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献玲,张成飞
(1.宿迁学院基础部,江苏 宿迁 223800;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宿迁 223800)
论诚信之德与法治之道的和谐共进
唐献玲1,张成飞2
(1.宿迁学院基础部,江苏 宿迁 223800;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宿迁 223800)
诚信之德和法治之道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两种不同的调节范式。通过对诚信之德意蕴的思考与法治之道的追寻,探寻二者的辩证关系:诚信延伸以辅法治,立法先要立信;市民社会的人际诚信,守法先要守信;用法为民提升公信力,执法者必要执信。而法制为诚信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法治诚信为诚信实践提供理念保障,法治之道为诚信践行提供人本保障。二者和谐前行需要各自独立的空间,又需要相互借鉴促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惩罚和激励机制。疏理以明志,诚信与法治的德与道的结合化梦想促和谐。
诚信之德;法治之道;和谐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与法治不良引发的各种问题,在互联网和数字媒体的广泛传播下,不仅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也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不仅在价值观上误导民众,也会让法治进程步履维艰。谁还相信谁、良法善治如何实现等叩问让人不寒而栗。要改变社会乱象,让诚信与法治从有到优的遵守与良好运行,这是学人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诚信在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中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词语。在中国古籍中很早就存在关于“诚”与“信”的记载,如“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1]。故从词源上考察,人们为从自然界求得生存,体现出人对鬼神的虔敬的态度。后经诸子百家的演绎提倡,诚信逐步成为经世致用的伦理规范。以“四书”为例,《论语》中诚信出现多次,孔子认为,诚信是安身立命之道,他反复叮嘱弟子要“主忠信”[2],“谨而信”[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4]这些从不同方面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孟子》言:“反身而诚,乐莫大焉。”[5]《大学》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中庸》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6]“四书”中诚信被视为事物的内在规定,作为人的内心修养,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另外《道德经·第十七章》有记“信不足,安有信。犹呵,其贵言也。”《说文解字》中对诚信的解释为:“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7]“诚”在朱熹的理学体系里也是很重要的范畴,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之道也。”[8]诚信二字可以互用。简言之,诚信中“诚”侧重人自身的心理,其自身的言行一致。“信”侧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主体间关系。二者即为“内诚于心,外信于人”。“诚”给“信”加上了个人的、内在的限制,而“信”给“诚”加上外在的、关系的限制。[9]在此,“诚信之德”意指三个方面:其一,诚信是个人内在的德性,主观心理上体现为善意与真诚,即善良的动机,善意的出发点;其二,诚信是个人外在的德行,在客观人际交往行为中表现为诚实,不欺人,实事求是。其三,诚信是贯穿于社会发展中的德育。通过政府、学校与媒体等部门宣讲,乡风民俗的德育影响,也有商业行规与职业道德中弘扬诚信。如传统德育文化中提倡“儒商”、“徽商”等。由此可见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诚信,虽然今天时过境迁,但本体意义上其核心意境没有改变,值得我们去探源。
“法治”一词在古书中很早就有记载。《晏子春秋·谏上九》中曾言:“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中记载:“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通过法律约束和治理达到社会的有序性。《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所以备民也”。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这些也引起中国历史上一直争议的“人治”与“法治”。西方法治理念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10]这正是我们今天法治理念中法律至上和良法原则,也是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作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依法治国”真正明确。随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法治思想体现出来。中共十七大强调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之道中“道”,其本义为径、路、方向,意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人认识了道,能够“内得于天,外施于人”即有所得。法治之道能损有余而补不足以实现社会公正,是为社会良性发展服务的“人道”。法治之道以扬善为追求,以止恶禁暴为职责,人之本质本然之道。简言之,法治之道是今天社会人要普遍遵循的道路、法规、道义。
法律外延的有限性,决定了治理国家需要多种方式,需要法治中体现德治,正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诚信提供力量之源。
首先,诚信延伸以辅法治,立法先要立信
从人类有相互交往与交换开始,诚信作为德行就伴随而生。它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不虚假、不欺诈。随着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被执政者充分利用,但法治背后并没有脱离诚信的积淀,立法本身是立信。正如《贞观政要》所言:“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律的目的是向天下百姓宣誓国家信义,在本质上恰恰体现着诚信之德。从商鞅“南门立木”的变法到贞观年间“死囚归来”的约定,其背后都体现了诚信的运行。诚信最初运用于民法领域,在法学界“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信逐渐由民事领域扩大至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诚信之德法律化的趋向显而易见。以确保“有法必依”的制度诚信,为现实的法治提供德性之基。
