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作战转向整体服务:服务型政府的公安工作——以禹州市公安局为样本的探讨

2013-04-11 07:49卜安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禹州市公安部门服务型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一种世界趋势。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改革现代化以来的管理型政府。英美等国主张在政府管理中增大公共服务内容。中国从学界到政界则提出,应当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二十多年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先由学界提出,后被政府采纳,现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政府和执政党的一种共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从理念、理论、主张、建议变而成为中国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国政府改革的具体目标。

中国执政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1944 年。当时毛泽东在战士张思德的追悼大会上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号召。为人民服务从此成为共产党革命和执政的根本宗旨。因此,中共十八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执政党”,中共中央随后提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

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这方面,中国政府的公安部门走在了政府各部门的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设公安部队,后隶属于政务院成为公安部,因秉承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纪律和军民关系原则,与中华民国时期的警政不同,特别强调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追求的是“人民警察爱人民,人民警察人民爱”的社会成效。近二十多年来,公安部门特别强调公安工作的人民满意,是政府中率先提出以“人民满意”为宗旨的工作部门。从119 火警设置,到110 报警服务台、122 交通管理服务台,政府公安部门为民服务的努力不断升级,“人民满意”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细化和提高。

但是,公安部门是政府的强力部门,公安工作内容中许多方面涉及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许多内容涉及对违法犯罪公民的人身强制甚至自由限制。因此,如何理解公安部门的“为民服务”,如何判断公安工作的“人民满意”,是特别需要认真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河南省禹州市政府的公安工作为研究样本,试图对服务型政府的公安工作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政府职责和公安工作内容

共和国政府既然称为人民政府,当然应该是属于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为人民办事、为人民服务是当然的、应该的、无可置疑的。我们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人民的政府究竟应当为人民办什么事?究竟应该怎样为人民办事?政府为人民办事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西洋传来之传统法学理论一直强调,政府的公共职权来源于公民私人权利的让渡。但源于公民权利让渡的政府公共职权究竟应该如何行使、究竟为什么而行使,却讨论得不深入、不透彻。胶着于公权与私权之关系的研究,强调的是公权需要监督。这无疑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和古今社会都必需的实际价值。但是,这种应该置于监督之中的政府职权到底应该干些什么、到底应该怎么干,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更加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

社会之所以需要有政府,国家之所以设置政府,人民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政府,必然是社会、国家和人民都有需要政府去做的事,都有只有政府才能做的事。从古今中外的史实和现实来看,需要政府做的事很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所以,政府机构为组织工作而分划出越来越多的不同的工作部门。政府各个部门分工,各自完成不同属性、不同种类的工作。公安部门之所以需要设置,就是因为有公安工作需要政府去做。政府的公安部门做好公安工作就是完成了政府在公安方面的为民办事、为民服务。因此,做好公安工作才是政府公安部门为民服务,人民才会对公安部门满意。

接下来的问题必然会有:什么是公安工作?公安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公安部门该如何工作才能算是做好了公安工作?正是在这些问题上的意见不一,使得共和国政府公安部门的工作内容反复变化,至今仍然处在探索之中。

现在,公安部门越来越可以被称为警察部门。共和国的人民警察法主要规定的就是公安部门人员的工作任务。我们这个社会已经惯于把公安工作称警察工作。按《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主要有十三项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这十三项工作都围绕一项宗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

二、公安部门工作机制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工作之所以要分成这么多的方面,主要是需要采行多种途径和多种方法。但是,无论公安部门的警察工作需要多少途径,需要多少方法,其目的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所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就是政府公安部门为民服务的核心内容。

从公安部门警察工作的多方面、多途径来看,公安部门必须划分成多个工作单位,分头从事不同方面的警察工作。从原则上说,公安部门内部各个工作单位应当既分工又协作,但多年来,公安部门中各个工作单位各自为战、互不关联的状况一直存在。近年来,禹州市公安局致力于打破公安部门内部各工作单位之间的阻隔,形成各工作单位之间充分的协作。他们称为警务协作、整体作战。所谓警务协作、整体作战,按禹州市公安局的表述,就是建立区域、警种警务协作机制,提高不同地域、不同警种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还要建立公安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勤联动机制,形成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的合力。在具体的操作中,禹州市公安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命案攻坚整体作战快速处置领导小组,完善了命案侦破快速反应工作流程,建立了三级布控网络,以便于在应对犯罪中抢占侦查破案的先机。禹州的这种做法,这种对公安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和优化,得到了河南省公安厅的肯定。2010 年,河南省公安部门的深入推进“整体作战法”的现场会在禹州市召开,禹州市公安局深度应用“整体作战法”的经验被决定在全省公安部门推广。

