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厚廷
中国的制度转型实践已经产生了丰硕的经济和社会成果,这一过程丰富了人们的制度感悟,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利用制度知识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并试图在制度互动的图景中使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面对更高层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以及更加明确而艰巨的大国使命,中国需要坚定地推进改革,将具有丰富内涵的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和体现人类文明的思想精华相结合,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其他制度体系。
在支撑中国发展的诸多“红利”中,一些已经消失,另一些正趋于衰微,而制度红利所具有的潜力依然强劲,但要释放这种制度潜力需要实现“制度建设方式”转型。“制度建设方式”转型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明确的实践指向,就本文观点而言,这种转型意味着确立制度本位,强调制度建设中制度本身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性是制度建设的基本准则,准确把握制度本身的规定性是取得制度建设成效的基本前提。选择“退出权”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目的是以此作为“制度建设方式”转型研究的开篇。循此研究思路的横向扩展会使一个制度系统的功能谱系呈现在我们面前。
在现有文献中,一些学者从现象层面触及了“退出权”问题,研究了“退出权”的作用机制,但对其系统性和深入性研究相对缺乏,也没有提出“退出权”的一般定义。本文试图从“退出权”的外显形态入手,追溯“退出权”的制度本源,并尝试给出其一般性定义。我们认为,“退出权”存在“市场退出权”和“非市场退出权”两种外显形态。
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退出现象司空见惯,人们往往首先从市场层面理解“退出权”。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必然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竞争关系,由此产生对其或是有利,或是不利的竞争结果,或是发现了更具潜力的经营领域,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市场主体依据自由意志拥有退出市场的权力,我们将这种退出权称之为“市场退出权”。
“市场退出权”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大量存在:消费者不再购买某种消费品、生产者不再生产某种物品、股东通过股票市场出售所持股票、政府调整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退出竞争性领域、企业雇员终止和雇主的劳动合约,等等。“市场退出权”总之是一种制度现象,具有一定的效率意义,这种效率意义可以体现在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市场退出权”的存在和有效意味着:供求趋于均衡、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自由选择、调整经济结构、重组社会结构、实现有效竞争、提供创新动力等。正因为这样,“市场退出权”涉及广泛的制度领域:“市场退出权”的内部约束性退出制度、“市场退出权”的外部约束性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自由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行政强制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司法解散退出制度等。
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其本身也是一个社会主体。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还要做出参与什么、不参与什么等之类的社会性选择,且在一种选择做出之后难免会进行动态性调整,我们将这种大量存在的与市场无关的“退出权”形态称之为“非市场退出权”。“非市场退出权”的表现形式较之“市场退出权”更加复杂和多样:
基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远离另一类社会主体,尽可能地与之少打交道,或不打交道,如穷人在主观上疏离富人、官员在心底里藐视百姓、诚实的人不愿和狡诈的人交往等等,这种退出权的行使形成无数个具有某种特质的社会群体,这种现象可能来源于“道不同不相为谋”,或者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些社会细胞群是把控社会心理和分析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
基于人和组织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采取某种形式使个体脱离某一组织,或者是,如果“退出权”的行使存在现实的障碍,则会转向“面和心不合”、“人在曹营心在汉”,在行动上则出现“消极怠工”,这类“退出权”的行使形成了各类社会组织的聚合状态和发散状态。在组织层面上,个人和组织“完全融合”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但两者之间的“离心离德”注定也是一种失常状态。实际上,我们只能期望个人和组织较高程度地融合,现实中这一状态并不令人满意,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这一现实状态和我国微观组织发育不良有关,同时重视外部关系而忽视内部治理也是重要原因。
