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凯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辽宁 沈阳 110001)
随着纸质文档的数字化,以及互联网络技术、全球3 G商用的推进和拥有大容量存储能力的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人们对于移动数字产品的依赖与日俱增。从文档到视、音频,从网络聊天到电子邮件;而依赖方式也在从台式电脑转移到各类手持的终端设备。数字技术将文字的出版、复制、储存、传播成本降到了几乎为零,使得知识无障碍地进入传播、共享、使用。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具有巨大的推动意义[1]。
移动数字产品与传统的纸质出版物相比来看,其特色和优势十分明显:一是携带便捷,可以轻便的随身携带,随时随地地阅读;二是存储量巨大,可以容纳大容量的信息;三是成本较为低廉,甚至零成本,节约资源;四是出版周期短,依托网络等,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发行效率高;五是通过预先发行手机书,传统出版社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反响来印刷纸质图书;六是具备音画媒体性,拓展了传统图书的功能,增强可读性[2]。《2007中国无线互联网WAP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移动用户当中,约有60%的用户倾向于付费。而在具有付费倾向的各种类别中,手机游戏下载、聊天交友、手机阅读所占比例分别为12%、11%和10%;而在移动用户内容需求调查中,手机阅读以19%的比例首次超越了手机游戏的13%,因此,手机阅读正成为手机用户的新宠[3-4]。
而移动数字出版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版权问题,以及随之引发的数字出版商和数字版权人间的经济纠纷等。本文深入分析了移动数字出版行业版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提出了移动版权保护的政策建议和技术指导,试图为解决移动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提供一条有力的途径。
关于移动出版,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有的文章说:移动出版是指出版社以移动通信设备为平台,进行图书选题策划、编辑出版、信息发布、宣传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的新型出版形式[5]。有的文章说:以手机出版、手持阅读器为代表的移动出版异军突起[6]。由此不难看出,移动出版主要是指以移动通讯技术为基础的出版模式。不可否认,移动通讯技术与出版业的结合,将会使出版业这一古老的行业焕发青春,但是把这种模式叫做移动出版似乎有些不恰当[7]。移动阅读是指人们运用手中的手机、MP 4、PSP等数码产品,在地铁或公交车里边走边读的现象;中国通信标准化委员会无线通信技术作委员会移动业务与应用工作组的定义是:移动阅读是指用手机或带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书阅读器等通信终端进行的口袋化、移动化、个人化的电子阅读行为[8]。有关侵权行为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基本上有两种观点[9]。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核心而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
由于我国对于移动数字用户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因此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对于侵权主题的界定和把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移动出版物的侵权主体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海量性。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截至2008年2月,我国手机用户已达56522.7万户,较2007年末新增1794.1万户。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底,中国网民的总人数约为2.1亿,其中以移动设备为信息接收终端的网民数达5040万人[10]。二是隐蔽性,在移动出版行业中,信息管理员多是通过手机号码或者是网络IP来确定设备使用者的身份。但由于代理服务器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应的手机实名制的发展的落后,很多用户在开户或买卡时并不使用身份证,还有部分直接使用假的身份证来进行登记。此外,一些营业人员根本就不对用户身份进行核实,这些原因就导致了一大部分侵权主体的身份无法验明。三是集体性。移动数字出版几乎是零门槛的,即时性、交互性、便捷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使得变更作者署名、修改和复制作品内容的操作都十分容易。大量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上不会留下任何痕迹[10]。
在传统的出版行业中,出版物的复制往往依赖于固态的印刷载体和复杂的人工技术,其转移和扩散通常也跟销售渠道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对于移动的数字出版物来说,复制的行为是无形的、便捷的和无从考据的。从已有理论上说,仅仅是复制并不等于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认定侵权的必须行为之一是把复制品向受众公开发行或传播。而公共信息平台、数字公告板的迅速发展也为这些复制品的公开传播提供了可能。同时对于传统的出版物来说,著作权往往界定为发行一次就消亡。在新书首次销售之后就可以确定其发行权是否用尽。而对于数字出版行业来说,这一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是数字出版物的发行流通不依赖于特定的渠道,其次当受众群体拿到数字出版物之后,出版商手头的版本并不会消失,这就为出版商同一版本多次发行提供了契机。
