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2013-04-11 16:55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中国海关放射性物质海关

于广洲署长在2013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对海关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始终坚持把好国门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加大政治保卫力度,在防渗透、反恐、维稳、查堵反宣品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坚决将危害国家环境与人民健康的物品拒于国门之外。在口岸、边境上开展辐射探测工作,是中国海关近年来新承担的一项非传统职能,与发达国家海关在该领域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成熟作业模式相比,我们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核恐怖主义威胁和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日益关注,特别是日本福岛核泄漏和近期朝鲜实施第三次核试验后,各国不断加大了口岸、边境辐射探测工作的力度。新形势下,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探索下一步工作方向,对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海关开展辐射探测工作现状

(一)背景和由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商贸交往日趋频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国际安全形势严峻复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核材料流失和非法贩运风险不断上升,核恐怖主义已成为对国际安全最具挑战性的威胁之一,国际社会也日益关注核安全问题。从源头入手,阻止核材料走私,是切断核恐怖主义威胁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为防止核恐怖主义,美国于1998年启动了“第二道防线”计划,具体由隶属于美国能源部的国家核安全局代表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实施合作,通过在国外边境、机场、海港及其他可能进入美国的入境点,安装专业辐射探测设备,搜查非法运输的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从而将“安全区”的范围扩展至美国实际疆界以外的地区。“第二道防线”计划包括两个主要项目:核心计划和特大型港口计划。核心计划的目标是到2018年,在全球30多个国家的650个监管场所安装配备辐射探测设备,与国际及一些多边组织成为合作伙伴;特大型港口计划目前已为100多个国际机场安装了辐射探测设备,另外还有25个港口正在进行设备的安装。[注]资料由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供。

自2004年1月,中美双方就 “第二道防线”计划的主要项目之一“特大型港口计划”(以下简称“大港计划”)开展合作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在认识上基本达成一致。2004年12月,外交部牵头召开有关与美合作大港计划的部际协调会,确定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与美国能源部签署合作意向性声明。随后,中美双方开展了多轮谈判,于2005年11月19日,在海关总署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美国能源部关于合作防止非法贩运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国海关正式拉开了开展辐射探测工作的序幕。

(二)工作项目

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工作发起于与美国能源部的合作,随后所开展的工作也主要体现于中美双方的各个有关合作项目上。

1.中美大港计划上海洋山港试点项目

2007年8月,海关总署向国务院上报了《海关总署关于选择特大型港口计划试点港口的请示》,同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洋山港作为大港计划试点港口,随后中美双方举行了一系列大港计划试点实施阶段会谈。2011年2月洋山港项目进入土建施工阶段,由美方出资550万美元在上海洋山港17个出口通道安装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包括集装箱箱号识别设备和辐射探测报警系统,同时新建中央警报站等办公场所,用于监测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2011年12月7日,中美大港计划上海洋山港试点项目启动仪式在上海隆重举行,标志着大港计划在我国的正式运行。

2.奥运会、世博会和亚运会海关安保合作项目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以及广州亚运会的安全举办,配合海关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美国能源部先后为中国海关无偿赠送4批共计406套,总价值为300余万美元的手持、车载辐射探测设备及金属探测识别仪器。[注]资料由海关总署监管司提供。上述设备投入使用后,相关海关现场普遍反映使用方便,灵活有效,为我国圆满举办各项大型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同时,为确保上述辐射探测设备的有效使用,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中国海关在边境口岸开展辐射探测与拦截的能力,经双方协商,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在中美两地共举办18期(其中在美国8次)关于辐射探测设备的使用技能培训班,培训学员达429人次。参训人员主要包括全国海关监管通关处领导、来自17个奥运主降机场和备降机场海关、上海和环沪世博安保圈及广州亚运会重点海关的关员,其中大部分为来自监管现场的一线关员。

