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民俗文化中的弱势地位及其原因分析——以山西太原农村为例

2013-04-11 23:48杨小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娘家风俗男方

杨小燕

(太原理工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民俗文化的形成及其性别倾向

民俗是为适应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世代相传的民间生活风俗。民俗文化是民间人民群众的风俗、文化、生活的统称,也泛指一个国家、民族、地区中生活的民众所创造、共享、传承、遵守的风俗生活习惯,是相对于官方而言的民间普通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物质的、精神的文化现象。民俗文化来自于民间、来自于大众,是真正的“草根文化”,是不需要专门学习,只需耳濡目染就可深入人心的文化,也是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

民俗文化的形成,一部分来自民间的生产生活实践,如劳动民俗、祭祀民俗、节日民俗、生活方式与习惯民俗等;还有一部分来自官方的主流制度、法律、政策、伦理、道德、信仰等的制约和影响。如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贞节烈女就是在国家表彰、倡导、强化下在民间受到了响应的结果。再如婚嫁民俗就是受周朝贵族男娶女嫁从夫居制度的影响而形成。官方的典章制度、教化礼乐,在强制执行下渐渐为民众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反复演练、强化,进而形成集体无意识,演化成风俗,并被百姓视为祖宗传下来的规矩,天经地义,必须遵守,不许触犯与更改。如西周男娶女嫁从夫居的婚姻制度在民间成为通行习俗以来,已在汉族地区流行三千多年,直到现在依然没有被彻底改变。由此可见,民俗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因为民俗文化是基于人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情感、信仰而产生的文化,具有历史传承性和集体统一性,所以民俗文化培育了社会的一致性。因此,民俗也成为历代最高统治者制定国策的一个重要参照物,“为政必先究风俗”。从这个角度讲,可以说民俗文化中的一大部分来源于官方制度和意识形态,同时也反过来为官方服务,成为统治者统治百姓的一个没有明文规定却有极大强制力的工具[1]。

风俗除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还有传承性。在传承的过程中,面向过去的传统风俗和处于当下的时尚新风有机调和共存,使民俗在传承中有所变化。如婚姻从过去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现在的自由恋爱;从过去的与公婆、弟妹一起居住的几世同堂到现在小夫妻单过的小家庭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变化都是表层的、形式上的,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其内在的价值观念依然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们,成为深藏于百姓观念、心理、思维、情感、行为、语言中不可抗拒的力量。

二、女性在民俗文化中的弱势表现

人类社会以人为主体,而人类由男女两性构成。风俗来源于人,服务于人并制约着人。人作为风俗的酿制者、执行者、监督者却因性别的不同而在民俗文化中处于截然不同的两种境遇,性别的不平等在风俗中非常突出。作为最接近百姓生活的民俗,在人成长的各个阶段都对人进行着严格的规范,而在这个规范中,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下面以山西太原农村为例,叙述当代农村女性从出生到去世各个阶段在民俗文化中的弱势地位及影响。

(一)出生

传统文化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上祭祖先下传后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处的“后”特指男孩,而女孩不能算“后”。时至今日,此种生育观念依然在中国农村深厚的土壤中执着地生长着,于是生男孩成了全家人共同的期待。过去烧香拜佛、求送子娘娘,如今科技发展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性别鉴定,流女保男,甚至出生后是女孩就丢弃或送人。由此造成了农村男女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也给生育妇女造成了身心的伤害。女孩,在“出生”这一人生的起点就因风俗中的重男轻女而与男孩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女孩即便有幸来到世上,也将从此开始遭受与男孩完全不同的待遇[2]。

(二)婚前

由于男婚女嫁、女从夫居的婚俗模式,使女孩的未来变得既明晰又模糊。明晰的是迟早要嫁人,模糊的是将来究竟归属于谁。这种既明晰又模糊的身份,使女孩在家中处于暂时性和待确定性的位置。因此,娘家会认为养女儿是为别人家养的,上不能祭祖,下不能传后,还“赔钱”。所以女儿在娘家的待遇与男孩差之千里。上学、吃、穿、用都要男孩优先。女孩有干活、赚钱、孝敬父母的义务却没有家族中男孩所享有的权利。如,如果父母有传家手艺,或传家宝贝,一般传男不传女。女儿不可上家谱,不可以去上坟、祭祖,不可以继承家产。

