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秦汉简牍中的“室”和“室人”:以秦汉奴婢为中心

2013-04-11 02:11
史学集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奴婢里耶秦简

文 霞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广州510303)

秦汉家庭与户籍问题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学人多从秦汉简牍出发,讨论秦汉时期的家庭结构、规模、构成及户籍问题。由于秦汉时期在使用家、户、室等概念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甚至混淆,后人对文献及简牍资料的理解有异,各人考察问题的视角也不一,因此造成了诸多分歧。本文主要分析秦汉简牍中的“室”与“室人”,并重点探讨奴婢与家庭的关系,以期对秦汉家庭及户籍问题研究有所裨益。

一、“室”的含义

(一)“室”的本义

“室”很早就被人们使用。《说文解字注》:“室,实也。古者前堂后室。《释名》曰:室,实也。人物实满其中也。引伸之,则凡所居皆曰室。”①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38页。“室”本义是表示建筑结构的术语,商周时期,“室”主要指举行祭祀仪礼之建筑空间。睡虎地秦简《日书》记载:“营室,利祠。不可为室及入之。(八〇正壹)”,②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春三月,毋起东乡室。(九六正贰)”,“夏三月,毋起南乡室。(九七正贰)”,“秋三月,毋起西乡室。(九八正贰)”,“冬三月毋起北乡室。有以者大凶,必有死者。(九六正贰)”。③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211页。《日书乙种》中提到:“远行者毋以壬戌、癸亥到室。以出,兇 (凶)(一四〇)”、“久宦者毋以甲寅到室 (一四一)”,①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21页。“乙亡,盗□□□□□□□□□□方,内盗有□□人在其室□∕ (二五四)”、“丙亡,为间者不寡夫乃寡妇,其室在西方,疵而在耳,乃折齿 (二五五)”、“丁亡,盗女子也,室在东方,疵在尾□□□,其食者五□∕ (二五六)”、“戊亡,盗在南方,故盗,其上作折其□齿之其□∕ (二五七)”、“己亡,盗三人,其子已死矣,其间在室 (二五八)”、“庚亡,盗丈夫,其室在西方,其北壁臣,其人黑 (二五九)”②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54页。等,都从建筑结构而言,可理解为“房室”。

(二)“室”的引申义

“室”本义仅指人们居住的地方,王国维先生从“室”的建筑结构上分析其引申义:“故室者,宫室之始也。后世弥文,而扩其外而为堂”,③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三《明堂庙寝通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因“堂非人所常处”,一般而言,家中的父子兄弟及其配偶等家人大多居住在“室”中,因此,很多情况下,“室”与“家”同义。春秋中期后,“室”既可作为“血缘家族公社”之居室,也可作为“地缘家族公社”之居室。此外,“室”还掌管全族财产,所以“室”还是一个财产单位,主要指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也包括“群司”(各种职司的家臣)、臣妾 (奴隶)和私属军队,表示一个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经济集合体。④参见杨宽:《周代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先秦史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211页;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胡方恕:《关于春秋时代的“室”与其相关的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3年第6期。因此,东周典籍中的“室”有多种含义,除指房舍、居室外,还可指妻室、庶民之家、奴隶之家或卿大夫家族。⑤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9-460页。睡虎地秦简中的“室”,大多表示“家”的含义。《法律答问》提到:“甲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 (何)殹 (也)?毋论。”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5页。即表示家的含义。《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乙种》:“丙申生,好室。”“室”就表示“房室、家庭”之意。⑦参见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48、251页。

一般情况下,家人大都居住在“室”中,因此,“室”还可表示家人。“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5页。第一个“室”表示“家”,第二个室即表示“家人”。除“家”、“家人”外,“室”还可指代财产。《日书》中的“直参以出女,室必尽 (二背贰)”的“室”可理解为家人,也可理解为财产。⑨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311页。《日书甲种·诘》有“人毋 (无)故室皆伤,是粲迓之鬼处之”条,其“室”即表示“财产、东西”之义。⑩参见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131、143页。

(三)关于《日书》中的“几室”

日书中还有“室”的其他记载:

寅,罔也。其咎在四室,外有火敬 (警)(八五背壹)

辰,树也。其后必有敬 (警),有言见,其咎在五室马牛 (八七背壹)

