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立荣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侦查过度数字化下的危机
熊立荣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数字化侦查在侦查活动中日益普及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数字化侦查也具有科技的局限性,它并非万能,它的过度将导致传统技术手段的萎缩和消亡、侦查人员主体性地位的丧失、侵犯公民隐私、阻碍社会发展,并且成本巨大。要对上述危机进行防控,必须坚持数字化侦查和传统侦查并重,强化侦查人员科技伦理教育以及法律规制。
数字化侦查;危机;科技
1995年,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出版《数字化生存》一书,吹响了数字化号角。1998年,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发表了题为《数字地球:21世纪认识地球的方式》一文。自此,“数字化某某”得以滥觞。“数字化”既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同时它又对人类传统的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造成剧烈冲击。旧有的一切,都要在数字的法庭前,为自己的存在辩护,或接受变革的判决。
侦查活动亦不例外。在数字化浪潮中,随着移动电话、网络、各种电子磁卡等使用的普及,“数字化犯罪”开始出现,以“数字”对“数字”的侦查不但成为可能,而且是打击犯罪所必须;同时,在科技强警的推动下,侦查仪器设备全面数字化,各种警用网络平台、数据分析软件“粉墨登场”。藉此,数字化侦查得以实现。
数字化侦查,是指侦查主体以电子信息显示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电磁技术及数据库或电子数据为依托,依法利用数字化手段生成、勘探、挖掘、输入、传递、储存、比对、碰撞、关联分析数字化和其他信息资源,从中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实现预防、控制、揭露、证实犯罪为目的的一种侦查活动,是数字科技在侦查中的应用。应该说,在数字科技产生的那一天起,它便被侦查人员纳入了自家的工具箱,侦查手段的发展由此与数字科技的发展如影随形。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侦查史中,从来没有哪一种手段像数字科技一样活跃在侦查领域,以致使侦查戴上了一顶数字化的帽子,曰:数字化侦查!在以视频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电磁技术等为代表的现代数字化技术引领下,数字化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释放出了巨大的能量,很多传统手段下不能侦破的刑事大要案,在数字化侦查面前往往束手就擒。也正因此,当前,国内从侦查实战部门到侦查教育系统,从侦查人员到侦查专业学生,莫不对数字化侦查趋之若鹜,大有顶礼膜拜之势!笔者无意否定数字化侦查,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局限性,笔者以为,如果不对我国侦查领域的唯数字化、言必称数字化的热况当头棒喝,予以反思,将使侦查有走火入魔之虞。
科技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同时,它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不但给人类社会创造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同时也不断推动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向高级类型发展。那么,科技是否至善至美,对人类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科技是否万能,人与自然的一切问题,都可籍由科技解决?
(一)科技具有双重效应
从人类认识到“科技”这一事物的开始,人类社会就充满了对科技作用的质疑和追问,由此,形成了关于科技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体现为以下三种观点,即科技否定论,科技至善论以及科技工具论。科技否定论认为,科技是对自然状态的破坏,而自然状态意味着美。如2000多年前,庄子就提出了“有机器者必有机心”论断,认为技术会扭曲人心,不利于社会的“淳风化俗”①见《庄子·秋水》篇。。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德行也就消逝了……”。[1]“科技至善论者”持“价值中立”的观点,认为科技的进步给人类带来的只有美好的前景。而“科技工具论”者则看到了科技的应用给人们带来的消极后果和负面效应,呼吁正确对待和使用科技成果。
笔者粗浅认为,若采取将科技与人类社会完全隔离的立场来看待科技,亦即仅仅将科技视为自然的客观存在物,毫无疑问,科技是美的,善的。然而,显而易见,科技并非自然界的客观存在物,它乃是人类在功利性驱使下的创造性结果,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人类的功利性成为了科技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这种功利性,从人类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我们很难确定地判定:它是美的,是对自然,对人类社会无害的。如,我们曾为发现基因而欢呼雀跃,然而仅仅过去几十年,我们就对“基因”充满了警惕。从这一角度而言,任何科技,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善恶同体,或者说,科技乃是一种有原罪的事物。那种认为科技至善的观点,完全忽视了科技的原罪性。
(二)科技并非万能
当代哲学观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的用途是有确当的限度的,而并非万能,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2]。科技释放的能量虽然巨大,但归根结底,它仍然出自人类的创造,它的发展,不能超越人的认识能力。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在浩渺宇宙面前又是多么的渺小与微不足道!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虽然与日俱增,但仍然是大自然极小的一部分。因此,科技的发展虽可无限,但并非万能,它无法满足在人类社会特定阶段人类的所有“奢望”,无法解决在人类社会特定阶段人类所面临的所有危险和难题。
作为科技在侦查领域的一种应用,数字化侦查自然难以跳出其母体的局限性。在侦查实践中,数字化方法不但有极强的副作用,而且并非万能,指望用数字化解决任何情况下的犯罪侦查问题,显然只能是一厢情愿。
(一) 侦查学视域下的危机:从侦查成效到侦查主体
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方法,数字化侦查在其产生之初,的确生机无限。然而,笔者以为,如果我们过度强调数字化在侦查工作中的意义,则可能很快自食苦果。
1.数字化侦查并非万能
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数字化侦查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面临困境:
(1)数字化侦查在非数字化犯罪人和非数字化地域面前束手无策。我们为什么对数字化信心十足?除了坚信数字化的魔力外,还因为我们确信数字化无处不在:社会的人、事、物、空间、时间,一切都数字化了。诚然,数字化社会已经来临,尼葛洛庞帝描绘的数字化生存场景正在吞噬传统社会,几乎没有谁,没有哪一个领域可以“幸免”。然而,这一社会的整体情况并不能代替特定情况下游离于数字化之外的个案。不幸的是,犯罪或犯罪人恰恰极有可能成为这样的个案:如果犯罪人不使用电话、电子磁卡、不出现在监控范围,如果犯罪发生在农村等偏僻地带......我们怎么办?
