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 凡,李凌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065000)
“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在边防战斗中的运用
孔 凡,李凌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065000)
公安边防部队是一支代表国家和人民在边境地区,以武装形式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稳定与安全的部队。在战斗行动中,公安边防部队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要目的。因此,孙子兵法中“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在边防战斗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因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思想不仅体现了边防战斗的性质和目的,而且公安边防部队在客观上也具备不战而获取胜利的能力和条件。
边防战斗;军事思想运用;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
我国著名的军事思想家孙子曾说过:“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1]孙子对达成作战目的的这段论述,其实质是讲:双方在交战时,“打一百次仗,胜一百次,并非最好的结果,不经军事打击而使敌人屈服投降,才是最佳的战斗结果”,[2]以不战的手段或者以极小的代价在保全自己的基础上获得战斗的胜利,才是取得战斗胜利最理想的过程。
公安边防部队,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地区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结合公安边防部队所担负的战斗任务及在战斗中应遵循的有关法律,笔者发现,探讨“不战而屈人之兵”这一军事思想在边防战斗中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与边防战斗的目的一致
边防战斗与普通的军事战斗在作战目的上有明显的不同。边防战斗的作战对象是违反法律的犯罪分子及少数境外敌特分子。战斗是以打击犯罪,维护边境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主;而普通的军事战斗是以消灭敌人,占领某一区域为主。所以边防战斗不是以消灭作战对象有生力量为目的,而是通过军事手段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而实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地区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边防战斗的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各类不同的作战对象外逃、内潜;控制作战对象犯罪规模;在较短时间内将其捕获或歼灭。例如,对边境地区聚众闹事或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团伙,我方力求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坚决阻止其闹事范围扩大,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因此,战斗时就要求公安边防部队特别谨慎,在确保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将犯罪分子捕获。孙子兵法中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正体现了这一作战目的。
(二)“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与边防战斗的性质相符
边防战斗既有军事性,也有公安性、执法性和涉外性。但从本质上讲边防战斗是一种执法性战斗,形成边防战斗的主要因素也是法律因素。只有在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公安边防部队才能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对其进行打击。[3]在和平时期,公安边防部队更多的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在边境地区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安全。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公安边防部队可以看作是一支严格执法的武装警察队伍。因而,公安边防部队所担负的任务,尤其是战斗任务,是一种依法进行的战斗行动。
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以军事手段完成其遂行任务是其特点。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时,需依照军事行动进行部署、指挥和实施。在战斗实施过程中,使用武器是允许的,但也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尽量以捕获为主。因此,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边防战斗任务时,要有“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思想,这不仅体现了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性,更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精神。
(一)边防部队在作战力量上占据绝对优势