基于人和政府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从集体行动的支持者或追随者变成这种集体行动的反对者或旁观者,此时的执政群体就会致力于寻求某种替代性的社会力量以获得政治资本,这种“退出权”的行使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政府公信力和由此产生的执政成本是观察这一问题的重要视角。
基于人和制度的关系,某个社会主体从对既定制度生态的认知出发采取“退出”行动,从而使其游离于某项制度之外,或处在制度边缘,诸如,如果一个社会“潜规则”盛行,“明规则”被严重挤压,那些不谙“潜规则”抑或找不到利用“潜规则”途径的社会主体就有可能选择退出,不参与任何具有竞争性的社会性活动;在现代社会中,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公民的这一权利,或者是在制度设计、民意反馈、公权力约束等实践环节上存在严重缺陷,同时又由于某种原因使这些缺陷难以修复,社会主体就会产生“退意”,逐渐丧失政治热情,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参加选举,或者是完全偏离选举的真谛参加选举;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态热衷于“自吹自擂”,且飘飘然于他人的“捧场”,而对不同意见竭力打压,此时一部分社会主体如果不愿意“随大流”并且也不愿意“让别人不高兴”,便会“退避三舍”,“眼不见心不烦”,面对领导者看似诚心的邀约而不为之所动。这类“退出权”的行使构成现实的制度生态。
“非市场退出权”同样是一种制度现象,其效率意义主要表现在社会层面:个体的聚合使个人的交往需求得以满足,使之具有归属感;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判定组织效率的基本视角;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社会治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人与制度之间的双向互动是制度实践的基本内容,从中可以有效地把握制度变迁的未来趋势。
“非市场退出权”的丰富内涵来源于人的社会性特质,人作为市场主体和要素载体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产生了“市场退出权”;人作为“社会人”参与市场关系之外的各类社会交往,对各类社会存在做出判断和选择,产生了“非市场退出权”。从逻辑上讲,他们概括了“退出权”的所有存在形式,然而一旦对这类退出行为加以追索,难免会问是什么决定了这种退出行为可以自由地加以实施?在这个意义上说,以上两种退出权只是退出权的外在表现形态,真正意义上的“退出权”是决定退出行为的内隐性力量,这种内隐性力量存在于制度架构之中。
在以上两种形态中,市场退出行为来源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构造性特征,市场制度中不设定一个主体退出权,市场制度中的“优胜劣汰”就无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会由于资源流动受阻而难以实现,市场制度就会失去支撑股票持有人成为出资者的风险规避机制;而非市场退出行为来源于各类社会制度的构造性特征,社会领域中的退出权设定使错综复杂、规模庞大的人类社会变成一个具备某种特征的“结构体”,由此产生的多样性使每一个社会个体有所归属,而不至于“孤单”,另一方面也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可以依循的基本路径。
我们尝试给出界定“退出权”的几个关键词:制度主体、自主选择、制度架构、因果关联。综上,“退出权”的一般性定义是:“退出权”是制度主体依据现实的制度结构和对自身需求的考量从某种经济及社会行动中自由退出的权力,“退出权”的行使和既定经济与社会结构存在互为因果关系。进一步,我们可以框定“退出权”的含义,制度架构中的“退出权”是在外在制度中存在的。内在制度中的“退出权”当然存在,但这种“退出权”的实施方式和由此引起的后果不同于外在制度。我们推崇内在制度,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对外在制度存在现实需求,制度建设应促进两者互补和互动。
科斯教授曾以“生产的制度结构”为题在领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时发表演讲,并说过“我的梦想就是建立一种能使我们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的理论”。〔1〕科斯教授心目中的制度结构是一种宏观概念,表现为一个制度框架,所强调的核心思想是: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变量。我们这里所说的“制度架构”是指每一项制度都存在一个结构性维度,一项制度所实现的制度绩效或者是所具有的制度绩效潜力与制度结构具有高度相关性。①①“退出权”是就单项制度而言的。作为由单项制度组合而成的制度系统当然也存在“退出权”问题,但制度系统中的“退出权”显然具有很高的复杂程度。
制度结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尽管单项制度的种类繁多,我们仍尝试给出单项制度的一般结构维度:制度实体、制度主体和制度机制。制度实体是制度本身;制度主体是制度当事人;制度机制是制度作用的发生机理。从总体上可以将这种结构描述为制度实体和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及其过程。“退出权”是暗含于制度主体之内的一种权力,可以依据制度感知等决定其去留,除此之外,还有参与制度实践、实现经济利益、要求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权力。相对于本文的研究内容而言,我们需要说明,退出权在制度结构中是不可缺少的。
