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3-04-13 05:01孙嫄媛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3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数据库

孙嫄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辽宁 阜新 123000)

伴随信息时代发展而来的数字化浪潮席卷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的生活进程取代了过去的纸质岁月。数字图书馆的蓬勃发展印证了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发展。随着数字图书馆事业发展成为主旋律,其自身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当前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

1 数据库的定义和性质

1.1 数据库有多种定义

定义一:数据库是照着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定义二:数据库是依照某种数据模型组织起来并存在在二级存储器中的数据集合。定义三是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的观点:所有的信息编纂物,不论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视为数据库。定义四:数据库是一个长期储存在计算机内、有组织、有共享、统一管理的数据集合。

1.2 数据库中数据的性质

1.2.1 数据的整体性。数据库是一个单位或一个应用领域的通用数据处理系统。它是从全局的观点出发建立的,按一定的数据模型进行组织、描述和存储。该数据是面向全组织的,并具有整体的结构化特征。1.2.2 数据的共享性。数据库中的数据在上传之后,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要,在自己安排的时间内下载或按自己的用法使用数据。可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时段、不同要求的客户的需要。

2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概述

2.1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定义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指根据图书馆的需要,从相应的信息资料中提取有用信息加以加工整合,编纂成为信息化的可供读者在不同时段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使用的整体性和共享性的电子信息总和。

2.2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种类

2.2.1 书目数据库。书目数据库是将读者所需要的书籍名字按一定的要求和规格汇编成所需要的数据库。读者可以利用计算机在网络上顺利查找到相关的书目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地点,以方便借阅。

2.2.2 文摘数据库。文摘数据库是指除提供题名外,还提供一些内容摘要,可以让读者多了解一些信息。此种数据库的编纂方式在收费互联网上最常见。因为有的读者仅看题目无法确定是否需要这篇文摘,所以利用文摘数据库可以使读者对文摘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确定是否购买此文章。但是又不能将所有信息都展现出来,否则不利于对原文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于是,就有了文摘数据库的用武之地。

2.2.3 全文数据库。全文数据库是信息最完整的一类数据库。该数据库中的信息都以全部展现的方式呈现给读者,也是图书馆最受读者欢迎的数据库之一。读者可以在查找到相关题名后阅读文章的全部内容。

2.2.4 多媒体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是汇编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事实材料的集合体。[1]

2.3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

2.3.1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权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因为是采用一定的技术并在对印刷型文献和数字资源进行鉴别、加工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法律保护其独创性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2.3.2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组织形式多元化。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组织形式有多重内容和渠道,包括纸质文献的电子化、录音录像制品的收录、购买的其他数据库的信息充实录入等。且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信息分布系统还需要图书馆界、档案馆界、信息产业界等部门的协助参与才能完成。故在组成形式多样化的背后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多样化。

2.3.3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通过网络开展服务的。数据库的信息化特征导致其实现必须通过网络的运用。但是网络在现代社会发挥强大优势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存在。比如:网络复制的低成本和难以取证性,使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时难度加大,为此,要加强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3.4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知识产权客体种类繁多。根据图书馆数据库组织形式多样化而导致的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复杂,利益杂糅。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建设初期是以作品使用者的身份出现,后期则以数据库权利人身份出现,在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运营过程中又是以作品传播者的身份出现。所以,在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进行保护的过程中要厘清其中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3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成本巨大,在开发、制作和维护的过程中都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且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长线产品,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及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投资者的必要保护,也是推动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发展的重要内因之一。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如何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更为扩大化地建设、运行数字图书馆,最大化地发挥数字图书馆职能之间的关系。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除具有收集、整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价值功能之外,还承担着传递科学情报和信息,进行社会教育,开发智力资源,提高社会成员文化教育水平的任务。其中最本质的社会职能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或非营利性的服务——这也是图书馆作为国家文化基础设施的基本理念。[2]在这种价值作用的指导下,要最大化地发挥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作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3.1 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3.1.1 广义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目前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有两种观点:一是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演绎行为,因为在数字化作品的过程中的组合移位凝聚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二是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行为,其理由是将作品数字化只是将原作品的载体用机器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个转换过程是由机器来完成的。所以,目前国际惯例和我国《著作权法》都将作品数字化视为复制权利。视为复制权利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不具有创造性,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只能在数据库的汇编等其他方面建立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数据库的立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均尚未对数据库的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把数据库归于汇编作品进行保护。所以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范围较窄,力度较小,只能保护体现了一定创造性的作品,而编排上没有体现创造性的作品,虽然在自建数据库的建设中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仍然未能获得保护。