在边防战斗的力量对比中,通常是敌弱我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兵力数量上多于作战对象。边防作战对象尽管种类多,但为了隐藏自己的行动,都尽量控制其团伙人员数量。通过对近几年29个战例的统计,每次边防战斗敌我力量平均比为1:68。二是战斗能力明显强于作战对象。边防部队配备有适于其作战任务的武器装备,而多数作战对象不具备适用作战的武器,只有极少数犯罪分子持有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安边防部队官兵基本上全部经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具有较好的军事素质,而作战对象多是未经训练的违法犯罪人员。三是心理素质强于作战对象。公安边防部队官兵深知作战的目的和所担负的责任,作战英勇顽强,而作战对象怕被捕获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心理是恐惧且虚弱的,被发现后基本上是处于逃、躲、藏的状态。因此,敌我之间的战斗力相差悬殊,我方占有绝对优势,完全可以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武力震慑。再加上法律、政策的攻心宣传,边防部队具备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条件和能力。
(二)边防作战对象内部成分复杂,利于分化瓦解
作战对象内部成分复杂,是指各类违法分子在文化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特别是团伙性的犯罪,其内部成员有主犯有胁从,有惯犯也有被引诱或被逼迫的初犯。因此,他们的拒捕心理不同,顽抗意志也不同。在战斗中,我方可以孤立打击少数首恶或者顽固分子,教育改造其他胁从人员,分化其内部。同时可利用一些违法分子的亲属、朋友等加强亲情感化,使犯罪分子看到生活的希望,促使其主动伏法。对于乌合之众的犯罪团伙来说,一旦涉及到自身的生存利益,其内部必定会产生矛盾和分歧。我方利用强大的武力,以及严密的封锁和包围,会给犯罪分子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心理失衡,失去抵抗意志。
(一)武力震慑
在边防战斗中,公安边防部队可针对犯罪分子的数量、所在位置等,在实施政策法律攻心没有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下,以强大的火力震慑作战对象,让其产生对死亡的恐惧,使其不敢再继续顽抗。同时对违法犯罪分子所占领的地点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实施严密围控,让他们感到生存受到威胁,逃命希望破灭,造成其心理恐慌。对于个别带头抵抗或逃跑的顽固分子,可以采取“杀鸡儆猴”的方法,使用狙击步枪准确地将其击伤或击毙,让其他犯罪分子看到妄图抵抗或逃跑的下场,丧失抵抗和逃跑的勇气,最后只能伏法投降。
(二)宣传教育
当我边防部队把犯罪分子包围控制于某一区域时,为了减少部队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采取法律政策攻心的手段使其伏法就范。首先,派出具有法律知识或政治思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向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明确告诉犯罪分子,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势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增加其心理压力;然后再向犯罪分子阐明,如果其主动投降可以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同时要强调我方“抗拒从严”的原则,使其心理向良性转化,消除其孤注一掷的心理。此外,还要指明如果其顽抗到底,我方就会采取的强硬措施,由此彻底摧毁作战对象的侥幸逃跑心理,造成其心理崩溃、放弃抵抗,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三)计谋诱引
孙子曰:“兵者,诡道也,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孙子兵法《谋攻篇》)公安边防部队的作战对象有些是穷凶极恶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取得最佳的战果,我们完全可以使用欺诈的心理战法。例如,在处置劫持人质的战斗中,可通过谈判暂时答应他们提出的一些要求,待其脱离人质时寻机将其捕获或歼灭;对于持枪杀人犯,为了将其捕获后依法进行审判,可宣称被害者经抢救并未死亡,给暴徒留下生存的心理空间,认为只要伏法还有活命的机会,之后趁机将其捕获。亦可使用诱引的手段,使犯罪分子暂时放弃拼命的想法,失去抵抗意识,达到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胜利的目的。
(四)分化瓦解
在边防战斗中,我们可以采用分化瓦解的心理战法,来使犯罪团伙分裂,削弱其力量。例如:对于边境地区大规模分裂外逃活动,我们可以组成不同身份的渗透小组,主动接近外逃思想摇摆不定和内部持不同意见者,对其实施策反,引诱其脱离外逃组织,从而削弱对方力量;对于走私或贩毒贩枪团伙,可以让情报人员打进其团伙内部,了解其内部的行动情况,为抓捕犯罪人员创造条件。另外,公安边防部队在边境地区处置大规模暴力突发事件、民族分裂外逃事件时,常常会有一些围观的群众以及部分不明真相的参与者。对于这些人要讲清利害关系,让他们主动离开现场或停止犯罪活动,从而减轻事件的影响,削弱闹事人员的力量,使事件的组织者产生孤立恐惧心理,进而停止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公安边防部队在主观和客观上完全具备“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能力和条件,灵活地在边防战斗中运用这一军事思想,对获取战斗的胜利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孙子是春秋时期的人物,他的军事思想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不可否认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这一军事思想完全可以适用于边防战斗中。如果认真领会、贯彻这一军事思想,就能有效地以最小的代价达到边防战斗的最终目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充分体现了公安边防部队进行边防战斗的目的和性质。这一思想不仅有利于边防法规政策的落实,还可以实现最佳的战斗效果。
[1]孙子.孙子兵法[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
[2]陈宇.孙子兵法精读[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
[3]王保安.边防战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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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3)11―0029―02
2013-09-25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