申,石也。其咎在二室,生子不牷 (全)(九一背壹)

戌,就也。其咎在室马牛豕也。日中死兇 (凶)(九三背壹)

亥,死必三人,其咎在三室。(九四背壹)

甲子死,室氐,男子死,不出卒岁、必有大女子死 (九六背壹)⑪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151页。

吴小强先生将“其室寡”中的“室”解释为妻子,这是正确的。将四室、五室、六室、二室及三室都理解为“房室”,有待进一步讨论。据王国维先生考证,“明堂之制,外有四堂”,而“堂后有室”,“堂后四室相对于内,中央有太室,是为五室”。①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三《明堂庙寝通考》,第60页。从建筑结构上判断,二室、三室、四室和五室都有可能出现,但解释“六室”却不容易。综合这些简牍,我认为“室”可能表示妾,类似后来的第几房姨太太。王国维先生曾指出,“家中的父子兄弟及其配偶,断非一室所能容”,朱凤瀚先生指出,春秋时期就流行“成年兄弟异室”。②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461页。秦汉时期流行析居,以父母及未婚子构成的核心家庭占大多数,而已婚兄弟一般都要与父母分居。因此,二室、三室以及六室的说法,也有可能表示已婚兄弟建立的小家庭。但无论是妾抑或已婚兄弟,都是与家庭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不包括奴婢。

(四)关于里耶秦简中的“毋室”

里耶秦简的K28/29简也出现了“室”: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第二栏:妻曰负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女祠 毋室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4页。

《里耶发掘报告》说:“‘毋室’二字是指女祠无房宅还是户主一家无田宅,不得而知。”④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209页。刘敏先生认为,“毋室”可能是“母室”之笔误,即户主母亲名“室”,因年纪较大而登记在第四栏。⑤刘敏:《关于里耶秦“户籍”档案简的几点臆测》,《历史档案》,2008年第4期。个人觉得值得斟酌。里耶户籍简中共有三处涉及母亲的情况。K42/46、K13/48虽然都将母亲情况登记在第四栏,但都是单独列出,并未与小女并列;K30/45将母亲与妾并列登记在第二栏。无论从年龄、身份地位或与户主关系而言,户主的母亲似乎很难与户主的小女并列登记在一栏,因此,笔误之说有点牵强。张荣强先生认为,“毋室”应视作其个人情况的标注,表示没有婚配之意。⑥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4页。诚如杨际平先生所言,“成年女子出嫁了,自然就要削籍,注明于某年刚出嫁,而未削籍、未注明于某年刚出嫁者自然就是毋室。小女子未嫁应属正常现象,无出注之必要。”⑦杨际平:《评〈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期。“室”本来表示人们居住之场所,后来被人们引申为“家”,但与“婚配”还有一定距离。《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毋弟,有弟必死。”王子今先生认为,“毋”应取“莫”、“不可”之义,⑧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18页。可以参考。我认为,“毋室”表示“不在家居住”,但在户籍上还是属于“黄□”家,因此在户籍登记中必须标注其个人情况。其“不在家居住”的原因,可能是被过继给其他人家,或者被其他人家收养。⑨这两个原因只是作者根据简文做出的猜测而已,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如能有更多的简牍资料证实该猜测,那么秦汉户籍登记中有关过继或收养的情况就比较明了。

二、“室”与“家”

