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元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
王彩元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是依据不同层次教育目的、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理念和社会治安需要而提出一种对治安学专业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具有依赖性、先导性、专业性、多样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它的制定必须以国家、高等教育、本科教育、专业教育等四个层面的教育目的,以预防功能教育、忠诚教育、人本教育、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等为专业教育理念和社会治安需要为依据;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不同的层次和类型,基本定位为教学型本科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教学研究型本科院校培养的是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研究型本科院校培养的是拔尖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
本科教育;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基本问题
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是治安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治安学本科教育的首要问题,更是治安学本科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教育界或治安学界,往往过多地注重实践问题中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焦点难点问题和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微观内容的研究,不仅忽视了治安学基础理论或学科体系的构建研究,更忽视了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这一核心问题和首要问题的研究,致使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表述过于笼统,同质化、单一性的现象非常突出,课程体系老化、固化现象严重,无法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安高等院校的特殊性。因此,开展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研究已经刻不容缓!有鉴于此,笔者仅就我国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几个基本或基础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
要深入研究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就必须对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涵义与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了解,这是开展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研究的基础。
(一)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涵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学者专门对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过系统的全面研究,也就没有关于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相关概念或涵义的相关表述。
目标一般是指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标准,是未来的行动方向。而培养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长期的教育和训练。对培养目标,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读。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文辅相认为,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1]杨志坚认为,“培养目标是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反映着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要求,是教育思想的结晶”。[2]而对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义,直接并明确提出这一定义(或概念)的学者,寥寥无几。有学者认为,对本科人才培养来说,培养目标“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的、社会需要和本科教育理念提出的关于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既体现教育目的中确定的育人总体要求,又反映不同层次、类型、专业的人才具体要求”。[1]8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培养目标在其形成和诉诸实践的过程中,“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具体的教育预期和标准,而且也逐渐演变为一种教育思想或教育理念,成为整个教育实践活动的理论指南,决定着教育实践活动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方向”。[2]12
借鉴上述定义或概念,笔者认为,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是依据不同层次教育目的、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理念和社会治安需要而提出一种对治安学专业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它反映了治安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它是整个治安学本科专业教育活动的理论指南,决定着治安学本科专业教育活动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方向。
(二)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特征
1.依赖性。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下属概念,尽管教育目的可分为国家宏观层面、高等教育中观层面和专业教育微观层面的教育目的,但都必须服从、体现不同层面的教育目的,且为不同层面教育目的的实现服务。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也是如此。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理念,是在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形成和诉诸教育实践的过程中逐渐演变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的教育认识、理想和观念体系”[3],是本科教育工作者对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反映了社会对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活动的价值追求和期望,也是对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活动结果的一种期待与追求,并制约着教育活动的全过程。至于社会需要即社会治安需要,勿用置疑则是制定人才培养最根本的依据,只有在不断满足社会治安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实现治安学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社会价值。因而,不同层次教育目的、治安学专业本科教育理念和社会治安需要也就成了制定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依据。
2.先导性。也称引领性、方向性或预期性。正是这种治安学专业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对目标的预先设定,就体现了它的方向性、预期性、先导性或引领性。因为只有首先要解决了培养目标问题,即治安学本科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是通才、专才、复合人才,还是其它类型人才,这些人才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才会引申出怎样培养这些人的问题,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培养这些人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治安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活动就可能迷失方向,人才培养就很难谈得上规范、质量和评价[4]。
3.专业性。专业是根据科学分工而形成的学业分类。作为高等院校的治安学本科专业,是以治安学科为依托,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等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治安人才进行培养的基本单位。它通过以治安学科建设为基础,以课程建设依托,以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教育为媒介,将教学内容和教育模式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和内容,不断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培养师资队伍,运用科学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强化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为社会和公安机关培养高规格、高素质治安学专业人才,而不是其他专业人才。
