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简讯
华为、中兴在美337调查初裁获胜 —— ITC裁定华为、中兴在美国销售的无线电子设备并未侵犯相应专利,本案是华为、中兴经过艰难诉讼取得的第二起337调查案初裁获胜,客观反映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力地鼓舞了企业应诉信心。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决定公布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商标法时隔12年的第三次修改,诸多亮点引人关注。这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明确商标审查时限等。针对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决定》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该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将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以下”修改为“300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决定》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华为、中兴在美337调查初裁获胜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会(ITC)主审法官对“无线消费性电子设备及组件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被告华为、中兴两家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无线电子设备,未侵犯相应专利,也未违反美国本土相关规定。商务部表示,本案是两家公司经过艰难诉讼取得的第二起337调查案初裁获胜,客观反映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力地鼓舞了企业应诉信心。去年8月,ITC决定对来自中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无线电子设备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以确定相关产品是否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权,华为、中兴、HTC等企业均被列为调查对象。ITC表示,此次调查是基于去年7月24日美国加州三家公司的申诉,一旦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了“337条款”,相关产品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并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除上述中国公司外,调查对象还包括日本、韩国、加拿大、瑞士以及美国本土的多家企业。
中国创新竞争力居G20第八位
9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发布2013年《二十国集团(G20)国家创新竞争力黄皮书》,其中一份G20国家创新竞争力发展报告显示:美国、日本、德国位列G20集团各成员国前三甲,中国在G20集团中排名第8位,成为G20集团中唯一能够进入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根据对各国创新基础、创新环境、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持续竞争力等5个方面的综合测算,中国的国家创新竞争力得分为38.8分,处于第二方阵,在亚洲地区落后于日本和韩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创新竞争力排名最高的国家,得分上升也比较快,上升了1.6分。说明这些年来中国在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提升了国家创新竞争力。
最高检发布2012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十大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发布了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不仅展示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同时也为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参考借鉴。以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为例,此案是近十年来我国首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司法机关对盗版软件行为作出的刑期最长的判决。办理该案时,检察机关没有拘泥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而是认真核查证据,积极走访被害单位,不仅改变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还追加认定了商亚君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打态势,办理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其中不乏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又有助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在青岛举行
9月5日,第九届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在青岛举行。围绕中韩著作权公共服务与集体管理合作展望的主题,会议展示了两国在著作权公共服务和集体管理方面的工作内容和成果,两国还围绕各自著作权法修订、版权产业融资平台运营等议题展开了政府间会谈。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已成为两国间开展著作权领域合作和交流的主要平台,也为产业界提供了集版权保护状况调研、版权纠纷解决、版权贸易往来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机制。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介绍,中心多年来为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供版权监测、调查取证、快速维权等服务,获得广大韩国著作权人的好评。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表示,目前两国都在完善版权法规和版权保护环境,通过共享经验寻求方法,是两国之间在版权保护合作方面的长久课题。
《著作权法》或将修改对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的规定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规定保护期限则为发表之后50年,这造成了不少摄影家还在世时,其作品就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不过,摄影家的这种遭遇很快有望得到改观。近日召开的中国摄著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获悉,该协会提出的“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建议,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将其纳入到了正在修改进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法草案中。《伯尔尼公约》直接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立法,造成对摄影著作权保护水平低下。因为《公约》中特别明确规定“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随着时代的变化,这个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其局限性。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不再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MTMO在京举办数字媒体与版权保护论坛
