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迪厄实践理论视域下的城市社区干部角色分析

2013-04-11 16:12:19王珑瑾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场域村干部资本

王珑瑾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整合自古以来就是我国政府进行社会治理时的重点与难点。居委会和村委会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着基层整合与建设的重要作用。对这两个基层组织的研究最为有力的切入点就是研究组织中的人,更准确的说,就是研究其中领导者的角色。

近百年来,中国大陆乡村政治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政治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研究卓有成效,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和概括力、解释力的理论和概念。如早期的“士绅操纵”(孔飞力)、“经纪体制”(杜赞奇);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论(司考特·罗泽尔、李建中)、“边际人”理论(王思斌)、“保护人、代理人、承包人”理论(宿胜军)[1]。他们的研究都表明,随着总体性社会的瓦解和自由资源的出现,村干部也有可能从原先的村庄“保护人”、国家的“代理人”发展成为拥有独立利益的“经营者”。这一转变对于村委会职能的行使以及自治的公共原则在农村的贯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而在我国城市社区中,历史最长、地位和作用最为独特的自治组织当属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说它独特,原因在于,它在担当居民自治组织的同时,又事实上演变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的下级组织,变成了一个准政府的、功能不清且职能杂多的行政化组织[2]。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却面向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了许多份外的或者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3]。笔者通过对郑州市部分社区的调查发现,普遍存在社区角色迷失现象。大多数居委会担当“执行者”而非“服务者”的角色,他们大量承接的都是行政的一些职能,帮助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做许多管理工作,繁重的工作压迫使他们跟居民的利益需求之间产生较大的偏差,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社区意识的提高,基层组织的现有角色和功能已经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在中国情境下,目前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是政府和居委会。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并没有对政府和居委会各自的角色及其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从研究兴起的时间上看,居委会研究比村委会研究要晚的多,居委会研究的兴起是随着国家在城市的国有企业改革而发生的,即居委会走入人们的研究视线是在单位制解体、居委会取代单位成为城市基层整合的主力的背景之下的,而且在研究内容上,多是以政治学视角探寻居委会自治的现实缺陷和解决机制,对于居委会干部在目前条件下的行动与角色分析不足,与村干部研究对比明显。但是二者一城一乡,都承担着同样的重任,所以,在村委会研究日益成熟系统的对比下,居委会应该吸引人们更多的目光。

在当今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对实践的解释问题上,明确反对机械论的结构主义和目的论的个人主义,反对在结构与能动、系统与行动者、集合体与个人之间进行二者择一。布迪厄从关系主义方法论出发,力图用场域、惯习和资本等概念更客观地描述社会世界,在揭示社会和行动者的客观性结构的同时也揭示它们能动的、生成性的实践过程。实践与行动的概念不同,它不以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为基础,也不是行动者的行动表现的总和。它呈现的是人类行动与行动者的惯习、行动发生的场域之间的相互渗透的关系。

惯习在布迪厄的理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惯习是指“内化的、具体化的社会结构”,它制约着思想和行动,然而,它并不决定它们。惯习仅仅“暗示”人们应如何思考以及他们应该如何选择。

场域是布迪厄社会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他将场域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形构,这些位置的存在及其对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和制度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客观决定的”。一方面,场域为惯习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惯习又建构场域,而场域是有意义的,具有意识和价值的。

资本是某个行动者所占有的稀缺性资源,资本不仅是场域活动竞争的目标,同时又是用以竞争的手段,它在社会中的交换系统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而运作的。经济、文化、社会、符号资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资本存在于场域中,又与惯习相整合。用一个公式表达就是:(惯习×资本)+场域=实践。布迪厄还提出,在场域中,位置是与资本密切联系的,人们是根据自己占有资本的多寡和相对的分量来决定各自在场域中应占何种分量。正是资本使得人能控制他自己的命运和别人的命运[3]。