由禹州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分为不同的工作,政府公安部门中划分不同的工作单位虽是必需的,但在具体工作中,各工作部门、各工作单位之间必须建立起良好的联系,必须有良好的协作,必须能够使整个部门、整个政府能够整体联动,协调运作。

三、整体作战着力于打防犯罪

禹州市公安局的“整体作战”思路强调了公安部门警察工作的整体性,同时也突出了公安部门警察工作的作战性。什么是作战?“作战”与本文强调的服务有什么样的关系?有什么样的不同?

从大思路上说,公安部门警察工作中的所谓作战也属于服务。因为,所谓作战是指与犯罪者较量,是要打败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者。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安全,自然属于公安部门的安全服务工作。长期以来,公安部门一直认为,公安工作的重点是打击犯罪,或者是对犯罪的打防结合。为此,公安部门及相关学术界,针对公安工作应当以打击为主,还是应当打防结合,曾有过长时期的探讨和争论。其折中的结论,依然在公安工作应当打防结合、以打为主还是应当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两者之间摇摆不定。无论是打是防,长期以来,公安部门的工作思路都是围绕犯罪问题展开。针对犯罪的问题解决好了,公安工作就见成效,针对犯罪的问题解决不好,公安工作就难以见效。

从禹州的情况看,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加快,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生活结构也随之变化。社会财富增加,经济流量增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也随之高发。一段时期,禹州的社会矛盾纠纷大增,社会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黑恶势力活动猖獗。尤其是黑恶势力的打砸抢偷、吸毒贩毒、敲诈勒索、插手纠纷、纠群闹事、暴力犯罪,更使社会治安一度陷于混乱。禹州的百姓越来越感觉缺乏安全感。从2000 年到2008 年,禹州每年发生刑事案件7230 起左右,其中命案有30 起左右,最高的2002年现行命案发案43 起。2008 年上半年进行的河南省群众安全感调查中,禹州市百姓安全感指数在河南全省排名第20 位。2009 年开始,禹州市公安局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强调“打击工作输不起”,创新针对违法犯罪的打防机制,特别强调对付违法犯罪的整体作战,一步步打造治安防控体系,刑事案件发案数逐年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禹州百姓的安全感指数也在河南全省排名中大幅提升。

正是因为打击犯罪战果丰硕,解决了数年前犯罪者长期逍遥法外、危害百姓的问题,禹州近几年的公安工作才成效显著。所以,抓破案,解决妨害公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成为禹州市公安局近年来工作的主攻方向。他们深入开展各种严打专项行动和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动,坚持“抓大不放小”,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他们以命案必破、打黑除恶、打击严重暴力性犯罪等工作为重点,破获了一批社会危害严重、百姓反应强烈的大案要案和一批伤害百姓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型的小案件,社会治安情势得到好转,百姓的安全感和对政府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才得以提升。

打击犯罪的同时是防控犯罪。禹州市公安局针对具体的社会治安形势,在禹州的城区和农村分别设置了20 个卡点,在城区设置了20 个执勤点。公安局领导成员经常深入一线,组织局直科室、大队及城区派出所警力进行夜间巡逻防范。他们充分发挥专业巡防队伍的职能作用,组织200 名治安巡防队员,加强对汽车站、商场、超市、医院、社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防控。各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社会治安实际,加强对辖区重点时间段、重点路段、重点部位的巡逻防控。他们提高巡逻频率,扩大巡逻范围,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在街面,在整个禹州构建起了立体巡逻防范网络。禹州市公安局每五天开展一次集中统一行动,对出租房屋、中小旅馆、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洗浴场所等进行清理清查,有效震慑和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各类犯罪案件和违法事件的发生。这些预防违法犯罪的方法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转向整体服务的公安工作

