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红,章小兵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金融全球化新时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思考
张 红,章小兵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传统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伴随着供过于求等因素而出现就业困境。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后金融海啸时期的商经金融法律实践对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求,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出了一个改革的方向。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顺应国际高等教育改革的经验和潮流,着力与实践相结合,向培养商经金融知识复合型法律人才转向。
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金融全球化;教育教学改革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必然与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紧密相连,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也必须和法治建设、经济发展的方向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之中。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既创造了发展机会,也带来了发展风险。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如中长期票据、委托理财、资产池业务、银信合作、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大量新兴金融领域呼唤具有财会金融学科知识背景的新型法律人才,正在建设中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贸易金融创新区对复合型人才有着极大的需求。而自2008年发端于欧美国家的金融海啸至今余波不止,带来的金融法律诉讼冲击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在这种危与机并存的背景下,法学学科学生尤其是作为其中较为高端的研究生,本应在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现实生活中法学研究生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如预期,法学就业难的呼声不绝于耳。其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模式过于保守,不能适应后金融海啸时期的金融法律实务需求。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当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做出新的探索,向适应商经金融实务需求的复合型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成绩有目共睹,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上,不仅招生院校和招生专业大大增加,招生人数不断扩张,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种类上也出现了许多创新。但是,现实中人们却发现,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形势并不理想,法学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与其“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光环并不匹配。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难的新闻也不断出现在公共媒体之中。高等院校法学硕士研究生经常面临就业难问题的困扰,就业压力不断加大,职位门槛不断降低,薪酬标准也不断降低。
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内的法学专业就业难现象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困扰法学专业的问题。由第三方教育咨询评估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法学专业连续多年处于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行列之中。①参见麦可斯研究院2010、2011、2012、2013年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2011、2012、2013年出版。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难不过是这一问题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教育市场上法学学生供求比例严重失衡、用人单位在人才录用标准上渐趋理性等多种原因相关联。如何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也进行过大量的研究,提出了许多的解决方案。有学者从法学院办学数量非理性猛增方面进行探讨,有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进行诊所式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等。这些解决方案在审视法学专业办学定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并促进法学学生对实践的理解和认知、进而促进法学学生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解决方案少有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内容的角度进行审视。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哲学互动关系既包括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包括以实践为基础改造认知和理论。法学教育联系实践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以实践为基础来改进法学教育。根据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需要,相应地改进法学教育的内容来加以呼应,也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应有之义。以当今社会需求为标准重新审视法学教育时,就会发现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人才培养定位偏差,培养模式僵化,法学教育与经济实践互相脱节,缺乏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呼应和及时更新的能力,导致高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设置过于狭窄、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调等等具体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社会问题能力的锻炼和培养,导致作为法学高层次人才的研究生出现就业困局。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定位偏差与失衡
一些高等院校对法学硕士研究生之培养定位,很多是“达到相关部门的任职要求”或者“达到有关部门的任职要求”等类似术语。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多数高校看来,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方向是为公检法司培养合格人才。但是公检法司录用人才的途径是多元化的,比如基层遴选等,其并不专一地局限于高校,并且公检法司的人才容纳能力也是有限的,在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其岗位不会随之扩招,其增加的数量远远跟不上学生数量的增加。这就导致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定位与公检法司录用人才之间的偏差与失衡。高校法学教育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逐步探索开展硕士研究生分类教育的模式,如先后设立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等进行分流。但是实践中许多高校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相互之间的定位区分并不清楚,未能以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教育为契机,修正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定位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导致了培养模式混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出现了学术性培养目标与就业现实之间的尴尬,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则出现了实践性教育目标与教学范式之间的错位。”[1]法硕的划分未能有效起到明确不同种类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定位、修正偏差的效果。在实践就业中,几种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渠道也基本混同,未能体现出其不同培养模式带来的就职差别。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僵化
现实生活中许多院校的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过于僵化,不能适应硕士研究生阶段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以往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其主要目的是向公检法司输送合格人才,在本科阶段重视对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理解识记并以此为主要教育教学目标。而对于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由于对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定位认识模糊,视其为本科生教育的高级延续,从而沿袭本科生模式的知识传授为主的培养模式,忽视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对于已经经历过完整的本科生教育的研究生来说,这种培养模式实际上有同义反复之嫌。而对于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虽然已经意识到其培养模式应该倾向于实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再次偏向理论化。有学者评论这样的培养现状是“要么延续着知识传授式的教育,要么是开展了职业教育但却没有把握精髓。”[2]这种混乱的现状实际上是没有区分清楚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定位的差别,在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沿袭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结果。“我国目前存在的研究生教育与本科生教育相混淆的现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研究生教育本科化的表现,是不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与发展要求的。”[3]
