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构

2013-04-11 15:05:52袁永新赵天宝
关键词:守法信仰法律

袁永新,赵天宝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 问题的提出

大学生,一向被认为是“天之骄子”。可是近年“药家鑫案”却被各大媒体及网络闹得沸沸扬扬,呼吁学人不得不重新审视大学生犯罪的深刻原因及对策。

不能否认,这又是一起悲剧,不仅是社会的悲哀,更是高校教育的悲哀。他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精神伤害。药家鑫走了,但 “药家鑫现象” 却仍有可能发生,对此我们不仅不能回避,而且必须正确应对。近年来大学生犯罪让人扼腕痛惜: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与室友及同学长期不和竟持锤杀害四名同学;2004年7月,北京外国语学院女学生罗卡娜因与同窗发生口角,经连续砍其17刀致其当场死亡;2004年10月,北京某职业学院学生杨晓峰因与隔壁宿舍同学争开水发生殴斗而用水果刀将一名同学扎死;2004年11月,作为本村唯一一名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殷兆辉因与女友分手不成竟残忍地杀死女友并抛尸楼下; 200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大四学生付成励因女友失身而怒杀程春明老师等等。面对这一幕幕令人难以置信的恶性暴力案件,在吾辈深感痛心的同时,掩卷深思:高校教育或有缺位,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诚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同理,大学生法律信仰必须被建构,否则“血溅象牙塔”事件就难以避免!

二、大学生缺失法律信仰之因

“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2]由此可见,法律信仰的前提是认同法律规则 ,关键是主体依其信仰的法律规则行为。易言之,法律信仰是主体与客体(法律规则)的有机统一。大学生法律信仰亦与此同,特别之处只是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大学生知识层次较高,二是大学生作为从学校向社会的过渡期,所处年龄段较为特殊。正是基此,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才弥足珍贵,大学生肆意践踏法律才更令人痛心疾首,是故探寻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就迫在眉睫。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一定的原因,这种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其中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外因起辅助作用。但是决不是说外因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外因可以推动内因,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内因。结合前述“药家鑫”案等几个案例,笔者认为造成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如下:

(一)内因:法律信仰根基薄弱

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根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历史传统和个体原因。

1.历史文化传统方面。传统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一种挥之不去的精神皈依,它对一个人信仰观念的形成能够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窃以为,影响国人法律信仰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法律信仰传统缺失。纵观中华文明五千年,除了夏、商崇拜神明和短短存在15年的秦朝还算尚法而治外,其余时段主要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绵延相传。儒家的信仰传统不是超聪于现世的彼岸世界之神灵,而是探究日常生活中的“实用理性”。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先秦各家为寻求当时社会大变动的前景出路而授徒立说,使得以商周巫史文化教育中解放出来的理性,没有走向闲暇从容的抽象思辨之路(如希腊),也没有陷入厌弃人世的追求解脱之途(如印度),而是执著人间世道的实用探求”。[3]这种实用理性传统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逻辑思维及行为方式,是孔子“敬鬼神而远之”[4]信仰观的折射与放大。这与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的法治人文精神源于新教伦理截然不同:“援引尘世的公义判准来衡量神的至高定夺,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有损他的尊严,因为他是,而且唯有他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不受任何法则的束缚;他的旨意也只有在他乐于透露时,我们才能了解甚或知道。”[5],因为信仰的对象应是超验的,是理性,是永恒真理,而现世中的此岸世界却无法达至这一点;现实过于多变,而让人的信仰不断变化是可怕的,实际上等于没有信仰。我们崇尚的是“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6]的“三纲八目”[7],西方人崇尚的是神圣的上帝。其结果是我们的传统近百年来多次被踩在脚下而满目疮痍,而西方人对基督教的信仰依然岿然不动。难怪西方的基督信徒们笃信法律信仰,认为:“虔诚的人喜悦法律,他不仅因之获得智慧,而且被激发去服从。教会是一个法治国培育出了某种法治意义上依法而治的东西。”[8]而国人依然对宗教采用实用主义态度,“见庙就烧香,临时抱佛脚”,管他何方神圣,只管祈求保佑的信仰观仍主导着中国人的普遍心态。至此不难理解,大学生生于斯、长于斯、耳濡目染于斯,培养其法律信仰之难亦在情理之中!

