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莹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平顶山)
房屋拆迁改建对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战略的推进,也是影响社会、民心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拆迁相关事宜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由于国家对拆迁房屋的各项优惠政策、法律法规信息公开不透明,因此造成人们对房屋拆迁相关信息的不了解,使得本来拆迁户应得利益得不到。房产开发、拆迁公司故意隐瞒信息,然后拿这些优惠政策作为与最后搬走拆迁户进行谈判交易的筹码或谋私获益。作为普通居民的拆迁户,对于拆迁区域如何划定、危旧房屋认定的标准、由何单位提出方案并决定执行、还建地址如何选定等信息却并不知晓,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相关决策也未举行听证,致使拆迁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公开、透明,被拆迁户认为难以确保公平、公正,加重了误解和疑虑。
(二)房屋拆迁中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不完善。房屋拆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诸多不完善导致了房屋拆迁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
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制定房屋的拆迁相关政策,明确拆迁工作的程序和原则,协调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对于违法拆迁等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诉求,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利用自身垄断城市土地市场的权利直接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去,过多过早的介入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利益谈判。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被拆迁人与开发商基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就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谈判协商,政府职责就是维护协商过程中的秩序,监督各方依法平等协商。但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了这一协商过程,和开发商共同和被拆迁人协商。这种职能上的错位导致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陷于利益冲突中,没做好面积测定、补偿标准、补偿发放等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工作。
(三)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利益受到侵害,使拆迁的现实性与历史遗留问题的矛盾加剧。城市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就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的一种交易,二者本应该是平等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不规范,导致被拆迁人在这种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拆迁户而言,拆迁关系到其生存状态的改变,从谋生手段到日常生活质量都会面临一系列新的变化,涉及户口更改、子女入学、转学、就业等相关问题,而现有相关政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大多数被拆迁人感受不到拆迁带来的好处,反而面临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加大了拆迁的难度。
(四)实施拆迁的条理性与操作上不完善的矛盾。一是准备工作不够细。如对拆迁对象的调查分析不够,未能做到心中有数;安置房源准备不足,不能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要求;二是以往操作上的不规范造成的越扯皮越得利、越往后走越受益的现象,导致服从政策先搬迁的人补偿价格低,越等越闹补偿价越高的不公平现象;三是行政强制措施不力。任何拆迁项目都会有极少数无理取闹者,对此行政裁决显得乏力,由于最终往往以大幅提高补偿额来“调解”,不可避免地造成恶性循环,破坏了整个拆迁市场的秩序。
(一)全过程、全方位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拆迁。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让被拆迁人参与到拆迁工作的运行过程中,使他们的诉求能够得以表达并受到尊重,保证拆迁许可的做出符合多数人的愿望和利益。安置方案要争取大多数被拆迁人的理解和认可,相关信息主动、适时的公开,并可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听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有力地监督拆迁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拆迁”。
(二)加强监管,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一规范拆迁行为,健全拆迁信访回复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等。地方政府要转变在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地位,在房屋拆迁领域,做好协调人的角色。在宏观层面建构起城市房屋拆迁有序运行的法制化、制度化环境,增加拆迁工作中的法律因素,减少直接的行政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拆迁人的行为,保护被拆迁群体的利益。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评估制度与公平价格补偿制度。明确平等公正和协商的原则,在拆迁过程中,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强行决定的,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评估机构不应当只是由政府或开发商自行确定,应该允许被拆迁方共同指定,建立中立的评估机构,规范运作。使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进行协商,在制度上使独立的核算机构拥有足够的权威,通过独立和公正的核算使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补偿。评估的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而不是建筑成本。另外,还应提高对搬家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拆迁安置的补助标准。
(四)提高宣传力度,建立协调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在拆迁过程中,领导要高度重视,以“和谐拆迁,平安拆迁”的原则,坚持秉公办事,不偏不袒,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不厌其烦,热情服务,排忧解难,为拆迁奠好基、铺好路。拆迁前做好拆迁户的调查分析,对困难和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掌握被拆居民的主流民意,征求拆迁安置方案意见,解除拆迁居民的误解和疑虑。努力完善拆迁政策体系,根据群众需要建设不同档次的廉租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尽量避免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及冲突,切实为困难家庭及弱势低收入人群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
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加大拆迁工作宣传力度,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从而使市民了解拆迁工作,支持拆迁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个别开发商违法行为、被拆迁户的无理取闹行为,可以采取宣传、舆论、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裁决等向上报送与向下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没有拆迁就不会有日新月异的城市新貌,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进步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随着国家对房屋拆迁工作出现的问题重视情况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加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也在逐步完善,最终形成和谐健康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秩序,实现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三方的共赢,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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