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厚强
(孝感市政协,湖北 孝感432000)
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因焚书坑儒而常常被认为是不孝之徒,实际上,他不仅在统一和巩固统一、安邦治国方面具有独特的政治谋略和气魄,而且在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中,在孝敬自己的父母上,都表现出对孝德的尊崇和践行,体现了他在治国理政、和亲安民问题上的法德并举,重孝亲行的特点。因此,本文拟就秦始皇的孝政与孝行的有关内容,作个初步的疏理和分析。
秦始皇实行孝治和对孝德的尊崇践行,是由他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和面临的社会政治问题所决定的。
秦朝的统一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田畴异亩,车途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1]的社会基础上实现的。这对秦代从各个方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大统一,巩固和发展统一的局面,无疑会带来不少的阻力和困难。因此,秦始皇在全国各地大力推进和实施“字同形,车同轨,行同伦”的社会三同目标。这“三同”目标中,最难实现者莫过于行同伦,要改变原来各国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千百年来各自形成的不同社会风俗习惯并非易事。事实上,统一之初,全国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良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对家庭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秦始皇以德作为治国安民的施政重策,并一以贯之。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说:“皇帝明德,经理宇内,视德不怠。”[2]250秦始皇深知“孝者,德之本”[3]的古训,把孝作为德的核心内容和统一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作为实现“行同伦”的抓手和切入点,推进家庭社会孝敬老人风气的形成,并逐一体现在他的执政理念、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
秦始皇的孝治与孝行集中体现在他的治国行政的理念上。他是第一个把孝确定为执政之本的君王,明确了“孝”在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及纲纪作用,把孝作为执政的行为准则,要求“为人君则鬼(‘鬼’,读为怀,和柔。怀字汉代多写作‘褢’),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翳(也);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翳(也)”[4]285。秦始皇提出的孝为政本的执政理念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包括社会所有成员,涉及君臣父子。从其内涵“鬼”、“忠”、“兹”、“孝”四者的关系看,“孝”具有普遍意义,是构成“政本”的核心内容,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无论是帝王将相,还是平民百姓都是“孝”的实践主体,负有尽孝的责任。“孝”作为执政之本的理念,必然演变成为社会所有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孝道统一全社会的思想,以孝德规范全体公民的社会行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安定,达到“行同伦”的社会目的。这样既有利于官吏治理,又有利于百姓安宁;既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又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当然,各级官吏是执政的主体,实施孝为政本的关键。强化对各级官吏进行“孝为政本”理念的教育和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落实孝为政本的保证。因此,“孝为政本”理念被编入秦代各级官吏必读的政治教科书《为吏之道》中,成为各级官吏修身养性的政治范本,为政的座右铭。1976年在孝感云梦睡虎地第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为吏之道》的秦代竹简[5],墓主是一位县级官吏,曾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等与法律有关的职务,并曾从军。“孝为政本”的执政理念在《为吏之道》的简文中赫然可见。由此可知,秦始皇确立的“孝为政本”的政治理念,已深入到秦代各级官吏的思想灵魂之中,形成了一种坚定不移的政治信念。
秦始皇通过建立相关制度,践行孝为政本的执政理念,采取了三项敬老养老、实惠于民的举措。
