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与宣传*——以20世纪50年代山西农村妇女为中心的考察

2013-04-11 23:48光梅红张旗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光荣劳模妇女

光梅红,张旗丽

(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妇女从家庭“私”领域走向社会“公”领域的巅峰时期。这一时期妇女广泛的社会参与不仅被中国人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成就,同时也引起一些西方女性的神往,中国妇女的解放甚至被她们传为“神话”[1]。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学术氛围的逐渐放宽和大量西方女权主义理论在中国的翻译和传播,长期以来被中国人民视为圭臬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开始遭受质疑。质疑的焦点落在如何评价20世纪50年代中国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意义。目前,学界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妇女的研究已经给予一定关注,涌现出一批成果。郭于华、贺萧、高小贤等人采用人类学、社会性别学的方法,重新思考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认为妇女解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苦太重了”则成为当事人对其“解放”的回答[2]。也有些学者强调,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郭圣莉更是指出劳动妇女是此时期妇女解放运动中的最大受益群体[3]。之所以会发生不同的评价,主要是研究者的研究立场不同。不论哪种评价,她们均认为中国妇女运动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是伴随着救亡图存的民族自强运动而兴起的,又与民族独立和国家建设紧密相连,处于民族和国家话语的中心。其中,“劳动光荣”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劳动观建构的一种价值观,也是妇女解放的理论依据。本文通过文本的分析,梳理“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过程,探讨“劳动光荣”观的宣传途径,分析“劳动光荣”与妇女解放间的关系。

一、“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

传统中国是一个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等级化社会,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主流意识,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劳动,体力劳动成为地位低贱者的标签。这种蔑视体力劳动的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灌输、渗透与积淀,已经内化为一种深厚的传统,潜入了中国人的文化观念系统和价值序列结构[4]。受此主流意识的熏陶,闲暇和不劳而获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许多农民的追求就是通过勤劳致富进入“有闲阶级”。

对这种劳动文化产生最大冲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是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理论具有革命性的体现。“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劳动是万物的尺度”等赋予了劳动史无前例的神圣性和优越性。自其传入中国后,中国共产党人逐步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从经济上划分社会各阶级的阶级成分:它将农民、工人等体力劳动者视为其革命的主要依靠力量;视地主等有闲、不劳而获的阶级为革命对象;进而在生产劳动领域内建构了“劳动光荣”的阶级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那些通过出租土地等生产资料获得劳动收入的行为被视为“剥削”行为,剥削是“可耻”的;那些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收入的行为被视为是“光荣”的。在此,“劳动”有两重意思,即生产劳动创造历史和劳动是一种道德。生产劳动是指社会生产活动,而妇女是否参加生产劳动成为妇女解放的标志。早在1943年,中国共产党就指出:“广大妇女的努力生产,与壮丁上前线同样是战斗的光荣的任务。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5]这个新方向可视为对恩格斯著名论断“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从建设强大的民族国家目标出发,继续秉承了抗战时期的这一思想,就农村妇女工作做出了指示,即宣传一种把参加社会劳动与妇女翻身、男女平等等思想融合在一起的观念。为了保障妇女在经济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压迫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6]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6]154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7]据此,全国妇联领导人在多种场合对法律政策做了具体的阐释。1950年,邓颖超指出,妇女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以最大的努力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生产”[8]15,只有参加生产,“才能使妇女与男子同样获得平等的经济权利,才能解除千百年来封建制度所给予中国妇女的压迫和束缚;才能使中国广大劳动妇女获得真正的解放。”[8]25同年“三八”节,宋庆龄指明:“妇女一向被看作是被压迫的社会群体,解放妇女因此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组成部分。”[9]1953年,邓颖超又在《四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广大妇女群众是工农业生产建设的潜在劳动力[8]56。1954年“三八”节前夕,邓颖超再次指出:“只有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够为广大工农劳动妇女和各族各界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开辟广阔的道路,才能逐步地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改善妇女的物质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8]63

综上所述,妇女劳动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是研究妇女解放的重要抓手。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的实际,以“生产”作为妇女工作的突破口来建构“劳动光荣”的话语,妇女解放就是妇女作为“劳动者”被引入社会经济领域。围绕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心工作,着重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将妇女解放的实践同劳动光荣的政治价值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二、“劳动光荣”话语的宣传

在革命话语中,妇女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自卑、依赖、享受是影响其参加劳动的主要思想障碍。昔阳大寨村的妇女说:“咱整天围锅台,转磨台,炕台上面看孩,出门干啥也不利索。”[10]申纪兰所在西沟村的妇女,“一听说是要她们下地去干活,积极分子们都没有了先前那股子积极性,连几个过去事事都在前的党员也没敢痛快干脆地答应。要么说身体不好,要么就说‘当家的’不让。”[11]28长治璩寨村的妇女埋怨说:“解放妇女哩,把咱解放到地里了”,“提高妇女哩,手上也磨起泡来了”[12]。在发动妇女参加劳动之初,男性的尊卑思想也影响着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他们认为妇女劳动是一件败兴的事情[13]8,不支持妇女参加社会劳动。这两种思想均被视为“封建主义”的遗毒。因此,“劳动光荣”话语主要是在肃清封建主义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思想中得到宣扬的,即在“破”“立”的过程中实现的。