对于传统出版物来说,构成侵权具有两个要素:一是侵权者的主观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移动数字出版物隐匿了这两个特征,从而使侵权的特点更加广泛化。首先是侵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移动数字出版物使用者的复制、分享和转发的行为往往是由于娱乐、个人喜好等原因,但这些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造成的侵权后果并无二致。其次是侵权证据的隐匿性。移动数字出版的侵权行为往往都是数字化的操作,较强的虚拟性使其证据具有隐匿性。同时手机等移动设备的便携性和易操作性,使改动虚拟证据、或使证据消匿变得轻而易举。第三个是侵权和维权的不对等性。我国手机出版中的相关司法保护工作中呈现出侵权多而起诉少的局面,因为相应的技术保障不普及和法律知识的缺失。著作权人很难获取或保全侵权行为的证据,因证据不全而被驳回起诉或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事常有发生,即便胜诉,著作权人却很少能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时,必须先进行公证,再预付诉讼费和律师费,数目庞大的费用让很多利益受损者望而却步[10]。
维护移动出版行业的合法版权,应当首先从出版物的发行商着手做起。对于这项产业的出版商来说,其主要工作落实在对于材料来源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筛选和鉴别上,而这也是从源头上遏制侵权和盗版的有效途径。由于移动出版物内容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引发了出版秩序紊乱、作者积极性降低等问题,为此商家对于内容的甄选显得尤为重要和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移动出版物的编辑是需要集数字信息整理和文化编排等多种能力于一身,出版商还应多方筹措,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自己的队伍结构,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准,着力打造出一支精明强干、鉴别力强的出版队伍。各出版商还应不断创新出版物的内容,丰富出版物结构,力图从自身的资源和途径出发,引导用户选择正版,摒弃盗版,出版商更应积极参与集体管理,通过行会等形式对于版权进行联合保护,并通过出台和完善行业内规章,进一步保障移动数字作品的合法性。
从政府的层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秩序,引导商家选择合理的出版传播渠道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明确移动出版服务提供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包括在其出版物中,标识用户在享受服务时所应遵守的条款的责任,对于行业内侵权行为监督的责任以及配合相关部门追查惩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各部门还应联合着手实施网络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从源头上对侵权行为实行监督和管理。当然这其中还要注意实名制后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严格防止信息窃取而引发的关联性犯罪行为。同时,应当明确攻击技术壁垒的违法性。要明确认定规避和破坏手机出版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即要追究以制造、销售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装置和保护措施为目的,以非法复制、使用移动出版作品为目的,而实施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的不合法行为。再次,应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在各个行为环节均有法可依,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
DRM,即数字版权管理,在无线业务发展中具备的四大优势:1.具备较互联网更广泛的用户基础;2.更容易受到保护;3.受监管力度更大,安全性更有保障;4.降低了内容成本。将DRM技术引入移动增值业务,可以确保数字内容在移动网内传播,保证内容提供商的利益,现以成为全球移动通信研究的热点。因此在行业内,应尽快达成共识,统一标准,大力推进建设中国自己的互联网及移动通信领域的DRM标准[1]。除此之外,还应逐步提升和加强本行业内的版权保护技术,善于运用时下流行的信息过滤技术、密码保护技术以及水印载入技术,并且逐步在浏览器、交互软件客户端等处尝试植入检测系统,将搜查关键词丰富化全面化,进一步丰富监察手段。同时对于此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逐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使移动出版业在良好的监管和规避机制下形成科学发展的良性循环。
[1]李琳.移动数字版权管理的现状与展望[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6):102.
[2]刘爱力.手机阅读异军突起[EB/OL].(2007-08-30)[2012-06-20].中国新闻出版网.
[3]手机阅读渐成时尚[J].中国新通信,2008(10):34.
[4]2007中国无线互联网WAP用户行为研究报告[R].艾媒市场咨询,2007.
[5]黄朝琴.移动出版[M].出版参考,2004(7):21.
[6]移动出版异军突起出版社如何“顺流而动”[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2-5(02).
[7]关于数字出版领域几个概念的思考[J].数字出版,2010(6):22.
[8]《移动阅读/手机阅读业务标准化》专题研讨会举行[EB/OL].(2010-6-17)[2012-6-20]标准技术网.
[9]张丽.版权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民商法学,2004.
[10]张晓艳.手机出版传播特征引发的著作权思考[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