也许,当前的侦查实践会对笔者上述假设说:不,你说的情况在侦查实践中并没有出现,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不知道使用手机、电子磁卡等会留下犯罪的尾巴。笔者不否定这一点,但将来呢?在数字化的社会里,信息的传递是如此之快,以致“知识垄断者”成为了过去式,数字化侦查方法迟早将为普通民众所知晓,并为犯罪人所提防。一旦数字化侦查方法成为公开的知识,那么它在打击犯罪、侦查犯罪方面的威力将会锐减。2009年长沙市望城县张承禹特大杀人案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这方面的警钟。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承禹作案后不使用电话、不上网、不住店……导致其目前仍逍遥法外;震惊全国的周克华案,如果周克华坚持其之前不使用手机等的反侦查手法,其活动轨迹也很难被公安机关掌握。
此外,目前在侦查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视频图像侦查方法,有赖于各种公共安全设施的完善。一旦物质设备出现盲点,或空白区,则该种侦查途径很难实施。然而,这样的盲点,或空白区,往往是侦查人员不得不面对的情况,因为这样的公共安全设施覆盖社会,尤其是覆盖广袤的、分散居住的农村,将是一项无法想象的浩大工程!
侦查部门、侦查人员以及侦查教育者如果不能清醒认识到这一点,仍然醉心于此,数年后,也许那将是我国侦查事业的一大灾难!
(2)数字化侦查在非数字化领域面前束手无策。数字化侦查大体是自然科学在侦查领域的体现。然而,从侦查实践来看,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人文科学,如关于犯罪人的作案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的分析,就很难用数字技术解决。
(3)数字化侦查易遭受数字化的反侦查。一切迷信理性的人,都有可能被理性所嘲讽和捉弄。数字化侦查作为一种科学的、理性的侦查方法,如果我们一味地对其加以迷信,就难免有被其捉弄之时,因为,数字化既能为我所用,用于侦查犯罪,也能为犯罪人所用,用于反侦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固然为常态,但是,“道高一尺,魔亦高一尺”,或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亦有可能。至于犯罪人如何进行数字化的反侦查,笔者囿于知识,不能详尽说明,只能略举一二:其一,通过数字载体与持有人的分离,误导侦查。其二,侵入通讯终端系统,更改或删除话单信息、网络痕迹等;其三,侵入公安机关的各类数字库或信息平台,更改或删除各类数字化信息;其四,作案后改变自身的生物特征。医学的发展,也可能使指纹、DNA“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作古……如骨髓移植能改变人体局部的DNA[3]。
(4)部分数字化侦查结果证据价值存疑。部分成熟的、较为传统的数字化侦查,如利用数据库进行DNA和指纹足迹的比对,所取得的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大部分新型数字化侦查,如视频图像侦查、网络侦查、通联侦查、以及住宿交通等信息的碰撞等,其证据价值则值得商榷:
其一,根据上述新型数字化侦查所获取的结果,往往证明力不强。它一般只能得出可能性结论,而不能得出肯定性结论。具体而言,一般只能证明嫌疑对象到过某地,和某人联系过,却不能证明犯罪活动就是他所实施。这样的可能性结论,证据价值不大,往往需要结合其它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能发挥证据作用。在实践中,这样的结果更多的是发挥侦查线索的功能。
其二,部分新型数字化侦查结果证明能力存疑。即严格而论,部分数字化侦查所获取的结果根本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特别需要对视频图像的证明能力予以探讨。利用视频图像,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嫌疑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似乎可以认定,因为视频资料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然而,存在未必合理。笔者认为,视频图像不能作为认定同一的依据:人类社会有没有高度相似的人?通过整容,是否可以做到“以假乱真”?如果有孪生姊妹怎么办?在上述情况下,籍由视频图像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显然行不通。
2.数字化侦查的过度将导致传统技术手段的萎缩和消亡
面对数字化侦查的奇功异效,老侦查人员在叹服之余不自觉地“怠慢”了手印、足迹等传统刑事技术领域,以及走访调查等侦查基本功,而年轻侦查人员则在领导们的鼓励与期待下,“倚仗”着对计算机等现代知识的掌握,直接跨越式发展,而基本丢掉了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实际上,在年轻的侦查人员身上,这一现象特别突出,不会提取手印、足迹,甚至不会捺印手印,不能完成基本的调查访问工作者,实在不在少数。长此以往,一旦数字化侦查失灵,则侦查工作将举步维艰。
3.数字化侦查的过度将导致侦查人员主体性地位的丧失