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不能得到保护的现状,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权利主体可以从多方面解决该问题,如:提高数字图书馆自身管理版权的能力,从源头上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组建数字图书馆共同体,节约社会成本的同时避免被法律边缘化;积极参与版权法的修订,向保护自建数据库的先进国家学习,如:欧盟为了避免著作权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建数据库权利的保护不足,开创了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先河,对缺乏独创性但有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进行保护。

3.1.2 狭义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的数据属独创性的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汇编作品。他人在使用该作品时,除图书馆免费提供的之外,均应支付给图书馆相应的报酬,图书馆享有许可他人使用本馆数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鉴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性及维权困难性,图书馆要避免用户对图书馆数据的滥用和恶意复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首先,通过著作权法对自建数据库进行保护。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在内容上具有独创性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作品。为此,图书馆应提高自身版权意识,着力维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要在思想上重视该问题。对于此种拥有自主开发知识产权的原创型数据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利用合同法保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目前,图书馆的自建数据库多是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如:CALLS的一系列特色库等。那么,图书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共建共享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利用合同条款对使用者行为进行约束,限制其使用范围和权限,禁止对数据库的恶意复制等,并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作为救济手段。

再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建数据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图书馆的自建数据库也是一种产品,通过网络对数据库进行免费或低成本地使用属于“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便车”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且由于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作品的独创汇编权时并不延及其数据内容本身,所以图书馆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兜底法律阻止数据库的恶意使用,加强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但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兜底法律,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如:约束经营主体等。[3]

最后,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数字图书馆被大量免费使用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关的技术措施得以保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如:对用户使用的管理,对使用数字图书馆的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授权;对资源授权管理,根据资源的安全级别和其他使用限制,对隐私保护管理;对用户定制数据公开程度及选择工具;对系统安全管理,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以及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等,各种技术手段多管齐下以保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3.2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开发过程中要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虽然是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但是在编纂过程中,必定会遇到利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问题。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可以不支付费用的内容进行汇编。而且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也存在与他人自建数据库重复的问题,所以,在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3.2.1 在收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充分尊重数据或材料的知识产权,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可以通过单方面联系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该作品的复制、汇编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图书馆可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但复制的前提条件是“少量”。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2.2 在收录其他作品时,可以选择进入公有领域或免费的作品进行汇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之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图书馆在收录时,可以对上述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使用、传播。[4]

3.2.3 在进行自建数据库的开发选材时,避免使用他人的编排方式;购买他人数据库时,应签订详细明了的著作权协议,避免引起著作权纠纷。

3.2.4 在收录其他作品时,可以与图书出版社合作取得授权,也可以从版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处直接获得授权,还可以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处获得“海量授权”。

4 结语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是图书馆虚拟馆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对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也是图书馆提供特色服务的基础和保障。因此,高校在进行自建数据库、推进数据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强化版权意识,维护他人和自身的知识产权,力求使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进入健康轨道。[5]

[1] 吉宇宽.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限制缘由透析[J].图书馆论坛,2010(1).

[2] 袁海旺.虚拟图书馆的昨天、今天、明天[M].北京:华艺出版社,2002(1):15.

[3] 徐轩.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08(4).

[4] 彭妍,张楠,于东梅.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版权问题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1(12).

[5] 蔡双双.高校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版权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6).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数据库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数据库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数据库
数据库
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