在家中的这种弱势地位使女孩从小就变得自卑,并从此默认和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不公的生存格局,极大地影响了女孩的成长和才能的发挥,也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3]。

(三)结婚

1.订婚。男女双方在媒人的周旋之下,商量和协调双方各自提出的条件,然后共同商定一个吉日“订婚”。女方由家人陪同去男方家“认门”。男方家会给女方“彩礼”钱和一件稍贵重的首饰。只要订婚之后,男方就犹如付了定金一样,女方的自由开始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男方会要求女方再不可以出去打工,必须老实在家呆着。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需要把已付钱款全部退还。

2.迎娶。迎娶前一天,男方需要去女方家商量第二天的一些具体事宜,同时要带去烟酒等礼品,还有一大块猪肉,被称作“离娘肉”。迎娶当日的零点新娘要吃“岁数饺子”,新娘多少岁就要吃多少个。这些饺子的制作者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必须是有儿子的妇女。女方父母希望借此可给女儿带来福气,使女儿在婆家生男孩,得以母因子贵。

婚车在真正出发前要先绕一个小圈返回新娘家门口,让新娘再喝一口娘家的水,再次跟娘家辞行。新娘一走,娘家变得冷冷清清。男方和女方在办喜事时,贴得“喜”字也不相同。男方贴得是双喜,而女方贴得是单喜。

到男方后,新娘要换掉娘家穿来的鞋后才可下地。中午十二点婚庆仪式开始,新娘要认亲,改口称公婆为“爸妈”,同时也能收到一份大红包。然后随新郎敬酒来认识新郎家的亲戚。

3.回门。第二天新娘要和丈夫回娘家并让新郎认娘家的亲戚。但是新郎不改口称新娘的父母为父母,而是还和婚前一样称“叔叔、婶婶”或“大爷、大娘”。婆家要求新娘必须在天黑前回到婆家。从此,新娘成了夫家的成员之一。新娘人生另一个新的起点开始了。

从上述可以看出,整个嫁娶过程,实质就是一场“交易”过程。从开始的“讨价还价”到一手“交钱”,一手“带人”。女性被以“物”的形式交换到了男方。女性的人格和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婚嫁还是一个“不公平的、单方受益的交易”。男方利用惯习的做法和金钱就换来了女家养大成人具有了劳动力的女儿做媳妇,并要求其完成传宗接代的大事,甚至要求其从此隔断与娘家的联系,一心一意做夫家的人。如迎娶前的“离娘肉”,新娘到婆家要“换鞋”,要“改口”,就连回门都要求按点返回。男方家皆大欢喜,女方家却人财两空。难怪女婚为“嫁”,男婚为“娶”,是赤裸裸的“拿来主义”。出嫁女在改变身份的同时也彻底失去了“自由”。整个婚俗中所体现的都是对女性尊严的贬低、义务的强加和权力的剥夺。

(四)婚后

下文分别从在婆家和在娘家两个方面来看已婚女子在风俗中所占的地位和所处的境遇。

1.婆家。女子婚后被要求的第一件头等大事就是“生儿子”。“生儿子”不仅关系到男方家的“香火”,更决定了女子在男方家的地位,就是所谓的“母以子贵”。因此,不仅男方家人翘首祈盼,连女子及娘家人也要默默祈祷。所有人对“生儿子”的强烈期待给女性施加了极重的心理负担。

之后女性就要承担起相夫、教子、操持家务、侍奉公婆的担子,成为夫家忠实的、不要报酬的劳动力和生产力;而且再苦再累也要无怨无悔。在家庭中,夫为户主,妇为从属。一切出头露脸的事都要男子出面。女子的很多权利、甚至是自由都被男方“买断”,连回趟娘家都要申请、看人脸色,随便给娘家金钱、物品更是不太可能。过大小节日不许离开婆家半步。风俗中要求男子所承担的赡养父母的名分,事实上也是由儿媳来完成的。