第二,伦理至上与权力崇拜的取代。中国古代是典型的伦理化社会,其法律甚至被有些学者称为“伦理法”[9]。其核心是礼,而礼又高于法,在礼法冲突时,则屈法以伸伦理,礼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10],是辅之以刑的根本法, “出礼则入刑”[11]。在这家族本位、义务本位、宗法等级制度和君权至上观念充盈的礼法社会中,法律几被抛到脑后,人们习惯于生活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幕纱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为情感所覆盖。这种追求和谐伦理社会的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使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人际关系的把握,必然会导致君权主义的泛滥和人治主义的泥潭。因为它过渡强调了人的能动作用,而忽视了制度建设对“人性恶”的制约,中国古代二千余年的封建帝制成了伦理社会和权力至上的辉煌,即“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12],但也酿造了法律不被信仰的苦酒。而大学生作为现代知识分子,可谓见多识广,对此不可能熟视无睹,从而为其法律信仰的生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第三,畏法如虎与视法为具的影响。古人对于法律的态度与今人差别甚大,都认为法律是用来整人的:也就是“法即刑”[13]。这与西方近代主流法观念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因如此,当代的百姓畏法如虎,唯恐躲之而不及;而古代官吏则把法律当作管理百姓的重要工具,对百姓起着巨大的威慑作用。诚如韩非所言:“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4]顾炎武也认为:“法制禁令,王之所不废,而非以为治也。”[15]更不用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6]的极端观点。这种露骨的法律工具主义使法散发着不祥的气息,漫润着血淋淋的屠夫气质,让人们看到的是决然否定的一面,从而衍生出古人厌讼、惧讼的法文化。这种厌讼、惧讼的文化传统,必然导致人们遇到纠纷往往寻求“私了”,久而久之形成思维定势,法律自然不具有神圣性,法律信仰何以谈起?

2.大学生自身方面。其一,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客观行为的盲动。当代大学生大多于18~24岁之间,多数属于90后,也有一部分是80年代末出生。在这个年龄段,他们身体已经成人,但心理仍处于向成年人的过渡期。因此,当大学生面对一些法律问题时,理智上能够表示认同,但遇到事情易于冲动、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甚至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为漠视。前述殷兆辉案件即为如此,只因女友纠缠的一个少男少女恋爱问题而无法解脱,该生不是去找老师、父母甚至相关机关反映,而是致人于死地且抛尸楼下。由此可见殷兆辉的承受挫折能力何甚脆弱,行为何其盲动!还有的大学生事事以自我为中心,思维方式极其偏激,对人类社会追求的秩序和正义表示怀疑,对司法腐败现象无限夸大,总认为司法机关不能为民伸张正义。于是乎在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存在及作用,在此情形下,法律信念都难建立,法律信仰更是迷茫。“法律信念是主体对法律的诚服和坚信心理”[17],正因为大学生缺乏这种法律信念,付成励才会因女友问题,残杀程春明老师于讲台之上,药家鑫才会在交通肇事之后连捅张妙二十余刀致其死亡。这种思维的极端性与行为的盲动性是养成守法习惯的拦路虎,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致命弱点。

其二,主观上轻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客观上难以形成守法的习惯。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主要是通过《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课程获得的。大部分大学生只把其当作众多课程中的一门,仅仅是为了“60分万岁”,缺乏内在需要和真正的兴趣。久而久之,“不懂法照样能够生活”充斥了他们的头脑,法律虚无主义在其心中蔓延,崇尚权力和关系的社会观念渐渐滋生。加上现在的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极甚缺乏,难以形成自觉守法和用法的习惯。两相结合,可以看到大学生不能形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更不能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

(二)外因:法律信仰环境欠佳

法律信仰的外在环境主要是指被影响主体以外的社会主体所营造的,对被影响主体产生作用的社会氛围和整个社会结构的制度层面的资源配置与具体实现的情况。具体而言,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外部环境有以下两个:

1.社会大环境。尽管大学生主要以校园为活动范围,但作为社会一分子,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影响大学生形成法律信仰尤甚:

其一,立法数量增加,大学生参与极少。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至今我国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千计,亦即一些学者认为是“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律”[18]。而这些立法尽管多是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不仅是大学生没有机会参与,广大公民也参与太少,从而导致他们对大批法律法规感到陌生,难以认同,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

其二,粗暴执法、执法不严削弱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传播极其迅速的世界,大学生通过书本、影视、网络等媒体可以最快速度了解国内国外发生的各类事件。曾几何时,城管粗暴执法,农民工讨薪艰难,农民工职业病不给鉴定,各类行政不作为等事件频见报端和网络。有些执法人员不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蒙上了一层阴影。因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民众皆知,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环节,即使法律法规再完善但得不到严格执行,也是有法不守莫若无法,只会令大学生产生对法律的怀疑,而非信任。

