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与控制高校权力异化问题研究

2013-04-12 03:04
社会科学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自律异化共同体

王 敏

当前,社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思潮的变革,对于高等学校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其中,由于利益分配格局的不尽完善和个人价值至上等观念,导致高校干部或教师出现种种偏离正常轨道的行为,诸如高校基建、后勤等管理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以及科研造假、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这些违背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校管理要求的行为,如果从权力运行的本质的角度出发,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则可以称之为“权力异化”的结果。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力异化”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同样,在高等教育调整和高校转型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围绕高校的各种权力出现异化的现象,也就带有一种普遍性。很明显,预防与控制权力异化,必须从权力的监督入手,而权力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权力行使的主体即干部的监督来实现的。因此,预防和控制高校权力的异化,以实现高校良好的治理,也必须依循这一思路,即通过完善高校干部监督的结构来进行。

一、高校权力异化的主要形式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所谓“异化”,是指经由人的创造性活动所改造的世界,变成了与人所对立的、异己的力量。即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束缚下,劳动从人的自觉活动变成了限制人的发展的力量,人所创造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又反过来成为统治人的外部强制力量,这样,人便与其自身所创造的对象世界相异化了。〔2〕由此,所谓“权力异化”,则是指源于人民授权的权力,本应当发挥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的功能,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走向了反面,变成了压迫人民、剥夺人民权力的统治工具。

因此,高校权力的异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权力性质发生了变异,违背了高校权力要服务于高等教育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变成了通过掌控高校及其管理,使高校及人才培养活动服务于权力主体的需要。高校权力的异化,导致权力主体与权力服务对象本末倒置的变化,最终将损害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一般来说,高校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异化和高校学术权力的异化,这两种权力的异化又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学术权力的退化和权力的商品化等三种形式。

(一)高校行政权力的扩张

作为一个社会组织,高校要立足于社会且获得稳定发展的前提,就是要有保证高校良好运作的各种工作机制。其中,对外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往、进行校企合作与实现科研转化、提供咨询决策以服务社会的活动等,对内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等,都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以使合理的工作部门按照具体的工作权限来推进或实施,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高校建立起运转良好的管理层次,韦伯所言形式理性的科层制管理模式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由此,高校行政权力的存在,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社会需要的现实性。

不过,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行政权力过分扩张的现象。所谓行政权力的扩张,是指行政权力超出了自身保障高校良好运转之本来目的,从而侵入到高校其他权力尤其是学术权力的领域,以至于从根本上危害高校各项功能的实现。高校行政权力的过分扩张,就是学界对高校治理颇多诟病的高校“行政化”现象。虽然高校“行政化”现象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即高校行政化倾向,是导源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将高校视为与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类似性质的机构,因而赋予其副部级、厅级等行政级别以强化行政管理,故此,高校的行政化可以视为“被行政化”的结果。〔3〕然而,这种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的模式,对高校内部管理的影响却成为高校行政权力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一方面,行政权力主导学校管理有着天然的外部行政管理方式的合理借鉴;另一方面,以学校利益为目标往往导致行政权力的行使可以超越边界,因为目的的合法性可以让管理活动忽视程序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高校行政权力的扩张几乎不会遇到太大的阻力,因而其造成的各种危害也就屡见不鲜了。例如,各类高校腐败案件及其高发现象,无不与高校行政权力的扩张显著相关,因为在相对封闭的高校社会中,自我膨胀的行政权力更难以得到有效制约。〔4〕

(二)高校学术权力的退化

在高校的权力结构中,学术权力应当居于中心地位。因为高校存在于社会的使命就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这些使命的完成,无一不依靠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以保障学术独立和学术自由。然而,在当前高校的权力结构中,与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相对照的是学术权力日渐退化。一方面,高校行政权力过大,表现为行政管理部门高于教学科研部门的现象,形成了高校“行政中心化”不正常局面。〔5〕另一方面,由于“教学科研边缘化”的困境,使得掌握学术权力或学术权威的专家教授,争相趋往行政权力以争取更有利的资源分配,〔6〕学术权力便退化到高校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