布迪厄理论中与场域、资本相互渗透影响的“惯习”便大体上等于本文所讨论的角色。本文将以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为分析工具,探索村干部与居委会干部的惯习、场域与资本的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不同的实践逻辑,在对比中着重分析居委会的角色及其偏差,进而对我国城市社区干部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二、社区干部角色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农村社区中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乡镇干部、街道干部与村干部、居委会干部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没有如同乡镇和村干部那样城乡身份类别的差距,但是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区别使得街道干部和居委会干部有着不同的行为取向,前者更倾向于向上级政府负责,后者还要面对群众,对群众负责。作为两个不同的自治组织,城乡社区干部各自所处的“场域”以及拥有的“资本”决定了他们在实践中表现出的不同“惯习”。

(一)不同场域下的社区干部角色分析

场域在对于社区干部的分析中主要有两个面向:一是与政府的关系,一是与群众的关系,即一个是面向上的关系网络,一个是面向下的关系网络。

对于村干部而言,乡镇政府虽然对其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皇权不下县”的治理传统,村集体有着较多的独立利益,而且很多当选的村干部有着与县乡镇领导的私人关系,并且有一些村干部有着强烈的晋升至基层政府的动机,因而他们往往形成利益的“共谋”,尤其是在征地等的过程当中。在与群众关系方面,随着现代化对于农村地区的冲击,乡村的整合程度与内部认同度与原来相比有所减弱,但是由于家庭承包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并且村干部有分配村民宅基地等切身利益的权力,因而整个乡村社会仍然是被紧紧联系在村委会周围的。在这样一个“上松下紧”的场域中,村干部往往享有较高的地位。

而对于居委会而言,情况则恰恰相反。首先在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方面,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严重。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规定只能对居委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实际上,从居委会选举的经费来源到工作任务的确定,都受到街道办的领导与控制,地方政府组织不仅直接给居委会下派任务,而且还确定具体的指标进行考核,以至于地方政府事务与自治组织的事务无法区分。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如同上下级关系,指导关系变为领导关系。政府角色的越位造成居委会角色的偏差,居委会一直以来扮演着“执行者”而非“服务者”的角色,这直接影响到居委会与群众,即社区居民的关系。笔者对郑州某一社区的调查还发现,一是人们越来越不依赖于社区获得资源,二是现代社会的独立意识和隐私意识深入人心,三是城市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流动人口的增加加大了整合难度,使得城市社区的凝聚力弱,居民,尤其是年轻的流动人口对于居委会的认同不足。这便是居委会所处的“上紧下松”的场域。

(二)不同资本下的社区干部角色分析

在资本方面,村委会有着更为丰富的资源。在经济上,有着独立的财权与集体土地的管理、分配的权力,相当于在农村掌握了关键的要素,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在社会地位和声望上,虽然村干部的工资待遇十分有限,但是如果村干部与乡镇形成利益共谋,并且有效地利用所掌握的经济资本的话,会得到十分可观的利益。而这些通过自己的经营运作而变得富有的村干部会在村民中享有更高的声誉,并很有可能成为全村的致富带头人。

相比之下,居委会基本没有什么十分有效的资本。它的角色更像是街道设在社区中的派出机构,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工作琐碎而繁杂,并且待遇一般,居委会干部的社会地位较低。琐碎的工作、较低的待遇和极为有限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其开展工作的阻碍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履行“服务者”职责。无论组织层面的居委会,还是个人层面的居委会工作者,由于自身的资源缺乏,需要向上级申请活动经费,这也是其无奈于居于依附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与村委会不同,由于城市社区居民没有土地等集体资产,作为社区主体组织的居委会自然就没有对集体经济管理的职能,权力与资源的缺乏直接影响到居委会干部的社会地位和威望。如上所述,在场域中,人们是根据自己占有资本的多寡和相对的分量来决定各自在场域中应占何种分量,居委会干部所拥有的极为有限的经济资本很难为他们赢得高的社会资本。

如布迪厄所说,不同的场域和资本,形成了不同的惯习,即本文所说的角色。村干部倾向于对自身利益或者利益同盟的利益负责,在征地等过程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居委会的干部一方面要应付上级的各种任务和检查,另一方面,坚持在居委会扎实工作的干部们一般都有着很强的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所以,又是对群众负责的。