“室”与“家”同义,且常与“家”连用。《诗经·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这里的“室家”、“家室”与“家人”并列,指代家庭或家人。《左传·桓公八年》:“女有家,男有室。”室家谓夫妇也。因此,“室家”与“家室”同义,表示配偶、夫妻,而“家人”却表示夫家众人。⑩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7页。我认为,这三个词同义,均表示家人,而不仅仅局限于夫妇。《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除》: “阴日,利以家室。祭祀、家 (嫁)子、取 (娶)妇、入材,大吉…… (六正贰)。”《日书甲种·生子》:“丙申生子,好家室 (一四二正叁)”,“壬戌生子,好家室 (一四八正伍)”。①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3、101、102页。“家室”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史记·项羽本纪》载:“汉王乃得与数十骑遁去。欲过沛,收家室而西。”汉王“之败彭城而西,行使人求家室,家室亦亡,不相得”。②《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72页。武臣自立为赵王,令“陈王怒,捕系武臣等家室,欲诛之”。③《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5页。《史记·匈奴列传》:“有诏捕太医令随但,言贰师将军家室族灭,使广利得降匈奴。”上述家室都应包括所有家庭成员,而不仅仅局限于夫妇。但《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提到:“开章之淮南见长,长数与坐语饮食,为家室娶妇,以二千石俸奉之。”这里的家室仅指男性家庭成员。汉宣帝时期,张敞居家,宣帝派使者召敞,“敞身被重劾,及使者至,妻子家室皆泣惶惧”。④《汉书》卷七六《张敞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24页。妻子与家室并列,家室仅指儿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却不包括妻子在内。因此,“家室”更多地表示全体家人,而不仅仅指夫妇。⑤“家室”还有房子、住所之含义,如《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张苍等人举报淮南王刘长“聚收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赐其财物爵祿田宅”。《汉书》卷四九《爰盎晁错传》:“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文章主要讨论家庭成员的范围,故略之。“家室”直到现在还被人们使用。但现代汉语中的“家室”主要有三种含义:一是单纯指妻子,一是指妻子、儿女等家庭成员,与家属同义,一是指房子。⑥参见《新编现代汉语词典》,百度“家室”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752589.htm。秦汉时期还有“室家”的记载,《汉书·韦贤传》:“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贤门下生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玄成为后。”阎爱民先生曾详细考证,认为今本《汉书》中“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句,当为“义倩等与室家计议”之讹文,“室家”均表示“家人”,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就直接使用了比较宽泛的“家人”一词。⑦参见阎爱民:《〈汉书·韦贤传〉中“宗家”与“室家”之辨——兼论西汉时期贵族的立嗣与妻室的紧密关系》,《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汉书·平当传》云:“室家或谓当:不可强起受侯印,为子孙邪?”《后汉书·独行传》云:“融见业辞志不屈,复曰:宜呼室家计之。”杨树达先生认为室家“为汉人恒语”,“乃家人之意”。⑧杨树达:《汉书窥管》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74页。《日书乙种·生》也有“壬戌生,好室家”之条,⑨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49页。也表示“家人”。

因为家人都居住在室中,所以秦汉简牍中也有“室人”的称呼。但秦汉简牍中的“室人”是否等同于“家人”,还值得考证。据初步研究,秦汉“家人”有三种含义:一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一指家丁和奴婢等附属成员,一指庶人。⑩文霞:《秦汉“家人”之辨析》,《石家庄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我们考证的主要问题是秦汉“室人”是否等同于同居或同宗的亲人,是否包括家丁、奴婢等附属成员?如从建筑结构理解其词义的话,“室人”指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不仅包括居住在室内的同一血缘者,而且还包括臣妾之类非血缘隶属者”,⑪[韩]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这与“家人”的概念似乎存在重叠。如前所述,已婚兄弟析分出去的话,这些居住在其他“室”中但却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人应该不在“室人”的范围内,“室人”比“家人”更为狭窄。《礼记·昏义》提到:“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注云:“室人,谓女姑、女叔、诸妇也。”《正义》:“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⑫(清)朱彬撰,饶钦农点校:《礼记训纂》,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880页。意即女性亲属。“室人”的范围就更狭窄。因此,有必要认真检讨秦汉简牍中的“室”与“室人”。

三、简牍中的“室人”

