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比较分析

2013-04-11 10:35童欣药丹孙博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聋人教育经费学费

童欣 药丹 孙博

(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 300191)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统包统分、免费入学、毕业分配”政策。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生均经费的不断上涨以及财政支出能力的限制,高等教育经费渐显短缺。为缓解财政压力,继续发展高等教育,国家于1997年全面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上大学由最初的完全免费转变到不完全免费。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由之前的纯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此大背景下也进入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新阶段。聋人群体是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聋人生理及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他们在教学设备的配置、特教教师的选择、专业课程的设置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发展聋人高等教育所需要的经费也会多于健听学生。

然而,我国对聋人大学生与健听大学生采取的补助标准差异很小,近些年我国几所主要的聋人高等院校均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经费短缺问题。因此,将中日聋人高等教育的经费来源进行系统的比较有助于了解我国经费筹措的方式及结构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来不断完善自我,实现高等教育经费体系趋于合理,更好的发展聋人高等教育。

一、中日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方式比较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扩展高等教育经费的筹资渠道,总体而言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费收入、企业资助、社会捐赠、校办产业的创收等几个方面。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主要方式也在上述所列之中。

(一)政府财政拨款

我国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高等教育政府财政拨款体制上,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由中央财政支出,地方所属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国内招收聋人的高等院校主要有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这些院校均是隶属于地方所属高校的二级学院,其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拨款。

日本的高等院校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不同种类的院校获得的拨款额度也是不同的。《学校教育法》第5条规定 “学校的设置者——除法令特别规定以外,应负担其学校的经费。”据此,国立高等院校的经费由国家负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公立高等院校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私立高等院校的经费由学校法人负担,学生学费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筑波技术大学是日本国内唯一一所以招收视觉和听觉障碍者为招生对象的4年制国立大学,其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负担。据筑波技术大学2009财年损益表显示,国家拨付给学校的运营费约为24亿日元,占总经费来源的81.8%,2010年为25.77亿日元,占当年经费收入的86.4%。

(二)学费

1996年,国家出台《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中提到“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从2000年开始,教育部等部门进一步调整高校学费收费标准,各省市相应调整各地高校的学费。由此可见,学费主要依据地区和专业的不同而制定,聋人大学生并不是特殊照顾的对象。通过查阅各院校近三年的招生简章可知,目前聋人大学生所设专业的学费为计算机专业40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800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6200元/年,针灸推拿学4600元/年。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可知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4.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2元。即城镇三口之家在聋生学费上的投资为7.8%-15.6%,农村三口之家在聋生学费上的投资为25.9%-51.8%,均处于较高的水平。

据日本筑波技术大学网站可查,聋人大学生每年的学费为535800日元,约相当于人民币44227元,远高于中国的标准。但是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日本2010年的人均国民收入约为338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14603元,约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日本三口之家在残疾大学生学费上的投资约为6.87%,而且学校还规定学生在入学前1年以内,学费负担人死亡或者因灾害等缴纳学费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入学费,对家庭总收入在450万日元(约37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申请者可以免除半学年学费的全额或者半额。也就是说,日本聋生家庭的经济压力远低于我国。

(三)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捐赠

我国高校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通过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各项数据可得,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的比例相对较低,分别为 2003年 1.46%,2004年 1.01%,2005年0.83%,2006年 0.75%,2007年为 0.86%。[1]理论上讲,聋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帮助,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有能力、有意愿进行捐赠。近些年一批爱国实业家如李嘉诚、包玉刚、邵逸夫等都为高等教育慷慨解囊,曾宪梓先生曾捐助1亿港元用于“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计划”。整体而言,由于我国捐赠体制不完善,赠款使用情况不透明,社会的捐赠氛围仍然没有形成。现有的聋人高等院校接受最多的是残联划拨,而企业和个人主动捐赠的较少,院校与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沟通也较少。

日本历来重视各种教育的发展,不少企业在大学设立多种奖学金以资助优秀大学生,如松下电器、东芝、索尼等。2009年筑波技术大学捐赠受益额为2417.8万日元,设施补助金收益和其他补助金收益总计为5175万日元,占经费总额的2%。2010年接受外部奖学金捐助259.4万日元(约20万元人民币)。这得益于社会捐赠体制的完善和院校财务状况的透明。

(四)其他收入

其他获得收入的方式包括校办企业和经营性收益、服务和销售收入、专利转让收入、招收留学生等。我国聋人高等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时日尚短,仍旧处于发展模式的探索阶段,从招生体制、专业设置到设施保障、法律法规都处于不断完善和修正中。除上述三种主要的筹措方式外,各高等院校额外的收入非常有限。

除上述三种方式外,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筑波技术大学设有听视觉障碍医疗研究所和东西医结合医疗中心,重视与校外企业的合作,将产学研结合起来,以此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2009财年损益表显示其附属医院收益为1.09亿日元,占经费收益总额的3.6%,受托研究费收益为2129万日元,占总经费的0.7%;2010年科学研究经费达721万日元,受托研究费收益为2200万日元,占总经费的比重为0.74%。

