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维松 张虹
工伤索赔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博弈
文/杨维松 张虹
几年前,田珍和丈夫一起到江苏省溧阳市某容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打工。2009年6月18日,田珍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导致左眉弓软组织挫裂伤,被送到溧阳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2009年12月,田珍与制造公司就工伤待遇签订协议,约定制造公司一次性给付田珍工伤待遇16 800元,该协议生效后,田珍不得再就劳动争议主张任何权利,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随后,制造公司支付了田珍17 500元(含加班费700元)。后田珍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田珍受伤为工伤。制造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在法定期间内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2日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2011年5月21日,田珍经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七级。制造公司不服该鉴定结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核,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复核鉴定结论通知书,撤销认定田珍伤残等级为七级的鉴定结论,评定田珍伤残等级为九级。制造公司依然不服,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委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田珍伤残等级为九级。因双方就工伤待遇未达成一致,田珍遂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制造公司支付田珍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099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 2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 68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 312元等合计73 861.9元,扣除已支付的16 800元,制造公司还需支付田珍57 061.9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制造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向江苏省溧阳市法院提起诉讼。
溧阳市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田珍在工作中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最终,江苏省溧阳市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35条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制造公司支付田珍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099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 2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 68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 312元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73 861.9元,扣除已支付的17 500元,尚需支付56 361.9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制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用工单位规避工伤法定责任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关于制造公司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从工伤事故处理的流程看,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法定专门机构在工伤事实成立的基础上,依法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其本身就属因果关系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结果”,职工因工受伤为“原因”。制造公司认为田珍的工伤仅造成其左眉弓软组织挫裂伤,不能构成伤残,实质是否定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后果,此显属其主观猜测,并无实据支持。制造公司既承认工伤事实成立,又否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存在,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则目的不明。制造公司若承认田珍的伤残等级存在,但又认为该伤残事实系其工伤前眼睛就存在的疾病而引起,显然又意味者其无视工伤事实成立,故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是为了证明伤残事实另有其他原因,此既不足以排除工伤致残的“原因”,亦不足以否定工伤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没有必要以司法鉴定的方式在诉讼中重新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其次,从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看,工伤事故的性质属特殊侵权,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处理,即无论用人单位或其他加害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工伤赔偿责任亦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使受害人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之情形,亦应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被上诉人田珍所受之伤已被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该工伤认定决定现已生效,故可认定本案工伤事实成立,作为用人单位的制造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使田珍发生工伤前即存在眼疾,因该事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之情形,故在不能排除其因工伤原因致残的情况下,不能以存在该疾患为由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制造公司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旨在规避其法定责任,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对此是不予采纳与支持的。因此,本案的两审判决都是正确的。法律人士指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即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复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程序繁琐,工伤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仲裁、依法提起或参加诉讼。在工伤认定作出前要慎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在索赔中要积极申请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