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圣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2.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般而言,反腐廉政是一个政党夺取政权之后方才付诸行动的主题。但身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中国共产党从创建之日起就担负着反对腐败政权,建立廉洁政权的任务。中国共产党汲取了辛亥革命后期革命党失败的教训,借鉴了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成功的经验,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理论来确立建党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以反对腐败政治,建设廉洁政治为己任。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共实现了第一次合作,中国共产党作为统一战线的倡导者和参加者,十分关注革命政权的廉洁,同时注重防止自身的官僚化。在完成艰巨的反帝反封建革命任务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廉政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当前的反腐廉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任务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私有制是腐败孳生的根源,只有铲除了私有制才能根除腐败。从自身的建设来说,中国共产党要建设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无产阶级政党。为了能够担负起领导反帝反封建的革命重任,就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防止腐败蜕变。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创立到1927年7月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处于初创时期,尚未建立自己的局部和全国政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没有孳生腐败的条件,但是党员多出身于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非无产阶级思想无时无刻不在侵袭着党的肌体,诱惑党内不坚定分子走向腐化变质。而共产党员是党的基本细胞,有鉴于此,党的一大十分注重党员质量的问题,要求党员“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1](p3),不得有非共产主义思想。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的中国共产党要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就应该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代表。党的二大要求共产党员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是共产主义者,在遇到利益冲突时,“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1](p91)。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有献身精神,时时刻刻为无产阶级利益努力工作,以艰苦奋斗为准则,不应有任何入党谋私的意图,廉洁奉公,舍己为民,为实现党的纲领奋斗终身。
监督是反腐防变的有效机制。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明确地提出要对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组织约束和纪律监督,要求“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员到其他地区去工作时“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1](p4)。由于一大上对有关共产党员能否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担忧共产党员与资产阶级官僚一起工作会变质和腐败,因而禁止党员未经党的特许参加政府和议会,并对现有各政党采取独立、攻击、排斥的态度,不与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这样的纲领显然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要求党建立民主的联合战线。党的二大通过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中国无产阶级及贫苦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的先锋军,应当积极借助议会这个政治平台揭露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所扶植的代理人的罪恶,以期将革命的议会行动变为激起或辅助无产阶级革命风潮的重要方法。《决案》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必须受到党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员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1](p74-75)。对于那些不受监督或者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的本党议员将被立即撤销议员资格并开除出党。党的三大要求对党员进入政界进行审查,“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1](p152)。诚然,这些监督制度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而并不完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缺乏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地方组织对中央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但是,在未取得政权前,对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对于防止党员官僚化,保持组织的纯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处在敌人力量的异常强大和革命力量的比较弱小的艰苦斗争环境之中,要进行革命活动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团结群众,使革命力量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才能取得革命胜利。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一切言论和行动完全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和宗旨。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提出了建设群众性党的任务,“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1](p90)。五卅运动失败后,各阶级的联合战线在帝国主义者的破坏下宣告破裂,为了挽救这个危机,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只有在一切实际工作中,无一时无一事不努力深入群众,获得群众,扩大及巩固各阶级群众的联合战线。这乃是今后准备时期中的工作原则,也就是民族革命运动中任何时期的工作原则”[2](p110)。党还深刻检讨了过去未能深入群众,获得群众,巩固群众的联合战线的主观原因,认为今后必须在宣传上及活动上极力矫正过去的错误;认真检讨了对人民群众的错误态度和做法,如“不注意当地的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而只有全国政治运动的总口号和全国的普泛的政治煽动”,“但凭主观的理论,不顾群众的心理,把口号提得过高,完全不懂斗争的战术,不知详细计算敌人的力量,不知怎样集聚一切反对敌人的力量向敌人进攻”[2](p111-115)。实践证明,只有深入到群众中去,才能充分地了解群众的意见,得出正确的结论,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防止工作的片面化和简单化,使党的政策化为群众的行动。
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是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建党伊始就高度注重保持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在全党建立统一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对建立自上而下分级管理的组织体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陈独秀在1922年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将党务工作的方向表述为“厉行中央集权制”[1](p53)。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了纪律和集中的重要性,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要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必须“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1](p90)。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的组织系统,并对各级组织的组织方法和职权范围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党章还专门规定了“纪律”一章,不仅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严格纪律和集中制,也明确提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虽然当时为了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影响而比较强调高度集中,没有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条文,但是实际上党的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建立的。党在初创阶段,不强调集中和铁的纪律,就不可能生存、巩固和发展。
