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社会期望与企业责任

2013-04-11 06:12强以华
湖湘论坛 2013年4期
关键词:道德责任经济

强以华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有两个端点:一个端点是企业;另外一个端点则是社会。我们可以从企业这个端点去思考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假如需要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我们也可以从社会这个端点去思考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迄今为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大多属于立足于企业这一端点的思考,这里,我们尝试立足于社会这一端点思考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我们从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出发来分析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并且把这种思考与中国社会当前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

一、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

“社会期望”作为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概念,它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中,社会对于企业具有不同的期望。我们先行探讨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

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意味着社会对于企业的在时间意义上的“最初”期望,也就是说,在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诞生后,社会对于企业的“最早”的期望。那么,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究竟应该是什么呢?我们还是从恩格斯所谈到的马克思的一个伟大发现说起。恩格斯说:“正象达尔文发现了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1]P574根据马克思的这个伟大发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所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人类只有具备了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所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人类才能存在、社会才能发展,人们才能从事诸如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一切其他的社会活动。当然,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需要物质资料生产所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它在以物质资料生产所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为基本的基础之上,也还需要精神资料生产所提供的精神生活资料,以便帮助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资料生产在人类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将会日益提升。在当代社会中,“经济的生产文化的转变,随着工业经济向服务性经济的转变而转变,重心从生产物质财富转移到生产非物质的财富。”[2]P120总而言之,劳动生产(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乃是人类社会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奠基作用。

然而,尽管劳动生产是人类社会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人类的劳动生产能力十分低下,它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并不能够充分满足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到了西方近代社会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尤其是随着西方近代工业革命的发生,人类的劳动生产能力逐步开始有了大幅度地提高,其中,近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的出现应是人类劳动生产能力逐步开始大幅度提高的重要条件。企业一开始就作为一种专门从事生产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最终还是成为生产生活资料的工具)的经济组织出现于人类社会,它与市场经济相联系,在自由竟争的基础上,它围绕着价格机制发现市场需求,以其特有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把诸如资本、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等资源以相对最佳的方式配置起来,使其产生相对最大的效率,并为社会提供了人类以往任何生产组织(家庭、作坊等等)远远不能比拟的大量的价廉物美的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在人类劳动生产能力低下并且进而使得人类生活资料不足的情况下,人类盼望提高劳动生产能力并且进而生产足够的生活资料,正是在人类的这种盼望中,企业作为一种专门从事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才得以出现,所以,从原始的意义上说,社会对于企业的主要期望就是期望企业(通过提高劳动生产能力)为社会提供足够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社会对于企业的主要期望就是期望企业(通过提高劳动生产能力)向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和服务。

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规定着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就是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价廉物美的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也就是说,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正是因为如此,当人类社会开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那种秉承了西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传统(古典自由主义乃至新自由主义)一直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经济责任(亦即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等等)。从企业自身来说,企业并不必然地会把向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直接看成是自己的社会责任。根据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差别,不同的企业可能会不同程度地把向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自觉看成是自己的社会责任。除了企业具有的不同程度的社会责任感之外,在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把赚钱(赢得利润)当作自己从事企业活动的主观动机,并把效率当成是实现自己的主观动机(赚钱、赢得利润)的手段。对于那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来说,它们会把自己的赚钱行为制约在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向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之下,从而使得它们的赚钱行为客观上与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保持一致;对于那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来说,它们可能更为看重自己的赚钱行为,在它们的赚钱动机与它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向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可能会牺牲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去趋就自己的赚钱动机,因此,这些企业的赚钱行为客观上可能与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保持一致,但也可能与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互冲突;至于那些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赚钱往往是它们从事企业活动的唯一动机,所以,为了赚钱,它们可以做任何事情,其中包括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事情,例如向社会兜售假冒伪劣的产品和服务,污染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等,这些企业的赚钱行为客观上与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向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一般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因此,在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主要处于原始期望的阶段,企业也有可能违背自己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一些违背道德的事情,但是,尽管这时社会也会期望企业承担除了经济责任之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不要违背道德),但是,由于这时社会最为根本的需要是足够的产品和服务,所以,社会更为关注的还是企业能否承担自己的经济责任,它对企业违背道德的现象具有相对更大的容忍度。

二、社会对于企业的更多期望

我们曾说,社会期望乃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概念。企业诞生以后,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企业自身开始逐步壮大,它所生产的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和服务)开始逐步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到了20世纪,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是这种巨大的变化才导致了20世纪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热烈讨论。