目前,全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了50%,在这越来越广阔的城市地区,居委会尴尬的场域与资本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后果。研究表明,居委会目前的社区权力结构中仍以政府赋予的行政权为主,而在社区居民对其期待颇多的自治权、协管与监督权、突发事件处理权等的运用方面,居委会并不拥有足够的资源存量。相反,社区新兴的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完全面向社区成员,逐渐掌控了社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务和管理,正在成为社区的基础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瓜分了居委会几十年建构起来的权力和声望[4]。还有人才流失,人员构成老龄化等问题,这些使得社区干部的工作缺乏动力与活力,对我国基层整合与基层建设有着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干部应该也必须吸引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更多的目光,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的基层整合,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四、居委会干部角色发展方向

居委会做为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的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无法替代的。居委会干部是城市基层整合的关键人物,但是,由于和村干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资源占有,使得居委会干部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一个较为独立的阶层,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改变这些状况,就要对居委会所处的场域与拥有的资本进行一些调整,达到一种良好的平衡。

在场域方面,对上处理好政府机构与居委会的关系,对下提高社区的凝聚力。

一是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方面,首先要解决的是居委会行政化,自治功能不足问题,政府要明确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将与居委会无关的事务与考核交给其他适当的机构,使得居委会的职能专门化、单纯化,尽量去除工作中的行政色彩,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为人民服务的功能,将社区定位为相互服务、互相扶持、共同协作的民主单位[5]。其次,政府应该正确发挥主导作用,在社区建设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推广。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企事业单位缺乏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并且单位制的遗留使得居民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因此政府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负起推动社区建设的责任,但更为重要的是不要“越位”,把握住“进”与“退”之间的微妙平衡。

二是在处理与居民的关系方面,一方面要通过社区教育,使居民们更深入地理解社区和居委会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吸引居民参与,提高凝聚力。另一方面,本着“便民、利民、安民、乐民”的原则,从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服务下手,扮演好“服务者”角色。目前,社区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是大势所趋,居委会需要对自身的服务内容进行恰当的定位,形成自己的服务特色,就会得到居民的认同,提升自己的地位和声望。但是组织社区活动或者提供某些社区服务需要一定的经费或者一些社会资源的支持,在这方面政府给予一定的诱导性投入以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当社区成员在各种社区活动中相互了解、发展出社会支持关系之后,社会团结开始形成了。从这上下两方面改善居委会干部所处的场域对于问题的解决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在资本方面,提高居委会干部待遇,进一步提高其在群众中的地位和声望。

一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提高。建议有关部门逐步提高社区干部待遇,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落实社区办公经费,充分调动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工资的提高必然会吸引到更高素质、拥有更多文化资本和符号资本的人进入居委会干部的队伍,自然而然就会提高居委会干部在群众中的声望。

二是加大社区事业的建设力度,使得社区拥有一些自己的资产、企业,给社区干部一些适当盈利的空间。但是这种盈利必须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否则,有可能使居委会干部的角色也如同村干部那样,出现由保护型经纪向盈利型经纪的转变,而使公共规则在基层的贯彻受到阻碍。

三是通过社区对优势资源的适当占有,比如社区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资源,真正使社区居民与社区利益相关,从根本上增强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使得居委会干部的声望和地位得到提高,并且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城市社区干部的地位十分重要,也大有可为。只有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才能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进程中,使更多的“单位人”顺利地过渡为“社区人”,真正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每一位居民利益最大化。社区工作与人们息息相关,做好社区工作,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1]金太军.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J].齐鲁学刊,2002,(5):119—125.

[2]徐永祥.论居民委员会的社会角色和组织职能[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4):63—68.

[3]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4]闵学勤.转型时期居委会的社区权力及声望研究[J].社会,2009,(6):22—40.

[5]吴芳.我国城市社区公民自治问题研究[J].前沿,2012,(14):103—105.

[6]王思斌.体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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