1.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传统中国社会中,家务劳动被视为女人本分的事,是纯粹个人生活范围内的事,与社会生产无关,是没有价值的[14]36。然而,在“劳动光荣”的话语里,家务劳动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邓颖超认为:“家务劳动,在目前已经开始带有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意义了。”[15]她们的家务劳动“不仅对于个人或整个家庭的经济生活有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生产发展有关。”[14]36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解释指出:妻照顾家务抚育子女的劳动应与夫获得生活资料的劳动,看作有同等价值的劳动[14]37-38。这从法律上强调了家务劳动的地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重男轻女的旧观念。

2.改善家庭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把建设民主家庭作为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婆媳关系和夫妻关系,它们的改善间接地宣传了劳动光荣观。

古代中国宗法社会下的婆媳关系是以“孝”道伦理来评判媳妇的,在这种价值体系中,婆婆对媳妇拥有绝对的权利,“娶来的媳妇,买的马,任人骂来,任人打”就是真实写照。新中国成立后,在利用传统“孝”道文化的基础上,将“孝”的外延扩大到国家和人民身上。“我们对于父母的尊重,不可以因为父母的利益而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我们不是仅仅尊敬自己的父母而疏远一切别人,我们尊重父母、老人,同时也尊重一切劳动者,一切对社会有贡献的人。”[16]这里含蓄地表达了尊重年轻妇女的意思,是对传统社会婆媳对立的否定。当时还提倡只有“尊婆爱媳”[14]22才能建立民主家庭。如1950年沁县妇联检查妇女参加春耕生产工作时,发现许多地区妇女不劳动是因为家庭不和,婚姻不幸[17]。为改善婆媳关系,沁县妇联组织老人看孩子,提出妇女按时喂养小孩与提前回家做饭等办法。这样既解决了青年妇女因家事牵累不能劳动的困难,又给家里带来了经济收入,婆媳关系得到一定改善。

传统中国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是一种妻依附于夫的不平等关系,妇女在家中没有自主权。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妇联和妇代会就抓住妇女的这种心理,动员妇女通过参加劳动改善夫妻关系。如平顺县西沟村的申纪兰,在动员村中“钉子户”李二妞时说:“参加了劳动,多挣些劳动日,就能多分些红利,也能缝件新衣裳穿,不用一直穿破衣烂裤的。”“如今是能劳动就能享受,多劳动多分粮。你只要去劳动,他爹保险就对你好了。”[11]31-32翼城县里砦乡感军村张进财农业合作社许仲章的女人,提起男人小看自己很伤心,吃饭、穿衣都得看脸色,男人一不高兴就说:“你凭啥吃、穿哩”[18]。像李二妞、许仲章的女人能被动员起来,夫妻关系的改善是原因之一。同时,也因为她们参加劳动带来了家庭收入的增长,她们的丈夫逐渐改变了对妇女参加劳动的看法。

由此可见,在改善婆媳、夫妻关系、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的过程中,劳动光荣观逐渐削弱了父系制、父权制以及从夫居家庭结构下婆婆对媳妇、丈夫对妻子的权威。民主和睦家庭的出现在不同程度上使妇女接受劳动光荣观。

3.表彰妇女劳模。抗战时期,为了战胜战争带来的经济威胁,抗日民主根据地在发展大生产运动的过程中,系统地、自觉地开展了劳动竞赛,树立了一大批劳模。他们成为根据地最受人尊重的对象。这种做法在新中国成立后得以继续沿用。就山西而言,1950年评选出了55名农妇参加全省工农业劳模会,占劳模总数533的10.3%,占农业劳模总数303的18.2%,占妇女劳模总数 61 的 90.2%[19]。1954年130名农妇代表出席全省农业生产劳动模范大会,占代表总数的 10.6%[20]。“劳模”的身份是对农妇积极参加劳动的肯定和认同,也改变了轻视妇女的旧观念。如1950年劳模大会上,省劳动局副局长曹普在做总结报告时指出:我们派了专车接劳模,在榆次举行了一次隆重的欢迎大会,在车站撒彩纸、献鲜花,并组织了沿街巷的广大群众的夹道欢迎,首长们徒步陪同,一直将劳模迎接到住地。这样的尊重使劳模切身体会到劳动人民的地位和劳动的光荣。有的劳模说:“受到这样的尊敬,真是有生以来第一次,今后只有努力搞好生产来回答!”[21]同时,还给劳模物质奖励,如石牛弟、朱文华、陈凤仙被评为一等农业劳模,政府奖励她们耕牛一头、海昌蓝布半匹,被面一块,袜子一双,茶缸一个,毛巾两条[19]。隆重的欢迎仪式和丰富的物质奖励无不彰显着“劳动光荣”的价值观。