4.多样性。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等教育中间层次的教育。我国的高等教育一般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3个层次,其中研究生教育又分为硕士和博士教育。就本科教育的社会功能来看,一般可分为教学型本科院校、教学研究型本科院校和研究型本科院校;就本科教育的主管部门来看,又可分为部属本科院校和地方本科院校;就本科教育的地位来看,又可分为一般本科院校和重点本科院校等。无论哪一类型的本科院校,虽然其根本使命都是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但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定位上因教育的层次和类型不同而体现出较大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就反映出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多样性。
5.相对稳定性。治安学本科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周期按规定是四年,这个周期内的培养目标一旦定位,就不能轻易改变,即使根据社会治安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对培养目标进行调整,一般至少也要等到四年之后,因而其培养目标定位的稳定性特征比较突出。同时这种相对稳定性,在治安学本科教育实践的过程中,还体现在一定的动态性,即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根据整个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公安高等院校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治安形势发展需要以及学生的就业适应性需要适时修订、调整,否则,就会影响整个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就会使其游离在国家和社会实际需求之外,培养出来的治安学专业人才也就会失去机遇和竞争力。
就我国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工作而言,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既要遵循一般本科教育的基本规律,也要遵循公安本科教育的特殊性,体现治安学专业自身的“特色”。
(一)治安学本科专业的教育目的
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是“育人为本”,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任务是“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章(一)、(二).而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特别是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凸显。针对这种凸显,我国于2011年实施“本科教学工程”,明确提出本科教育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③参见财政部、教育部2011年7月1日《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简称“本科教学工程”)。。
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家控制布点的治安学本科专业,培养的是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工作,并担负着新世纪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人才,就必须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主动适应这一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在教育目的上必须做到“四个层面的体现”,即必须体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国家层面的教育目的;必须体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这一高等教育层面的教育目的;必须体现培养“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这一本科高等教育的教育目的;必须体现培养“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工作人才”这一治安学本科专业教育目的,积极探索治安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并在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建构,做到与时俱进。
(二)治安学本科专业的教育理念
高等教育理念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历史价值。作为高等教育一部分的治安学本科教育,其教育理念必须反映当代高等教育的基本理念,并体现自己的特色。笔者认为治安学本科专业的教育理念包括预防教育理念(或称治本教育理念)、忠诚教育理念、人本教育理念、素质教育理念和创新教育理念等四个方面。其中预防功能教育理念(或称治本教育理念)反映的是专业教育理念,忠诚教育理念反映的是公安教育理念,而人本教育理念、素质教育理念和创新教育理念则反映的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理念。①杨志坚认为,本科高等教育的理念,从共性的角度,主要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理论”;从个性的角度,,是“通才教育论”和“专才教育论”两者的相互融合。并认为本科教育的核心理念有学术性教育、专业性教育和基础性教育等3个。参见杨志坚.中国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研究(之二)——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理论问题[J].辽宁教育研究,2004,(6):6-7,11-14。
预防功能教育(或称治本教育)是指在治安学本科教育中把保障安全作为治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预防工作放在主要的、主导的地位的一种专业教育活动。在公安工作中,治安工作的功能不同于侦查工作,侦查工作主要是打击犯罪,而治安工作主要是预防、发现和控制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因此,治安工作必须把预防置于首要位置,把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目标。从长期的治安工作实践来看,只有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做好,尽可能把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把治安事故、治安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避免、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治安事件的发生,有效保障安全。预防功能教育(或称治本教育)是区别于侦查工作或侦查学专业、体现治安学专业特色的一项专业教育理念。
忠诚教育是指在治安学本科教育中将学生培养成对党、国家、人民、法律具有献身精神和坚定信念的教育。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手中掌握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乃至刑事执法权力,维护着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对党、国家、人民和法律的绝对忠诚。这也在公安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一条政治标准。忠诚教育理念是必须贯穿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一个基本的教育理念。
人本教育是一种哲学观念和教育思想,就是要求在治安学本科教育教学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这种教育是以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5]为基本价值取向,以培养充满活力、和谐发展的人为基本教育目的。是坚持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6]。它强调的是全面发展学生的身心潜质,提高学生的是非观、创造性、协调性、责任感、诚信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及意志力、鉴赏力等,以培养学生的独立、完整、高尚的人格。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的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性的教育”②参见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它是一种强调将知识升华或转化为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能力与气质的教育——知识向素质的转化,其根本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为既具有高尚人格又具有公共关怀,既具有人文精神又具有科学素养,既具有知识能力又具有综合素质,将通识与专业协调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创新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涵、以培养各种层次和类型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7]。它是当前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创新作为一种基本素质和能力,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高级智能的表现形式,是人类或个体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基础上迸发而形成的一种积极开拓状态,同时也是高等教育评价学生是否得到全面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三)治安学本科专业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我国所有制结构出现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或“社区人”,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制的社会管理出现空位、职能出现缺位、理念和体制机制落后于社会发展,且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了。与此同时,我国社会治安面临着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案件高发,治安形势复杂,警民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国际因素影响的风险、社会管理的难度、执法环境的变化、互联网“双刃剑”效应以及警察执法工作的压力,可以说前所未有。加之,治安警察队伍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自身建设。这些均为未来的治安警察和治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52因而,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不仅需要大量熟悉治安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应用型人才,也需要精通治安学理论、能在复杂多变的治安形势下开拓创新的复合型人才”。[8]因此,从队伍建设和治安现实的角度看,“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治安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应有之义。
