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振阔 李建东(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6)
“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农民增收、变富、奔小康,为此进入新世纪以来从免缴农业税、增加农业补贴、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到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无不体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从哲学上事物发展与内外因关系的角度来说通过农民自身创业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内学界对农民创业从影响因素、创业支持体系、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调查实证分析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如徐辉、李录堂(2008)从创业支撑体系的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创业的现状与面临的困难,然后提出从设立农村创业风险基金等方面来创建并完善我国农民创业支撑体系。调查实证分析角度也是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例如黄敬宝等人(2012)对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四省部分地市的106位创业农民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访谈及问卷的数据整理分析得出农民创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农民创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应地提出了对策建议。然而从融资模式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目前还比较少,所以本文拟从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这个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研究。
为了解决民工返乡潮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的压力以及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来构建和谐社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农民创业。第一,在财税方面,国家对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每年都在持续增加,而且农业补贴基本涉及到了农业的所有方面;国家对涉及农业方面的农民创业企业实行免税等政策。第二,在用水、用电、用地方面:对农民创业企业的用水用电是按照生活性用水用电收费的;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创业企业。第三,在金融扶持方面:国家通过借鉴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贷款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开辟了针对农民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小额贷款具体金额是3千到5万元,目前受理小额贷款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邮证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部分地区正在探索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等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款。然而这些政策措施收效不是很明显。
根据笔者2012年暑假对广西全区、安徽省、湖南省和河北省部分地市的上百名农民创业者进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农民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基本都是利用自有资金来启动自己的创业项目,但是随着企业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创业企业明显出现了资金缺口。当调研组成员问农民创业者是否会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他们给出的答案是小额信贷小对企业的资金缺口来说顶多是杯水车薪,而其他贷款金融产品因要求满足不了而难以获取;他们最终会选择成本较高的民间融资甚至是利息极高的高利贷资本来解决企业资金缺口问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通过调研发现农民创业融资目前依然普遍比较难,这种难主要表现在通过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狭窄且不畅,而通过民间金融融资的成本过高,因此农民创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
本文讨论的正规金融主要是指涉及农村金融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目前,除了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另外三家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金融产品能为农民创业企业所直接申请的就是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的额度是3千到5万元,这对于初创期的农民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启动资金,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初创期农民创业者都是选择量力而行的项目,创业者通过自有资金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基本可以解决启动资金的问题不存在融资的问题。当企业从初创期走向成长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资本需求的增加,此时向外部融资就摆在了企业经营者的面前。农民创业者在企业处于成长期从金融机构处除了可以获得小额信贷外,其他的贷款金融产品会由于种种比较苛刻的条件而无法获取。比如较小额信贷金额高些的贷款需要提供可变现的抵押担保实物,而这些实物正是农民创业企业所缺乏的。可以形象地把农民创业企业比作是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小额信贷就类似于为其提供的低保顶多只能解决其温饱问题。
农民创业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受限后,其首先会把目光转向非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由于其是游离于现存的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当前的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监管。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是基于贷款人的信用度及其与贷款人之间的熟悉程度来实行差别利息率发放贷款的。根据调研,民间借贷最低的利息率也是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十几倍,最高的利息率甚至可以达到年利息50%。农民创业企业本身的获利能力就比较弱,而通过民间金融获得的企业发展资本又把微薄的利润吸走,进而导致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不足。比如,有创业者反映由于没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不到除小额信贷外的其他信贷款项,他每年都会借利息率达50%的10-20万元的高利贷,但企业每年的净利润也就十几万元左右,且每年都要偿还5-10万元的高利贷利息,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在创业企业中已成沉没成本,改行风险又较大,只能寄希望于未来企业发展能有转机而不停地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结果造成企业陷入这种高成本的融资循环之中。