3.中美合建“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项目

随着中美双方在辐射探测设备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零散的培训模式已不适应中国海关对辐射探测设备的使用需求。中美双方都意识到,有必要在亚太地区尤其是在中国建设一个辐射探测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以满足中国海关以及亚太地区的辐射探测专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该项目是中美大港计划合作之外的一个单独合作项目,中方参与方为中国海关总署,美方参与方为美国能源部。美方负责提供相关辐射探测软硬件设备、技术和培训师资支持;中方提供场地、施工费用投资和协调施工等事宜,并负责培训中心管理,组织培训。培训对象主要面对中国海关关员,在满足中国海关关员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可考虑培训其他亚洲国家学员。

在中美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海关和美国能源部关于合作建设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于2011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作为胡锦涛主席对美国事访问的成果之一,列入了中美两国首脑会谈的联合公报。备忘录签署后,中美双方加快了培训中心建设方案的协商进程,经多轮工作会谈,于2011年12月7日,在上海签署了《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关于合作建设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的规划方案》。根据该规划方案规定,培训中心建设在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内,总占地面积8478.5m2,新建室内教学培训场所1000m2,用于模拟进出境货物、人员、邮递物品的辐射探测培训,以及相关搜索演练等。培训规模初步设计为年培训学员450人左右。

2012年9月24日,中美合建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项目在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注]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事业单位,是在教育部备案的成人教育学院,成立于1984年(当时校址位于广州),有着近30年的光荣历史,为海关教育培训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3月,总署党组对海关院校布局优化调整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将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迁址秦皇岛,使用原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校址,2012年10月22日,正式挂牌运行。举行了启动仪式,标志着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在共同打击核恐怖威胁的长期合作中又创立了一个重要里程碑。培训中心正式启用以来,已成功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培训学员52名,且培训的组织、授课已由以美方专家为主,转换为以中方专业教员为主,培训中心已逐渐步入正轨。

(三)工作成效

自中国海关在各相关口岸、港口配备辐射探测设备、开展辐射探测工作以来,现场关员防止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意识明显增强,使用辐射探测设备的技能显著提高,在查获和阻止放射性超标物质进出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由于地震和海啸引起的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之后,我国边境口岸接连查获放射性货物。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2011年,我国23个直属海关共查获放射性物质超标的进口货物案件244起,共计19372.81吨,主要为废金属、废五金和矿产品等货物,起运地既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巴西、缅甸等发展中国家;查获放射性物质超标的出口货物案件13起,共计131.551吨,主要为矿产品。此外,还在进出境旅检渠道查获放射性物质超标案件5起,分别查获钍9895克,铯10克等。[注]以上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监管司。尤其是中美“大港计划”上海洋山港试点项目正式启用以后,中国参与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能力和影响显著增强,一年内已查获两起移交国家环保部门处理的分别出口至德国和南非的钴-60超标货物。

中国海关近年来开展的防止、打击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运输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在胡锦涛主席出席2012首尔核安全峰会的讲话中和2012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清单中均有体现,并由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四)工作意义

1.有利于提升我国防止核恐怖威胁的能力

目前,世界上有28个国家研制和利用核能技术。从地理位置上看,中国北依俄罗斯、南接印度和巴基斯坦、东临北朝鲜、西靠独联体国家,这决定了中国事实上处在核包围圈中,不可控核材料的输入威胁不断上升,尤其是在核形势不安定的亚洲地区,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阿富汗、巴基斯坦紧邻我国,“东伊运”、“东突”等恐怖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反恐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我国核技术应用与研究单位较多,潜在的辐射源危险规模巨大。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面临着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进出境的严峻威胁。因此,通过国际合作开展边境、口岸的辐射探测拦截工作,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放射性货物、物品的监控和管理,全面提高防止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能力,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2.有利于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中国是《京都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政治和文化重镇,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一方面促使我国逐渐成为潜在威胁的标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凝聚了更多的国际期盼,希望我国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中美开展海关辐射探测合作,为中国赢得了一次印证是“负责任大国”的机会,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外交上争取更大主动。