定位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客观物体进行测量以确定其具体位置的过程。治安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就是要依据我国高等教育和本科教育的不同层次和类型确定自己具体位置,包括层次定位、类型定位。
(一)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
目前,我国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比较混乱。除部分人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明确规定,认同“高级专门人才”的定位①参见赵新立.新时期治安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其实施探析[J].出国与就业,2011,(15):69;王精忠.治安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与建构[A].宫志刚.治安学论丛(第6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41。,有人认为是“应用型人才”②参见郭太生.公安院校治安学本科专业课程建设座谈会述评[J].公安教育,2005,(9):55;刘金龙,迟松剑.首都特色治安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A].宫志刚.治安学论丛(第6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306。,也有人认为是“高素质专门人才”,也有个别与时俱进的学者认为是“应用型、复合型和拔尖创新人才”③参见宫志刚,陈涌清,王目炎.关于治安学二级学科建设的若干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3):5-10;王彩元.我国治安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基本问题与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50。。造成这种混乱局面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受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的影响,并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加以固化,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规定得过于笼统,没有区分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而形成的。
就“高级专门人才”而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明确规定,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具备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等实际工作需要所需的职业核心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在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系统的业务部门工作或者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9]这种表述显然是对我国高等教育任务的具体化。那么将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是否准确、科学?
虽然“高级专门人才”是国家为了区别高等教育与中专等中等教育而提出来的,但是过于笼统且与目前的现实不符。该当说“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定位,在1980年代及以前是比较准确的,符合当时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因为在19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小,为完全研究生教育层次。作为高等教育绝对主体的本科教育,为了满足现实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无可选择地承担了本该由研究生教育层次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10]这种“历史的错位”,自1990年起,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批评和指责⑤参见郭太生.公安院校治安学本科专业课程建设座谈会述评[J].公安教育,2005,(9):55;宫志刚,陈涌清,王目炎.关于治安学二级学科建设的若干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3):5-10;王彩元.我国治安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基本问题与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50-53等。。这一“历史的错位”也同样反映在我国的公安高等教育上,治安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也遭到了部分学者的质疑⑤。实质上,我国公安高等教育包括治安学教育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9年开始招收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和2010年招收治安学博士研究生后,包括全国的几所政法大学在内,已有10余所高等院校均招收有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已由当初的专科、本科教育二个层次发展成了目前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层次结构和数量也由原来的“正梯型(研究生教育缺失)”变成了目前的“橄榄型”。而从人才培养目标看,在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的高等教育中,毫无疑义,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级”人才的培养,专科和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不属于“高级”之列①至于中专教育和大专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笔者认为中专教育培养的是“技能型专门人才”或“操作型专门人才”,大专教育培养是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至于“应用型人才”和“应用型、复合型和拔尖创新人才”,笔者认为这两种提法属于人才培养目标的类型问题,将在后面的“类型定位”中加以讨论。
笔者认为,“高素质专门人才”比较符合我国治安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这是因为,从目前我国治安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及其实施情况看,总的来说基本上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即低年级按“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主要开设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在高年级则突出专业方向和人才培养的特点,开展“专精”为主的专业教育,从而将警察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较好的整合起来。用“高素质专门人才”的表述比较符合治安学本科教育的现实,也反映了本科高等教育所承担的应有责任。
(二)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类型定位