(三)高校权力的商品化

从本质上来说,权力是对应于责任和义务而存在的,权力主体同样是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当权力发生异化的时候,权力主体会将权力视为一种可以交换或交易的商品,在对应于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之外,追寻权力主体的个人私利。这就是权力商品化的异化表现,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于中间产生。一方面,权力变成脱离授权主体的、不受责任义务限制的私有物,权力行使与职务的履行相分离;另一方面,权力变成可以转让的标的物,权力行使变成可以索取私利的手段。〔7〕高校权力商品化的异化现象,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领域均有体现。从行政权力的商品化现象来看,高校后勤服务、基本建设、教材征订等行政管理环节各种腐败案件,都是权力主体将手中权力作为牟取私人利益的交易商品而产生的;从学术权力的商品化现象来看,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的申请、学位的授予等学术评价环节,也经常出现社会扼腕的“学术腐败”等现象,这同样是权力主体将手中的学术权力商品化的结果。

二、高校权力异化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角度,揭示了异化和权力异化的根源。同理,我们也可以从社会分工和公有制的局限性的角度出发,分析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权力异化的现实性。如果从一般的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权力异化就不仅仅是社会的现实问题,而是一个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社会中所必然存在的现象。从权力的基本属性来看,由于其具有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等属性,就使得权力主体在特定领域中取得独特的优势地位,如果没有一种监督制衡的机制,权力主体往往倾向于滥用权力,或者交易权力以谋求私利,因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8〕

权力腐败是权力异化最典型的表现,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社会治理角度来看,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出现异化现象,就是一种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在高校治理领域,如果不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制约,高校权力异化也会是一种必然现象。很明显,高校权力监督一般是通过干部监督来实现的。因此,高校干部监督结构是否完善,便是高校权力是否发生异化的重要原因。当前,高校干部监督的体系与结构还存在较大的不足,一是因“所有者缺位”而致使外部监督虚化,二是因“权力交叉”而致使内部监督规范程度有待提高,三是因“角色冲突”而致使自律监督效果不明显。〔9〕这种分析角度,无疑对我们揭示高校权力异化的原因提供了较好的启发。结合前述高校权力异化的三种表现,我们认为,可以从更加微观的角度分析高校干部监督结构的不足,以更加准确地把握高校权力异化的直接原因,从而为科学的防控措施提供合理的建议。

(一)监督工作的泛化致使高校权力无法正本清源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高校权力结构中最主要的两种权力,行使这些权力的主体也就相应地分为党政管理干部和学术业务干部。在当前高校的干部监督体系中,对这些干部的选任、培养、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监督,往往都是同干部的任期考核、年度考试结合在一起的,监督的内容往往也是干部考核的内容,即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这就造成了高校干部监督工作出现泛化的局面。一方面,在干部监督对象上没有区分党政管理干部和学术业务干部,使得两种不同的权力主体接受同样标准或内容的监督,这就会造成干部监督往往轻视干部权力的行使,而重视对干部个体素质的综合考察;另一方面,从监督形式上来看,高校干部监督工作泛化还表现在忽视不同权力主体职务行为 (即权力行为)的差异性,例如行政管理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民主性和公开性等,学术业务干部在学术评价中的独立性和保密性等,依照同样的监督标准、监督形式对不同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只会带来矛盾或混乱的局面。

(二)“共同体”的缺失致使自律监督无法抵御权力商品化的诱惑

毫无疑问,权力主体之所以将手中的权力商品化以通过权力寻租或权力交易来实现个体私利,是因为外部利益的诱惑带来的行为冲动突破了权力的责任要求和职业伦理的约束。换言之,就是权力主体自律监督失去了效用。很明显,在高校干部监督的微观结构中,个体的自律监督是最难以把握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高校干部自律监督效果不彰,仅仅是因为自律监督要求干部既是权力的行使主体,同时又是监督的对象所形成的“角色冲突”所导致的吗?我们认为,是高校干部群体的“职业共同体”或“学术共同体”之缺失,才是导致干部自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最终导致干部权力异化的主要原因。