制度设计者和“退出权”。内在制度是令人向往的:对人类有用的做法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最终形成内在制度,而那些不能满足人类欲望的安排被终止。这就是说,内在制度和制度主体之间具有与生俱来的吻合性,不存在制度设计者,或者说,所有制度主体是内在制度的共同设计者。正因为这样,外在制度借鉴并利用了内在制度的这一秉性,同时又在其中加入了某些超越内在制度的制度因素,外在制度的必要性和社会价值正是来源于这些超越内在制度的制度因素。这种组合表现在制度变迁中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2〕那些体现外在制度价值的制度因素来源于代理人的设计,他 (们)基于个人或者是群体认知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生产”出外在制度并将此强加于共同体。此时,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制度设计者的心智模式、职业操守、知识构成、思维视野等内在素质是否足以保证所设计出来的制度“合体”并产生积极的制度效能?面对日趋复杂的现实世界,人们在智力开发、信息传递和知识成长等方面即使是“突飞猛进”的,依然“问题总比办法多”,只能做到有所改善,而不能完全突破“知识问题”的局限。既然制度设计者难以做到“无所不知”,一项制度就难以做到“十全十美”,此时“退出权”的设定便可以为修正制度瑕疵留下空间。
制度实施和“退出权”。制度实施具有难以言状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制度实施和制度设计的差异上:制度设计过程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这种弹性可能来自于制度设计的垄断;制度实施则是“板上钉钉”,需要在制度的基本面上取得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还要框定实施计划、启动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督实施过程、进行制度效能评价、修正目标偏差,等等。制度实施的复杂性还在于制度实施过程是活生生的制度实践,很多在制度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棘手问题有可能会“蜂拥而至”,比如制度运行的现实轨迹可能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可能出现影响制度绩效的新的制度变量、利益结构的调整可能出现“制度梗阻”、制度设计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社会运行中可能出现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等等。如果将制度视作一个由参与人之间策略互动所形成的“博弈的均衡”,此时的制度实施就是一个制度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博弈过程,这一过程更是充满了不确定性。〔3〕在考虑了现实的制度实施过程之后,期望制度设计者洞察制度实施过程的全貌是不可能的事情,既然如此,设定一个“退出权”,并交由制度主体自由地加以运用成为更加理性的选择。
我们认为,“退出权”是制度架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制度应该具有的构造性属性,对支撑制度平台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在现实经济和社会进程中往往忽略“退出权”的存在: “退出权”的存在形式暗含于制度主体之中;“退出权”的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制度实施以后和制度调适阶段,在制度设计阶段和制度实施的前期阶段往往不易被发现,人们总是十分自信地设计和实施各类制度,所以,在制度设计和实施阶段植入一个“退出权”,无疑是对制度主导者自信和能力的挑战。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显示,重视制度有助于提高制度绩效,但重视制度并不一定具有制度绩效,其原因在于制度可能处在无效状态,在某些情况下制度还可能处于负效应状态而难以自拔。因此,制度设计完成之后,为了保障制度绩效应将重点转向制度运行,构建制度优化的动力学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制度失效。
“退出权”可以消弭制度的负面效应。不论制度设计多么周严,字面上的逻辑论证和实践中的制度运行往往具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大相径庭,南辕北辙。这种不吻合在实践中必然出现制度实践中的负面效应,比如组织内部的分配制度调整挫伤了一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致使日常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劳动法对劳工利益的过分保护降低了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社会就业机会的创造、社会分配制度的调整在优化分配结构的同时助长了平均主义等不良社会思潮从而弱化社会发展动力,等等。显然,制度实施中的负面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漠视其存在不是一种科学态度。面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制度负效应,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调适加以缓解和弥补,但这些方式往往收效甚微,而“退出权”作为一种机制性力量,存在于制度实体之中。面对制度负效应,“退出权”具有“釜底抽薪”之效,其行使形式可能是:在组织内部寻求岗位调整或退出该组织,将资本转移至相对有利的经济区域、移民他国、寻求进入被平均主义浸染较少的行业等。总之,“退出权”的行使必然诱致对既定制度的根本性矫正,使制度产生的负面效应得以从制度本源上被消除。