近日,Marlin推广组织MTMO在北京举办“数字媒体与版权保护论坛”。Marlin是国际著名的数字版权管理(DRM)系列的开放标准,Marlin组织由美国Intertrust公司、日本索尼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韩国三星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旨在开发针对消费电子领域的精简DRM技术和标准,并为新兴内容服务模式提供保驾护航。经过多年努力,Marlin组织已完成针对IPTV、OTT、电子书、流媒体等各类内容形式的DRM标准,并已在全球范围获得广泛认可和采纳。目前使用Marlin标准的服务运营商包括中国腾讯视频、英国的YouView视频平台等。在中国,Marlin的创始成员公司也积极参与了国内DRM标准的制定,包括了 China DRM,CCSA和IGRS等主要标准。会上大家各抒己见,深入探讨了各自在新媒体生态系统中所关注的问题,分享了新媒体下内容保护和内容运营的经验。
浙江中院判决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日,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宁波某化妆品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1.5万元,并停止其侵权行为。今年6月,华盖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作品。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法院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涉案图片上均有“getty images”水印,且标注了图片信息和版权申明。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公司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摄影作品置于公开的信息网络中,系作品提供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所获利益,经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低、图片使用方式以及涉案微博转发量、相关的受众范围等因素,法庭对赔偿数额予以酌情确定。
《著作权法》或将修改对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规定的保护期限仅为发表之后的50年,这显然比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规定的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的保护期限要短,这种状况也许会在《著作权法》修改进程中得以改观。
网易云音乐诉腾讯侵权 —— 网易云音乐在其公开信中称,QQ音乐的最新版本‘借鉴’了自己的多项栏目和功能,其界面设计也涉嫌抄袭,这些技术网易云音乐均申请了专利。事实上,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抄袭事件从未停止,这也并非网易首次炮轰腾讯。
飞利浦电器专利纠纷败诉
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和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推出了自有品牌的空气炸锅,飞利浦公司认为乐扣乐扣公司和宏邦公司的产品侵害了自己的专利权,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生产的产品并未侵权,驳回了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历经两次公开庭审,并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产品实物比对,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告方涉案专利中的内壁分为上下部分,其中上方部分半包裹热辐射装置,并在中间留有空气排出开口;风扇、空气导向装置、空气导向构件均系功能性技术特征,其中风扇用于使热空气顺次地移动穿过底部壁、食品制备室以及排出开口。经比对,被告方的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下半部分内壁,而无上半部分内壁,故缺少“带上方空气排出开口的内壁”这一技术特征,由于这一技术特征的缺失,当风扇工作时,无法实现“使热空气顺次地移动穿过底部壁、食品制备室以及排出开口”的功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关于两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飞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易云音乐诉腾讯侵权
9月3日,网易云音乐发出官方声明,指责最新版本的QQ音乐App涉嫌侵犯网易云音乐多项产品设计专利。网易云音乐公开信称,QQ音乐在其最新版本中“借鉴”了网易云音乐的DJ节目、歌单以及歌手入驻等功能,希望QQ音乐不要再继续“借鉴”。就在8月初,网易云音乐也曾指责百度音乐的“界面设计”涉嫌抄袭。网易称,多款音乐软件都在跟进网易云音乐的思路,提供相同的技术功能。但这些音乐技术网易云音乐都申请了专利。网易并非第一次炮轰腾讯,去年4月,网易新闻客户端就称遭到腾讯新闻iPhone客户端2.0版本的公然侵权。事实上,中国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抄袭”事件从未停歇,曾有知识产权律师指出,并无具体法律法规界定、依赖法官审判具体而定以及打官司维权成本高获赔低等原因是“抄袭”等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的原因。
国知局发布上半年专利统计数据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9月12日开幕的2013年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上发布最新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该局共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101.2万件,同比增长18.1%。这逾百万件受理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31.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9.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9.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2.5%、25.6%和5.7%;受理发明专利申请方面,中国国内申请25.6万件,国外来华申请6万件。2013年上半年,中国共授权专利67.2万件,同比增长26.8%,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分别授权10.9万件、36.5万件、19.8万件,同比也均有所增长,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增速高达55.3%。