秦简的“室人”与“同居”联系紧密:“可 (何)谓‘室人’?可 (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 (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 (也)。”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对“室人”的解释参考了《礼记》:“谓女姑女叔诸妇也。”即女性亲属,但在译文中却解释为“一家,都应因罪人而连坐”。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8页。实际上,“室人”与家属、“家人”还存在偏差。“室人”作为“一室中尽当坐罪人”,涉及法律意义上的连坐及同居关系。整理小组将“独户母”解释为“一户中同母的人”,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是一户,一是同母。有人认为这两个条件重复,“独户母”就是同户。②参见[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参见[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我认为值得商榷。第一,单从简牍内容而言,如果两个条件重复,简牍不必把两者并列;第二,秦汉时期有不少同母却析分异户的例子,也可能存在同户却异母的情况。③秦汉户籍简牍中未详细记录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因此,是否异母并不清楚。但据推理,秦汉时期父亲再娶妻 (妾)的案例较多,当时小妻、偏妻、下妻的称谓即可说明问题。因此当时应该存在同户但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秦汉户籍简牍中未详细记录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因此,是否异母并不清楚。但据推理,秦汉时期父亲再娶妻 (妾)的案例较多,当时小妻、偏妻、下妻的称谓即可说明问题。因此当时应该存在同户但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只有“一户中同母的人”,也就是未析分出去且同母的兄弟姐妹才属于“同居”。④秦汉简牍中暂时未见同居却异母的兄弟姐妹案例,同居的兄弟姐妹是否异母并不清楚。 秦汉简牍中暂时未见同居却异母的兄弟姐妹案例,同居的兄弟姐妹是否异母并不清楚。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页。睡虎地秦简中同时也提到:“可 (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 (也)。”整理小组解释为:“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页。贾丽英已就简牍中的“隶”做了考证,认为“隶”是一种依附身份,而不是指奴隶 (奴婢)。⑥贾丽英:《小议“隶”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 贾丽英:《小议“隶”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很有道理。因此,住在同一户中的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人就是同居,属于连坐的范围。⑦从秦汉时期连坐的案例看来,连坐人员除了“独户母”之外,还包括妻子及其他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人。连坐范围可能根据罪行轻重不同而有所变化。但家庭依附人员却是“隶不坐户”,至于奴婢,张家山汉简规定:“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⑧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虽然张家山汉简反映的只是汉初情况,但汉毕竟去秦不远,多少也能窥豹一斑。因此,奴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范围,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室人”。但在很多秦汉户籍简牍资料中,奴婢被载入户籍。不少著述也论述了这一点。⑨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7-36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6期;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奴婢的户籍问题》,《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等文章。 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第7-36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6期;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奴婢的户籍问题》,《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等文章。看起来似乎和简牍规范的“同居”冲突。应该看到,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是法律文书资料,而户籍简牍主要登记户籍情况,用来控制户籍和赋税。两者对同居的界定不能等同。政府为了增多赋税,把一户中同居共食之所有人都登记于户籍上,无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 (即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抑或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依附人员及奴婢。因此,户籍简牍中的“同户”,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而言,简牍中的“室人”是“一室中尽当坐罪人”,不包括奴婢在内。但从建筑意义上的“同居共室”而言,奴婢是否属于“室人”却并不明晰。春秋时期,作为小规模的亲属组织的“室”在一般情况下,只包括父母与其未婚子女两代,或可以包括父母与其已婚诸子及其子女三代,属于核心家庭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⑩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461页。这里未涉及奴婢等家庭附属成员。《礼记·昏义》对“室人”的界定也只限于同居女性亲属的范畴,未包括奴婢。《法律答问》中有几处涉及室人:“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 (薶)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赀一甲。”⑪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4页。又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 (殳)梃伐杀之,所杀直 (值)二百五十钱,可 (何)论?当赀二甲。”⑫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0页。另一封爰书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个身怀六甲的妇女与另一女子斗殴导致流产,相关司法人员“有 (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 (腹)痛子出状”,⑬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74页。此处,“室人”是否包括奴婢亦不明确。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中也有一些“室人”的记载,但一般作为一个整体出现:

一宅中毋 (无)故而室人皆疫,或死或病 (三七背壹)

人毋 (无)故一室人皆疫,或死或病,丈 (四三背壹)夫女子……

一室人皆毋 (无)气以息,不能童 (动)作,是状神在 (三六背贰)其室

一室人皆夙筋,是会虫居其室西臂 (壁),取 (三九背贰)西南隅

人毋 (无)故一室人皆箠 (垂)延 (涎),爰母处其室,大如杵,赤白,其 (五〇背叁)居所水则乾

上述材料中的“室人”更多的是基于建筑结构、居住环境等社会概念上的术语,意为“居住在一室内的人”,没有很明确地反映奴婢是否包含其中。从“室”的建筑结构看来,“室”的容纳能力有限,如果家庭人口太多,“断非一室所能容”,妾或已婚兄弟需要另外立室居住。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都要另外立室,地位卑微又没有任何关系的奴婢怎能居住在室中?诚然,秦汉时期有身份特殊地位相当于妾的“御婢”,但毕竟是少数,而且一旦成为御婢,原来的奴婢身份就已不再。因此,我认为“室人”不包括奴婢。但在封守中,对“室、人”的登记却包括了奴婢。