“退出权”可以控制制度容量。一项制度存在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必须使其相关活动被控制在制度容量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这一界限,就会发生制度结构扭曲、制度成本上升、制度传递机制梗阻等,这些状况的持续将最终导致制度失效。粮食仓储能力低下致使农地制度改革之后出现“卖粮难”,公民金融资产增加后金融服务需求上升出现“排长队”,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少产生“心理压抑”,执政党的自我反腐思路因资源限制和其他原因出现“腐败黑数”,等等,这些都是因制度容量问题而产生的制度效能折扣。面对制度容量限制,扩充制度容量自然是一个直接有效的方法,但在现实中扩充制度容量不是任意的,一些制度瓶颈可以较为容易拓展,而另一些则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基础、技术条件、既定的政治格局和制度资源都可能成为难以扩张制度容量的刚性约束。面对现实中的制度容量限制,“退出权”具有“釜底抽薪”之效,从而使制度容量保持在“适度”状态。在确认“退出权”这一功能时有可能面临诘难:既然退出权具有这一功能,只要设定这一功能何种粗放的制度都可以正常运行。这显然是一种极端性思维。我们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维护措施对制度的意义都是有限的,“退出权”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但是存在现实的功能边界。设定“退出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优化制度的各种努力。或许因为制度的“奢侈品”品性,制度需要制度设计者的制度素养、制度设计过程的有序性、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制度容量调整及“退出权”设定等各种力量的合力培育。“退出权”控制制度容量的功能是一种自我实施机制,制度成本的提高会诱使制度主体从某种制度中退出,使制度容量限制在制度正常运转的限度之内。“退出权”调整制度容量的功能是对制度设计者“有限知识”的一种事后修正。
“退出权”有助于吸纳制度营养。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精心滋养,我们不必吝啬制度成本,只要这种成本具有相对较高的制度收益。“退出权”是一种低成本的制度营养来源。制度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退出权”,这意味着退出现象必然发生,这种分散发生的行为可能具有持续性、阶段性和不规则性等特点,如果制度主体的退出行为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则意味着制度骨架的溃散。①从2013年5月6日起,北京将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对“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处以10元罚款。依据我的判断,这一制度的实施变数很大:行人闯红灯——量大、分散、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有人为此出招——重在持续,问题是持续需要资源和耐心支撑;也有人提出诸如做义工、受教育等替代形式,但这只能流于形式。我认为,如果哪一天“中国式过马路”真的解决了,那一定不是“罚款”的功劳,而只能是内在制度的演化和确立。其中的制度营养来源是明白无误的。当然,这里的“退出”主体只能是执法者放弃通过该种形式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制度的出台可能和治理酒驾的成功存在很大的相关性,但这种简单移植无疑忽略了制度的差异性。这种制度营养来源于对“为什么退出”的思考和相应的行为调整。另外一种制度营养来源于自身行为和退出者行为的比较,退出之后去哪里?做什么?怎么做?结果如何?开放社会中对另类行为的关注具有莫名的吸引力,这是一个学习机制,制度经济学家将此称之为“通功易事”,只不过这种“通功易事”是在两种制度系统中进行的,这种形式较之于同一制度系统中的“通功易事”往往更具经济和社会价值,前者在制度本身、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影响可能更具冲击性和震撼力,甚至具有相当程度的颠覆性。
从现象上看,“退出权”的存在及其行使是对既定制度的“反动”,在极端情况下,大量的制度主体集中地行使“退出权”,使制度设计者和制度实施者根本来不及实施制度调整行为,这项制度便因此夭折。这种情况下的制度根本不具备制度的起码资格,只是制度设计者的“花拳绣腿”。此时,“退出权”的制度功能表现为迫使“不靠谱”的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在正常情况下,“退出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护卫制度绩效。
诺斯教授认为:“‘变迁’一词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4〕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在现实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统一中实现的:在某一个时点上,人们接受并遵从既定的制度安排,参与制度实践,从中认识现实制度,对现实制度中诸如保守或创新、潜规则或明规则、自由或权势、短期效能或长期效能等制度秉性产生真切的制度感悟;在某一种时序结构中,人们可以把握制度的变化脉络,看到制度的演变轨迹,从中发现诱发制度结构变化的动力来源和引起这种变化的蛛丝马迹。时点视角使我们感受到制度的真切存在,或许其中会存在对现实制度的失望和无奈;时序观察为人们提供了制度的动态景况,提振社会的制度信心。正因为这样,社会对制度变迁给予了更多的期待!
