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的重构

2013-04-13 02:24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经管类经济法应用型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人文科学系,哈尔滨150025)

一、引言

《经济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必开的学科基础课。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呈现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发展趋势,当代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日益突出。在以传统法学经济法教学的基础上进行的经管类经济法教学,重理论轻应用,忽视学生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强调单向传授而欠缺实践环节,强调教师本位而忽视学生主体地位,必须予以重构,解决当前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

二、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重构原则

(一)能力本位教育理念为先导

21世纪是一个以知识、智力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能力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支配和操纵社会与人的发展的主导力量[1]。强调能力作为教学的基础与核心的能力本位教育思想打破了传统以学科为科目的教育体系,矫正传统教育弊端,回归教育本义,因此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应用型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本位性和职业导向性。其教学改革必须理念先行,奉行能力本位教育,使学生能够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达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契合时代需要,完成高等本科教育所承载的社会使命。

(二)遵循动态人本构建路径

动态人本构建就是经管类经济法教学要契合社会发展、为社会服务,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这是由教育教学规律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各国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虽各有侧重,但都十分重视结合社会需要对专业所需各种能力的培养,并强调对社会的贡献和责任。特别是随着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威斯康星理念的提出,高等教育的职能从教学、科研扩展到社会服务。经济法学教育也肩负着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任。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作为社会调节器,经济法与社会具有极强的共振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也会契合时代和社会而变化,经济法教学也随之动态转化和生成。这个动态转化生成过程要尊重和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让学生处于“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被动状态[2]。正如著名教育学家谢菲尔德所指出的,讲授要“激励学生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积极的学习者。”因为人是教育的中心与目的,是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是教育的基础与根本[3]。根植于对学生的人文关怀,重构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的理想教育模式,使教育适合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教育,践行教育家陶行知著名的“六大解放”理论。

(三)重视心理契约

期望存在,心理契约就存在。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与学、教师与学生是紧密结合的,教师与学生都会有自己的角色知觉(自我期待)及对对方的角色期待(他人期待),这就是一种课堂教学心理契约。当二者的这种认知在课堂教学中能够实现,则师生配合默契,实现教与学的共同愿景。反之,心理契约的违背会导致学生“在其位不谋其政”。因为学生选择的往往是教师,而非知识,即亲其师,信其道。可见,师生心理契约的建构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改善师生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新的支撑点。因此,教师有必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维护及巩固师生之间的心理契约。

三、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构建

在应用型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重构探索时,秉持理念为先、应用为本,力求构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理论为依据,实践为主线,能力为本位”的课堂教学模式。

(一)通过实践教学育人

“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而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谨记庞德教导,采用与经济法理论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多元实践教学平台,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规定,结合各本科高校实际,在应用型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中,可以采取的实践教学法有:

1.案例分析教学

虽然案例分析无法了解案例背后的司法真实,但通过案例实证分析可以探究案例所蕴含的法理,可采取疑案抗辩式进行。当然,应该选取典型、适时的热点案例,若是会计专业,可选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真题中的案例。既可以深化所学理论,又能与其资格考试密切结合,为将来考试、就业奠定初步基础。

2.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庭审判的场所和机会,充分调动与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作为更直观、生动的法律职业训练,模拟法庭教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分配、分析案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总结评定、材料归档等环节,在模拟法庭实验室情景再现开庭审理阶段,深化理论的理解,并训练法言法语、法律思维、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3.讨论式教学

在教师的引导下,作为讨论主体的学生针对有争议及可探讨性的某个知识点或案例,通过分组进行多角度分析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自主学习与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的能力。但分组不是学生的简单组合,而要形成有机整体,并自行确定组名和各组负责人。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一:每次提前告知案例,确定两组讨论案例,各组发言人由任课教师在课堂上随机确定,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或表达少数不同意见,组外人员可以与之对抗,或者以组的名义组员分工配合集体进行展示,教师总结并纠正错误,这样课堂氛围良好,教学效果更明显。

方案二:老师将探讨的题目、内容及要求提前交给发言组、点评组和讨论组,三组分别进行准备。上课时,由讨论组展开充分讨论,讨论后发言组做主题发言,点评组对讨论和发言进行点评,老师就讨论、发言与点评进行总结评定,并纠正错误、解疑答惑。

4.法律文书写作

熟悉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主要是让学生直接面对真实案例起草民事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判决书等文书或找出给定文书中的格式、法言法语、法律应用的错误,为将来企业管理、商务谈判、司法诉讼奠定文书写作基本技能。

5.情景式教学

情景式教学法突破了传统唯智主义教学方法的框框,让学生身临其境,将言、行、情三者融为一体,实现教学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比如,在讲《公司法》的时候,可以让学生开展公司创建与模拟实践,讲《合同法》的时候,让学生做合同当事人;讲《税法》的时候,让学生模拟纳税申报。

6.学生做教师

提前一周告知一组做好充分准备,然后由教师指定或组内推荐发言人讲解知识点较简单的内容,教师补充漏点或纠正错误。这样既不耽误正常教学进度,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通过角色知觉和角色期待的换位,增强师生之间彼此的相互理解,学生能更好地理解、配合老师,老师也会更多地关照学生的感受,多方面改进自己促进教学,改善师生关系,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此外,可以配合课外进行法律诊所教学、法律实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综合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深入推进实践育人。

(二)因材施教,教书育人

经济法教学必须根据专业特点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立足应用主旨构建知识体系,不断探索符合教学规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教师因材施教,学生因教而学。正如“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所倡导的,教育应当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展现学生的主体性、独立性和创新性。因此,在教学内容的安排,关照学生的多样性和异质性,针对不同的层次、年级、专业的教学对象,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做到因专业、因专业方向、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不实行整齐划一的教学,实现经济法与其专业、就业的紧密结合。以会计专业为例,在教学内容上,应注意引入或适当多讲些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内容,并且注意应与会计专业相关资格考试相衔接。

(三)培植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与学是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与、相互作用,创造性地实现教学目标的过程。经济法教师为践行孟子的“心之官则思,思之则得,不思则不得也”理论,要摒弃传统教学形式主义和以教为中心的教师本位理念,充当引导者,而非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要坚定不移地培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此,要让学生明确目标、讲解知识、评判教学、小结内容,在民主平等的氛围给予学生时间和空间参与教学,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独立性;通过成绩红包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四)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升教师的素质和魅力

古语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资治通鉴》又云:“经师易得,人师难求。”作为教学主导的人师,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技能。因此,教师必须有意识、有计划地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素质与魅力,学校必须进行制度保障。这是应用型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重构取得实效的关键与保障。各本科高校要建立必要的人事机制,以使法学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从事法律实务的机会和能力[4]。如派遣经济法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深造以充实理论知识,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以丰富实践经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技能、学术能力、人格魅力,较好地实现学生的角色期待,做一个能适应当前人才培养目标的、有魅力的经济法教师。

关照当前本科高校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实际,立足应用价值取向,以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的需求作为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航标及基本思路,重构经济法课堂教学模式,使经济法课堂教学契合“应用”,支撑“应用”,真正成为经世之学[5]。

[1]黄振香,易雪玲.情境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85.

[2]雷鸣.论能力建设的一般规律[J].新视野,2007,(2):76.

[3]柯心.高职经济法课程设置的动态人本重构论[J].中国成人教育,2009,(17):80.

[4]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150.

[5]巩丽霞.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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