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浙中地区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现状

2013-04-17 06:06钟惠芬陈开谋
建筑设计管理 2013年7期
关键词:出租房流动人口隐患

钟惠芬,陈开谋

(1.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浙江 金华 321000;2.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浙江 丽水 323000)

0 引言

居住出租房泛指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的出租给2 户以上用作或者兼任居住的房屋或用房。金华做为浙江中部正在崛起的地区,企业总数有近10 万家,个体工商户32 万多家,据不完全统计,有在册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高达300 多万,居住出租房达80 多万户,因此对居住出租房的需求相当旺盛。金华市居住出租房主要分布在各县(市)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其中义乌、永康、金华市区的城郊结合部、各经济开发区是居住出租房较为集中区域。其中,义乌市一个稠城街道就有流动人口25 万多,居住出租房3 万余户,这些居住出租房,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环境差、火灾隐患突出、安全管理缺失、租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整改防范困难等问题。这也是金华地区居住出租房火灾防控压力较大的根本原因。历年来全市出租房火灾不少,其中较大的亡人火灾有:2010 年7 月20 日,东阳市吴宁街道出租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 m2,造成3 人死亡,3 人重伤。2011 年9 月11 日,义乌市区北苑一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3 人死亡。

1 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

1.1 建筑密集,耐火性能低,救援疏散困难

目前金华市经登记在册的居住出租房中,大部分是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村民自建房,这类居住出租房除政府统一旧城改造完成的建筑外,基本未考虑消防车通道及室内外消防给水等灭火救援要求,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建筑相对密集,以致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有相当一部分采用砖木或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抗御火灾能力差。部分出租房虽然采用砖混结构,但因建筑采用通天房式构造,一旦发生火灾,烟火沿楼梯和建筑中间的孔洞迅速向上蔓延,加上安全疏散通道不具备防烟排烟功能,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1.2 消防规划不到位,道路狭小,水源不足

居住出租房大多布置是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在市政总体规划时大都未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道路和消防水源的设置。不少在老城区的出租房建于20 世纪七十年代,消防设施基础建设先天性不足,沿线供水管径小、供水压力不足,一旦失火,满足不了火场用水需求。近年来,政府把城市建设一般放在新开新区、开发区等地区,近年来老区拆迁改造相对难度大,老城区的道路、水源等基础设施改建成为盲区,道路也难以通行大功率、大吨位消防车。此外,随着人口的增长,有的民宅就地翻建,或者是擅自搭棚、建房,在房旁建起围栏种菜,消防车道被挤占圈占的现象屡见不鲜。

1.3 用电负荷大,电气安装使用不规范

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出租房是由家庭老旧民房改成的,因住户增加,火灾荷载、用电负荷大幅增大。原来基本在一层、一户设有厨房,现在每层每户都有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厨房、各类家用电气等。还有些住宅小区套房改造成的出租房,出租户将原有的住宅进行布局改造,分隔为一定数量的客房,每个房间内都配备了床、柜、电视机等必备家具和电器, 人员密度的增加引起生活用品的增加,造成火灾荷载密度明显增大,极易造成过负荷,加速电线老化,电气短路容易引发火灾。

1.4 “三合一”现象普遍存在

部分原做为临街小铺面、小加工的作坊内居住人员,成为实际意义上使用的生产与居住一体的“三合一”场所。这种现象的出现应归结于20 世纪八九十年代时房屋的建设者钻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空子,将原一层的营业用房层高建成4~5 m 以上,一层就分隔成两层或更多层,层与层间采用木楼板分隔,疏散采用木质等简易的楼梯或爬梯,楼下用作小型餐饮、洗衣、广告、纱窗制作等,楼上用于住宿、堆放货物等,导致经营、生产、仓储部分没有与住宿部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低成本生产运营,大部分都存在电气线路乱拉乱接、大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外墙上设置妨碍救援逃生的防盗门窗等,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往往难于及时逃生疏散,极易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1.5 社会环境复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难以落实

居住出租房外来人口多,弱势群体多、人员流动性大,社会环境相对复杂,历来都是公安、治安等部门监管最难监管的地方。目前居住出租房管理者基本为以房东为主的家族成员,除了按期收缴租金,主要就是保证生活水电的畅通,普遍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出租房内疏散楼梯堵塞,电线乱拉乱接,没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火灾隐患基本无人过问,火灾防范与火场逃生的宣传教育也基本是空白,消防安全制度普遍没有建立。