从西方工业革命起,企业自身便开始以更快的速度日益壮大,到19世纪下半叶,各种大型联合企业就已开始陆续出现,它们垄断着一个行业乃是数个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进入20世纪上半叶之后,各种大型的现代化企业更是层出不穷,并且逐渐形成了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企业自身的壮大(通过大型的现代化企业和跨国公司显现出来)最为集中地表现在效率高、规模大两个方面。它们的效率高主要是由于它们采用了现代化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并且广泛地吸纳了现代意义上的科学与技术;它们的规模大则是它们之效率高的直接结果,这一结果不仅体现在企业的分布区域广大上面,而且体现在企业的机构庞大、分支广泛、行业林立、员工众多等等上面。企业自身的壮大主要从两个方面影响了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其一,现代企业以惊人的速度创造了以往年代难以想像的巨额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和服务),它使特定区域的社会享有了足够的人们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在那些拥有大量现代企业的国家中,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大量增长,尽管社会依然把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看成是自己对于企业的基本期望,但是,相比之下,这种期望较之企业诞生初期已经有了弱化,这时,社会对于企业有了更多的期望,也可以说,社会对于企业原本就有的某些期望有了强化,甚至成了社会对于企业之必不可少的期望。例如,在企业诞生之初,社会就期望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服务时不要违背道德,现在,社会对于企业的这一期望更加强烈,它对企业违背道德现象的容忍度开始降低。其二,现代企业的高效率、大规模,以及它们向社会提供的巨额产品和服务等等情形,使得它们在社会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能以各种方式广泛地对社会发生影响。它们不仅能够广泛地影响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例如投资人、消费者、经销商、供货商、内部员工和竞争对手,还能广泛地影响到政府机构和其他团体;它们不仅能够广泛地影响到国内的利益相关者和政府机构,而且能够广泛地影响到国外的利益相关者和政府机构;它们不仅能够广泛地影响到社会领域,而且能够广泛地影响到自然界。正是由于现代企业对于社会(包括人所居住的自然)能够并且实际已经造成了各种非常广泛的巨大影响,所以,社会便对企业产生了经济期望(生产产品和服务等等)之外的各种更高、更多的期望。因此,总体来看,企业自身的壮大使得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企业所生产的前所未有的大量的产品和服务“淡化”了社会对于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期望,并且“提高”了社会对于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期望;其二,随着企业地位的上升,社会期望企业在承担自己的经济责任的同时,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对于利益相关者、政府机构乃至自然环境的责任等等。

正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壮大导致了社会对于企业期望的转变,才产生了20世纪初叶开始的社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讨论。这一讨论首先开始于现代性的大型企业发展最早、最快的美国,并且这种讨论一产生便吸引了来自经济学界、伦理学界、管理学界、社会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参与。学者们关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表达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我们把先后产生的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应该包含三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一种极端,这种观点主张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它只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也就是说,它不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这种观点以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为代表,并在新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继续存在。例如,哈耶克认为,企业的主要职责就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并以最为低廉的价格提供最为大量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做到了这些,它就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反之,企业不能做到这些,他就会由于损害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因而未能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倾向于另外一种极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的责任。例如,艾尔斯和沃尔顿(Eells&Walton)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味着一种超越了纯粹经济目标之外的对于社会需要的关心,一种对于企业在支持和改进社会秩序方面的广泛的关心。除了上述两种观点之外,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都介于上述两种观点之间,认为企业不仅应该承担经济责任,而且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参与慈善事业、参与改善社会环境等等。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E-conomic Development Committee)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圈,即内圈(经济责任)、中圈(对社会的价值观和优先权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和外圈(积极参与改善社会环境)。我们认为,学者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看法正好反映了由于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的变化过程。那种依然坚持企业仅仅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的观点其实是没有及时反映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的发展需要,正是因为如此,随着历史的继续前进,现在这种观点已被超越;那种过分强调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的观点则过度反映了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期望的发展需要,也就是说,它过分地强调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尽管如此,大多数学者所持有的中间观点还是正确地反映了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的发展需要,根据这种正确反映,企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社会不仅需要保持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而且还要增加对于企业的更多的“新的”期望。

那么,社会对于企业的除了经济之外的更多的“新的”期望究竟是哪些期望呢?我们认为,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作了各种不同的归纳,但是,在广泛的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一概解释成为伦理责任,这些责任包含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两个方面:积极责任意味着企业“应该”做什么的责任,因此,从积极责任的方面说,企业除了承担经济责任之外,它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改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等等;消极责任则意味着企业“不应该”做什么的责任,因此,从消极责任的方面说,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它不应该违背道德,例如,不应该欺骗消费者、不应该恶劣对待自己的员工、不应该生产违法产品、不应该破坏生态环境等等。在所有这些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中,我们可以把法律责任看成是底线的伦理责任,把慈善责任看成是顶端的伦理责任,并把其他的社会责任看成是介于底线责任和顶端责任之间的伦理责任。这样一来,随着企业自身的壮大,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的变化就是:期望企业在继续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承担“广义”的伦理责任。

三、中国:社会期望与企业责任

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企业自身壮大、以及随着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期望的变化过程,主要是西方社会企业自身壮大、以及西方社会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期望的变化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同样经历了西方社会所经历的企业自身壮大、以及随着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期望的变化过程。不过,在西方社会中,即使从英国工业革命算起,这一发展过程也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社会则用了30余年的历史就浓缩了西方社会用了100多年才得以完成的这一发展过程。