迄今为止,研究制度变迁的经典理论是诺斯教授所创立的研究框架,支撑这一框架的三个重要变量是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围绕这三个变量所形成的相应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由此形成的制度变迁理论对经济增长乃至人类社会历史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基于“退出权”视角研究制度变迁是为丰富制度变迁理论所进行的一种尝试,其新意在于反向思维,通过对“车为什么不走”的反馈寻求前向的动力。
第一,“退出权”为制度变迁提供制度信号。除了“有限知识”的限制之外,自知能力低下是人类的固有弱点之一。我们可以假设,制度设计者尽其所能完成了一项自认为“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即便这样,制度实践最终会将制度设计者从“制度沉醉”中唤醒。在这一过程中,制度设计者的自我保护心理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产生“制度盲区”,也许从主观上回避制度缺陷,也许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对制度缺陷做出解释,甚至也许在制度实践中对所产生的各类问题视而不见,哪怕是明显认识到问题的存在,也会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期盼人们不会发现制度漏洞,起码以一种较为缓和的形式较晚出现,而不至于危及制度体系的运转。制度设计者的这些心理是一种客观存在,它说明依赖制度设计者的自我反馈完善制度的局限性。因此,在承认有限知识的前提下,需要建立外在反馈机制以弥补自我反馈机制的“迟钝”,这些外在反馈机制可以较灵敏和准确地指出制度问题之所在。“退出权”的设定可以使制度主体依据制度感知自主决定其是否继续留在制度之内,退出行为意味着退出者和制度相关者之间的契约解除,驱使其作出这一决定的内在动因便是重要的制度信号。对制度信号的释读和依据制度信号所做的适应性调整必然引起制度变迁。
第二,“退出权”为制度变迁提供参照系。“退出权”的存在会形成一个脱离于某项现实制度之外的退出者群体,这一群体具有某种共性特征,这些共性使这一群体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中重新分布,形成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文化组织,比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退出国有企业“铁饭碗”自谋职业的“下海者”,深知“潜规则”但不愿意顺从“潜规则”而脱离行政岗位的行政官员,学术领域中行政权力过分扩张致使一部分人不愿参加学术评价活动,因竞争性太强招致压力太大使一部分具有“安逸”偏好的人退出该行业而转入“安乐窝”,等等。当然,以上这些现象的反向选择也是“退出权”的表现形式。在一般意义上,“退出权”的行使及其后续选择本身就是制度变迁,“退出权”的普遍化给予人们更大的选择自由,退出之后的社会结构重塑使我们看到了一个多样化的制度图景。除此之外,“退出权”为制度变迁提供参照系,这种功能存在于制度多样化的框架中。在单一的制度结构中,不存在退出的制度空间,一旦突破这种约束,就会产生一个迥异于原有制度的客观实在,在组织形态、运行机制、生存理念和生活方式等方面表现出与原有制度的不同。这种客观存在为人们提供了重新认识社会的机会,孰优孰劣以一种不容狡辩的刚性呈现在眼前,而更具效率的制度安排产生示范效应,通过“制度殖民”扩展制度的存在空间,同时促使低效率的制度安排走向衰落。
第三,“退出权”为制度变迁的渐进方式提供了基本依据。“退出权”是制度的基本架构之一,但在制度实践中“退出权”的行使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同步实施,这可能与制度结构和制度主体的相关程度有关,也可能和制度主体的制度敏感性有关。这就是说,“退出权”行使在实际生活中多以渐进、分散、少量等形式出现,这一特点极易忽略对早期制度信号的重视,从而放弃完善制度所需要的细小努力,这隐含着“积重难返”的危险性,此可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因此,“退出权”行使的渐进性意味着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渐进的制度改良实现制度变迁。关注“退出权”,重视那些几乎看起来不可能对制度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的退出行为,并努力寻找制度的优化途径显然是制度完善不可忽视的。制度改良已经为我们带来了丰硕的经济和社会成果,认真而执著地“修修补补”将使我们低成本地趋向制度圣殿。
内置于制度架构中的“退出权”,可以使制度架构趋于合理,从而激发制度活力,这种制度功能表现在制度产生、制度运行和制度变迁的全过程之中。以更加宽广的视野解读“退出权”可以领悟其中更加丰富的制度内涵。
“退出权”与“制度集约化”相匹配。我们曾经长期置制度于粗放境地:制度封闭,没有退出余地;强制实施,没有自由选择;强调整齐划一,没有优胜劣汰;注重数量扩张,没有质量意识;热衷于轰轰烈烈,没有科学理念;沉溺于“一城一地”的得失,没有战略性思考。粗放型的制度实践只是满足于制度本身的存在,至于制度绩效则被视为可以自动出现的。但是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只能依赖于“精雕细琢”。制度的指向是制度绩效,制度绩效依赖于制度结构,“退出权”的设定是从粗放制度转向集约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以粗放的理念经营制度依赖于强制力维持制度的存在和运转,而以集约的理念经营制度则转向了制度架构的合理性和制度的科学性。