从调研情况来看农民创业者的创业选择基本都是类似的行业,以种养殖业为主。创业企业一般为了共享信息资源、增强与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会选择成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也仅仅是一个非正式组织,互助合作这一块主要是在技术交流、收购信息发布、统一口径对外特别是对产品的收购商。然而现实中创业企业另一个比较急需的就是创业资金获取,但是这方面还缺少互助合作;合作社中规模较大、效益好的企业很少在资金上对效益暂时不好或者是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资金方面的帮助,倘若能够提供帮助至少可以实现互助企业之间的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如果农民创业企业能在资金方面进行互助合作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农民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虽然企业向银行借款筹集资金速度快、成本较低、弹性较好,但是银行贷款的审批存在如下问题:门槛高、耗时长、程序复杂。此外,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家货币政策紧缩,企业如若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从银行顺利贷款则是难上加难,况且农民创业企业还存在没有合格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的问题。而此时对农民创业企业来说要想通过银行获得企业发展的资本,以抱团增信、实现企业的信用增值从而向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是一个不错的融资模式。抱团增信就是将多个担保个体的信用组合成一个共同的担保体系,从而提升信用能力。该模式具体操作是在地缘上相近的农民创业企业自愿结成信用共同体,其成员任何一个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时其他成员需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成员督促贷款者还款,如果贷款者出现违约不还款,共同体其他成员要替其还款,否则以后所有成员直接进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失去信贷资格。该模式对银企双方来说可以算得上是互利双赢,一方面银行把资金由零售改为批发,贷款风险得到了降低;另一方面,缺少资金的农民企业获得了资金,由于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农民创业企业一定会如约归还银行的信用贷款。
针对农民创业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狭窄及非正规金融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把融资租赁的融资模式引入到农民创业融资中来是一个不错的融资选择模式。同时2006年底以来,国家制定了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方针政策,而这其中就包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调研显示:在农民创业融资方面融资租赁业务还基本属于空白领域,而农民创业者对此融资方式还是比较期待的。因此在农村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响应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符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该融资模式主要涉及三方:设备厂商、金融租赁公司和农民创业者。该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农民创业者)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设备厂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由于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比较适合农民创业企业融资。
非正规金融融资之所以利率高一方面是因为其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违约风险比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1998年之后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被国家界定为非法金融交易,其是国家打击的对象,民间这种金融交易融资存在被国家打击没收的风险。根据经济学上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关系可知非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利率高有其必然性。据调查显示如果有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而且又相对安全的正规投资渠道,除了靠以利息为业的高利贷者外其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持有者基本都会放弃进行民间放贷行为。而个人委托贷款模式可以成为解决民间金融市场上担心资金安全的资金持有者和承担民间金融高额融资成本的农民创业者之间两难境地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个人委托贷款模式的操作程序如下: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农民创业融资者推介;委托人和农民创业融资者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银行对农民创业融资者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发放。
针对农民创业者缺少资金上的互助合作问题,笔者提出构建农民创业融资方面的资金互助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借助行业协会或合作社搭建融资平台(刘敏、丁德科,2010),农民创业者基于地缘或业缘上的相近自愿组成资金互助合作社。该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农民创业者量力而行自愿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把社员入股的资金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入银行,接着合作社以社员企业有效资产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和之前存入银行的入股资本金一道形成资金来源;接着按照一定程序向有资金需求的社员企业以其入股金额放大一定倍数(不超过其入股股金的3.6倍),向其提供融资;最后,在实施资金监控情况下收回借款,并根据借款金额数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率。对于恶意拖欠不还款者,首先对其在社内外通报批评并且直接开除社籍;接着把其名字上报给合作银行使其进入银行的信用黑名单。该模式的优点是:一是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创业者的部分融资需求;二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交易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的纽带和桥梁。
1.郭军盈.影响农民创业的因素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6(5)
2.徐辉,李录堂.完善我国农民创业支撑体系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08(4)
3.黄敬宝等.农民创业问题研究—基于106 位农民创业者的实证分析[J].调研世界,2012(1)
4.刘敏,丁德科.创新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模式的对策研究[J].管理世界,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