邓小平所提出的“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这样两个概念鲜明地概括了中国社会只用了30余年的时间便实现了西方社会用了100多年的时间才得以完成的企业自身壮大、以及随着企业自身壮大所导致的社会对于企业期望之变化的“浓缩进程”。邓小平曾经说到:“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3]P152在这一段话中,邓小平分别提出了“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两个意思,其中,先富起来是手段,共同富裕则是目的。邓小平之所以要强调先富起来,乃是因为当时中国社会经济萎靡,财富奇缺,生存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落实到企业的社会使命方面,社会对于企业的主要期望便是尽可能多地生产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主要是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责任。邓小平之所以要强调共同富裕,乃是因为随着先富起来的政策激励人们辛勤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从而使得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得到极大的丰富,社会应该考虑的重点则应该转向如何让大家共同富裕,并且如何让人们的生活具有更高的质量。这种情况落实到企业的社会使命方面,社会对于企业的主要期望就不仅仅是经济责任,它还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由此可见,假如把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所应代表的两个发展阶段与企业发展状况和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联系起来思考,那么,我们则可以说:先富起来所代表的发展阶段便是企业自身依然不够壮大,它还不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和服务的阶段,这时,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主要就是“原始”期望亦即期望企业尽可能多地生产产品和服务;共同富裕所代表的发展阶段则是企业自身相对来说已经壮大,它已经能够为社会提供相对足够的产品和服务的阶段,这时,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除了期望企业继续承担经济责任之外,它还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尤其是消极责任,也就是说,它更期望企业不要违背道德。

由于中国社会用了30年的时间浓缩了西方社会用了100多年的时间才得以完成的企业自身壮大的进程,所以,它所引起的社会期望与企业责任之间的关系的变化要比西方社会复杂得多。我们曾说,当企业自身不够壮大从而使得社会对于企业的原始期望主要是生产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和服务)时,社会对于企业违背道德的现象的容忍程度通常会比较高;反之,一旦企业自身已经壮大从而能够生产足够的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和服务)时,社会对于企业违背道德的现象的容忍程度通常便会大大降低。由于西方社会用了100多年时间才实现了企业自身的逐步壮大,社会对于企业违背道德现象的容忍程度的降低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所以,企业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其能够在生产尽可能多的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逐渐适应社会期望的变化,调整自己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努力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更多的其他社会责任,包含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与此相比,中国社会由于仅仅用了30年时间便实现了企业自身的逐步壮大,社会对于企业违背道德现象的容忍程度的降低成了一个非常短暂的过程,所以,企业没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一些企业不能适应或者不能完全适应社会期望的变化,依然只愿承担经济责任,甚至把赚钱看成是企业的唯一使命,为了赚钱不惜做出各种违背道德的行为。

面对中国当今社会“社会期望和企业责任”之间的复杂关系,中国的企业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面临着格外艰巨的历史使命,即:加快实现自身的调整,尽快适应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已经从需要企业主要生产产品和服务(亦即承担经济责任)转向了需要企业承担除经济责任之外更多社会责任的事实,在继续生产尽可能多的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继续赚钱的同时,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重要的是不做任何违背道德的事情。当然,我们并不指望所有的企业都能自觉地加快实现自身的调整。鉴于一些企业依然未能甚至不愿主动地适应社会对于企业的期望已经转变的事实,社会应该采用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引导”或“迫使”企业适应社会期望之转变的事实,使其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更多社会责任,尤其是不做违背道德的事情。从“引导”的角度说,社会应该通过宣传和教育让企业明白“……创造利润……不是经济活动(正如费里德曼所说)‘最初的和唯一的’所关心的。创造利润也许是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是从事经济活动的某种动机(motive),但是,它不是经济活动的目的。因此,一个好的经济活动是一种提供产品和服务而非创造利润的经济活动。”[4]P10从“迫使”的角度说,社会可以以功利论理论和道义论理论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来处理企业不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尤其是消极责任的行为。以功利论理论为指导原则,意味着社会应该极大地增加企业违背道德的经济成本。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己所辖地区的GDP增长还是过于看重企业的经济责任,因此,它们对于企业违背道德的行为总是不能给予应有的处罚,甚至变相庇护,从而使得企业为自己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极小,甚至远远低于它们由于违背道德给自己所带来的利润。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道德水平不高的企业经常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违背道德。因此,社会极大地增加企业违背道德的经济成本可以有效地弥补当前治理企业违背道德现象力度不足的缺陷,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企业违背道德现象的发生。以道义论理论为指导原则,意味着社会应该极大地增加企业违背道德的道德成本。现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征信系统,社会对于企业违背道德的行为,除了给予有限的舆论谴责之外,并不能给予这些企业更为有效的信用处分,使得这些企业为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付出的道德代价极小,从而导致一些企业并不在乎社会的舆论谴责。因此,社会极大地增加企业违背道德的道德成本也可以有效地弥补当前治理企业违背道德现象力度不足的缺陷,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企业违背道德现象的发生。总体而言,社会只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把上述的“引导”和“迫使”联系起来,才能有效地帮助那些不能自觉适应社会期望变化的企业自觉地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不做违背道德的事情,从而确保中国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人民的生存和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M].孙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Ronald F.Duska,Contemporary Reflections on Business Ethics,Springe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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