一是免老制。对达到免老年龄标准的编户齐民免除徭役。东汉卫宏《汉旧仪》记载:“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4]53可见,秦代的免老制是建立在“鼓励耕战,富国强兵”的基本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免老的年龄因有爵和无爵而不同 。秦代爵位从最低的“公士”到最高的“彻侯”,共分为二十等级。凡是在战斗中截获一敌首者、耕种有获者和告奸有据者,都可获得“公士”爵位。从有关文献看,获得“公士”爵位的人群比较普遍,他们大都属于基层百姓和普通士兵。有爵者比无爵者可提前四年享受免老优惠待遇,这对调动广大士兵和百姓的积极性,英勇杀敌,大力耕种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秦始皇所实施的免老制还具有一定的普惠性,对被沦为奴隶的人来说,可以有条件享受不同形式的免老待遇。《秦律十八种》记载:“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4]53-54对一个老年隶臣(男奴隶),只需用一个成年男子为其赎身,就可以得到官方的允许,使“其老当免老”,享受正常的老年生活待遇。
二是王杖制,又称赐杖制。皇帝赐给老者之杖,使其享有国家特殊的优恤待遇。持杖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辱骂、殴打,违者将处以极刑。不得征召派遣徭役,可以出入官府、行走驰道(天子专用道)和旁道,在市场上做买卖可免租税等。1996年在陕西陇县店子秦墓中出土了一件木制秦杖,杖由黑漆涂地,其上是红色彩绘。这是秦代实行王杖制的实物见证[6]。
三是“三老制”。“三老”作为基层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创于秦。《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里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7]“三老”一职,由年老长者担任,专司乡里的教化事务,属基层官吏之一。“三老”级别不高,官位不大,但其职责十分重要,肩负着向乡众黔首宣传王权统治的政治思想、法度纲纪、伦理道德、乡规民约等教化责任,直接为秦王朝长治久安,做些打基础、管长远的事务性工作。“三老”一职的设置,无疑是秦始皇“孝为政本”在政治上重用老年人的一种体现,使老年人在政治上、社会上占有自己的特殊地位。同时为发挥老年人阅历久,见识广,经验丰,具有权威性和感召力、凝聚力的作用,提供了一个合适管用的社会平台,也让这些老年人感受到老有所依、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的晚年生活。由此可见,秦始皇通过实施“三制”,使“孝为政本”的政治理念转化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实实在在的社会成果,保证了老年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地位。
秦始皇在建立“孝为政本”,实施“孝制惠民”的过程中,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令,规范孝德行为,为各级官吏依法施孝,以法治孝提供了法律保证,并强制规范子女和社会成员的孝德行为,使国家孝老养老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不允许子女殴打父母、祖父母及曾祖父母。“欧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欧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4]184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殴打大父母(祖父母)和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包括父母在内的,都将被处以“黥”刑,男子罚筑城,女子罚做舂米的苦役。
二是不允许子女控告父母。“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4]196子女控告父母如同臣妾告主,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行告属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惩处。行告者已被执行处罚,他人又接着控告之,官府也不应当受理。
三是父母及免老对不孝者具有生杀予夺的特权。父母及达到免老年龄的老人,对不孝子女和他人的不孝行为,有向官府提出处以死刑控告的特权。《告子》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史已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丙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4]263这是秦代一位父亲向官府控告儿子不孝,请求将其子处以死刑的典型案例。官府当即派人将其子抓捕归案。经审讯,其子承认对父确实不孝。这样,这位不孝之子就只有死路一条。秦代法律对不孝者死刑的判决过程,与其他死刑不同,不需要经过“三宥”法律程序。如“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三环,亟执勿失”[4]195。“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可见,秦代对不孝死罪的判处,没有留下任何从轻处理的可能,而是“亟执勿失”,立即抓捕归案,执行死罪勿论。