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公安工作并非只是打击犯罪、处理违法或预防违法犯罪。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百姓还有许多安全问题需要公安部门帮助解决。这正是《人民警察法》把公安部门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分为十三类,还外加一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十四)的原因。当我们的思路从“作战”转向“服务”,我们理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就能更清楚、更明白,我们就可能超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两者孰重孰轻的纠结,就可能认识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都只是公安部门为民服务的部分工作。

从禹州市公安部门的警察工作的具体内容来看,尽管公安局的主要思路依然围绕于“作战”,但其所谓作战的内涵正在扩大,已经从主要针对违法犯罪者的打击犯罪、处理违法转向主要针对场域人员的预防犯罪、违法预防,再转向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安全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口号还是“整体作战”,但禹州公安工作的实务已开始向整体服务转变。

近年来,禹州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集中回访案件当事人活动。公安局以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28 件重点信访案件为重点,对未办结未息诉的案件,由分管局党委成员、责任单位“一把手”限期办结;对已经办结息诉的信访案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逐案回访。全局民警积极走村入户,走访群众,广泛掌握社情民意,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大调处工作,共计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0余起,搜集掌握并上报征地拆迁等不稳定因素20 余条,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不合理诉求,积极做好政策解释、法律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着力疏导群众心理,理顺群众情绪。

工作的出发点可能还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但工作的成效已经超越了违法犯罪预防,已经是主动地为百姓服务。为民服务需要良好的警民沟通,需要良好的警民关系。案件回访,了解民情,无疑是警察沟通百姓的好路子、好方法。同时,禹州市公安局的日常安全宣传工作,也很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近年来,禹州市公安局用张贴标语、宣传车上街宣传、打击犯罪成果巡回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安全重要性和百姓工作生活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市域媒体报道警察现实执法工作,增加警察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让民众监督,听民众意见。让民众知晓警察在为民众办实事的同时,还在积极地听取民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地改进自己的服务工作。

服务型政府的最大特点在为民服务。这一方面,禹州市公安局已经开始重视,不仅着力抓公安工作的便民服务,更重视对服务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为切实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禹州市公安局实行了七项措施,不断加强便民利民工作中的热情、周到、细心和贴心。一是实行24 小时集中受理群众投诉。二是对报警群众主动回访,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三是对于需要到金融部门存、取大额款项拨打110 求助的群众,派出专门警力负责护送。四是为农民工、老弱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开辟办理户口、身份证的“绿色通道”,实行预约办理、上门服务。五是交警大队车管所周六、周日不休息,方便群众办理各种业务,实施阳光操作,自觉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六是消防大队推行一次性告知、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消防技术服务制度,实行重大项目提前介入。七是延长出入境业务工作时间,坚持每日提前十分钟上班,送走最后一名办证人员下班,绝不让符合申请条件的群众跑两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

五、服务型与治理型、管理型的区别

共和国政府的公安工作,其初期思路是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专政思路下的公安工作必然重视政治治理的作用。但是,当执政党观念转变,当专政思路转变为经济建设思路,政府公安部门的工作也随之转变,强调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由政治治理转向经济管理,是共和国政府工作的重要转变。这种政府工作思路的变化一方面放松了对公民的治理,另一方面却没有增加对公民的服务。社会治安问题从1980 年代开始严重,至今依然严重,应该与政府工作中的这种放松管理却不增加服务密切相关。

从禹州的情况来看,2009 年之前的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使百姓生活安全遭受危害,正是政府在公安工作上一度放松管理而又不能增加服务所致。当政府公安部门加强管理力度,禹州地区的社会治安得以恢复。同时,服从于政府工作重心在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禹州的公安工作在打击违法犯罪、稳定社会治安的条件下,自然必须强调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从公安工作来说,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安全服务,也是为百姓提供安全服务;但从政府工作的全局来看,为经济建设提供安全服务,目标主要在经济建设、经济发展,而非服务人民。服务型政府与经济管理型政府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服务型政府以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为目的,而经济管理型政府则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宗旨、为目的。

在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禹州市政府的公安工作也可谓卓有成效。但他们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不是如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那样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也不是如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那样在执法办案中偏向于维护本地企业事业的经济利益,而是体现于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市场环境。一是对全市所有公共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二是认真组织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管理,严密路面巡逻管控,大力整治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和旅游线路的警力投入和疏导、管理,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切实排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四是严格落实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对涉及旅游活动的场所、设施和各类重要工具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经济发展的目的可以被认为是为人民谋利益,但不一定能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就是直接为公民提供利益。从公安工作来说,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可以被认为是为民众谋取安全利益,但不如直接地为民众提供安全利益。

