违约、诈骗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仍然存在受到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对于这些伤害,大学生如何索赔则要根据伤害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如果大学生是在实习往返的路途中受到伤害,通常情况下实习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需根据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确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大学生在非从事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在从事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的,由于实习单位跟学生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根据实习单位、学校以及大学生三方在伤害中的过错确定各自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打工大学生有效维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学校可针对学生假期实践情况,开展专门的针对性辅导培训。由于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为此,需要学校就学生实践活动举办专门性的辅导培训,进行用人单位寻找、推荐、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而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

第二,学生应增强自我防范与安全保护意识。学生在寻找实践单位的过程中,尽量通过正规招聘网站、亲戚朋友和学校介绍的方式,直接跟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在遇对方要求缴纳现金或者极力鼓吹高报酬的情况下,应谨慎注意风险、切勿轻信,同时,可通过工商局网站查询用人单位相关情况核实真实性,并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朋友相关情况,防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另外,在打工或者实习过程中,大学生应遵守用人单位或者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听从用人单位或者实习单位的安排,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切忌疏忽大意,以免给自己造成伤害。

第三,大学生在伤害发生时增强证据保存意识。伤害事故发生后,有效地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全,对于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大学生存在提供劳务关系,否认学生在用人单位受到伤害等情形,为此学生应有意识地保存用人单位提供的签到表、工牌、报酬发放证明等证据,并可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工作情况,必要时记下见证人联系方式等,从而为后续维权提供重要保证。

第四,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取专业帮助。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一般学生往往无法了解与掌握。为此,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也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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