3.有利于稳固中美两国战略合作关系

中美两国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并且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在反对恐怖主义和确保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开展的阻止、打击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运输合作,已经成为中美两国战略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双方互利共赢的合作项目,符合两国核安全利益,对维护和巩固两国战略合作关系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在周边环境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有利于增强我国化解危机的外交手段。

4.有利于促进中国现代化海关建设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交流的深入开展,海关人力资源与进出口业务量的矛盾日渐突出。在新形势下,通过开展国际合作,促使海关开阔管理视野,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科技研究,向科技要资源、向科技要效益。中国海关与美国能源部开展辐射探测合作,是一项互利双赢的务实合作项目,通过这个合作交流平台,不仅可以有效地分享国际核安全技术知识,完善海关硬件设施,提高海关执法水平,而且必将进一步扩大海关的对外影响,满足海关现场的实际需要,对海关的正规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中国海关开展辐射探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进出境口岸开展辐射探测工作不仅对海关来说是一项非传统职能,对我国其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来说也是一项新事务。因此,海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如职能管理界限不明、执法依据不足、操作规范或执行标准不够清晰等相关问题。此外,中国海关关员对开展辐射探测重要性的认识、海关日常监管工作和对辐射探测工作的有机融合等问题尚需完善和提高。

(一)职能管理政出多门,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

相对于美国对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所采取的集中式管理而言,我国对该项工作的管理职能则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工信部(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其中,国土资源部负责核材料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研究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法规,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核领域政府间或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发的放射性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此外,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还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邮寄的安全监管工作等。

与海关开展辐射探测工作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是环保和检验检疫部门。尤其是在海关发现放射性超标物质后,在后续处置环节上联系尤为密切,问题尤为突出。例如,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是放射性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的主管部门,但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其管理进口货物放射性超标问题。而依据《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要求,海关在口岸现场发现辐射异常后,环保部门出具的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仅为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的技术支持,不能作为海关处置放射性货物的直接依据。而具备相应辐射检测技术和资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只负责对法检目录内商品进行检验,若报警货物不在法检目录内,该局不主动进行检验,只进行监测,不能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使海关无法及时对相关货物进行处置,造成滞留口岸的放射性超标货物存在污染源扩大的风险。

(二)执法依据及其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1.对出口辐射超标货物的处置存在执法依据不足

对于进口辐射超标货物海关可依据口岸检验部门相关鉴定做出处置,但对于出口辐射超标货物的处置,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执法依据。根据环保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直属海关鉴定请求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并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为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支持。”由于该通知对环保部门出具的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内容未作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仅有相关技术数据,无鉴定结果,无法满足海关定性及处置的要求。

例如,宁波海关自2011年11月以来,已先后5次发函至浙江省环保厅要求对7票出口疑似辐射超标货物进行辐射超标鉴定。环保部门对其中4票出具了监测报告,但报告内容只有所载货物集装箱上的各个不同监测点位的辐射剂量数值,没有是否超标的判断结论,海关无法根据监测报告进行定性处置。[注]资料由宁波海关提供。

2.与法律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货物,由海关责令退运。但在海关实际操作中,由于害怕放射性超标危害,常遇到国外发货人不愿意接收退运货物,而国内运输和装卸单位因害怕污染又不愿意承运或接触该类货物,常导致放射性超标货物积压在进境口岸,国检部门和海关一般仅能要求其单独堆放并进行简单的隔离,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存放标准,给周边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对于无法退运出境的货物,海关目前还缺乏明确的处理办法及处置手段。

此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规定: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而目前多数城市尚无具有贮存、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因此,要为暂未退运出境的放射性超标货物在国内寻找一个合适的临时存储、处置场所,也比较困难。

3.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针对口岸进出境货物可能存在的放射性表面污染处置事宜,国家环保部建议采用国家标准GB18871—2002,即《电力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但该标准所明确的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数值,况且要执行该标准,还需要配备相关的专业检测设备,因此对海关执法来说并无实际指导意义。据调查,该标准本身就存在争议性,目前国内学术界正讨论研究修改此项国家标准。