秦始皇采取的这些措施,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证孝德在整个社会和家庭得到遵循。法律运行程序总是遵循“民不告,官不受”的法则。法律赋予父母及老年人惩处不孝子女和不孝者的绝对权力,不孝行为是否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取决于父母和老年人对不孝者行为的容忍和宽恕程度。法律将不孝行为的控诉权授之于父母及老年人,这无疑对不孝行为的发生起到最直接的源头遏制和威慑作用,为家庭和谐,老年人的生活保驾护航。
秦始皇践行家庭孝德,身体力行,孝行垂范。在孝敬父母的具体行为和具体问题上,体现了他的君子风度和孝子品质。
统一初始,秦始皇在如何确定自己的王号和父王的尊号问题上,充分体现出他的独特政治智慧和孝子心肠。
关于秦始皇的称号选定问题,群臣百官积极荐名建言。他们依据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来未有,五帝所不及”,“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2]236但秦始皇并没有采纳臣子们的“泰皇”荐号,他说:“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2]236他取“三皇”之“皇”,用“五帝”之“帝”,称号“皇帝”。此名由其始,故称“始皇帝”。他这样做既体现了继承三皇五帝之根脉,又彰显了超越三皇五帝之伟业。
关于对去世父王谥号的封授问题,秦始皇看出封谥历史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公、褒贬不实的问题,他断然废除了由周公发明,在中国古代沿用了近千年的“封谥”之仪。但这并没有影响他对已死去26年之久的父王尊号的封授和孝敬之情,他创造性地提出父王尊号为“太上皇”。所谓“太上”,即无上之意。他把父王的尊号置于自己的“始皇”帝号之上,其孝子之心,令人称颂。对此,现存于山东邹城市博物馆内的元摹峄山秦篆碑文,对秦始皇孝父之心作了12字的记载传颂:“廿有六年,上荐高号,孝道显明。”①元摹峄山秦篆碑文,又称《峄山刻石》,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东行郡县巡察峄山时留下的刻石碑文。原立于邹县城县衙大堂,民国初移入孟庙致敬门内,1973年移入启圣殿内保存,现在邹城市博物馆。
秦始皇对母亲的孝敬,更显得难能可贵,非一般人能为之。其孝母之情,用中国民间流传的一句俗话,可谓“儿不嫌母丑,狗不怨家穷”。这不仅从单纯家庭传统道义上显示了秦始皇的孝德之美,而且在政治上体现了秦始皇以国为重的过人胆识和宽广胸襟。秦始皇的母亲赵氏赵太后,出生于赵国豪门大族,能歌善舞,从小生活在赵国都城邯郸和社会高层名流圈内,陶醉于高官巨贾、文人墨客之中。她是中国历史上一位少有的欲盛喜淫的女人,加上秦始皇的父亲秦庄襄王英年早逝,她更加难守贞。在辅佐始皇的过程中,赵太后先后与号称仲父、秦相国吕不韦及嫪毐有着极不正常的性关系,并与嫪毐在外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了两个儿子。她甚至不惜以牺牲秦王朝的王权为代价,纵容嫪毐及两个儿子篡权。随着秦始皇的亲临执政,嫪毐的丑恶行为和罪恶阴谋终于浮出水面。秦始皇采取果断措施,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率军,一举粉碎了嫪毐的叛乱活动。嫪毐被生擒归案,四马分尸,三族灭绝,参与叛乱的四位核心大臣和所有骨干成员都被枭首。赵太后与嫪毐的两个私生子当然只能是命归西天。吕不韦也是罪责难逃,饮鸩而亡。[8]其实,无论是吕不韦的投机钻营、巧取豪夺所表现出的游刃有余的伎俩,还是嫪毐这类无赖之徒的意外升迁和贪天之举,真正的罪魁祸首是赵夫人赵太后。但是,秦始皇面对自己这样的母亲,他除了愤怒,没有别的选择。一怒之下,他只是把母亲迁出了咸阳,安置到秦雍城旧宫,同时发布了一条诏令,禁止为此事说情,违者格杀勿论。据说偏偏有27位不怕死者上门说情,都被杀掉。但有一位叫茅焦的齐国人,用迁母之行,实为不“孝”,天下闻之,必将背秦之说,成功地说服了秦始皇,不但没被杀,反而得到信任重用。[2]229-300茅焦的一个“孝”字,解除了秦始皇的迁母之难。可见,孝在秦始皇心目中的分量、位置及其对母亲的本能之孝的不可替代性。秦始皇不杀其母,根本原因在于他的孝母之心和不忘母爱之恩。同时他也十分清楚,尽管母亲的德与行令天下耻笑,有辱皇恩国威,实为国法不容,但如若不能善待之,或许将使自己落下不孝的恶名,对正在实施的孝政理念和“三同”目标造成不良影响。秦始皇采纳茅焦的建议,亲自出驾至雍,把母亲接回了咸阳甘泉宫,母子重归于好。茅焦的识大体、顾大局、守大义的深谋远虑的孝义之举,不仅化解了始皇母子之间的矛盾,而且避免了因此对秦始皇以孝治国施政理念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为秦始皇从对母亲的处理困境中走出来,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台阶。茅焦因此得到始皇的信任重用,立为国傅,授予上卿。由此可见,秦始皇不但注重自身孝行,而且极力鼓励倡导孝义之举。他把孝心于家和孝政于国融为一体,作为安家固国,形成社会风正气清的根本,体现了他为子为君,孝子贤君的政治品质和胸襟。
秦始皇的孝德品质及所推行的孝政之策,对后世的影响直接而深远。这种影响首先是从汉代开始,所谓“汉承秦制”,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以孝治国,形成了汉代以孝治国的政治局面。从个人层面看,秦始皇的孝德行为,对汉代第一人高祖刘邦的影响是深刻而强烈的。汉代之所以实行以孝治国的方略,形成以孝治国的政治局面,刘邦起了基石和关键作用。