“退出权”是培育制度的一个重要视角。毫无疑问,处在制度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十分艰巨的制度培育任务。如何培育制度,传统的思维方式将这一使命完全寄托在制度设计者和制度实施主体之上,而将千千万万个“被规范者”排斥在外。事实上,遍布于制度实践进程中的制度主体是培育制度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最关心制度对其生存状况的影响,最能真切体悟制度实践的整体图景,最明了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制度优化途径。因此,在制度架构中设定一个“退出权”并将其交由他们自主行使,由此可以及时并准确地发现制度的“软肋”,为培育制度和完善制度提供清晰的指向。
“退出权”是对“制度神话”的否定。制度经济学家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并不接受“制度万能”。在我国的制度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种十分执著而又十分幼稚的制度思想——假定某种制度绝对有效。我将此称之为“制度神话”。既然如此,则根本不存在制度实践中出现各种负面问题的可能性,而实际上不断出现并逐渐累积的负面问题最终必然侵蚀制度系统,使制度发生变异。“制度神话”必然抛弃但又不能抛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什么样的制度结构才能使制度具有自我修复功能从而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在“制度神话”的支配之下,根本不可能在制度结构中给“退出权”留下任何空间,因为人们一旦挣脱“制度神话”,就会致力于寻求有效制度的支撑架构。面对复杂的制度实践,有“退出权”的制度结构不一定有效,但没有“退出权”的制度结构注定最终是无效的。
“退出权”表现为一种正能量。“退出权”首先存在于单项制度之中,从现象上看单项制度中的“退出权”是对制度本身的“反动”,“退出权”的行使最终会将制度扼杀于无形,当“退出”的人数达到一定临界状态时便意味着该项制度的自然消亡。正因为这样,制度设计者一般都会限制“退出权”,对行使这一权利设置较高的退出门槛。因此,单项制度中的“退出权”往往被打上消极烙印,行使这一权利的主体也会被打入另类,冠之以“思想落后”或“个人主义”等。单项制度是制度的存在形式之一,但制度的实质在于制度体系,使组成制度体系的各环节运行有序,彼此之间功能协调。在某一制度体系中,从一个制度环节退出的同时也可选择进入另一个制度环节,这种自主选择不仅优化了单项制度,而且有助于制度体系的动态协调。因此,单项制度中的“退出权”和制度体系中的“退出权”具有寓意差异,制度体系中的“退出权”熨平了单项制度中的“退出权”所带有的消极烙印。
“退出权”具有多赢的制度指向。博弈理论在经济学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经济学对现实的解释力,将经济活动的实况呈现在人们面前,使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实现了从静态向动态、从短期向长期、从一次性向持续性的转变。任何一项制度实践中都存在强劲而持续的制度博弈行为,制度相关各方都会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制度租金”,这一过程最终必将收敛于制度均衡——所有制度相关者满意的经济和社会结果。这是一种多赢格局。相当于在存在“退出权”的制度结构中镶嵌了一种耦合机制,这一机制可以实现制度主体的利益保障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退出权”是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制度结构和现实社会状态存在高度相关性,后者是前者的外显形式。城乡差异根源于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官民矛盾根源于权力框架中的约束不力。并存于同一制度架构中的各个制度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但其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制度本身得以协调,在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协调的场合,“退出权”的运用便成为一种彻底解决矛盾的途径。“在个人自由得到保护的场合,包括转移和退出自由得到保护的场合,一般较少发生冲突。因此,确保退出机制的制度也会限制侵犯他人自由的滥用权势。而且可以说,服从规则的权势者可以使他们自己不在冲突的紧要关头滥用权势”。〔5〕在矛盾多发和利益结构调整的经济社会转型阶段,“退出权”具有积极的价值。
“退出权”蕴含着重要的制度设计思想。我们将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制度信号的反馈和据此进行的各类适应性调整称之为“制度管理”。制度主体的退出行为会引发制度反思,据此所进行的各类制度管理行为是一种“事后控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引入一个虚拟的“博弈对象”,设想一系列可能出现的“博弈行为”,对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出评价,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结构,这种管理行为是一种“事前控制”。“事后控制”具有被动性,而“事前控制”具有主动性;“事前控制”可以减少“事后控制”的压力,而“事后控制”可以弥补“事前控制”的漏洞。两种控制方式的结合将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以人类智慧的增长和制度积淀为基础,适应于社会进程的制度设计是可期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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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
〔6〕〔美〕戴维·L.韦默主编.制度设计〔M〕.费方域,朱宝钦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