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伟
我国消费金融业务起步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刺激内需和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1998年至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开办住房、汽车等消费金融业务。经过15年的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取得了长足进步,市场规模逐年扩大,服务机构明显增多,金融产品日渐丰富,对于有效激发居民消费需求,推动消费市场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仍显滞后,与国家 “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下一阶段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其加快发展。
近年来,随着住房、汽车消费在我国不断升温,消费金融市场得到较快发展,规模逐年扩大。截至2012年末,全国居民消费性贷款余额104357亿元,约是1997年起步时的600倍,而同期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仅增长了8.4倍。各商业银行普遍开办了与消费金融相关的业务,同时,消费信贷品种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已从初期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10多个服务品种,初步形成了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在内的较为丰富的产品体系。尽管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截至2012年末,全国居民消费性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中的占比约为16.6%,但其中绝大部分是用于购房的长期贷款。如果剔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全国居民用于日常消费的信贷余额仅有23300亿元,仅占2012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2%,在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仅为3.7%。另据相关研究机构调查显示,我国从未申请过信用卡的家庭占65%左右,70%以上的家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首先会向亲友借贷。总体上看,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尚未得到充分激活。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从事消费金融服务业务的机构类型很少,主要为商业银行。虽然近些年组建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但数量极少,目前全国范围内汽车金融公司仅有16家,消费金融公司仅有4家,无法撼动商业银行的主力地位。而各商业银行经营重心主要集中于公司业务,普遍对消费金融市场重视不足。且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高度集中于住房、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三类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金融业务,涉足相对较少。
从我国金融框架设计初衷看,大型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是从事批发性金融业务,服务于大企业、大项目,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更贴近基层、更贴近社区,其市场定位应主要是为广大中小客户和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消费金融的主要供给者应该是广大中小金融机构。然而,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现阶段普遍面临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率定价能力不强、信用评价经验欠缺等问题。这种情况下,面对数量庞大的个人消费金融客户,中小金融机构普遍对消费金融业务的办理相对谨慎,除住房和汽车等抵押类消费金融品种外,对其他种类产品的限制措施较多,业务准入门槛较高,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与消费金融相关的专项法律,现有的仅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专项法律相比,层次偏低,约束力偏弱,难以从法律层面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覆盖率还比较低,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信息录入量偏少。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末,我国共为1.48亿农民建立了信用档案,仅占8亿农民的18.5%。很多人的信息和资料还没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和及时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支持,金融机构在发放消费金融贷款时,不得不相对谨慎,设置相对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和繁琐的贷款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产品中,若剔除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与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其他产品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事实上,消费金融涉及范围广泛,不仅包含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还包括大型家电、电子信息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旅游、装修、婚庆等用途的其他个人消费贷款,而这些业务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因此,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将推动金融机构在业务个性化、服务人性化方面加快创新,进而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一部分汽车金融公司和专业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从目前来看,其在消费金融领域形成了一定 “鲶鱼效应”,有效提高了各金融机构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今后,随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加快发展,以及更多新型消费金融机构的出现,将为商业银行无暇惠及的客户提供新的选择,不仅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差异化的需求,也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一个共性问题,即收入周期和消费周期无法匹配,年轻的时候缺钱,却往往面临买房、结婚、购车等大额消费;而等到年纪大、收入高的时候,可能又没有太多消费欲望。通过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可以使居民收入、支出得到合理跨时期转移,进一步从深度和广度上启动居民消费,使得大额消费能够提前发生,日常消费能够平稳发生,有效降低高收入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差别,对于消费需求增长和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拉动作用。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根本上讲是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要素配置结构的转变。从长远看,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可以扩大高端消费品的市场份额,进而引导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向高端、高附加值产品生产领域,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我国加快由生产驱动型社会向消费驱动型社会转变。
西方发达国家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发展模式、服务方式、风险管控等方面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消费金融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消费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大多比较广泛,且发展相对均衡。通常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各占消费金融市场的1/3份额,商业银行不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市场上活跃着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除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以外,还有储蓄机构、财务公司、贷款协会、典当行以及非金融性商业企业等;日本市场则还有票据贴现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众多类型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为便捷的选择。
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目标客户通常是有一定资产基础、抵押担保能力相对较强的中高端个人客户。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通常将目标客户定位于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的个人客户,主要是年轻人和年轻家庭,或需要购买家用电器、房屋装修等即期需求较大的家庭。这类人群或家庭通常消费欲望较高,但收入较低,并缺乏相应的抵押担保条件,较难在银行获得贷款和较大额度的信用卡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贷款机制更为灵活,将这些中低端的个人客户纳入服务对象后,可以极大激发社会中低层收入者的消费潜力。以近年来在英国快速发展的工作日贷款为例,消费金融公司通过提供期限在2周左右、金额在1000英镑以下的小额快捷贷款,吸引了大量需要高消费的工薪阶层借款。
为更好实现差异化竞争,小型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在营业时间和销售渠道上更加灵活。一是在营业时间方面,小型消费金融服务机构较多采用弹性工作制,可以在夜间及周末继续提供服务,更加便利顾客在非上班时间咨询和申请贷款。二是在销售渠道方面,小型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为赢得更多客户,经常会与大型零售企业结盟,提供即时消费金融服务;也有消费金融服务机构采用直销模式,并拓展了包括电子邮件、呼叫中心、电话传真等消费金融业务申请渠道。
管理先进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利用社会征信数据、内部积累信息和合作企业提供的信息,运用自身的消费金融自动处理系统完成贷款审批。这其中,覆盖全面的个人征信系统是有效控制消费金融业务风险的首要前提条件。为此,美国设立了多个专门的商业性征信服务机构,如Equifax、TransUnion和Exqerian等,并拥有覆盖社会各个层面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为消费金融机构提供完备的消费者信用信息服务。欧盟所属的大多数国家也都构建了较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都拥有相对完备的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从而将消费金融业务开展的全过程纳入了法律管理范畴。
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在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手段的基础上,稳步降低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在出资人规模、注册资本等方面的市场准入门槛,并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支持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机构参与市场竞争,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从目前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看,商业银行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是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并且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业务在产品差异化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建议监管部门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在消费金融产品透支限额、产品利率定价以及消费贷款用途等方面给予商业银行更多自主权限,提升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创新的意愿和能力,发挥好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
应加快扩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人群覆盖面,并协调有关部门,将个人收入、房产、证券、犯罪等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鼓励发展资信调查、信用评级等商业性征信服务机构,从而建立起完备的信用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服务。此外,应加快制定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保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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