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研究

2013-04-13 03:41
关键词:就业指导权益用人单位

韩 苇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8)

1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涵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包括: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公平待遇权、违约求偿权。

1.1 获取信息权

高校毕业生有权及时获得来自社会与学校有关就业政策、职业、岗位等准确信息;社会及学校有义务及时公开用人单位真实信息。

1.2 接受就业指导权

从义务角度看,接受就业指导权包括学校有义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对毕业生择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及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1.3 被推荐就业权

被推荐就业权是指高校应履行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同等的推荐机会[1]。

1.4 职业选择权

职业选择权是指毕业生在国家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以平等主体身份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及所提供的职位的权利。

1.5 公平待遇权

公平待遇权是指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就业岗位给予公平待遇,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必须分别明确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资,两者都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明确双方所约定的工资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是不是包含社会保险费用等。用人单位提供福利待遇的,应在协议书中表述清楚。

1.6 平等就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7 违约求偿权

违约求偿权是指毕业生有权要求就业协议签约单位如实履行就业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及途径来承担责任。违约金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违约金时,应从实际出发,约定的数额应与守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相当,不要畸高[2]。

2 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岗位供求严重不平衡

近年来每年都有几百万的高校毕业生涌入就业市场,加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就业岗位数量下降,无法满足巨大的岗位需求。严重的供需不平衡让用人单位拥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其中一些用人单位就利用人才市场丰富的人力资源,提出不公平的用人条件,制定规避法律规则的劳动制度;有些单位则以实习为理由,要求毕业生先工作,然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使毕业生去留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有些单位则在试用期、见习期上做足了文章,很多时候是用而不录[3]。

2.2 大学生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

从目前大学生知识结构现状来看,不少学生知识结构不健全,其中较为缺失的是法律知识。据有关学者调查,相当部分大学生对就业保障的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4]。

2.3 高校就业服务不到位

虽然现在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采用多种就业服务形式,包括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开办就业讲座、组织招聘面试、提供职业信息等,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且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还有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是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内容、模式缺乏指导性。在现有就业指导教师严重缺乏的现实条件下,学生很难获得个性化指导。就业指导课本是实践指导课程,而在现实中演变成理论讲授课程,失去了就业指导的意义。现有就业指导中心缺乏完善的就业指导及服务体系,工作模式不适应学生就业择业需求,毕业生不了解就业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3 完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3.1 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组建权威的诚信评价机构,确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在就业市场中逐步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评价体系,给用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使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领域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减少就业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遏制“求职陷阱”的出现,维护就业市场的信用环境[5]。

3.2 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监测机制

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和虚假信息威胁着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专项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市场。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

3.3 就业市场开拓的制度化建设

高校应突破学校的围墙,把就业工作置于市场的背景下,主动增强市场开拓意识和市场调研意识。用战略的眼光来开发就业市场,组建就业市场开发机构,建立就业市场开发制度,主动联系企业用人单位开展合作项目,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

3.4 创业帮扶制度化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我国政府目前积极倡导大学生自主创业。在鼓励大学生创业方面,政府通过提供政策与资金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完善了大学毕业生的多元化出路。

高校在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一是及时公布传达国家创业帮扶政策,使大学毕业生了解国家在大学生创业方面的鼓励政策,了解创业过程与途径,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及解决办法。二是应积极开设创业选修课,传授管理类、法律类知识,为学生创业提供一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储备。三是定期邀请创业成功的校友返校分享创业成功经验,帮助毕业生扫除创业畏难情绪。四是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教会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确定创业的方向,做好社会调研工作,鼓励学生创业从小项目开始,慢慢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朱敏.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对策[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8).

[2]吴松强.强化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2).

[3]田野.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4).

[4]季学军.加强就业维权教育,增强权益保护意识——大学生就业维权现状分析与思考[J].文教资料,2008,(31).

[5]张辉,苏秀丽,韩春光.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状况调查分析[J].北京教育:高教版,2012,(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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