其次,市民社会人际诚信,守法先要守信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人际关系诚信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漫长的小农经济社会它是调节人伦关系的法则。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展示的“市民社会”里,社会化大生产要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形成了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今天发达的市民社会追求利益最大化,更需要诚信的积淀以保障法律的良好遵从。人在选择诚信背后的动机,不管是因自身精神追求的价值诚信,还是将其视为达到预期目标中介的工具诚信,都暗含着市民社会对诚信的需要。诚信已不仅是君子的必备要素,也是市场经济下守法的先决条件。而法治的真正形成,在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没有发达的市民社会的力量与国家的权力相抗衡,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力的保障就成为不可能。[12]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开创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同时不诚信在无声息地侵害着社会的肌体,考验着人的身心。法律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有强制力就能守法,特别是在巨大利益诱惑时,“熟人”之间、“陌生人”之间面临诚信疑虑。诚信已成为市民社会中的社会人、道德人、法律人市场行为守法的“监督器”。
再次,依法为民提升公信力,执法者必要执信
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基石。而执法者执法过程必然面临诚信的考验,其能否诚信执法,对于正义的伸张举足轻重,甚至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并将可能导致法律信仰危机,政权不稳。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中国自古就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执法的特殊地位要求执法者必须诚信,只有如此才能理解法的价值,才能辩明事实真相。2013年起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程序或实体上有的案例得以纠正。典型的如被疑“灭门案”的马廷新改判无罪,承认张高平叔侄十年冤案,这些引起社会众多的评论与反思。因此公检法与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公信力至关重要,执政为民,执法者必要执信。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而没有公正诚信的执法人,那么将很有可能面临身首异处的悲惨。无诚信,最终会失民信、失民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务和司法的公信力建设。
首先,法制诚信为诚信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诚信的法律化即为法制诚信。法律制度通常被视为一系列刚性规则,触及它将受到不可避免的制裁。正如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不管是静态的法律条文还是动态的法律运行,违反法律制度中诚信受到处罚不可避免性,就会让当事人“三思而后行”。如果只有德性与德行约束的诚信必然只是“软法”。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经历了由他律到自律再到自由的过程,该过程必须要法制以保障。“法律的统治”即柏拉图眼中的上帝。目前,诚信缺失现象之所以普遍,归因涉及很多方面,如我国经济“加速拐弯”中带来的世俗化和功利化、社会秩序脆弱、社会不公加剧、公信度降低、发展成本加重、网络媒体的影响等等。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发展到“违反法律就是不道德的”,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法律调节人的行为关系时,解除了行为者的认知负担。法律的生效通过法律背后的组织权力强制执行。因此,要让诚信畅通,需要良法善治的法律保驾护航。
其次,法治诚信为诚信实践提供理念保障
法律治理中的诚实守信即为法治诚信。今天法治是正义的体现,也是诚信的体现,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就要有法治诚信的理念指导。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法律制度后的伦理精神不能滞后。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基础是对人的价值尊重。现代意义的法治追求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类似于欧洲学者所阐述的“形式法的再实质化”。法治诚信在理念上认可诚信的重要性,我们就可以直接把诚信原则制定在我们的法律之中,从而一开始就努力实现一种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一种社会调节方式,就要求在真正的执法理念中,以诚信为本,执法者不能有主观随意性与变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正当利益给与无差别的保护等,这些理念都有利于实践中对诚信的维护。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所说:法治的重要性在于……生产商相信合同会生效,可以提供商品,投资会更加容易。法治的重要性在于使人坚信,没有人能真正偷走不属于自己东西,伤害他人的则必定会被送进监狱。有法治诚信思想提供诚信实践的理念保障,诚信才能运用于你我他、公检法之中。
再次,法治之道为诚信践行提供人本保障
法治之道是道路、法规、道义的不断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由行使法制到追求法治的过程,这也是一个法律伦理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国现代化的基础是乡土伦理,人之初,性本善,法治必然体现着中国人的伦理精神。法治之道正为我们期待的诚信提供了人本保障。如新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就是从人本出发减少冤假错案的几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理念中亦是要以诚信为本保障人权。《荀子·议兵》曰:“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政府与相关执法部门属于非利润刺激的信用,只有坚守法治,才能更好的践行诚信。法治理念要求法律能够充分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并在引导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上,在引导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促进人们相互间诚信友爱上,在引导教育人们发挥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整个社会充满活力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13]法治之诚信指导思想,排除了人为的人情因素,提供了诚信行为与做诚信人的人本保障。