1923年,陈独秀在党的三大上作报告时,针对中央委员会的错误以及内部出现的不团结现象进行了自我批评,对一年来张国焘的小团体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张国焘“思想非常狭隘,所以犯了很多错误。他在党内组织小集团,是个重大的错误”[1](p172)。有鉴于中央委员会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作程序、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中共三大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采取制定单项性详细法规的形式对中央领导机构体制、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系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为了适应革命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党的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进一步严格了党员入党手续和党的纪律。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据此通报了一些党员因违犯党的纪律而被开除党籍的决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正式根据党章规定开除违犯纪律的党员和停止党员参加会议的权利,维护了党章的权威性。1924年,中共中央就加强党务工作等问题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针对党的内部组织出现散漫的精神以及地方组织所作的报告中反映出的“懂组织与党义的占最少数,同志们不知服从纪律与党纲为党员应尽职责,并忽视小组会议,故意不出席,甚至有成年不为党任事”[1](p262-263)的问题,强调要加强党务工作和党的纪律以克服软弱涣散的工作状态。1925年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再次重申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对党的纪律处分进行了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增设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一章,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方式作了规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使得党的纪律建设有了组织保证。此外,《决案》无论对纪律处分的规定,还是对处分的内容和方式都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对党员的纪律处理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因而最重视的是防止自身的腐败。北伐战争开始后,革命形势空前高涨,共产党员数量猛增数倍,党的组织迅猛壮大,这其中不免混进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正、道德败坏的投机分子和腐败分子。1926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党员腐败问题敲响了警钟,研判党员数量虽然增加而质量确是退化了,党内的官僚主义开始滋长,出现了贪污腐化现象。中央对此高度警觉,对少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作出严肃批评,认为他们“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更有甚者,“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2](p172)。
鉴于上述情况,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向全党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阐明了党内存在贪污腐化的可能性和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必要性,明确地指出投机腐败分子会趁革命处于高潮的时候混入党内,“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共产党应当坚决地同这些不良分子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如此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通告》还从革命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缺失两方面批评了贪污行为。为了纠正和防止此类现象,中央扩大会议训令各级党部对党员进行审查,投机腐败分子一经发现则“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2](p282-283)。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正式的反腐败文件,表明党在幼年时期已经意识到贪污腐化对党的严重危害,郑重地向人民宣示党对腐败现象绝不姑息养奸的态度和坚定的斗争立场。《通告》发布后,各地加强了对党组织的整顿和对党员的教育。此外,不少共产党员将能到国民政府里做官视为荣耀,把在国民政府里、议会里和国民革命军里担任职务高低和大小,作为自己的才干和本事来炫耀。针对江西出现的党中机会主义做官热的倾向,中央局去函严厉批评并要求江西党组织迅速纠正错误倾向。在对待如何处理担任相应官职的本党同志的问题上,中央认为“当立即限期命令他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2](p468)。党对贪污腐化分子所采取的严厉措施,对防止党员官僚化,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发挥党在革命战争中的领导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虽然中国共产党当前的反腐廉政建设与初创时期的反腐廉政建设的背景、条件、环境、基础等不尽相同,但是注重从思想上建设党这个传统依然是党的各项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来说,共产党拥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没有腐败和因腐败丧失政权的必然性。但从实际上来看,共产党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受到现实社会运行规律的制约,使得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有腐败的可能性。因而在反腐廉政实践中,共产党人要善于利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这一能够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资本,积极通过思想教育确立共产党人的道德约束机制,对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进行非正式约束。共产党要充分运用自身的执政优势,自上而下地开展对全党全社会的思想教育,传导人民利益至上和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观念,弘扬清风正气。道德约束机制的确立能够影响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而有效地减少反腐廉政建设的成本。
长久以来,我国虽然在制度中设置了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机构,法律也赋予了人民群众相应的监督权,但在实际中监督制约的效果和效率较差,甚至出现失监或虚监的不正常现象。要从根本上改观这一局面,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建立对公共权力的正式约束。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次明确地将“四个监督”作为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冀图在权力的运行机制上作出创新性探索。“四个监督”既是一个整体,又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是主体,处于核心地位;民主监督是基础;法律监督是关键,监督只有纳入法制化渠道方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舆论监督是补充。只有通过制度创新,使“四个监督”形成长效机制,将权力置于监督加机制加法律的全方位立体监控下,才能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腐败的存在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腐败的本质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和侵害,贪污腐败分子将人民群众视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使得人民群众与党渐行渐远。如若党不能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那么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疏离,乃至丧失民心。而民心民意是共产党的立党之本。回溯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由小变大,以弱胜强,最关键的就是秉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反腐廉政建设也有赖于人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只有不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并将其制度化,对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产生准正式约束,才能避免党员干部特殊化、脱离群众和脱离实际等官僚主义作风与人民群众的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十八大提出要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则是期望党的一切工作开展都能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通过改进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赢得群众的信任和认可,进而加强执政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同时有效规避贪污腐化的产生和发展。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二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3]王若素.毛泽东反腐败思想研究[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0.
[4]付佑全,刘新华.党的三代领导人廉政思想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5]王关兴,陈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窦效民,王良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