有论者指出:科学和哲学让存在的实情成为了明明白白的数字和逻辑,在忽略存在的活泼之身的同时,快要成为奴役人和毁灭人的工具,理性由解放人的工具退化为统治人的工具……在科学的生活中,一切都被“科学地”安排好了,更准确地说是被“数学地”安排好了[4]。虽然,数字化侦查并不排斥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但显而易见,“侦查被‘数学地’安排好了”的情况越来越明显:网上查询比对,数据碰撞,各种数据分析软件……法官成“自动售货机”的场景,会不会是侦查人员的明天?在这样的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的全部工作,也许仅仅是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以及抓捕人犯。这样,侦查人员的主体性地位就被技术消解了,或者说,传统的侦查人员消失了,甚至,传统的侦查也消失了,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将通过数字技术的管理来实现[5]。
数字化侦查的过度,将使侦查没有未来!
(二)社会学视域下的危机:从个人到社会
1.公民隐私的透明化
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主旋律,是全部国家权力运行的附随义务。
然而,国家权力即公权却天然地与公民权利即私权(人权)构成一对矛盾体,公权在现实的运行中对私权的侵犯无可避免。作为公权的“公权”,侦查权亦天生具有强烈的侵犯人权的“品质”倾向。考虑到数字化侦查因其与调查对象非接触性而具有的极端隐秘性特点,其被滥用的可能性极高,甚至有可能被警员用于非侦查领域!因而其侵犯人权的可能性更大!
而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高度数字化,那么,这种数字化侦查滥用的后果将会令人不寒而栗!上世纪《托马斯的一天》中的那种情景(从早上出门到半夜回家全程被视频监控)已经让“托马斯”无所遁形,但是,和现代的全面监控比较,“托马斯”的遭遇实在算不了什么,那不过是对托马斯的物理监控罢了!现代监控,藉由视频探头、网络、通讯、电子磁卡、交通住宿登记等,实现了对人的从物理到精神的监控。换句话说,只要国家愿意,只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愿意,他们可以将“托马斯”彻底透明化:包括生理特征以及日常行为。
2.社会不信任感的加剧
数字化侦查的无处不在,将会使公民认为针对他的陷阱无处不存,由此,他的一切都力求小心翼翼:每一个与之交集的人,都是他防范的对象;每一个活动,都是值得他事后反省的行为……在这种不信任感加剧的社会里,不但每一个公民都是受害者,而且社会运行成本会大为增加。我们原本期望从科技中获取舒适,但最终我们会发现,科技带给我们的,不但有所谓的生活便捷,还有心灵的疲惫,以及社会运行成本的提高。
3.社会发展张力的缺位
迪尔凯姆在论及犯罪问题时曾指出:把犯罪归于正常社会学的现象,这不只是说,由于人类具有不可纠正的恶习,所以犯罪就成为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也在确认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适应新的改革,就必然会出现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6]。也就是说,社会要发展,就必须有一定的张力,亦即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很难想象,一个思想和行为高度统一的平面社会,会有变革的动力与条件。
然而,数字化侦查的过度,使《一九八四》中无处不在的“老大哥”成为了可能。建立在这种全面监控之上的侦查,不但可以侦破各种已然之罪,还可以预防行将发生的未然之罪,甚至扼杀尚处于思想萌芽状态中的反社会规范的苗头。在数字化侦查的淫威之下,民众何敢逾越雷池一丝一毫?社会的变革与发展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三)经济学视域下的危机:从物质成本到科技成本
1.数字化侦查物质投入巨大
数字化侦查的实施,有赖于各种软硬件的建设和完善,硬件如物理监控系统的建设,软件如各自数据库的建设、各种数据分析软件的研发等。这样的建设,需要投入巨大的人、财、物。如目前各大城市开展的“天网工程”便耗资巨大。以长沙市“天网工程”为例:全面建成需4万个以上的高清摄像头,而这种高清天网,不仅摄像头价格较高,传输、存储、显示、控制设备价格都比较高,平均1个摄像头投资在1万元以上,如果上万个高清摄像头组成大系统,还将投入大笔费用。这样的系统每天24小时运行,网络运行和维护费用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2.数字化侦查面临巨大的科技成本
科技成本是指因科技的研发和推广使用而产生的成本,包括物质的投入、相关从业人员知识的更新等。
人类历史清楚地表明:科技愈发达,科技更替的速度就愈快,对相关领域产生的科技成本就愈大。具体到数字化侦查领域,其科技更替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追求更高的侦查效率而主动实施数字侦查技术的更替;其二,因社会生活和工作技术的更替而被动实施数字侦查技术的更替。无论是哪种更替,都将产生巨大的物质成本和人力成本。
科技的终点,就是人类社会的终点。如果能让科技止步,我们宁愿放弃整个宇宙的美丽。但是,人类固有的贪欲决定了科技的脚步永不会停止。科技非但不会止步,而且,人类对科技的负面效应也无法彻底消解:其一,人类的科技成果虽出自创造,在某种程度上却是无法控制的,几变成了自控的东西。其二,人类的科技能力遥遥领先于人类运用科技的能力,亦即人类创造科技的能力要遥遥领先于人类妥善利用科技的能力。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只能寻求对它负面效应一定程度的防控。
同样,我们不可能放弃数字化侦查,也不可能彻底消解数字化侦查的弊端,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在某种程度上消解其弊端。
(一)坚持数字化侦查与传统侦查并重