有人说,女人结婚是第二次“投胎”,但不同的是这次“出生”的家庭与自己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虽然因为婚姻使女子成为夫家的正式成员,但是作为没有任何血缘和感情基础的“半路人”,事实上从没有得到婆家的真正认可。婆家仍视其为“外人”“外姓人”,从始至终都怀着排斥和怀疑的态度。因此婆家只能接受媳妇所做的贡献,但不能接受她的任何“索取”。

2.娘家。婚后的女子再也不是娘家的正式成员了,连未婚前做女儿时的权利也失去了。回娘家成了走亲戚,而且还不能随便回。比如,过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女儿是万万不可回娘家的,这不仅得不到婆家的允许,更为娘家所不容。因为风俗中讲究,女儿在娘家过年会给娘家人带来晦气。女儿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是却有赡养照顾父母的义务。父母生病、去世需要花钱时,儿女均摊,但是亲戚朋友给的“吊礼”和父母离世后的财产、祭祀权均由儿子继承,而与女儿无关。

(五)去世

女人去世后依然以“夫主妇从”的格局埋葬,在男方家谱上也只能附列于夫旁。离婚后没有再婚或者终身未婚的女性去世后,依然需要冥婚取得一定地位。“女人无论现世或来世的身份只能依赖其婚嫁— —无论是正常的或冥婚— —才能取得合法性,取得家族和房的成员资格,而男人不需要这些。”[3]

女子以婚姻为界可把一生划分为两个时期:之前为“从父时期”,之后为“从夫时期”。从始到终、从生到死,女子都处于依附于男性的地位,基本没有独立的自我。在男女各占一半的人类社会,以男权为主导的风俗、传统的父系家庭制度却始终把女性压制于被统治的弱势和次等的地位。

三、女性在风俗中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风俗、女性的生理弱势和天赋的母性,使婚姻对女性的牵制力大于男性,使女性的才能施展受到限制,竞争力受到影响。以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没有经济能力的女性自然不会有太高的社会地位。直到今天,从西周时期就已开始的婚嫁方式依然没有改变。虽然因为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婚庆的形式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把新娘接到新郎家并纳入男方家的亲属体系生活的实质从未改变。从此新娘将要为人妻、为人母,生儿育女。由于女性的生理弱势和天生的母性,生育了孩子以后的女性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出去发展。再加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家务和侍奉公婆的活基本全由女性承担,而女性家中所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又得不到社会甚至家人的认可,因为这些劳动没有以“钱”的形式得到量化,因而被当作没有经济能力需要依赖丈夫生活的“吃闲饭之人”。在以经济为基础的现实生活中,女性自然无法与男性抗衡,不会有太高的地位和话语权[2]。

2.男性基于自卑心理之上的强权需求。男性虽比女性有生理特点的优势,如有健壮的体魄、充足的体力、强大的力量;也没有女性所承担的月经、怀孕、生育、分娩、哺乳、育儿等麻烦。但从另一角度讲,这也同时成为男性弱的一面。那就是,在人类的繁衍过程中,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使得女性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同时也让所生育的下一代与母亲有着绝对的亲密关系;而与父亲除了用亲子鉴定之外,似乎找不到与父亲有关系的证据。这大概也是为什么人类社会前期是母系氏族社会的原因吧。对此,男性不免有些自卑而耿耿于怀。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逐渐显示出优势,也使男性出现了统治女性、从而实现把控下一代的强权意识。从夫权制家庭制度中,女性所生儿女必须随父姓可见一斑。