1.6 承租人员消防意识薄弱,自救能力差

承租人员多为外来农民工,工作时间长,经济收入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平时看报、看电视听广播的时间较少,加上企业平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多,造成其接触消防安全教育的机会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没有掌握基本的初期火灾扑灭和疏散逃生常识,缺乏消防逃生自救能力,这是出租房经常性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2 居住型出租房消防监督管理问题

2.1 监管职责未真正落到实处

2004 年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 号),虽然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公安机关在以暂住人口登记、治安管理方式履行职责,其他部门并未开展有效监管。这也说明,无法可依的一项工作,现阶段很难通过一个规范性文件来推动。

2.2 消防监督管理难度大

《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出台后,明确居住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处罚,但目前仅凭消防部门一家之力难以进行全面的排查检查,而且面对众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仍然面临着法不责众的困境,对于居住出租房这个社会性的问题,而没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支撑,难以真正的解决消防问题。

2.3 强制性执法难执行

针对居住出租房火灾多发且易发亡人火灾情况,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门始终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作为提请各级政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开展,但是因为居住出租房数量庞大,隐患整改困难,涉及弱势群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顾忌比较多,许多隐患难以整改、该关停或搬迁也不能执行到位,以至各式各样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过后,居住出租房的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

3 居住出租房的消防监管对策

3.1 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安监总局于2012 年4 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 号),建立乡镇街道大网格、社区行政村中网格和街区单位小网格,规定各级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内容与职责,为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明确了责任。工作中,重点是通过落实各级网格员的编制、待遇,权责对等,确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长期化、合理化,有效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监管政府主导、网格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3.2 依托公安系统各警种进行责任监管

目前金华市各地公安局已基本成立了专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派出所根据全省500 到800 名流动人口配备1 名流动人口协管员的要求,结合辖区流动人口规模全部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流动人口协管员,并要求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所列管的出租户定期回访检查。因此,依托公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流动人口协管员检查当中如果发现居住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要通知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移交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机构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

3.3 规范整治,突出重点,层层推进

鉴于消防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专业性较强,没有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很难准确掌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明确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重点,要坚持以合用场所人员分离为首要目标,以合用场所技术改造为治本之策,以用电安全整治为规范手段,开展了城乡漏电保护器安装、老街线路改造等一系列用电整治行动,边排查、边整治,层层推进。对排查人员应根据排查整治的重点进行合理责任捆绑,属于排查整治重点内容但未排查到位的要追究一定的管理责任。

3.4 建立火险评估,分类管控,消除源头隐患

1)要强化经济控制手段,根据承租人员密度制定累进税率,密度越大税率越高,压缩同一房屋承租人越多收益越高的空间,促使出租人合理控制承租人数。

2)可通过建立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等级评估、标识管理制度,将居住出租房屋划分为“红、黄、绿”三色进行等级管理,耐火等级低、消防条件差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出租房为红色,禁止出租承租;黄色为存在一般火灾隐患,通过简单的整改可满足出租条件的谨慎办理出租承租,监管部门对居住在黄色标识出租房内的流动人口,加大检查的次数、频率,提醒落实防范措施,并督促出租房业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绿色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推荐出租承租。

3)要加强建筑结构、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改造,严禁采用一些可燃物进行分隔,结合实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合理引导规范用火用电,加快电气线路改造,尽可能地将火灾隐患消灭在源头。

4)要结合各地加大公租房、廉租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承租人员向消防硬件条件好的出租房转移。

3.5 加大宣传,抓好培训,逐步提高防范意识

分析近几年火灾形势,因出租房用火用电不慎引发亡人火灾的案例时有发生。但这些案件的发生并没能很好地通过宣传媒体让处在类似情况的人员引起警示,主要是消防宣传难以深入出租房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较差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笔者认为各级消防部门可通过消防流动宣传车等途径在出租屋聚集区定期开展宣传活动,组织相关人员观看防火安全教育片,发放宣传资料;或者是举行现场教学、逃生演练等寓教于乐的活动,增加出租人、承租人参与度,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消防部门要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来抓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先组织技术骨干重点培训居住出租房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房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整治要点,再由骨干人员分别组织各地参加集中整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负责一级的连环培训模式,多措并举提升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逐步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S].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S].

[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GA653—2006[S].

[4]公安部令第120 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公通字[2004]8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公通字[2012]28 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7]浙公消〔2011〕263 号,《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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