中国专利信息年会据称是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专利信息年会,本次年会主题为“专利信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围绕企业专利信息应用实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利诉讼案例、专利货币化与评估、专利检索与分析等展开研讨交流。年会期间还推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的技巧及困境分享交流”圆桌会议,并专门设置关注欧洲、美国、日本专利制度及专利信息应用实务三个论坛,旨在推动中国企业更多了解国外游戏规则,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中新、中加PPH试点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中加、中新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2013年9月1日启动。截至目前,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PPH试点项目合作的国家已达12个,PPH合作的版图进一步扩大。 PPH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申请人即可以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受理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届时,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流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或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上述两个项目试点均为期两年,至2015年8月31日结束。
百度欧盟商标申请受阻
从百度日本公司的域名纠纷,到百度韩国商标注册遭拒,再到如今的欧盟商标申请受挫,百度国际化步伐一直很坎坷。2010年10月份,中国百度通过德国代理公司在欧盟申请注册“BAIDU”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随后,“欧洲百度”提出异议,宣称自己早在2005至2007年间便成功注册了关于“BAIDU”的数个比荷卢经济联盟(Benelux)商标及欧盟商标,中国百度的欧盟商标申请侵犯了他们在欧盟的商标权和商业利益。随着“欧洲百度”异议成功,中国百度进一步在荷兰法庭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欧洲百度”分别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成功注册的三项“BAIDU”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理由是BAIDU是中国驰名商标品牌,“欧洲百度”的这些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并且没有投入使用。荷兰法庭认为,首先,没有有效的证据能证明到2010年“BAIDU”品牌在中国之外具有广泛的认知度,换言之,在欧盟“BAIDU”品牌不是什么驰名商标品牌。再者,“欧洲百度”公司早在2005年就成功注册了第一个“BAIDU”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那时中国百度公司在欧洲远不如现在有名。最终,荷兰法庭做出了有利于“欧洲百度”公司的判决。
假冒“营养快线”终被查处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长沙哈旺食品、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或个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仿冒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这些单位或个人赔偿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长沙哈旺申请的“营养快线”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其予以撤销。去年以来,娃哈哈在市场上遇到了一起以长沙哈旺为首的违法企业和个人仿冒其知名产品“营养快线”的“傍名牌”行为,这些企业和个人企图利用其抢注的“营养快线”商标,制售侵权产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不仅对娃哈哈产品正常销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工商总局开展打击“傍名牌”行动初见成果
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自该局今年二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全国共查处“傍名牌”案件总数1.61万件,案值数3.48亿元,罚没金额总计1.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36起。据介绍,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假冒驰名(著名)商标案件占到67%,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占20%,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案件占8%,仿冒知名企业名称案件占4%,利用互联网“傍名牌”案件占1%。针对上述统计,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假冒驰名(著名)商标案件仍是“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案件数、案值、罚没金额均占到全部案件的六成以上。另外,日用百货商品和食品,种类繁多商品丰富,需求量大,属快速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也是仿冒行为易发高发的商品,是应加强监管的重点商品。
“宝岛”眼镜再现商标纠纷
“宝岛”眼镜作为眼镜专业连锁品牌,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近日,作为“宝岛”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的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丰台一家眼镜店涉嫌擅自使用“宝岛”作为企业名称和店面招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原告晶华宝岛诉称,经过多年积累,“宝岛眼镜”品牌早已成为中国大陆眼镜行业的知名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众多消费者熟知与信赖。2012年,晶华宝岛被告使用“时尚宝岛眼镜”为企业名称、字号从事眼镜行业经营,在其门店招牌使用“宝岛”文字,并于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时尚宝岛眼镜”字样,开展眼镜销售、验光配镜等业务。晶华宝岛公司认为,时尚宝岛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关系,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与“宝岛”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撤换和销毁带有“宝岛”字样的招牌和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律师费5万元。
百度欧盟商标申请受阻 —— 百度欧盟商标申请受挫皆因‘欧洲百度’已在2005至2007年间注册了BAIDU商标,虽然百度认为这些商标属恶意抢注,但荷兰法庭仍认为百度在欧盟并不是知名品牌,无法以驰名商标制度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