(三)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内容与实践相脱节
法学教育与其他文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有一些共同点,即偏重理论思想的讲授和抽象的逻辑思维思辨训练,但是法学专业同时还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专业。法学专业不仅仅是对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掌握,还需要结合经济社会生活实践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解和运用,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实现对现实社会需求的呼应。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仍然沿袭传统的“黑板法学”、“理论法学”的道路,单纯对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讲授,而往往忽略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例如在票据法领域,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微调”了票据法个别规定,但是金融法课堂教学对这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微调”漠然视之,导致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票据法知识完全沦为“理论法学”、“概念法学”,在工作岗位上和法庭诉讼中无法正确处理票据纠纷和票据案件。在商法的其他领域,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也比较常见。
(四)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缺乏对经济发展的呼应和更新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全球化多元化,经济大潮冲击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互联网、新金融等经济金融形态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远远超过以往,新的经济形态对于法律的需求已经冲破了传统法律形态的藩篱,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经济现实远远超越了传统法律对于射幸合同、交易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与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金融交易形态发展的冲击下,中国无法独善其身。因此,只有及时培养具备相应学识的新型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目前,法学界对于这种金融法律人才需求的回应还比较微弱,过于重视“概念法学”,对经济金融全球化、后金融海啸冲击带来的新问题、新实践缺乏认识。这实际上深刻地反映出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内容方面与现实经济生活的巨大鸿沟。在理论迅速呼应实践这一点上,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与金融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相比较是有差距的。
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的高速发展,以为公检法司培养司法人才为目标的高等院校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就业难的背景下,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如果继续沿袭过去的培养方式、培养过程和培养目标,则仍然陷入在有限的公检法司用人需求和不断大跃进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之间的死结之中,根本无法破解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难题。要解决这个就业难题,必须回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应用需求中去。
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袭来以及中国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发展对高层次金融法律提出了更高水准、更为专业、更加全面的要求。在金融经济、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商经金融法律的发展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金融创新形成了许多新型金融工具并广泛应用于实践,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新的金融形势呼唤新型法学人才的出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投融资、互联网和新金融等经济发展形态相关联的金融实务对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巨大的需求。在这一点上,金融学界有着更为清楚深刻的认识。在第二届中国金融教育论坛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研究生教育峰会中,学者即指出:“宏观视野下中国经济面临转型压力,诸多因素要求我们不仅应该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最新动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提升中国金融人才培养质量以期更好地应对潜在挑战。”①参见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tjwy/201105/t20110522_3826673.html.2013-07-25.法律尤其商法、金融法是经济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随着经济金融活动的更新发展变化而更新是法律发展的应有之义。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培养适应新金融形态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是适应经济实际需求和解决就业难问题的可能方向之一。因此,重塑一系列适应经济金融时代新标准新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一场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为目标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在金融业发展到全球化的新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商经金融企业不但面临着来自国内的市场风险,而且也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对未来风险进行适当的管理,进行套利对冲是企业的常见金融手段,其本身并无必然的恶意投机性质,我国企业也无法独善其身而置身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之外,这就需要法学教育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合格的具备商经金融知识的复合型法学人才。但是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也确实存在着极大的风险,2008年发端于欧美的全球金融海啸的不断蔓延和发酵,已经给我国经济、金融和法律环境带来冲击,由于合格的商事法律人才匮乏,许多工商企业仍然沿用传统思维方式,或者是放任、甚至冒险的主观思想驱使下,盲目投入或者陷入金融衍生品交易之中,导致了大量司法纠纷的爆发,有些并且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海升—大摩衍生品交易诉讼案等[4]。在一起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韩国地方法院对于情势变更的传统理解和判决引起了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界的强烈反弹,其原因就在于现代金融交易形态对于情势变更法律的理解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理解方法[5]。这些在新金融领域爆发的法律纠纷案件,较为充分地暴露出传统法学教育对新型金融纠纷诉讼的知识欠缺和缺乏防备。
为了适应商经金融企业在新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下对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和应对后金融海啸时期危机冲击带来的法律纠纷和法律摩擦,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和工商企业界需要大量的高层次商经金融法研究人才,但是我国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却并未表现出应对这种金融大潮的冲击之自觉。其结果是,在目前的法学研究生教育领域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法学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难,一方面是在金融法律实践中的法律人才匮乏,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状况与金融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就业相比也确实不如后者理想。为了适应金融法律今后的发展和国际化,同时为了改革和发展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解决法学学生就业难问题,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必须进行改革。