二、中日聋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比较

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指的是各筹措方式的主次关系及其在总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通过对两国的经费来源结构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一)均以政府拨款作为主要来源

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是地方政府拨款还是中央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政府的拨款在整个经费体系中都占有决定性的地位。政府投资聋人高等教育是因为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还在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聋人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社会层次的巨大收益率。以政府拨款作为发展聋人高等教育的坚强后盾是明智之举,也是必须的。

(二)各部分所占比例差异性较大

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经费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学生学费处于次之地位,而随后的社会捐赠、校办企业、服务和销售收入等占的比例相当小。相比之下,日本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则更加多样化。据日本筑波技术大学2009年的损益表可以得出该校国家拨付的运营费占总经费来源的81.8%,其次是社会捐赠,达到了总经费的12.3%,而学费仅占5.9%。日本聋人高校不仅依靠政府的拨款,而且还强调自身的创收能力,注重加强与企业的交流和合作,注重高校科研能力的增强,在拓宽经费来源的同时锻炼教师和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学费在经费总额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从学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重可以看出,我国聋人高等教育对学生学费有很大的依赖性。然而,如果家庭中有聋生,整个家庭就需要在子女的治疗、康复、择校、择业和身心方面支付更多的费用。学费标准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对聋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日本聋人高等教育学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在社会捐赠之后,且能够被多数家庭所接受,对于困难家庭有减免学费的政策,因此对它的依赖作用不如在我国明显。

三、完善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既可以保证高等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又能保证政府通过经费核拨实现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加大对聋人高等教育的支持,不仅能提高政策拨款在总经费中的比例,还能够减轻家庭的负担,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近些年,从数量上来看教育经费在不断增加,可实际上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却仍然未达到社会期许的4%。2004年至2008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年均增长23.7%,占GDP的比重从2.79%提高到3.48%。[2]2009年上升到3.59%,而2004年世界各国平均比例已达到4.7%。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2年达到4%”。这或许是聋人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

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省市政府的拨款,那么一方面可以增加本省市的拨款额度,提高聋人高等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和高等教育经费中的比例,必要时特设残疾人教育经费体系,专用于残疾学生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规划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联系,争取从中央政府得到支持,把“蛋糕”做大。

(二)拓宽经费筹措方式

日本聋人高等教育经费在依赖政府的拨款的同时,也在努力挖掘自己的价值,从产学研入手拓宽经费来源。我国聋人高等院校在这方面应注重挖掘自身的潜力。

产学研合作。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在未来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能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可以凭借自己拥有的专家、先进的设备和理论知识组织承担有关的课题,争取有关单位的技术攻关项目。聋人高等院校可以结合本学院的特色实现与企业的衔接,例如计算机专业聋人大学生可以在学校的推荐下承担某些IT企业的项目;学院与企业合作,接受某些企业的委托进行科研。

鼓励捐赠。教育捐赠包括慈善机构和私有企业的捐款和赠款,主要形式是现金捐赠和有形资产捐赠两种形式。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的捐赠比例低与缺乏充分的调动捐赠机制、高校的经费筹措方式不得当、财务状况不透明有很大的关系。要扭转这种局面,可以从捐赠主体和捐赠形式两方面进行突破。主体可以扩展到毕业的校友,资金比较富裕的学校或学院等;捐赠的形式可以拓展到信托捐赠、增值证券捐赠等方面。

此外,聋人高等教育院校也可以考虑通过招收留学生,与企业或者个人合作办学,利用信贷资金,推动“银校合作”等方式来拓宽经费渠道。[3]

(三)提高经费的利用效率

把“蛋糕做大”只是发展聋人高等教育的必要条件,如何利用充足的教育经费来更好地发展教育则涉及到“切蛋糕”,也就是经费利用效率的问题。

政府要增强拨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在计算出相对准确的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拨款的比例和额度;将财政拨款额度与国民生产总值联系起来,保证经费比例占GDP的比重能够在4%以上,保证聋人高等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处于稳定的水平;建立健全高校质量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与拨款直接挂钩,促使高校重视教育的质量,将有限的资源用到实处。

高校要尽量实现效益最大化。做好会计学年预算和决算,做到专款专用,用作奖学金的款项就不能去购置图书,用作购买教学器材的款项就不能添置办公设备;对于没有规定特别用途的经费要经过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和筛选,以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培养目标,集体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高校还有义务定期向国家和社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社会要起到监督作用。无论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企业的捐助或学生的学费,教育经费的直接相关者是政府,高校,学生及其家庭,间接相关者是作为纳税人的每个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公民都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要完善监督体系,使经费在“阳光”下使用。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聋人高等教育经费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和学生学费,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可能性很小。日本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方式更加多样化,来源结构也相对合理。我国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筹措方式以及提高经费利用率来不断完善聋人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机制,逐渐减少家庭在经费来源中的比重,增加社会力量的介入,促进特殊教育的长足发展。

[1]朱洁义.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结构现状与高校社会捐赠[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0(3):32.

[2]何国伟.教育经济学视阈下的国家教育经费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1(20):16.

[2]吴惠,刘志新.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现状及国际比较[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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