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经济学分析

2013-04-12 22:06戴兴玮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网络空间

□文/戴兴玮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一、电子数据库的概念

数据库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它产生于距今50年前,随着信息技术和市场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数据管理不再仅仅是存储和管理数据,而转变成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管理的方式。数据库有很多种类型,从最简单的存储有各种数据的表格到能够进行海量数据存储的大型数据库系统都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电子数据库,顾名思义,就是依托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库系统,近年来,在各个行业逐渐扮演起管理、资料整合的角色,特别是电子商务数据库和电子文库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在订立时电子数据库还没有出现,对纸质承载的著作权保护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能否等同,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可以借鉴,在知识产权界,在作者群体,读者群体中产生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歇。下面笔者仅就网络环境下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略表拙见。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平衡机制现状

谈到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就要谈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平衡机制,说到当下的保护情况就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失衡。

第一,作者、传播者及公众利益的失衡。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都是网络版权的利益主体。网络版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网络版权客体的多元化,作者总希望在作品的使用中谋求到最大利益,故总是倾向于强化版权的保护以控制公众对作品的无偿使用;传播者寻求传播作品的方便、快捷、全面,以实现投资回收的最大化;而社会公众则追求对作品的自由使用。网络版权的不同利益主体对不同利益的努力追求,必然导致他们之间利益的相互碰撞与冲突。

第二,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失衡。版权法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在网络传播中,互联网的交互性、开放性、虚拟性和数字化特征为侵权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并使得这种侵权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而在数字环境下,数字技术提供的对作品进行加工修改和重新组合的技术能力使经济权利的保护不断膨胀,而精神权利的保护受到了很大的挑战,面临被弱化的危险。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经济学分析

在当代,数字技术的出现深刻地影响到了著作权保护,甚至对著作权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因为,在数字化环境中著作权作品可以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的形式被自由地传输、复制、下载,只要具备起码的计算机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点击鼠标获得数字化作品的电子版本并进行远距离电子发送。著作权人却很难控制网络空间的大量的未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仅以百度文库为例,网络用户要下载一篇文章,仅须若干积分即可,而积分的获得可以通过上传文章,也可用货币购买,而其中的收益全部归百度公司所有,文章原作者的著作权利益荡然无存,而百度方面只有一个近乎没有的初步审查义务。网络空间的失控无疑会极大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此,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被提出来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为了在网络空间保护其著作权不受损害也往往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他人随意接近和使用著作权作品,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还得到了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支持。技术措施对网络作品的限制比起在硬件环境中要强,这相应地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技术上的人为割断产生了著作权人单方面控制的合理性的疑问,如何在网络空间既做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使合理使用原则继续发挥效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数字技术的发展无疑使著作权的发展面临严重挑战。对作者创作的激励和公众接近作品之间精妙平衡的传统平衡机制在数字环境下也同样遇到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被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空间被储存、传播与利用。在这一虚拟空间中,新的著作权问题很多,如在计算机存储中的临时复制是否侵犯著作权、对复制保护技术应当授予多大程度的保护、对演绎作品授予专有权应当有多大,合理使用原则对于影印复制和减少复制传播成本的其他手段等。由于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便捷地与作品使用人进行作品使用许可,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授权使用的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根据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的原理,这必然会要求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由于计算机技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被缩小了。由于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市场失败的例子,将会随着技术降低交易成本而减少。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是通过增加在市场和使用之间巨大的和急速的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其实类似观点在美国早些年颁布的信息高速公路白皮书中即有体现。该白皮书建议,合理使用范围根据著作权保护之需要应当缩小,并且合理使用的举证责任在用户一方。

诚然,在数字网络空间,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拟订好用户接受的使用作品条件和用户“达成”许可交易协议。用户通过网络点击一下鼠标即可以完成许可事宜。表面上看来,这种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非常低,以致戏剧性地减少甚至消灭了合理使用和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其他形式的限制。但问题是,如果用户不愿接受著作权人开出的使用作品的条件,就将无法继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这种使用在现实空间很可能被当成是合理使用。著作权人通过网络空间的技术手段甚至可以排斥在非网络空间正常的合理使用,从而使其著作权在网络空间被不适当地扩张。这种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或手段对作品在网络空间利用的限制,会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冲击。技术措施的存在使得合理使用被限定于一部分人,这可能会影响著作权制度的宗旨在网络空间的实现。也就是说,网络技术也导致对限制合理使用的适用。由于在网络环境中,那些本来游离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控制的用户现在却面临技术措施的壁垒。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对于阻止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非著作权性方面进行不适当的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进一步说,在网络空间使用作品不能简单地说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主张在网络空间限制合理使用需要证实这种限制会促使表达多样性的实现。理论上讲,对著作权作品的市场影响程度对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具有关键性意义。不能为了保护网络空间这一部分市场而限制合理使用,也不能使一个小范围使用作品的行为威胁到整个作品的使用市场,而小范围的使用对于大市场具有较少的影响才是公正的。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

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这一精神并没有发生变化。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使用、传播作品以及技术措施保护行为,在处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上,利益平衡仍然是基本的适用原则。但是,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使用者网上利益的保护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空间围绕作品的权利义务配置处于失衡状况。

在实践中,那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网络传输行为,如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内部网络进行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行为以及提供基础技术性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传输数字化作品的行为自然不能视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能通过合同、加密或者其他的技术来限制他人接近数字作品,或者以他人难以接受的条件来阻止他人接近与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用户合法使用作品的利益如何平衡,就值得探讨。

就我国著作权立法来说,著作权法在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管理等规定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新的权利,却没有相应地赋予网络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新的使用权利,著作权法就明显存在失衡现象。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应予以平衡的基本精神不会有任何变化。我国著作权法在进一步完善时需要重视对网络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因此,增加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等的限制是当务之急。这是使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从模拟空间自然延伸到虚拟空间的必由之路。

[1]宋贻珍.论网络环境下作者、传播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1.

[2]王莹,马治国.网上版权保护的国际立法原则及价值取向新思考.中国版权,2002.2.

[3]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张今.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科技与法律,2004.4.

[5]彭伟.论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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