传统型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面临瓶颈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从研究生教育历史发展经验来看,研究生教育的长期发展存在着周期性规律[6]。在研究生教育的早期发展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巨大,研究生人才往往供不应求,研究生教育存在着量的扩张现象,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研究生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数量扩张就出现了严重的瓶颈,此时的研究生教育就必须面向社会经济需求之满足,而社会的需求,既对研究生的理论水平提出要求,更需要其具备实践能力和复合型知识结构。
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来说,还有一个历史因素就是司法机构发展的不同时期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期,公检法司建设对于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必然很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高校法学教育出现了大跃进。而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成熟,公检法司对于人才的需求逐渐进入平稳期,在公检法司内部也有人才遴选培养成长机制,从而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需求量发生变化和逐渐减少。这种由于公检法司用人需求的发展变化所带来的法学高层次人才就业困难的现象,也可说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历史规律。在日本和韩国,也出现有把法学学科教育培养定位局限在针对公检法司岗位,从而导致学生就业选择面过窄和就业难的现象。
国外教育大国的研究生教育一般都在跨世纪之交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中,由于日本的法学高等教育历史渊源、发展过程与我国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其所面临的瓶颈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类似,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是借鉴日本而设立的,我国法学界对于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研究也相对比较透彻,因此,日本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将研究生教育改革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这些政策措施引发了日本大学组织机制的变革,加快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步伐[7]。日本高等教育改革在法学教育领域的表现形式就是建立法科大学院,强化以就职为目的的实务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律》第2条第l款规定,法科大学院是“专业研究生院,以培养法律职业(法曹)应该具备的必要的学识和能力为目的”[8]。法科大学院的设置是一种较为明显地偏向于实务教育的改革,其教员设置必须保证具有实务经验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9]。这种改革方向极为明显地体现了以实践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10]。随着经济生活的金融化和全球化,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纠纷需要与之密切相关的经济、会计、金融等知识的支撑才能解决。法学学科学生必须具备各种法律专业知识和非法律专业知识,才能真正适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把传统的、以基础研究为方向的研究生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唯一目标,而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变化重新考虑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11]因此,尊重和顺应高等院校研究生教育和国家司法机关建设的长期发展规律和趋势,适时开展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新型商法研究生人才培养,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符合法学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现代社会人才需求,势在必行。
综合国内学者对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论述看,学者们对于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的认识是较为一致和较为清醒的,但是法学学者对于把新型商经金融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向的认识还属于少数意见,对金融危机对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的冲击的认识还不够自觉。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商法研究生教育的观念还必须得到大力呼吁。
高校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为契机,以实务专家讲座为依托,开展长期性的商经金融法实务专题问题讲座,以科研课题为载体,进行法律与金融交叉领域的研究,指导法学研究生就金融诉讼问题展开创新性研究等。在教育教法上,放弃单纯的“黑板法学”、“概念法学”,代之以诊所式教育教法改革,深入实践,进行法律、金融知识整合,培养能有效应对新时期金融法律问题的实用型法学硕士研究生。
单纯依靠传统的黑板讲授不能很好地教导学生去准确把握商经金融法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坚持贯彻“走出去、请进来”的思路。“走出去”就是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必须革新原有的灌输式教育方式,着力与商经金融实践相结合。因此,法学研究生教育必须走出课堂,走进实践,走进现实生活中的银行、信托公司、交易所等,在实践中去把握法律与商经金融的具体运用。“请进来”就是说法学教育不能单纯依赖法学院的教育教学,而必须调动社会资源,邀请实务界人士走进法学院,对学生进行贴近实际的教学讲解。现代商经金融的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由于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立法往往会滞后于实践,从而,国家对商经金融的监管不断向行政机构倾斜,执法权限不断从司法机关向行政监督机关转移,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一行三会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即是明证。因此,所谓请进来就包括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包括实际从事商经金融业务人士对其业务实践的介绍讲解,另一方面包括从事商经金融监管的行政执法人士对监管知识的介绍讲解。
通过法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向商经金融领域转向,促进新型商法研究生人才的培养,探索行之有效的商法研究生的培养机制,能为应对全球金融海啸的不断蔓延和发酵给我国带来的冲击、满足新时期金融领域的新发展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解决法学研究生“就业难”问题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为促进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点从数量增长型的外延式发展向注重效益型的内涵式发展新阶段转变,提供一种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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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 of LL.M.Graduate Training Model Transformation in the Period After Financial Tsunami
ZHANG Hong,ZHANG Xiao-bing
(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2)
Accompany with factors such as supplying exceeds demand,the traditional law master postgraduate education has faced with som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The demand for legal talents as the law master graduate students by the financial law practice emerging after th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ial crisis period,points out a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law master graduate education.Law master graduate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should keep up with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f higher education reform,and strive to be combined with practice,to cultivate the legal talents to financial knowledge.
LLM;economic and financial globalization;education reform
李语湘)
D922.16
A
2095-1140(2013)06-0081-06
2013-08-25
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适应新时期金融诉讼需求的商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G2012B010)。
张红(1976- ),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罗马法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金融法研究;章小兵(1982- ),男,河南南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金融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