目前,我国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类型定位也比较混乱,各种提法也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和思路。仅从笔者掌握的资料和通过中国知网(CNKI)搜索的情况看,对治安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专门研究的只有赵新立的《新时期治安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其实施探析》(2011年),其他的都是在治安学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体系) 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以及“教学改革”等为主题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或论述中提及或进行过简要论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或表述: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中等专科学校几乎停办,各地无论是大专还是本科,学生毕业后在分配去向上没有什么区别,原则上都到基层公安机关。因此,对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提出异议,倾向于定位在应用型人才[11]。第二观点认为,治安学是具有强烈实践性和时代性的学科,要求治安学专业教育必须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本科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倾向于定位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12]。第三种观点认为,北京警察学院的治安学专业建设,就是要为北京市公安局培养最适合首都治安工作,具有首都特色的应用型人才[13]。第四种观点认为,治安学专业就是培养能够在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系统等相关部门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14]。第五种观点认为,治安学本科专业是培养能在公安机关从事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理、涉外警务以及在边防、消防、警卫等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15]。第六种观点认为,随着公安教育的不断发展以及治安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公安学科升级为法学门类的一级学科,治安学科作为其二级学科,以及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实施后,“应用型、复合型和拔尖创新人才”就逐渐成了治安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8]5-10。第七种观点认为,从目前治安人才培养的实际来看,我国调整后的治安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突出专业和实际应用的特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高级治安专门人才[16]。
笔者认为,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类型定位研究,应当在层次定位基础上,结合高等本科院校的类型即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研究型大学分类来进行考察相对比较科学。尽管这三类不同的本科院校没有具体的国家分类标准而是学术上所作的分类,但它们各自根据自己的特点、办学理念和办学方向,并制定了各自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形成了各自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其中教学型本科院校往往培养的是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教学研究型本科院校往往培养的是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研究型本科院校往往培养的是拔尖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这也刚好印证了我国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中提出的“应用型、复合型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分类。
从我国目前公安高等教育的情况看,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少数几个本科院校属于教学研究型本科院校外,其他公安院校都属于教学型本科院。因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少数几个公安本科院校在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上,可以定位为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而其他教学型公安本科院校在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上,则可定位为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今后,随着我国目前公安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研究型本科院校的出现,在我国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历史上也会并必将出现拔尖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定位。
因此,我国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在层次和类型定位上,不宜“一刀切”的规定为“应用型专门人才”,也不宜规定为“高级专门人才”。如果国家要作指导性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应用型、复合型和拔尖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然后由各公安高等本科院校根据各自院校的情况和类型,自行选择“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还是“拔尖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既是一个理论性问题又是一个现实性问题。从关联性角度看,对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研究,不仅涉及到本文提到的基本涵义和特征、培养目标制定的依据、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基本规格),还涉及到培养目标的构成要素(或结构)、培养目标的具体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而这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比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本身的基本问题简单。如果期待在本文中全面研究这些“方方面面”问题,并深刻揭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而且,本应在本文中进行论述的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构成要素(或结构)——“知识、素质、能力”及其相互关系,笔者考虑到这只是一个常识问题,并已在相关专业教材如《治安学总论》、《治安管理学基础理论》等中都有比较全面的论述,故不需要作专门的分析研究。至于其他“方方面面”问题,将另外撰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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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Basic Issuesof the Training Objectivesof Public Security Undergraduates
WANG Cai-yua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Training objectives of public security undergraduates refers to the anticipated results of public security teaching propo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education goals,the philosophies of public security undergraduate education,and the social demand for public security.They are reliable,primary, diversified,and relatively stable.Their construc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aims of the four levels of education, namely national level,high educational level,undergraduate level,and professional level.It should also be based on th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philosophies,such as preventive function,loyalty,human orientation,quality orientation etc.The training objectives of public security undergraduates generally fall into three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varying levels and kinds.Teaching orient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should focus on the training of high-quality experts,teaching and researching combin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should focus on the training of compound talents,and researching oriented undergraduate colleges should focus on the training of highly creative professionals.
undergraduate education;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training objectives;basic issue
左小绚)
D631.15
A
2095-1140(2013)06-0108-08
2013-10-05
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本科教学工程背景下治安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研究与实践”。
王彩元(1964- ),男,湖南安乡人,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治安学基础理论、治安管理学和治安学教育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