以诚信之“德”促法治之“道”,以法治之“道”守诚信之“德”,在“软硬”兼施中让诚信成为习惯,让法治走进人的心中,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共识:
首先,二者和谐前行需要各自独立空间。诚信之德与法治之道属于社会管理中两种不同的调节手段,决定了社会定位的角色各有不同。二者不能在社会发展中失去各自主体调节的范围。德治与法治在前行中需要各自的发展空间。中国传统诚信之德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已不能适应今天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需要进一步在形式上、内容上与操作中充实诚信内涵与外延,社会加强引导诚信自觉,肯定诚信的行为,增加对诚信善举的社会回报与个人回应。同样,法治需要更加独立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但不是法律的异化,让法律侵占所有的道理领域。因此,许多法学家及伦理学家也提出建议,主张以日常生活伦理中的“应当”取代法制中的“义务”,并逐渐减少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强制性作用的领域。[14]让法治和诚信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应有地位与作用。
其次,二者相互借鉴中促进社会和谐。诚信之德与法律之道其内生性的关系决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中互补对方优势,从而增加共同的生长点。一方面法律不能去除诚信,法律衍生于诚信的历史发展事实和逻辑,必然使法律永远具有对诚信价值目标的追求。法治本身在深层上蕴涵诚信之德,并要与其保持一致,如孟子所言“诚化万民”。另一方面,几千年的诚信传统在新社会新形势下需要法的助推,需要法的守护。今天违背诚信不只是道德的谴责,也有法律的惩罚。为此要加大“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更有学者提出要颁布专门的“诚信法”[15]。和谐社会既出自人类之理想,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诚信道德目标体系,法治的公平善义之举,使法律完善所依赖的诚信德性更科学、更合理、更具有现实依据。就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而言,二者都是社会的意识形态,在相互补充中规范社会正向发展,从而加速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再次,进一步明确惩罚与激励机制以保障和谐前行。埃德蒙·柏克说过“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这句警醒的话指明了要惩恶扬善就要让善良者执行正义,不能助长平庸之恶,需要法治保障与道德回应。今天建立诚信与法治和谐的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作保障、以各类媒体积极参与监督,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的体系。各政府部门要权责明确,加大对失信惩戒力度,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法治领域建立完善的诚信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信用不好的政企或个人给予行政性、司法性惩戒的同时,通过公众媒体公布其失信行为。诚然社会运行中也要慎刑,不能严刑逼供下让诚者不诚,政府与执法部门对错误的纠正也是诚信的体现,运行好国家赔偿法。另一方面,在诚信之德领域要相应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制度。通过政府官方与民间两种不同的方式使守信者获得守信带来的物质奖励与精神慰藉。诚信施善者与守信者当不以回报为前提,但社会却不应缺少回报的激励机制及行动,个人也不应缺少善意的回应。“熟知者不一定真知”,通过不断宣传与制度保障,加强通过如此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守信者的守信热情,守法者的心安理得,营造扬善抑恶的道德场域与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诚信之德与法治之道的显隐结合、和谐共进,能为今天“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正能量。我们需要诚信之德的培育,法治之道的运行,在二者对立统一中让梦想照进现实,促进社会和谐,百姓幸福。
[1]尚书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116.
[2][3][4]杨伯峻.论语译注·论语·学而[M].北京:中华书局,1980.6.4.21.
[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孟子·尽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3.350.
[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1983.31.
[7](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92.
[8]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六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94.1564.
[9]付子堂,类廷村.诚信的古源与现代维度之辩[J]A.河北法学,2013年5月.
[10]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35.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30-31.
[12]赖玉萍.诚信教育的法律意义[J].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1).
[13]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6.
[14]李景山.法治理念下法制完善的伦理考量[J].学术交流,2010,(12).
[15]万俊人.论诚信——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伦理建设研究之一[J].苏州大学学报,2012,(2).
(责任编辑:王友才)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能力培养问题研究”(2012SJD710032)的研究成果之一。
B82-051
A
1008—6153(2013)06—0047—04
2013-11-02
唐献玲(1979-),女,江苏宿迁人,哲学硕士,宿迁学院思政教研室副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伦理学。张成飞(1977-),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事处干部,法律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