封守 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 (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蓋,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49页。

奴婢虽然被登记于爰书中,但爰书只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而且,爰书对室、人分开登记,还不足证明“室人”包括奴婢。从爰书对“室”的登记看来,当时的“室”主要还是基于建筑结构而言的。

从秦简中的“室”和“室人”看来,语境不同,“室人”范围有所不同。秦人既用“室人”表示建筑意义上的“同户”和“同居”,也用“室人”来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暨“一室中尽当坐罪人”,两者并非重合,因此导致了概念的混淆、模糊。睡虎地秦简曾经提到,“户为同居”。被登记在同一户籍的人,应该就是同居。但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史料记载中的同居有两种:一是“同居数”,一是“同居非数”。贾丽英提出,同居数即登记在同一户籍上,既包括“同籍同居”,又包括“同籍别居”。同籍别居就是指那些同户籍却并非同处一室的情况。而“同居非数”,指没有登记在一个户籍上,但现实生活中却“共居”或“共居业”。③贾丽英:《秦汉“同居”考论》,“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12届年会”论文,河南永城,2009年。④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460页。因此,即使同处一室,可能并非“同户”;而即使“同户”,也有可能并非同处一室。换言之,同户与同室不能等同。就奴婢而言,奴婢虽然以附属身份登记在户籍上,但却不是“室人”。

秦汉时期“室”与“户”的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春秋时期“室”的特点有关。春秋时期的“室”在结构上有两个特点:其一,父卒后由一子继父为“室”主,此种继父为“室”主之子一般应是嫡长子;其二,成年兄弟异“室”。暨嫡长子留于父室,庶兄弟成年后皆分出单立“室”。④很明显,春秋时期就用“室”来表示“户”的含义。此外,先秦时期各诸侯国对户籍控制还不太严密,无论是夏禹“会稽”、殷商“登人”还是周宣王“料民”,都是很简单地以人丁调查为目的的户口统计,大多以人、口、夫、家等为计量单位,而很少以“户”为统计单位。虽然《周礼》中使用较多的“夫家”,带有从“人丁”向“家户”过渡的特征。⑤宋昌斌:《编户齐民——户籍与赋役》,长春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但在表示“家户”的场合,经常用“室”而非“户”来表示。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战国甚至秦代,睡虎地秦简中“室人”与户籍上的“同居”的混淆当是明证。战国秦汉之后,中央集权有所加强,国家强化了对基层人民的管理与控制,户籍管理也相应得到加强。当人口统计、户籍申报成为常态,“户”的概念也得到推广,而“室人”表示户籍、法律上的同居含义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张家山汉简中,很少见到“室”表示“户”的含义。《二年律令·行书律》:“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 (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整理小组将“室”直接解释为“家”,这是对的。《户律》有关室、家、户关系的记载最多,但户律表示同户或同居的基本都用“户”或“同居”,而不是“室”。律令中的“室”也不再表示法律上的“同居”及“同户”之义,而缩小为居住的“家”,只表示房子、住所之义: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三〇七)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三二〇)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①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55页。

秦汉“室”及“室人”含义的变化与秦汉社会的发展变化是结合在一起的。“室”从单纯表示建筑空间,发展为人们生活和经济共同体的最小单位,继而发展为表示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后来又与“同户”、“同居”等概念纠缠在一起,体现了“由上古汉语向中古汉语的过渡”,也反映了秦汉社会关系史和语言史的特殊进程。②王子今:《说秦汉“婴儿”称谓》,《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的“室”与“家”、“户”的涵义有一定的交叉与重叠,但也有偏差。“室”更多地表示建筑空间上的“家”,“户”更多地表示户籍管理上的“家”。“室人”表示同处于一室之所有人,主要指居住在同一室中的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亲人,既不包括奴婢及其他家庭依附成员,也不包含析分出去单独立“室”的成年兄弟。秦汉政府为了增加赋税收入,在进行户口统计时,往往将奴婢计入户籍。但实际生活中,奴婢不是“室人”,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连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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