当然,“劳动光荣”更多的是各级妇联在发动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得到传播。平顺县西沟村的“钉子户”李二妞因参加劳动当选模范,村广播广播了她的事迹,她说:“我活了半辈子,还没人广播过我哩!劳动就是好。”[13]10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这些真人真事激发了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热情,形成了良好的劳动比赛氛围。

4.借助各项政治运动宣传劳动光荣。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就指出:全党必须明确,向人民群众宣传马克思主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是党的一项最基本的经常的任务。1951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决议,要求“各级党委必须把向党内外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当作头等重要的任务,并把这一任务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22]据此,在广大农民中特别是在妇女中,各级组织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贯彻婚姻法等宣传劳动光荣的思想。他们通过各种会议、座谈会以及文化识字班、扫盲学校、民校、读报组等学习组织,运用报纸、杂志、画刊、广播电台、通讯社、出版社各种宣传工具和各种展览会、集会、文化娱乐场所等机会,进行广泛的马克主义劳动观教育。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通过对妇女进行“谁养活谁”的教育和“诉苦”的表演,宣传了剥削耻辱的价值观,这意味着运用阶级话语间接地宣传了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劳动是光荣的。在抗美援朝运动中,通过宣传抗美援朝的爱国主义精神,使妇女懂得参加生产运动是光荣而神圣的任务,而不是“受苦”的“下贱”事情。在婚姻法的宣传运动中,奖励模范夫妇、模范家庭、男女享有同等劳动权利的观念普遍为妇女接受。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各地妇联在民校中反复讲解妇女只有参加劳动,才能得到彻底解放;并介绍了苏联妇女的幸福生活和集体劳动的情形。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开展技术培训,推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使妇女在掌握一定农业生产技术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就教育了妇女,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是光荣的,不努力劳动是可耻的。

为更客观地评价“劳动光荣”观与妇女解放之间的关系,必须要理解劳动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多重性。由上可知,“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是立足于生产劳动创造历史和劳动是一种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劳动光荣”话语的宣传却有着多重意思的表达,如对家务劳动社会价值的承认意在肯定妇女具有劳动者的资格,这关涉到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正当性。对劳模的表彰不仅是对劳动者单纯质朴勤劳品质的赞扬,更主要的是通过这种仪式来宣扬集体主义劳动态度和革命献身精神。家庭关系的改善是现实利益的驱动,是把劳动视为一种谋生手段。劳动多重含义的表达最终影响了对妇女解放的认识。对家务劳动社会价值的承认,对劳模的表彰都体现了妇女个人利益嵌入到国家利益之中,但这种嵌入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平等的。当二者相一致时,国家和妇女从中获得各自的利益,如对劳模的表彰,国家宣扬了集体主义和革命献身精神,妇女受到了物质和精神的奖励,提高了社会地位。申纪兰就是一个典型。1953年4月15日至23日,她参加了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同年6月5日至10日,参加了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首届世界妇女大会[23];她还是中国目前唯一一位从一届到十一届连续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她一直坚守的信念就是“劳动就是解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妇女利益只能让位于国家利益,如妇女在广泛参加农业生产中产生了生产劳动与家务劳动冲突时,妇女只能利用夜间赶全家的针线活。她们对“解放”的记忆呈现出一种复杂的认识,即身体的劳累与精神的愉悦。

[1]鲍晓兰.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M].北京:三联书店,1995:259.

[2]郭于华.心灵的集体化:陕北骥村农业合作化的女性记忆[J].中国社会科学,2003(4):79-92.

[3]郭圣莉,杨黎婧,金 明.底层妇女的命运:当代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及其限度[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8(2):1.

[4]杨晓伟.中国论域中的马克思主义整体劳动观[EB/OL].2012-07 -25.http://www.cssn.cn/news/382054.htm.

[5]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G].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648.

[6]中央人民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G].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25.

[8]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四十年[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9]宋庆龄.“三八”纪念与家庭妇女生产建设[J].新中国妇女,1950(8):8.

[10]大寨妇女编写组.大寨妇女[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77:35.

[11]申纪兰.忠诚:申纪兰60年工作笔记[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1.

[12]中共山西省委妇委会.璩寨村发动妇女工作的经验[N].山西日报,1953-06-19(4).

[13]换文作.申纪兰[M].(地址不详)超星图书馆.

[14]山西省妇联筹委会.山西妇女副刊汇集[G].1950.国家图书馆藏.

[15]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65.

[16]惠 君.张素芳事件的教训[J].新中国妇女,1955(6):11.

[17]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G].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83.

[18]赵 骏.农业生产上一支生力军——张进财农业发动妇女下地劳动的经过[N].山西日报,1954-04-15(2).

[19]山西省农牧厅.山西农业劳模录(1949—1989)[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1.

[20]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山西妇联四十年[M].内部发行,1996:26.

[21]曹 普.山西省工农业劳动模范大会总结报告[J].山西政报,1951(1).

[22]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草案)[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33.

[23]马 明.农业生产战线上的女模范申纪兰[J].新中国妇女,195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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