涂尔干认为,要防止社会规范缺失的社会“失范”状态,唯有依靠职业共同体以整合社会来实现社会的团结,而职业共同体之所以具备整合社会的功能,则在于其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价值规范。〔10〕那么,如果将高校权力异化现象视为高校干部的“失范”行为的话,就可以从高校干部群体的“共同体”之缺失的现实出发,来分析其权力商品化的原因。一方面,党政管理干部局限于“职员—职务”的纵向发展轨道中,缺乏层次类别相同的职业共同体等自律性的组织,这些干部因而也就没有将共同体所共有的职业道德等价值观念,内化为个体自律监督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对于学术业务干部而言,虽然因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展了其与同级同类群体横向交往的途径和空间,但是,在高校行政权力中心化的当下,高校学术权力对于学术独立和学术自由的保障尚待加强,因而也就无法建构以高标准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为标志的学术共同体,由此,各类学术业务干部虽然在各自专业领域中有突出的专长,但都缺乏将有形的学术共同体所共有的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内化为自身学术权力行为的途径。如此看来,对所谓高校缺乏“学术共同体”而拥有“利益共同体”的批判,〔11〕就显得是合乎逻辑的现象了。

三、完善高校干部监督结构,防止高校权力异化的措施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12〕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准确揭示出权力监督的重要意义,就是要防止权力不受监督而逐渐异化为权力的对立面。一般而言,完善的权力监督结构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他律监督;二是通过伦理道德约束权力的自律监督。权力的他律监督重在以制度规范“权—责”的对等关系和权力行使的规范程序,由此保障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会偏离其权力来源而出现权力性质上的异化;而权力的自律监督则强调权力主体的伦理道德规范建设,要求权力主体养成正确的“权力服务于大众”的思想观念,以良好的伦理道德意识主动保证权力行使的目的不会异化到服务于个人私利的错误轨道。

从高校治理来看,高校权力监督也必须完善他律监督和自律监督的合理结构。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高校权力异化在现象上体现为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而在本质上则是他律监督和自律监督的结构不够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是他律监督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存在不足,即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导致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性质、来源和程序等方面无法做到准确的区别,由此造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他律监督容易出现混同,进而不能有效防止高校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性质的异化,这又会反过来弱化他律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是自律监督缺乏“共同体”提供有效的外部支持,即权力主体在对权力进行自律约束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共同体”的组织支持,因而就不能以共享“共同体”所共有的稳定的职业道德或学术伦理的形式对权力行为进行自律监督,而仅仅依靠个体自身的伦理道德来进行自律监督的话,难免会导致权力行使的目的不会朝向个体私利的方向偏离。由此可见,预防和控制高校权力异化的措施,就应当从完善高校干部监督的他律监督和自律监督的结构入手。

(一)完善他律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对高校干部进行分类监督,防止权力性质的异化

首先,要完善区分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来源的制度建设。从组织社会学的微观视角来看,权力的合法性有赖于权力来源为组织成员所接受的各种制度。当权力的制度来源确定了之后,权力所负责的对象也就明确了。换言之,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之下,不同的权力必须对不同的主体负责,也就是要接受不同的主体对权力进行监督。就高校治理中的权力监督而言,也应当遵循同样的思路。高校权力的行使主体就是干部监督的对象。要避免当前高校干部监督中的泛化现象,就要将行使高校行政权力的党政管理干部,同行使高校学术权力的学术业务干部区分开来,对这两类干部进行分类监督。如果将对两者的监督混为一体的话,不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自的特点和不同要求不能得到有效体现,并且,这将进一步加深对高校权力性质在认知上的偏差。例如,出于“目的合理性”的良好愿望,而按照“效率”的原则用行政干预的方式来推动一些学术行为,不但不会受到干部监督工作中的警示或制约,相反,可能会以良好的成果而掩盖权力行为的偏差。要对行政权力干部和学术权力干部进行分类监督,必须完善制度建设,以规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自的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和保障机制等问题。如果没有以制度建设为先导,将各自权力的内容及其行使的程序性事项有完善的规定的话,干部分类监督就是一句空话。或者仅仅是在监督对象上进行了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没有涉及到权力性质的实质性问题。