直接为民服务,直接为民提供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的特质。在这方面,政府公安部门直接为公民提供安全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最能体现政府工作针对公民的直接服务。几年来,禹州市政府增加对公安工作的投入,强化公安部门工作,优化警察队伍和警察装备,使禹州的公安工作能切实具体地为禹州百姓的安全提供服务、提供保障,体现了禹州市政府在公安工作方面的服务意识。禹州市公安局在具体的日常工作中,从预防犯罪、制止违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到交通管理、户政服务都从为民服务着眼、着手、着力,主动积极,认真细致,更是显示出禹州市政府公安部门已经开始朝服务型转向。

六、服务型公安工作的基础

无论是世界各国开始强调政府的服务性质、服务功能,还是我国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由管理型转向服务型,除了理念、思路和各种条件,还必须具备一项重要的基础。这就是政府工作在信息化条件下的运作扁平化。

政府部门的科层制是适应政治治理型的需要建构的。科层制在中国已两千多年,传入西方也已有数百年,至今仍然具有生命力。这一方面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政府依然是政治治理型,即使近年来纷纷转向经济管理型,依然必须依赖于科层制;另一方面是因为放弃科层制需要高度迅捷的信息系统和适应信息化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这一点也不是所有国家的政府或所有政府的部门都能够达到的。但正是因为电子信息技术在今天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和信息网络化全面展开,政府管理工作才开始逐步网络化和扁平化。

信息网络化和运作扁平化越来越使得依赖于科层制的政府部门工作出现问题。上有改革决心,下有改革企盼,中间缺乏改革动力。这种社会状态的出现,不完全是因为中间层的官吏们不愿意改革,而主要是因为科层管理具有信息传递缓慢的传统。信息化必然要打破科层制,管理的思路必然要让位于服务的思路。这就是共和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和科技基础。

禹州市公安部门的所谓整体作战,实际上是公安工作从指挥到执行的信息化操作、扁平化运作的另一种表述。扁平化运作离不开快捷高效的信息网络平台,必须利用信息化的科技手段,扩大具体工作的指挥半径,减少指挥流程,构成纵向上减少层级、横向上高效畅通的指挥关系,实现指挥中心与一线工作人员的点对点的指挥调度、快速高效的扁平化运作模式。所谓公安工作的快速反应机制,就是以这种建基于信息化系统的扁平化运作下的高效的公安工作机制。百姓工作生活中安全遭遇威胁或危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对公安部门来说,百姓遭遇安全方面的问题就是警情。警情一旦发生,公安部门必须短时间内做出反应,迅速出动警力控制警情,为百姓排除危害,或者是制止危害行为,保护百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禹州市公安局认真研究,反复修正,绘制了禹州市社会治安防控电子地图,以电子信息网络为基础,建立起禹州市公安工作的信息化快速反应坐标体系,依托警用车辆和警务通手机的GPS 卫星定位系统,整体掌控警力,使指挥中心能迅速调集全局各处警力迅速应对全市任何地点的突发警情。这是他们能整体作战的重要条件,也是他们能转向整体服务的重要基础。

1990 年代开始,共和国政府的公安部门就重视用科学技术强化警察力量,所谓向科技要警力,所谓科技强警,就是这种思路和方针的口号性表述。2000 年以来,警务信息化、信息主导警务又成为全国各地公安部门的工作追求。比较而言,在科技强警、警务信息化方面,禹州市政府的公安部门是后起者,也谈不上后来居上,但他们对科技强警和警务信息化的重视,不比任何地方的公安部门弱。近年来,禹州市公安局致力于科技强警,致力于以信息化改善警力、强化警力,大力增加科研投入,推进科技创新,形成了以现代科学技术、高精尖设备和信息化系统为支撑的公安工作新格局。

七、服务理念最重要

信息化已经使整个政府公安部门成为一个不能拆开的工作整体。这个工作整体的各个部分依赖于信息网络连接,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科层的高低,这就是所谓的扁平化。当然,共和国政府的各个部门原先是按科层管理建立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逐步淡化科层制,现在的状况下,不仅科层制依然是政府工作的基本架构,甚至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学者和官员们也不见得就能认识到科层制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阻碍性。因此,尽管禹州的公安工作已经超越了科层制,已经迈向信息化和扁平化,但作为市政府的一个部门,禹州市公安局的内部建构依然是科层化的,日常工作运作从表面看,也是科层化的。