传统侦查就是以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审讯等为主体的侦查。其实,这种传统的侦查,未尝就没有数字化的成分,如勘查现场所使用的部分仪器设备就离不开数字技术,但是,这种技术,数字科技的含量低,与典型意义上的数字化侦查界分明显:传统侦查突出人的作用,数字化侦查突出技术的作用;传统侦查重视物理接触(如侦查人员与犯罪现场的接触,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与知情人的接触),数字化侦查可实现一定程度的时空超越;传统侦查相对显性,数字化侦查相对隐性等等。由上述区别可见,二者在特点上具有互补性。在现代社会,一个高效高质量的侦查活动,应该是数字化与传统的完美结合。
(二)强化侦查科技伦理教育
如何一定程度上消解数字化侦查所具有的天然侵权倾向?答案之一是加强侦查人员的科技伦理教育。所谓科技伦理是指对于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等的总和[7]。其基本功能是引导科技工作者注重发挥科技的正能量。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就曾经向准备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8]因此,在侦查教育中,要注重对侦查人员科技伦理的教育,禁止对数字化技术的滥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则是阻止数字化侦查滥用的最后一道堤坝。为适应侦查实践活动,新刑诉法对包含数字化侦查在内的技术侦查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初步规定。然而,诚如诸多学者所言,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难以对包括数字化侦查在内的技术侦查的滥用形成有效的规制。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出台细则,使之具有操作性。具体到数字化侦查,笔者以为,首先应该对数字侦查技术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其次,要对数字化侦查的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程度、监督及法律后果等做出详细规定[8]。
[1]卢梭.论科学与艺术[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1.
[2]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63.
[3]纪光伟.骨髓移植能改变人的DNA吗[J].科技文萃,2000,(3):52.
[4]王丽.从工具理性到信仰理性[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0).
[5]欧三任.论信息化对侦查的异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6).
[6]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5.84.
[7]范光泉.关于科技伦理作用再认识[J].银川科技,2009,(1). [8]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The Crisis of Digital Investigation
XIONG Li-rong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Digital spy in investigative activity is growing in popularity and has played a huge role, but the digital investigation also has technological limitations.It is not a panacea,its excessive use will lead to the traditionaltechnology atrophy and die,the investigators subjectivity status loss,and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privacy,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and the huge cost is.To control the crisis,we must adhere to the traditional digital detection and investigation,strengthen both investigator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educ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digital spy;crisis;technology
王道春)
D918
A
2095-1140(2013)06-0011-06
2013-09-10
2013年湖南省教改课题“数字化社会侦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熊立荣(1972- ),男,湖南汉寿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及刑法学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