青年时期的刘邦就是一位始皇的崇拜者。他多次到咸阳服徭役,当他看见秦始皇出巡威严雄壮的场景时,内心受到强烈冲击,情不自禁地发出了做大丈夫就应该像他那样的感叹。刘邦也算是有做天子的天赋和运气,在借用了农民起义军的力量和战胜了西楚霸王后,他如愿以偿地获得了秦始皇曾享有的权力与威严。他把对秦始皇的敬仰和尊崇,进而转化为继承和仿效秦始皇“孝为政本”的治国理念和家庭孝德行为。
刘邦成为一国之君后,仍遵守家庭孝德之礼,每五日必回家看望父亲一次,下跪行拜,为父祈福,敬献孝心。他的这种孝行,引起了高祖家的家令不安。家令对高祖的父亲说:“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今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奈何令人主拜人臣。”[2]382太公采纳了家令的意见,待刘邦再回家拜见时,仿卒持帚迎门,恭候却行,以臣仆待君主之礼。刘邦见了,深感惊奇和惶恐,赶紧扶起父亲。太公对刘邦说:您现为人君,威尊至上,人不能越,不能因我破坏了规矩,乱了王法。为了解决孝敬父亲的问题,刘邦仿效秦始皇的做法,尊称父亲太公为“太上皇”。事后,刘邦还重奖家令,赐其金六百。
刘邦不仅在家庭孝德方面仿效秦始皇,而且对秦始皇始终怀有深深的孝念之心。公元前195年,汉高祖十二年十二月,也就是刘邦病死前四个月,刘邦在率军击败淮南王黥布叛逆带伤返回长安后,特地吩咐说:“秦始皇帝、楚隐王、陈涉、魏安釐王、齐缗王、赵悼襄王、皆绝无后,予守冢各十家,秦皇帝二十家。”[2]391他唯给始皇安排的守冢户数20家,使祭祀香火不绝,体现了他对秦始皇独特至上历史地位的尊崇和孝念之情,也可说是情有独钟。
在孝政方面,刘邦登基初始,就全面继承了秦始皇孝老敬老的各项制度,并有新的发展。一是“三老制”。公元前205年,即刘邦即位的第二年,他就颁布实施了“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的诏令。[9]并将“三老制”由秦乡级扩展到县乡两级,使“三老”人数增加,权力提升。二是“王杖制”。秦代所实施的“王杖制”,刘邦沿用不变。1959年、1981年在甘肃武威先后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对刘邦至汉宣帝时期所实施的王杖制度作了具体明确的记载:“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胜(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欧詈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弟,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10]不过,汉代所赐予高龄老者的王杖与秦代的素杖形式有所不同,其杖首刻有鸠头,故又称之为鸠杖。这反映了与刘邦本人有着直接的关系。据东汉应劭《风俗通仪》记载:“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为鸟在无人,遂得脱。及即位,异其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斑鸠是刘邦的救命恩人,也自然成了刘邦的化身。刘邦当了皇帝后,没有忘记斑鸠的救命之恩,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化身成为救护高龄老者的护身符。老年人持有鸠杖如同持节,享有一种特殊待遇,体现了刘邦孝老敬老的真情。三是“免老制”。刘邦在继承秦代免老制的过程中,对享受免老待遇的等级限制仍沿用了秦始皇的等级制。根据湖北荆州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傅律》的记载,从大夫以上至公卒免老年龄共分为六个等级:“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六十六,皆为免老。”[11]享受免老的年龄直接与爵位挂钩。爵位在大夫以上者,五十八岁即可免老。爵位在大夫以下者,爵位越低,免老的年龄就越大。四是在依法保护高龄老者权利方面,汉初刘邦时期的做法和秦始皇时期如出一辙。从《王杖诏书令册》中记载的有关案例看,官吏和平民有敢殴打和侮辱持有王杖者,都将按大逆不道罪处以弃市之刑。如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击打鸠杖主人,并折断其杖,被判处弃市之刑。陕西男子张汤,殴打王杖主卞,折断其杖,被判处弃市之刑。云阳县白水亭长张熬,殴打、拉扯王杖主人,并使其修路,男子汤告发了此事,官府并判处张熬弃市之刑。南郡亭长司马护,擅自传诏持杖老人,并对其进行捆绑拘留,也被判处弃市之刑。长安东乡啬夫田宣,捆绑鸠杖主,被男子金里告发,官府判处田宣弃市之刑。长安县有一位持有王杖者向皇上告发了本乡吏欧辱自己的情况,皇上下诏将这位乡吏处以弃市之刑。以上有平民二人,亭长二人,乡啬夫二人都因殴打、侮辱王杖主而被处以死刑的典型案例。[11]35由此可见,无论是官还是民,只要触犯了欺侮老人的法律,都将受到严惩。
总之,从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看,秦始皇的孝治与孝行,具有孝为政本,孝政制度化,孝行法治化,以法治孝的特点。这对固国安民,实现社会“三同”,维护和促进国家的统一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在践行家庭孝道上,他垂范躬行,孝敬父母,在历史上留下了“孝道显明”的美名。因此,秦始皇的德政孝行才能被汉代直接继承发展,影响后世。这也是秦始皇在历史上留给我们的德政孝贤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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