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的公安部门,现今眼下,最重要的是理念,最重要的是政府和公安部门从领导人员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能摆脱治理型政府时期、管理型政府时期积习而成的理念,树立起为民服务、为服务民众而工作的服务理念。不再是“治理也是服务”,不再是“管理就是服务”,必须是“服务才是服务”。只有这样,公安部门的工作才能从注重打击犯罪、处理违法转向全心全意服务于民众的安全需要,才能从安全服务的角度认识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处理和打击,才能把公安工作重心定位于日常的为民众安全提供知识、技能、守护和保障,才能真正理解整体作战与整体服务的实质性不同。

从目前的情况看,禹州市公安局可能一时还难以把“整体作战”改换成“整体服务”。这是因为,(1)建设服务型政府还处在执政党的倡导和政府的规划之中,共和国政府建成服务型政府还需要解决许多观念上、理论上、制度上、操作上的问题和难点,禹州市政府在这方面存在同样的问题,不可能过于超前。(2)公安部门从上到下各级人员的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为工作重点的观念太过深入、太过牢固,尽管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理念深入警心,但长时期来主要把“为人民”理解成为人民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为人民巩固政权、维护稳定。(3)信息化虽已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扁平化虽开始成为公安部门工作的常态,但机构的层级化、工作人员的职级化、公安工作组织领导的多层结构是不可能因此消除的。不以信息化强化层级性领导,已是禹州市公安部门的难能可贵之处。指望信息化、扁平化消除政府部门的科层制,是不切实际的,而科层制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阻碍。

令人高兴的是,禹州市公安部门从领导人员到一般工作人员,已经意识到公安工作的服务性质,已经开始把为民众提供安全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重心内容。他们不仅“藏警于民”、“问计于民”,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安工作格局,而且动心动脑,努力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众安全利益的社会机制。例如,公安局长刘玉亭在禹州的回汉共居地区破获一起犯罪案件后,提议在全市各级成立了“民族团结促进会”,现有成员已达20000 多人。促进会沟通回汉民族关系,化解回汉民族矛盾,有效地增强了回汉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全。同时,禹州成立了全市各级治安民间组织,有效促进了民众在工作生活中的自我安全维护意识,强化了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再如,禹州市公安局韩城派出所积极维护城郊社区民众的工作生活安全,为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所长反反复复进社区调查,进家庭规劝,认真细致,苦口婆心,目的只在于维护社区平安,保障每家每户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安全。

八、结语

公安部门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公安工作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工作。所谓公共,小到社区,大到整个国家。所谓安全,包括工作安全、生活安全、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警察学的理论认为,警察工作为了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需要采行指导、服务、强制等警察手段。我认为,所谓指导是指导公民、组织、社区、厂企、机关部门等在生活和工作中如何预防危害、保障安全。所谓服务是指为这些对象排除危害安全的隐患或明患,提供相关的知识、技术或援助。所谓强制是指针对这些对象中可能危害安全者或正在危害安全者实行针对性的、强迫性的行为限制。现在,我们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看,从政府公安工作的服务性质来看,指导民众预防危害、保障安全的工作,为民众排除危害安全的隐患或明患的工作,应该是政府公安工作的主要部分。我们可以把政府公安工作的内容分为对民众的安全指导服务、安全保障服务和安全补救服务。安全补救服务是安全指导和安全保障出现问题之后的补救性安全服务工作。无论理论上讨论,还是实务中操作,这类补救性的安全服务工作都应当是愈少愈好。这就是说,针对潜在或正在危害安全的人员的警察强制应该越是少出现、越能不出现越好,处理违法犯罪的工作越是不需要多做,甚至不需要做,就越是表明公安部门为民众提供安全服务的工作取得了真正的成效。

所以,服务型的公安部门,应当把工作精力主要投放在对民众进行安全指导,为民众提供安全保障,指导民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预防危害、保障安全,帮助民众排除工作和生活中的安全明患和安全隐患,及时为民众提供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和安全援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安工作的内容才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对犯罪人员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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