其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导致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失落。众所周知,司法机关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司法不公正,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严重影响人民对法律的信任。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等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9]近年来,冤案频出,百姓瞠目:聂树斌案、余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法院整体腐败,国人震惊:武汉市中院腐败案[注]详见《武汉中院腐败案震惊全国》,http://www.jhnews.com.cn/gb/content/2004-06/18/content_289550,最后访问日期:2011-07-07。、深圳市中院腐败案[注]详见《深圳中院法官腐败案凸显现行破产制度缺陷》,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15/16471152574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07-07。、广西平南县法院腐败案[注]详见《广西平南县法院“腐败窝案”主犯院长被判刑》,http://news.163.com/06/0616/11/2JO1KK760001124J.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07-07。等。这就使得“客体游离于主体的需求之外,不仅无法满足主体的需要,而且成为主体排斥和还定的异化。”[20]大学生群体作为青年的杰出代表,看到此类不公事件,义愤填膺群起攻之尚来不及,怎么会对这样的“法律”产生信仰呢?这就是考舍所言的“社会合法性撤销”[21],亦即当法律制度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就会导致大学生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否定。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何其重要!

2.高校小环境。学校环境是指高校的教育管理模式和教风学风等因素构成的环境。大学生在校四年,多数时间在校园中渡过,所以学校环境对其法律信仰的生成不可小觑。笔者以为,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学校因素主要有以下二个:

第一,高校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尽管大学自治的呼声已有数年,时至今日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却收效其微。目前,大学领导层依然由上级行政部门委任,几与其他行政官员无异,从而导致学校管理官僚化,官场上的人治传统不可能不影响到高校管理者身上。依此规则,成立院系领导机构和年级辅导员制度,无不渗透着“人治”传统的阴影,难以嗅到民主法治的气息,学生耳濡目染于这样的校园管理之中,让其产生法律信仰实有苛求之闲。

第二,高校教学模式的僵化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生成。当前大学教育中,一方面过渡强调教师的权威;提倡“一日为师,终身为父”[22]的尊师教育,忽视挖掘以学生为主体的质疑精神,用僵化的考试体制凝固了大学生开放的学习视野,容易造成学生上课只知做笔记,唯老师是从的思维逻辑。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教育课内容单调,课时又少,加上教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有限,法律实践活动开展不够,比如旁听法官开庭审判,做法律志愿者为弱势群体服务等,因此导致了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更有甚者,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持怀疑与否定态度。这就使得大学生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过激方式来讨回自己所认为的公道,从而造成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路径

有人说过:“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同理,学者们的冥思苦想也并非仅仅是为了坐而论道,更要关注现实。探究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构建大学生从内心信仰法律的路径。

(一)客观对待传统

不能否认,国人的传统文化中的确有不少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的障碍。不错,传统的礼法文化和伦理亲情的确使法律降到次于礼与情的尴尬地位,但仔细分析,信仰“礼”及“伦理”依然是一种“规则信仰”。如果我们能将此“规则信仰”进行创造性转化,扬弃地吸收,使法律居于最高地位,不也“其乐也融融”[23]吗?因为毕竟大学生们生于斯、长于斯,不可能一夜之间中黄种人变成白种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融入西方文化体系之中。至于权力崇拜和法律工具主义则必须摒弃,因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是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4]当然大学生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政治法律体制也在缓慢前进。几千年的帝王专制在100年前轰然倒塌,尽管中有军阀统治,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今已牢固建立,领导人的和平交接已成定局。这也侧面说明权力已经受到一定制约,尽管可能离大众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再者,传统的厌讼、惧讼也在逐步改变,这从近年来各级法院的受案量不断递增即可证明。这说明民众已经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反面恰恰说明法律工具主义正在逐步削弱。因此,只要大学生能够全面、客观、辩证、一分为二的看待我们的传统并正视当今的现实,就能坚信民主法治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能体会到当前移植来的法律体系为何会水土不服,因为“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级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愿为信仰献身的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原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1]这的确令人深思与警醒!传统与法律不能彻底背离,法律必须立基于传统;立基于那些优良的传统,法律生命之树才会长青!法律信仰才会深深植根于大学生的心坎!