其次,要以制度建设来完善“权—责”对等关系下合理的监督结构。一方面,从高校行政权力的来源来看,既有来自外部的国家法律等制度——以实现国家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也有来自内部的学校制度——以实现高校的自主管理。在涉及高校自我管理的制度设计方面,各种干部选任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以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等。由此,经由制度安排而最终落实到群众的高校行政权力的来源明晰之后,行政权力必须对群众负责、必须接受群众监督的“权—责”对等关系也就得以建立。另一方面,从高校学术权力的来源来看,现有的制度设计未能有效保障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独立地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学术权力附属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往往偏离了对教授、教学、科研等学术主体和学术活动负责的方向,而是朝向对行政权力和管理干部负责的轨道,由此,学术活动中真正的“权—责”对等关系就无法有效建立。因此,只有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来源进行清晰而准确的制度界定,才能以外在于权力主体的制度约束的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的他律监督,以合理的“权—责”对等关系对权力主体进行分类监督,从而使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行为置身于合理的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之中。

(二)完善自律监督:加强“共同体”建设,以共享的道德伦理内化为自律规范,防止高校权力异化的利益驱动

第一,要加强高校职业共同体和学术共同体建设,为权力主体的道德伦理提供组织支持。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中,任何个体都不可能外在于组织而存在。不管是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组织对其成员的重要作用之一便是为其提供伦理道德的支持。如果一个组织的成员“共享着某种价值和文化、态度和行为方式”〔13〕时,我们便将这种组织称之为“共同体”。以某种职业为连接纽带的组织,如果组织成员共享价值、文化、态度和行为方式,就可以称之为“职业共同体”。在涂尔干看来,职业共同体内不成文的习俗不仅巩固了成文的法律,而且形成了具有强大约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由此便消除了个体间的冲突而使社会处于团结状态。〔14〕因此,个体的组合形成了职业共同体,职业共同体又反过来通过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影响和约束着个体。

很明显,在当前的高校组织结构中,对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往往是通过正式组织的形式来实现的,职业共同体和学术共同体的非正式组织的形式还比较缺乏。毫无疑问,各种正式组织对于干部进行权力行使中必须坚持的伦理道德等的教育培养活动是比较多的,例如党团组织生活形式、干部专题培训活动、工会活动等,其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但是,高校依然出现的种种权力行为“失范”的现实,必然促使我们考虑各种非正式组织的作用。诸如“青年干部联谊会”等针对行政管理干部的职业共同体,和诸如“教授协会”等针对学术干部的学术共同体,可以是高校非正式组织建设着力思考的方向。这些职业共同体和学术共同体能够对组织成员提供与正式组织和正规教育不同的有关权力行使的伦理道德的教育,为组织成员提供伦理道德的规范标准,进而为组织成员提供伦理道德的组织支持。

第二,要加强权力主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互动,以使共同体共享的伦理道德规范真正内化为个体行为选择的价值观念。在当前的社会转型和高校调整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精英群体的高校干部之所以会在外在利益引诱下作出“失范”的行为选择,不是这些精英群体的能力和素质不高所致,其实质就在于价值选择的问题:从外部社会的价值规范来看,整体的社会以陷入利益导向的不良倾向之中;从个体内部的价值判断来看,由于缺乏“共同体”对自身职业道德、职业伦理、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输入,个体在权力行为的方向选择上便失去了自律监督的有力支撑,因而导致干部权力行为朝向权力商品化方向倾斜。因此,在推进行政干部的职业共同体和学术干部的学术共同体的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权力主体同所属的共同体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的“职业共同体”和学术业务干部的“学术共同体”要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着重就职业道德和学术伦理等进行学习和交流,在不断提升作为组织的共同体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同时,又持续地将组织成员共享的有关职业和学术的道德伦理内化为组织成员即高校干部的价值规范,成为其权力行驶方向上的道德准则,由此从根本上保证干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有效防止权力商品化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强化“职业共同体”和“学术共同体”与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也就扩大了干部监督的基础。共同体和组织成员的互动,组织成员之间对职业道德和学术伦理的学习交流活动,在实质上就变成了组织成员之间的自律约束的行为,这既是非正式组织权力主体的道德自律的强化,也是行使权力的各组织成员之间的一种相互监督的活动,由此,干部的权力行为偏离各自职业和学术的道德与伦理的可能性就极大地降低了。

〔1〕罗素.权力论〔M〕.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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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支平,胡海容.高校腐败分析:从文化与制度的角度〔J〕.现代教育科学,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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