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企业进鲁不再需要重复备案山东建管局出台监督管理实施初见

2013-04-17 06:06
建筑设计管理 2013年7期
关键词:外省主管部门备案

5月20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出《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 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3〕6号),强调山东省建管局将统一负责外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设区的市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现场动态监管和诚信行为管理,在一省之内,外省企业不再需要重复备案。

通知说,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 号),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按照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在进鲁施工注册登记、招标投标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相同待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地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加大市场监督和诚信行为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动态监管和跟踪管理体系,努力营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意见规定,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省企业登记时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强制要求外省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省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但要求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设置驻鲁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驻鲁经营管理机构须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外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鲁地址、驻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及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外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和发布外省企业诚信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在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公布外,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是山东建设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举措,必将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山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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