(二)加强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人民日报》,1999-06-14,第1版。高校是培养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大学生又是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决定力量,所以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就更有意义,其中培养其法律信仰更是重要一环。

首先,改革大学管理模式,为培养法律信仰奠定基础。国家应当逐步使高校去行政化,选聘内行管理层,把那些内行的专家学者有选择地遴选入高校管理层,营造高校的民主法治氛围,使大学生能随时随地感受到民主选举和法律信仰的气息。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高校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把那些热心于学生工作,有热情、有耐心、讲原则的人选聘为辅导员,让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感受到规则和制度的力量。比如在评优、评干、评奖学金等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中,评选结果要让大学生们口服心服。其三,改革课堂教学,让大学生认同法律的权威和价值。这就需要高校教师博览群书,认真备课,力争抓住大学生心理,使之课堂有收获、课下守规则。教师不仅要注重理论灌输,更要注重实践教学。每学期可组织学生旁听几次开庭审理、进行节假日法律咨询、组织模拟法庭等实践课,让学生在耳闻目睹和亲身践履中感受法律的威严,体验法律的价值,为法律信仰植根其内心作一水到渠成之铺垫。诚如江泽民同志所言:“不能整天把青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强他们的社会经验。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25]因此,高校只有大力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达到知行统一,法律信仰的种子才会逐步在大学生心中萌发。

(三)培育守法精神

民众守法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秩序井然的基石,大学生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代中坚,其守法意识和守法精神的培育更是重中之重。毋庸置疑,守法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遵纪守规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遵纪守规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信仰则是遵纪守规的发展和提升。守法精神的核心是自觉守法,只有人们把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需求和自然的义务,从而才能变被动守法为自愿守法,久而久之,这种守法精神才能积淀为法律信仰。二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坦言:“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民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26]由此可见,有法不守,不如无法,民众守法是法治之基。当然,亚氏也强调了守法之“法”应当是良法,实际这上是守法的前提。不可否认,良法是对立法者提出的要求,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起点。否则,立法漏洞百出,甚至助纣为虐,甭说大学生就连民众也只会躲之而不及,何谈守法精神和法律信仰呢?其二,培育守法精神要求执法公允。当下社会,执法随时可见,执法代表了法律的权威和形象,滥用职权、违规执法不仅是对法律的践踏,也在逐渐扑灭人们心中守法精神的火花。再者,执法机关可以强制人们暂时守法,却无法让守法精神和法律信仰根植于人们内心。诚如斯言:“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位,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的生活意义的一部分。”[1]“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27]二位哲人均强调了“强制”不是执法的必然手段,它只是为了达到培养公民守法精神这个目的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可以设想,如果执法者不是把法律作为工具与手段,而把培育守法精神和法律信仰作为执法的终极目的,那么国人的守法精神何愁树立不起来呢?其三,司法公正是形成民众守法精神的催化剂。司法不象执法,其程序严谨,耗时较长,但其对民众守法精神的辐射效果却更为凸显。尤其是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今日说法》、《焦点论谈》、《新闻调查》等节目收视率的提高,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与日俱增,对司法黑暗或不公愈加深恶痛绝。这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守法精神的形成,因为老百姓深知,“上梁不正下梁弯,中梁不正倒下来” 。如果我们的行政官员、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或违法犯罪的公职人总是千方百计法外开恩的话,那么要求民众守法就是传统法律工具主义的抬头与再现,培育其守法精神及法律信仰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因为“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法秩序没有法主体者积极自觉的遵守、维护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28]大学生作为未来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培育其守法精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此,高等院校重任在肩。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要让学生处处感觉到公正观念和守法意识,在春风化雨的法律理念熏陶中,培育起守法精神。微观方面,学校在涉及到大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出台时,更提前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对大学生的违法乱纪案件,如考试舞弊等必须严肃查处,及时给予惩戒或否定评价,以警效尤;而对于前述重大恶性犯罪,要及时通知公安司法机关,从具体案件的处理对大学生进行切身的法律教育。长此以往,大学生守法意识逐渐养成,守法精神撒满校园,法律信仰积淀内心。

四、结语

青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作为新世纪青年的中坚分子——大学生,其价值观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和民族的兴旺发达。而法律信仰,作为当代大学生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面对困难,高校只能迎难而上,因为我们已经吹起建设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嘹亮号角。唯此,国家就必须让“法典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29],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塑造一个人人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使法律信仰在潜移默化中植根大学生内心,溶入其血液里,落实其行动中。若此,以大学生法律信仰为龙头,法律信仰之花必然会“星星之火,可以燎原”[30],中国的民主法治之树也一定会结出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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