(三)技术保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海关配备的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主要是美方出资采购同方威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手持式探测设备大部分是由美国能源部直接从国外采购无偿提供给中国海关。这些专业技术设备有效提升了中国海关关员对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探测和防护能力,但同时在设备性能、与现场的匹配以及后续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的技术性能有待进一步优化

部分海关反映,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运行状态不稳定,时常出现系统无法启动或启动后自动关机等故障;受报警域值设置的影响,设备误报现象比较普遍;个别海关还反映该套设备在软件设计上存在不足,设备发生故障后,会发生系统重装情况,但原有历史数据均被删除,无法自动保存。

2.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与监管现场需求不够匹配

门户式旅检辐射探测设备采用单门式设计,机体小、通行能力低、反应速度慢,在众多旅客连续、频密通过的情况下,难以有效锁定预警对象,这种设计检测能力不大适应业务量较大的旅检现场环境。例如,对旅客通关时效要求高的深圳、拱北口岸旅检现场,一旦出现报警,极易使不明情况的旅客产生恐慌,造成进境通道拥堵、混乱,影响通关效率。

此外,一些关区货运监管现场存在门户式车辆辐射探测设备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业务量的需求。

3.维护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辐射探测设备属精密仪器,系统程序相对复杂,专业性较强,需专业人员维修维护。目前设备的维保人员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其向如乌鲁木齐、呼和浩特等管辖口岸点多线长、交通不便的关区提供技术支持则需要较长时间。同时,该类关区的大部分口岸气候条件比较恶劣,现行设备自身对极端天气的防护功能不足,也导致故障率偏高。设备不能定期或及时得到维护,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辐射监测设备的有效利用,不能完全保障海关业务工作需要。

(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海关辐射探测是一项专业技术较强的工作,美国、俄罗斯等技术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一线人员负责日常作业和常规报警处置,组建专家队伍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疑难问题处置的作业模式。例如,俄罗斯圣彼得堡海关,一年大约需要处置15000个报警,负责辐射探测的一线关员有100~150人,辐射探测专家则有10人左右。[注]资料由海关总署监管司提供。

中国海关虽然这两年在硬件配备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软件环境建设,尤其是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上,明显存在滞后性。2011年底,总署监管司曾做过一次相关调研,据23个海关反馈的数据,海关监管一线从事辐射探测的人员约900人左右,占全国海关监管人员的7%,其中大部分由查验或机检岗位人员兼任,专职、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虽然近两年总署多次开展相关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但远不能满足监管现场培训需求。很多关员在使用设备前没有时间或机会进行充分地学习和操作练习,不能很好了解设备的使用办法和辐射防护知识,没有很好地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无法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技能。加上缺乏科学统一、针对性较强的合适教材,无法对现场人员开展深度培训,事实上弱化了海关对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监管水平。

三、完善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及配套措施

建议总署通过国家法制部门,或直接协调有关职能部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完善处置出口放射性超标货物的执法依据;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增强海关执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全国海关延伸关注产生放射性物质的来源,并将查出问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开展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海关风险预警分析。

(二)进一步明确海关、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关于放射性物质监管的职责分工、完善配合办法

虽然海关与检验检疫、环保部门建立了相应的联系,但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委托进行专业监测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对违规货物的后期处理等方面仍缺乏成熟的切实可行的模式。建议明确海关辐射探测工作在法律上的执法依据,完善海关与上述部门的联系配合制度,厘清检验检疫与环保部门在辐射鉴定工作中的权责。形成打击和防止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合力。此外,可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在辐射探测合作方面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录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的工作模式,并在货运监管环节借鉴旅检渠道与国检部门的“一机两屏”的联系配合方式,充分发挥国检部门的技术和设备优势,做到检验结果共享。