3.由男性强权之下形成的父权制社会,及由此形成的封建强权风俗一直在压制女性。在华夏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性别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母系时代,父系时代和父权制时代。在夏商之前,人类社会为母系社会,以母系为中心进行生产和生活。但是尊崇女性而不歧视男性。当母系氏族高度发展,产品逐渐增加,因为产品的分配问题导致了团体间的战争,男性的强势逐渐凸显。此时,男性要求改变过去的女系传承为男性传承。夏商两代即为父系氏族时代的发展时期。从此,男性的地位提升,女性则成为父系家族人口生产、家务劳动的主要从事者。到西周初年,以周礼的制定为标志,父权制建立起来。性别特点出现了等级分化——男尊女卑,女性的等级地位需随父、夫、子的地位而定。母系氏族社会时天然的两性平等被彻底打破,以压制女性为特点的不平等的性别制度开始建立,一直延续至今[4]。由父权制度影响之下而形成的中国传统思想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也包含了很多的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例如:女性不可干预国事,否则上天会怨怒;女色误国;女子无才便是德等观点。在民间社会风俗中,从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各个角度都体现出男权制度的统治,和女性的弱势地位[5]。

4.几千年来,风俗在不断演变,但是父权制的本质未变。虽然近现代社会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风俗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家庭格局的演变,过去的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变成了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小家庭。女性的地位也在小家庭内部部分地得到了提高,但是父系继嗣、财产继承等父系家族制度的核心并没有变化。特别是在农村,女孩、男孩的性别作用依然正负分明:女儿要出嫁,男孩才是关系到家族、姓氏存亡兴衰的关键。因此女孩、男孩分别受到的“特殊待遇”依然如故。父权制以其极强的文化韧性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

早在1928年的民国时期,就有民法规定女性在法律上有与男子同样的财产继承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法》《婚姻法》等也废除了父系家长制度,规定了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家庭财产的继承资格,以及同等的“扶养”或“赡养”义务。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的地位。原因是法律的强制性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如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但社会的现实是孩子基本上都随父姓,女性即使想让孩子随自己的姓,也会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强烈反对。这个时候,法律的规定几乎不起作用。再如,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拥有平等的继承权,但现实生活中父母财产只要有男孩的家庭基本仍由男孩继承。但这并没有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对生活中的惯常做法给予了默许。这也是女性弱势地位得不到真正改变的原因之一[3]。

5.面对父权制度的压迫,女性缺乏自觉意识和反抗精神。千年的传统浸润在生活的每一处,女孩从小耳濡目染。生活中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的现实格局让女孩从小就形成了“男女有别”的性别意识。再加上父母的教育、传统文化的教化,使女孩从小就认同了自己在生活中的角色和地位。法国作家西蒙·德·波娃(1908-1986)在其被奉为“女权主义的宝典”《第二性》(1949)中提出:一个女人之为女人,与其说是“天生”的,不如说是“形成”的。没有任何生理上、心理上或经济上的定命,能决断女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而是人类文化整体,产生出这居间于男性与无性中的所谓“女性”[6]。所以女性是从社会期待中知道了自己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并从他人及社会的评价中找到自己在男性价值系统中的位置。社会习惯以其无所不在和“润物细无声”的力量统治着女性,甚至让女性成为男权的坚决维护者。对男权的认同和维护,缺乏自觉意识和反抗精神是女性在风俗中处于弱势的又一大主要原因。

民俗文化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其中不乏璀璨精华,它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前进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中歧视和压迫女性的内容却影响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步伐,作为社会基础关系的男女性别关系,如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人类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将永远成为空谈。

[1]杜芳琴.男孩偏好的民俗文化与移风易俗变革途径探索——以中原地区为例[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5).

[2]谢玉娥.从性别生存及命运看我国农村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J].焦作大学学报,2008(1).

[3]唐 灿.女儿赡养的伦理与公平——浙东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9(6).

[4]杜芳琴.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J].浙江学刊,2001(1).

[5]赖小林.中国传统性别文化视野下女性心理卫生与启璞计划[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

[6][法]西蒙·德·波娃.第二性[M].南 珊,等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23.

猜你喜欢
娘家风俗男方
太平风俗美
男方拒不配合,婴儿出生证明能办理吗?
娘家欠你的,别到婆家来讨要
婚姻好不好,回趟娘家就知道
自制
韩国:娘家出力婆家受益
《红楼风俗谭》
国内外清明节风俗大不同
跟踪导练(四)4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