(三)建立健全辐射探测作业体系,增强对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监管效能

2008年,总署制定下发了《货物辐射探测设备操作规范》。根据各关反馈的意见,该规范偏重于从设备使用规范的角度阐述各类设备的使用要素,对超标货物的具体处置方法、人员安全的防护要点、辐射指标的细化解释等具体问题未作深入规定。随着中央对核安全的日益重视和国际社会对辐射探测的广泛关注以及海关反恐等非传统职能的日益加重,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海关辐射探测作业体系。一是研究制定海关辐射探测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推进步骤;二是适时修订海关法等法规,将口岸辐射探测从法规层面明确纳入海关监管职责范围;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进出口货物辐射超标的鉴定流程与后续处置办法,指导现场正确使用辐射探测、防护设备,以利于各业务现场规范操作和处置,保障现场人员安全;四是要将操作规程与实施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为支撑的“四位一体”物流监控体系相结合,有效防范查处特别重大恶劣的核材料走私案件,提高查获率“含金量”,切实加强对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实际监管。

(四)加强辐射探测设备配发及维护工作

目前,辐射探测设备还未能覆盖所有海关监管现场,部分设备存在操作不便及维修困难问题,建议总署充分调研各关实际,优化配发探测设备数量和种类,尤其是根据旅检监管工作环境和业务量需要,优化旅检渠道探测设备的具体设计,满足连续、频密探测的需要。同时督促设备供应商改善设备性能,减少故障率,进一步完善设备维护维修机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缩短设备故障排除周期。

(五)充分发挥“外脑”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1.大力完善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建设,努力打造总署“外脑”研究机构

今后,中国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不应仅肩负着有关辐射探测技能培训的职责,还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承担信息处理、分析监控、技术支撑、经验推广及确定标准等辅助管理职能,重点发挥以下方面的优势:

(1)系统培训,经验推广。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执法机构的先进在职培训理念,研究确定适合中国海关不同层级需求的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对一线从事辐射探测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简单维护等方面开展全员系统培训,尽可能营造逼真的情景模拟环境,增加辐射探测实际演练环节,做到“现学现用”,从而提高针对性、准确性;对海关辐射探测管理人员则需要进行高级培训,一般进行理论培训、运营管理、分析处理复杂情况等等。

(2)信息处理,分析监控。积极争取总署相关部门支持,利用培训中心基础条件,搭建中国海关辐射探测网络中心,将全国各口岸的门户式辐射探测设备(RPM)的运行和探测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根据自动上传的相关数据,分析口岸放射性物质进出境态势,定期或不定期的发布各口岸辐射异常情况通报(类似查获毒品情况的通报),通报各口岸查获的核材料非法贩运案例,以及常见的辐射异常货物的种类、来源地等信息。

(3)确定标准,技术支撑。与专业院校或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协作,组织开展对各实地环境的天然放射性数据进行采集,并综合各方因素科学设定探测设备报警阈值,从而发挥设备高灵敏度、低误报警率的效能。

另外,培训中心人员还应负责为一线关员提供技术支持,对各关开展辐射探测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提出相应处置对策,协助各海关增强辐射探测的能力,必要时可派出支援小组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组建中国海关辐射探测专家队伍

本届总署党组上任以来,多次谈到海关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建立实施专家制度,要在海关系统建立不同层次的专家队伍。从保护现场查验关员人身安全和提高放射性物质识别及应急处置能力的角度考虑,建议各海关除设立负责日常作业和常规报警处置的监管队伍外,在本关区范围内还应建立专职辐射探测人才队伍,人员贵精不贵多,每个关区选5-10人,负责本关区的海关辐射探测技术指导、业务咨询、现场处置以及与总署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内外协调。

3.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海关辐射探测技术性、专业性、安全性上要求较高,今后需要招录具有“核工程与核技术”相关专业的人员充实到海关监管现场和研究、培训机构。建议将从事海关辐射探测现场执法、研究培训的专业人员纳入海关人才发展整体规划中,结合海关总署即将实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在职称(职务)评定、工作待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猜你喜欢
中国海关放射性物质海关
清代海关银锭漫谈
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近代中国海关史百年研究回顾与反思
食物被放射性物质污染了还能吃吗
食物
基于Zigbee技术放射性物质智能安保系统设计
清代广东十三行与粤海关
欧美日等主要经济指标(至2015年7月)
中国海关改革与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